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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天橋區自卸車詐騙案判決書

  • 2021年03月15日
  • 16:12
  • 來源:A愛理賠
  • 作者:愛理賠


原創2019-12-25

(中華案例)未及時報案導致事故原因無法核實,法院支持保險公司拒賠!


煙臺精神疾病鑒定亂象,鑒定全省45%精神疾病


頭條:中保信反欺詐系統使用教程(非讀不可)


喂,太保,人壽財借你案件勝訴老外100萬豪車訴訟案啦!


濟南天橋區自卸車詐騙案名噪一時,讓全國人民第一次將保險詐騙和山東相關聯,保險界傳言詐騙金額從2000萬到2億元不止,甚至無法預測。究竟幾何,一探究竟?。ǜ讲糠峙袥Q書)


一、起底詐騙初期


2007年左右,濟南市天橋區部分自卸車修理廠開始成為保險公司理賠人的夢魘,查勘人員發現事故總是千篇一律,自卸車開到溝里。損壞只有外觀損失,但定損的幾個修理廠要價動輒十萬元以上。價格談不攏輕則限制人身自由,重則動手打人,到保險公司聚眾鬧事,嚴重影響保險公司正常營業,保險公司為息事寧人,賠錢了事,加入黑名單限制承保。詐騙特點如下:


1.翻車事故制造地點在濟南天橋區境內。

2.因人為制造翻車均為一側著地,如車輛在高速行駛過程造成側翻的一般為四輪朝天且駕駛員都有不同程度受傷,而人為制造的這些案件沒有人員傷亡。

3.因人為制造翻車,翻車損失很小均在一萬以下,但犯罪團伙開價就是10萬,其中汽修廠已與犯罪團伙聯合將車輛損失報高,如果保險公司拒賠,犯罪團伙就全家在保險公司門口聚集鬧事,甚至扣押查勘員將殺豬宰羊的刀具進行威脅恐嚇,保險公司因無公安部門的配合調查案件由避免公司無法正常運作經營,只能一次次妥協。

4.每次案件金額都為10萬,每一個保單年度至少翻車兩次,甚至開出一年一次翻車以后退保的價格,一年兩次不退保的價格。

各大保險公司現在都拒保山東、河北牌照的自卸車,使得當地正常營運的自卸車找不到敢保的公司。


二、詐騙自山東,發展到全國


因部分自卸車車主為少數民族,保險公司和相關方考慮“大局”未嚴肅處理,但這顧慮恰恰成為自卸車詐騙盛行的推手,毫不夸張的說,保險公司既是受害者,也是咎由自取,所謂的忍讓禍害了全國同行。


自2007年開始一直盛行到2016年,在這10年間,山東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都被詐騙列入黑名單后,又逐漸發展到全國,從陜西、內蒙古、新疆等地都有自卸車詐騙索賠的劣跡。雖然無準確數字,但估損至少2億元以上。


三、解鈴還須系鈴人


眼看他起高樓,眼看他樓塌了!


就在自卸車詐騙還在盛行之際,一家任性的保險公司沒有姑息養奸,一封舉報材料將自卸車詐騙案推向了風口浪尖。在公安部、當時的保監會和省公安廳的高度重視下,濟南市公安局迅速行動,成立“9.26專案組”,鑒于案件時間跨度長、涉案人員多、案情復雜,濟南市公安局抽調刑警、特警警種以及天橋分局300余名警力,集中實施抓捕。隨后對其他涉案人員張貼通告、上網追逃,迫使多名嫌疑人攝于強大壓力投案自首。


自此,該保險詐騙團伙最終覆滅!只是,該詐騙團伙為何橫行近10年,實在值得保險公司反思!


四、判決書


判決書1:


劉家才保險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8魯01刑終288號


原公訴機關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彭辛松,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于山東省濟南市,回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住濟南市,因涉嫌犯保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于2016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濟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業勍,山東易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陶明勇,男,1971年7月9日出生于山東省濟南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濟南市,住濟南市,1996年5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1997年9月2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保險詐騙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濟南市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劉家才,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于山東省東平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東平縣,因涉嫌犯保險詐騙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審。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審理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彭辛松、陶明勇、劉家才犯保險詐騙罪一案,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7)魯0105刑初36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彭辛松、陶明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并聽取了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不屬于法律規定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F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


一、被告人彭辛松、陶明勇等人保險詐騙的事實


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彭辛松出資購買多輛自卸貨車,落戶在他人名下并為車輛購買車險,后單獨或伙同被告人陶明勇等人在濟南市東郊浮橋石料場內,故意制造車輛側翻事故,然后報險并要求一次性定損賠償,先后14次騙取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險巴彥淖爾支公司)等九家保險公司保險金共計1154751.99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4年9月1日,被告人彭辛松將出資購買的魯AE3X**自卸貨車在大地財險巴彥淖爾支公司臨河區支公司投保。同年9月29日22時許,彭辛松利用該車在濟南市東郊浮橋石料場,故意制造側翻事故并報險,后在正吉汽修廠定損,騙取大地財險巴彥淖爾支公司保險金6萬元。


2.2014年9月1日,被告人彭辛松將出資購買的魯AC1X**自卸貨車在大地財險巴彥淖爾支公司臨河區支公司投保。同年10月10日22時許,彭辛松利用該車在濟南市東郊浮橋石料場,故意制造側翻事故,后指使被告人陶明勇報險并自稱是事故車司機,向保險公司提供駕駛證等,后在波利汽修廠定損,騙取大地財險巴彥淖爾支公司保險金6萬元。


3.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彭辛松將出資購買的魯HBTX**自卸貨車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壽濟寧支公司)投保。同年11月26日21時許,彭辛松利用該車在濟南市東郊浮橋石料場,故意制造碰撞事故,并指使被告人陶明勇報險并自稱是事故車司機,向保險公司提供駕駛證等,后在波利汽修廠定損,騙取中國人壽濟寧支公司保險金7.6萬元。


4.2014年12月30日21時許,被告人彭辛松利用魯HBTX**自卸貨車在山東省齊河縣某石料場,故意制造側翻事故,并指使陶明勇報險并自稱是事故車司機,向保險公司提供駕駛證等,后在波利汽修廠定損,騙取中國人壽濟寧支公司保險金77792.92元。


5.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彭辛松將出資購買的魯AD3X**自卸貨車在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信達財險榆林支公司)投保。2015年1月7日19時許,彭辛松利用該車在濟南市東郊浮橋石料場,故意制造側翻事故并報險,后在波利汽修廠定損,騙取信達財保險榆林支公司保險金100902.54元。


6.2015年1月9日20時許,被告人彭辛松利用魯AC1X**自卸貨車在濟南市東郊浮橋石料場,故意制造側翻事故并報險,后在波利汽修廠定損,騙取大地財險巴彥淖爾支公司保險金28907.07元。


7.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彭辛松將出資購買的魯HBTX**自卸貨車在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昌吉支公司)投保。同年1月12日23時許,彭辛松利用該車在濟南市東郊浮橋石料場,故意制造側翻事故,并指使被告人陶明勇報險自稱是事故車司機,向保險公司提供駕駛證等,后在波利汽修廠定損,彭辛松伙同米學利等人圍攻、恐嚇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逼迫理賠,騙取陽光保險昌吉支公司保險金173234.77元。


8.2015年2月3日21時許,被告人彭辛松利用魯AE3X**自卸貨車在濟南市東郊浮橋石料場,故意制造側翻事故報險,并指使金克(另案處理)自稱事故車司機向保險公司提供駕駛證等,后在波利汽修廠定損,彭辛松騙取大地財險巴彥淖爾支公司保險金28241.35元。


9.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彭辛松將魯AE3X**自卸貨車在陽光保險昌吉支公司投保。同年3月8日21時許,彭辛松利用該車在濟南市東郊浮橋石料場,故意制造側翻事故,并指使被告人陶明勇報險自稱事故車司機,向保險公司提供駕駛證等,后在波利汽修廠定損,騙取陽光保險昌吉支公司保險金133575.09元。


10.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彭辛松將魯AE3X**自卸貨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淄博支公司)投保。同年4月19日零時許,彭辛松利用該車在濟南市東郊浮橋石料場,故意制造側翻事故,并指使被告人陶明勇報險自稱是事故車司機,向保險公司提供駕駛證等,后在波利汽修廠定損,騙取太平洋保險淄博支公司保險金73887.11元。


11.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彭辛松將魯AE3X**自卸貨車在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渤海保險常州支公司)投保。當日22時許,彭辛松指使被告人劉家才駕駛鏟車在濟南市東郊浮橋石料場將該車推倒后報險,又指使金克謊稱事故車司機,向保險公司提供駕駛證等,后在伊駿汽修廠定損,騙取渤海保險常州支公司保險金9萬元。


12.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彭辛松將出資購買的魯AD5X**自卸貨車在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誠保險西安支公司)投保。同年7月1日22時許,彭辛松利用該車在濟南市東郊浮橋石料場,故意制造側翻事故報險,并指使被告人陶明勇自稱事故車司機,向保險公司提供駕駛證等,后在伊駿汽修廠定損,騙取永誠保險西安支公司保險金9.5萬元。


13.2015年7月18日,被告人彭辛松將魯AD5X**自卸貨車在亞太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亞太保險菏澤支公司)投保。同年8月10日21時許,彭辛松利用該車在濟南市東郊浮橋石料場,故意制造側翻事故并報險,并指使被告人陶明勇自稱事故車司機,向保險公司提供駕駛證等,后在波利汽修廠定損,騙取亞太保險菏澤支公司保險金71464.70元。


14.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彭辛松將出資購買的晉LA7X**自卸貨車在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險朔州支公司)山陰營銷服務部投保。同年10月12日20時許,彭辛松利用該車在濟南市東郊浮橋石料場,故意制造側翻事故,并指使被告人陶明勇報險自稱事故車司機,向保險公司提供駕駛證等,后在波利汽修廠定損,騙取大地財險朔州支公司保險金85746.44元。


二、被告人陶明勇伙同彭新朝保險詐騙的事實


2015年6月26日,彭新朝(另案處理)將出資購買的魯AJ0X**自卸貨車在渤海保險常州支公司投保。同年7月24日21時許,彭新朝指使被告人陶明勇駕駛該車在濟南市歷城區中鐵十局附近道路上,故意制造側翻事故并報險,后在天橋區桑梓店鎮伊駿汽修廠定損。同年8月27日,彭新朝伙同彭辛松等人以威脅、恐嚇渤海保險常州支公司員工的方式迫使該公司與彭新朝等人簽訂賠償協議,騙取保險金8.5萬元。彭新朝付給陶明勇2000元好處費。


三、被告人劉家才伙同彭辛鎮保險詐騙的事實。


2015年6月29日,彭辛鎮(另案處理)將出資購買的魯AD5X**自卸貨車在渤海保險常州支公司投保。同年8月12日20時許,彭辛鎮指使明知是騙保的被告人劉家才駕駛鏟車將魯AD5X**自卸貨車推倒,報險后又指使翟恒常(另案處理)謊稱事故車司機、向保險公司提供駕駛證等,后在伊駿汽修廠定損,騙取渤海保險常州支公司保險金8.5萬元。


綜上,被告人彭辛松參與保險詐騙作案14次,騙取保險金共計1154751.99元;被告人陶明勇參與保險詐騙作案10次,騙取保險金共計931701.03元;被告人劉家才參與保險詐騙作案1次,騙取保險金85000元。


被告人彭辛松、劉家才分別于2016年10月2日、10月27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同年12月8日,被告人陶明勇被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賀某1(大地財險內蒙古分公司理賠部職工)的證言及書證機動車輛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機動車輛保險查勘報告、現場照片、車損照片、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照片、業務對賬回單、電子憑證等證明:自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其公司下屬單位承保的包括魯AC1X**、魯AE3X**等自卸貨車陸續發生事故,他們均委托了山東公司查勘現場、定損,這些事故大部分發生在夜間或凌晨,出險地點大部分在濟南市天橋區農村或城郊結合部的偏僻區域,大多數是側翻或翻車事故,沒有人員傷亡,沒有剎車、移車痕跡,大部分進入波利等汽修廠,且被保險人不同意拆檢定損,要求打包處理,提出高額索賠要求,并總有大量自稱車主的人員到山東公司聚眾滋事。具體為,2014年9月29日22時許,彭辛松駕駛魯AE3X**自卸貨車在濟南市歷城區華山石料場倒車時側翻,其公司賠付被保險人6萬元。2015年2月3日21時許,金克駕駛魯AE3X**自卸貨車在濟南市歷城區220國道工地倒車時側翻,其公司賠付被保險人4萬元,其中包含保險終止應退保費1萬余元。2014年10月10日22時許,陶明勇駕駛魯AC1X**自卸貨車在山東省濟陽縣工地側翻,其公司賠付被保險人6萬元。2015年1月9日20時許,彭辛松駕駛魯AC1X**自卸貨車在濟南市歷城區華山工地側翻,其公司賠付被保險人4萬元,其中包含保險終止應退保費1萬余元。


2.證人冀某某的證言及書證機動車輛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現場照片、車損照片、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照片、事故車輛賠償協議、網上銀行電子回單等證明:2015年9月21日,其公司承保了晉LA7X**自卸貨車。同年10月12日,陶明勇報案稱駕駛該車在山東省濟陽縣崔寨鎮側翻,濟南中心支公司派員查勘現場,后經與對方協商賠付被保險人10萬元,其中包含保險終止應退保費1萬余元。


3.證人趙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自2014年至2015年,其處理過30多起在濟南市天橋區桑梓店鎮附近發生的保險事故,這些事故車輛的車型老舊,事故發生在夜間、地點偏僻,從事故照片來看事故車輛一律側翻,事故車輛沒有超載,事故現場路面沒有較大坑洼,沒有剎車痕跡,沒有急彎,沒有較大速度下翻車后的痕跡,所有事故車輛都進入波利等汽修廠,且汽修廠以各種理由不讓拆檢,如果拆檢就提供給一堆價值17萬元的報廢零件,再就是被保險人、汽修廠的人恐嚇其公司員工,經常到公司鬧事。魯AE3X**自卸貨車投保時間2014年9月1日,出險時間2014年9月29日,地點在東郊浮橋石料場,其到達現場后見魯AE3X**自卸貨車向左側翻在地,并見到穿戴干凈整齊的司機彭辛松,聽彭辛松講因路面不平,操作不當,將車開翻,人沒有受傷?,F場在一個狹小的石料場內,路面平整。后來,該車被拖到正吉汽修廠維修,彭辛松要求要么一次性處理給10多萬,直接退保,要么給7、8萬,不退保。后來,承保公司賠付彭辛松6萬元,沒解除保險合同。2015年2月3日,該車在同一地點再次發生側翻,其和陳允鵬勘查現場,找司機金克做的筆錄,承保公司這次賠付了4萬元,并解除了保險合同。魯AC1X**投保時間2014年9月1日,出險時間2014年10月10日,地點也在東郊浮橋石料場,司機是陶明勇,車輛向右側翻,該車被拖到波利汽修廠維修,承保公司賠付了6萬元,但沒解除合同。2015年1月9日,該車再次側翻,報案人、司機都是彭辛松,后來承保公司賠付了4萬元,解除了合同。晉LA7X**自卸貨車投保時間2015年9月22日,出險時間2015年10月12日,地點東郊浮橋石料場,報案人是陶明勇,后來承保公司賠付了10萬元,解除了合同。


4.證人辛某某的證言及書證機動車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現場照片、車損照片、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照片、賠款支付確認書、機動車定損協議書、退保說明等證明:其公司承保了魯HBTX**等14輛自卸貨車,這些車發生了16起事故,且發生地都在濟南市天橋區桑梓店鎮周邊,都在波利汽修廠維修。這些事故幾乎都是側翻,且絕大部分是在空載的情況下,在平坦的路面翻車,現場沒有拖地痕跡。2014年11月26日,陶明勇報案稱駕駛魯HBTX**自卸貨車在濟陽縣220石料場發生側翻,勘驗員到現場查勘,但該車沒有拆檢,其公司賠付該車被保險人7.8萬元。2014年12月30日,陶明勇報案稱駕駛魯HBTX**自卸貨車在齊河縣308國道發生側翻,勘驗員到現場查勘,但該車沒有拆檢,其公司賠付該車被保險人9萬元,包含保險合同終止退保費用。


5.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明:魯HBTX**自卸貨車出過兩次險,第一次是2014年11月26日22時許,地點在山東省濟陽縣220石料場,第二次是2014年12月30日21時許,地點在山東省齊河縣308焦濱石料場,兩次出險的司機都是陶明勇,都是濟南市中心支公司派員查勘現場,都是在波利汽修廠維修的。第一次是個三者事故,三者車輛魯AE3X**車頭損壞嚴重,但駕駛員沒受任何傷;第二次是側翻事故,向右側翻,是在幾乎空載的情況下,在平坦的路面上翻車,現場沒有拖地痕跡。據其了解,事故發生后,對方只讓查勘員看現場,不允許對車輛進行拆檢,且要求打包處理,不同意賠償要求就到省公司去鬧,其公司被迫與對方簽訂賠償協議,第一次賠付了7.8萬元,第二次賠付了9萬元。


6.證人康某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11月26日,陶明勇報案稱駕駛魯HBTX**在山東省濟陽縣220石料場發生事故,這起事故是個三者事故,三者車輛是魯AE3X**自卸貨車,司機是金克,該事故談判過程中,陶明勇于同年12月30日又報案稱駕駛魯HBTX**在山東省齊河縣308國道發生側翻,后來,承保公司與被保險人簽訂賠償協議,都已經進行賠付。在該兩起事故前,曾發生過他公司不同意對方提出的賠償要求,對方或采取組織人員到其公司擾亂辦公秩序,或采取扣留其公司定損人員的方式,逼迫公司同意賠償。


7.證人邵某1(永誠保險陜西分公司車險及個險運營部經理)的證言及書證機動車輛保險單、保單抄件、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現場照片、車損照片、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照片、機動車輛定損協議書、事故車輛賠償協議、電子回單等證明:2015年5月,其公司承保了包括魯AD5X**在內的15輛異地自卸貨車。自2015年6月起,這15輛車陸續發生側翻事故并報險,其中有13輛車在濟南市天橋區出險,且大部分車在波利汽修廠維修。這些事故集中發生在濟南市天橋區桑梓店鎮周邊,都是車輛側翻,沒有人員傷亡,從現場照片來看事故發生地的路基、路況均沒有造成車輛側翻的基本條件,沒有較大坑洼和上、下坡,車輛不存在超載、超速、急轉彎等情況,投保車輛的型號較老、車身破舊,車主、被保險人、汽修廠不配合拆檢,一味要求打包處理。其公司委托上海大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山東恒通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查勘現場,公司賠付給魯AD5X**被保險人9.5萬元。


8.證人薛某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7月1日22時許,其接派工電話后聯系報案人,后開車行至220國道,見路邊有名男子在等他,被該男子領到一個石料場,見魯AD5X**側翻在一堆石料旁,還有輛挖掘機停在車頭附近,男子自稱是車主,并稱自卸貨車是在裝完石料后準備開車時側翻的,自卸貨車司機當時也在現場,自卸貨車是向左側翻,左側倒車鏡損壞,前擋風玻璃損壞,車底部有油跡。其查勘現場時發現自卸貨車的車頭朝著沒有路的方向,且車底部油跡像是人為潑灑,其拍照取證后離開。次日,同事李大偉到伊駿汽修廠拍攝車損照片。同年7月7日,對方給其公司提供了行車證及陶明勇的駕駛證。魯AD5X**沒有拆檢定損。2015年7月16日,其公司與對方達成賠償協議,賠付魯AD5X**被保險人9.5萬元。


9.證人劉某甲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其接新疆分公司理賠部總經理王某丙電話得知下轄五家渠公司承保的一批山東異地車報警出險,后了解到魯AE3X**、魯HBTX**等16輛自卸貨車在公司投保,自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這些車輛陸續出險。2015年1月,其公司派員到山東與對方協商,對方威脅、恐嚇公司人員,并稱若退保接著翻車出險,且要求按每輛車15萬元至20萬元的標準賠付保險金。


10.證人田某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年底,其公司承保了包括魯AE3X**、魯HBTX**等16輛自卸貨車,有14輛車報案出險。


11.證人劉某乙、弓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書證機動車輛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現場照片、車損照片、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道路運輸證照片、協議書、支付憑證等證明:2014年年底,五家渠支公司承保了包括魯AE3X**、魯HBTX**等自卸貨車。自2015年1月起,這些車陸續發生事故,且事故地點都在濟南市天橋區,大部分是側翻事故,都是向右側側翻,沒有人員傷亡。這些事故都是由濟南中心支公司派員查勘的現場,濟南中心支公司孟金龍要求他公司抓緊時間派員處理,稱這些人一直在山東省分公司鬧事要求理賠。2015年1月11日,其二人來濟南處理事故賠償,在山東省分公司見到米學利、彭辛松、張建等人,米學利說車不能拆檢,若不賠錢讓啥時翻車啥時就能翻,這些人輪流看著其二人,直到次日凌晨才讓離開。1月12日晚,魯HBTX**自卸貨車又側翻了,1月14日,新疆分公司欒某某來濟南后,與米學利等人見面,米學利問欒某某能不能做主,欒某某稱需要請示領導,米學利掀翻桌子要打欒某某,被其二人拉開,公安人員接警趕來后也沒解決。經欒某某與米學利協商,公司與對方簽訂賠償協議,賠付魯HBTX**等自卸貨車的被保險人每人18.8萬元,保險合同終止,不另退保費。經孟金龍與對方協商,公司賠付魯AE3X**被保險人14.6萬元,保險合同終止,不另退保費。


12.證人欒某某(原陽光保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總經理助理)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五家渠支公司承保了16輛異地車,后聽公司理賠部的王某丙講這批車連續出險,且不讓拆檢定損,要求巨額賠償。其公司派劉某乙、弓建軍到濟南處理,這些人不僅擾亂山東職場辦公秩序,還將劉某乙扣住。其隨后趕到濟南,與米學利、彭辛松等人見面。米學利上來就問其說了算不算,其回答需上報審批,米學利聽后掀翻桌子,接著上來幾個人要往窗外扔其,被人攔住。其向領導匯報后,被迫與對方簽訂賠償協議。通過現場照片來看,這些車沒有超載,且路面平整,沒有高速側翻后對地面形成的沖擊,沒有人員傷亡。


13.證人王某丙(陽光保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公司職工)的證言證明:2015年,其接山東省分公司董全電話得知,五家渠支公司承保的16輛自卸貨車中有3輛出險了。董全,抓緊派員處理,否則這批車主會到山東職場鬧事,且稱因經常發生扣車扣人的情況,濟南的現場勘查員已不敢到現場正常查勘。其公司遂派劉某乙、弓建軍到濟南處理事故賠償,后劉某乙給他打電話說這些人要40萬元至60萬元的賠償,否則會繼續翻車,且不讓拆檢定損。雙方談判過程中,魯HBTX**等車輛陸續發生側翻。其公司為不讓這些人繼續在山東職場鬧事,被迫與對方簽訂賠償協議,賠付魯HBTX**等車輛被保險人每人18.8萬元。


14.證人董某甲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年初,昌吉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自卸貨車出險后,事故車進到波利汽修廠,這些車主到其公司鬧事,其遂與新疆分公司聯系要求派員處理,新疆分公司派劉某乙、弓建軍前來處理。劉某乙、弓建軍與米學利、彭辛松等人剛見面,這些人就圍上來要把劉某乙扔下樓,其見狀拉開。米學利對劉某乙、弓建軍稱不能拆檢定損,不賠償沒翻的車讓啥時候翻啥時就翻。次日,欒某某來濟南與米學利等人見面,欒某某稱須上報、審批,米學利掀翻桌子,隨后上來幾個人要把欒某某扔到窗外,其和劉某乙等見狀攔住。米學利對欒某某稱這些車不賠,后面的車隨時翻。欒某某向公司匯報后,為保證山東職場工作秩序及當地穩定,被迫與對方簽訂賠償協議。


15.證人顧某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其公司協助新疆分公司處理過魯HBTX**、魯AE3X**等14輛事故車的賠償,這些事故有些查勘過現場,有些沒查勘過現場,沒查勘的原因是看完現場后,車主就讓處理給錢,不處理就到公司鬧事。承保公司來人后,車主再扣住承保公司的人,迫使承保公司同意賠償。2015年年初,這些車主就到省公司鬧過事,新疆分公司派人來處理時,被困在省公司的會議室里。


16.證人孟某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其公司協助新疆分公司處理過14輛事故車賠償。2015年1月,這批車的第一輛車出險后,其按領導指示聯系新疆分公司,新疆分公司開始并不在意,后來連續翻車。新疆分公司派劉某乙等人來濟南處理,在省公司剛與米學利等人見面,就有人抱著劉某乙要跳樓。米學利等人在省公司鬧了一天,直至半夜才離開。后來,新疆分公司與對方達成賠償協議,他們的人離濟后,全權委托濟南中心支公司處理。


17.證人張某甲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其接公司派工單來到東郊浮橋石料場,見魯HBTX**自卸貨車向右側翻在地,其拍攝現場照片、人車合一照片后離開。該起事故現場沒有側翻后對地面形成的沖擊,且車輛后橋上的機油不符合車輛側翻的規律。2015年3月的一天晚上,其接公司派工單來到東郊浮橋石料場,見魯AE3X**自卸貨車側翻在地,并見到司機,其簡單拍照后離開。


18.證人李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3月8日晚,其接公司派工單來到濟陽縣崔寨鎮的一個石料場,見魯AE3X**自卸貨車側翻在地,并見到司機陶明勇,其拍攝照片后離開。這起事故中,現場不具備正常翻車的地形、地貌,車上拉著很少的渣土,沒有超載,后橋和傳動軸上的機油是人為潑灑的。


19.證人衛某(信達財險陜西分公司客戶服務部副總經理)、屈某某(信達財險榆林支公司總經理)的證言及書證機動車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現場照片、車損照片、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道路運輸證照片、賠付協議、電子支付憑證、網上銀行電子回執等證明:2014年12月,信達財險榆林支公司承保了包括魯AD3X**在內的14輛自卸貨車。自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5月15日,包括魯AD3X**在內12輛車陸續出險,事故發生地點都在濟南市天橋區桑梓店鎮轄區道路上,大都拖到波利汽修廠,事故車為品牌不一的重型自卸車,且都是單方翻車事故,側翻方向大部分向右側翻,全部沒有人員傷亡,公司派員來濟南處理時,均不讓拆檢定損,給一張報料單就提出一次性打包賠償價格,要求賠償10萬至20萬元,不同意就圍攻、威脅、辱罵、扣人。2015年1月,榆林支公司對這批承保車輛中的部分車輛終止保險合同后,有10多個人到山東分公司鬧事,其二人到濟南處理時被圍攻,被迫同意對部分終止保險合同的車輛恢復保險合同。魯AD3X**自卸貨車出險報案時間2015年1月7日19時許,報案人、駕駛員均是彭辛松,事故地點濟南市歷城區220石料場,事故原因左側側翻,信達財險公司一次性賠付給被保險人12萬元,保險合同終止。


20.證人萬某某(信達財險榆林支公司客服部經理)、梁某某(信達財險陜西分公司客服部核損員)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4年12月,信達財險榆林支公司承保了包括魯AD3X**在內的14輛自卸貨車。自2015年1月2日起,包括魯AD3X**在內的車輛陸續出險,事故發生地點都在濟南市天橋區桑梓店鎮轄區道路上,事故車為品牌不一的重型自卸車,且都是單方翻車事故,側翻方向大部分向右側翻,全部沒有人員傷亡。2015年1月7日,其二人到正吉汽修廠定損時被扣留,直至簽訂打包賠償協議才被放走。1月9日,其二人到波利汽修廠給魯AD3X**等車輛定損,發現這些車也僅是大架子、接觸地面的車門、車廂稍有變形,后橋上的機油是潑灑上去的,與對方協商時被十多個人圍著,且這些人罵罵咧咧的,最后商定按每輛車12萬元的標準賠付。通過現場照片發現,這些事故車輛沒有超載,事故現場路面不松軟,沒有較大沆洼,沒有剎車痕跡,沒有急彎,也沒有較大速度下翻車后的痕跡,且大部分車輛被拖至波利汽修廠,不讓拆檢定損。


21.證人劉某丙的證言及書證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機動車輛保險事故現場查勘報告、機動車輛險出險信息表、現場照片、車損照片、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照片、事故車輛一次性損失確認協議書、事故車輛一次性定損協議書、打款憑證等證明:2015年,其公司發布承保自卸貨車信息后,公司業務員劉某戊聯系了23輛自卸貨車,并提供了相關資料,公司審核后與對方建立了保險關系。魯AE3X**等車輛發生側翻事故后,其于2015年7月14日來濟南處理事故賠償。次日,其在伊駿汽修廠見到彭辛松,彭辛松自稱是魯AE3X**自卸貨車的實際所有人,其發現該車僅是右側副駕駛室玻璃、幾條輪胎、外觀有損壞,后經與彭辛松協商賠付被保險人9萬元。魯AJ0X**、魯AD5X**等11輛自卸貨車發生側翻后,其和曹乃鋆于2015年8月27日來濟南處理事故賠償,見有十多個人圍堵山東公司,阻撓山東公司工作人員辦公,報警后,公安人員認為是經濟糾紛建議雙方協商處理。次日,其在濟南中心支公司與對方見面協商,張建抓著其衣服推搡,其報警后跟公安人員去了派出所。當日下午,其從派出所出來被張建等人強行帶到伊駿汽修廠,這些人威脅說不簽協議不讓走,還說要把其扔到黃河里,張建還摔酒瓶嚇唬他,山東公司派來王濤協調,后經公司領導同意,其與對方簽訂了賠償協議,公司按每輛車8.5萬元的標準對魯AJ0X**、魯AD5X**等車輛的被保險人進行賠付,并退還了魯AJ0X**、魯AD5X**等車輛的剩余保費。


22.證人曹某甲的證言證明:2015年8月27日,其和劉聰來濟南處理事故賠償,見有十多個人圍堵山東公司,擾亂公司正常辦公,因對方要價太高,與他們沒有談攏,其二人欲離開被攔住,遂打電話報警。公安人員接警趕來了解情況后,說是經濟糾紛讓協商處理。次日,劉聰單獨去濟南中心支公司與對方見面協商。當日下午,其接劉聰電話得知劉聰從派出所出來后,被這些人強行帶到桑梓店鎮的汽修廠,遂向領導匯報。當晚,對方給其打電話稱不賠付人不能走,劉聰也打電話說簽完協議才讓走。次日,劉聰按公司指示與對方簽訂協議,后與他們匯合。其聽劉聰講被帶到一個汽修廠,不僅挨罵還遭摔酒瓶恐嚇,被人看管在賓館里,這些人還威脅要把劉聰扔到水里。


23.證人劉某丁、劉某戊的證言及書證賬戶交易明細、網上銀行電子回單等證明:2015年,渤海保險常州支公司開始承保自卸貨車,濟南業務員聯系劉某丁入保,劉某丁為幫女兒劉某戊完成營業性任務,遂將魯AE3X**、魯AJ0X**、魯AD5X**等23輛汽車的相關材料提供給了該公司。魯AE3X**自卸貨車是2015年6月29日投保的,當天就出險了。其余車輛也陸續出險。渤海保險常州支公司按每輛車8.5萬元的標準對魯AJ0X**、魯AD5X**等車輛的被保險人進行賠付,其將魯AJ0X**、魯AD5X**等車輛的剩余保費退給了被保險人。


24.證人王某甲的證言證明:自2015年以來,其公司幫常州中心支公司勘查事故現場21次,這些事故都是常州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自卸貨車發生的,都發生在夜間、偏僻地帶,且一律側翻,沒有人員傷亡,從事故照片來看,所有事故車輛沒有超載、事故路面沒有較大坑洼、沒有剎車痕跡、沒有急彎,所有事故車輛都進入波利等汽修廠,且勘查時要求汽修廠以各種理由不讓拆檢,如果拆檢就提供一堆價值17萬元的報廢零件,被保險人和汽修廠的人還恐嚇勘查人員,經常到公司鬧事。魯AE3X**等車輛發生側翻后,常州中心支公司派劉聰前來處理,劉聰與自稱是魯AE3X**的車主彭辛松經協商,賠付該車被保險人9萬元。魯AJ0X**、魯AD5X**等車輛發生側翻后,劉聰來濟南處理時被彭辛松、張建等人扣在汽修廠,直到次日凌晨才被放走。常州中心支公司賠付給魯AJ0X**、魯AD5X**等車輛的被保險人每人保險金8.5萬元,并退了部分保險費。


25.證人劉某1(渤海保險濟南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2015年6月29日22時許,其接派工單聯系報案人潘某某后,趕到事故現場見魯AE3X**自卸貨車向右側翻在地,并見到司機金克,對事故現場、車輛、行車證、駕駛證等拍照后其離開。2015年7月24日21時許,其接派工單聯系報案人陶明勇,陶明勇稱魯AJ0X**自卸貨車發生側翻,其趕到事故現場見到司機陶明勇,對事故車輛、現場、駕駛證、行車證進行拍照后其離開。其勘查完上述兩車現場后,均聯系承保公司并按承保公司的要求聯系報案人拆檢定損,但該兩輛車均未能拆檢定損,只進行了大體定損。其向承保公司通報后,建議承保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理賠。在其查勘的這幾起事故中,自卸貨車所裝沙土很少,不可能存在超載,行駛路面平坦,沒有坑洼,邊道和田地也不松軟,邊道雖比周邊田地高半米,但不至于翻車,周邊田地也比較平坦,且事故車輛沒有急彎情況,現場也沒有剎車痕跡。


26.證人劉某己的證言證明:自2015年以來,其公司幫常州中心支公司勘查事故現場21次,其中9次由其勘查,這些事故全部發生在夜間、地點偏僻,所有車輛一律側翻、沒有超載現象,事故現場沒有較大坑洼,沒有剎車痕跡、沒有急彎、沒有較大速度下翻車后的痕跡,所有車輛進入波利等汽修廠,沒有拆檢定損,且在現場沒有見過交警,出現理賠慢等車主就到公司鬧事,不簽打包協議就扣車、扣人。2015年8月12日晚,其接派工單后趕到事故現場,見魯AD5X**自卸貨車向右側翻在地,并見到駕駛員翟恒常,其對事故現場、車輛及駕駛證、行車證拍照后,告知翟恒常報警。次日,其接電話后前往伊駿汽修廠拍外觀照。


27.證人曹長寶、魏黎明(均為太平洋保險淄博支公司職工)的證言及書證保險單、現場照片、車損照片、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照片、賠付協議、支付憑證等證明:2015年1月22日,其公司承保了魯AE3X**自卸貨車。2015年4月19日,該車出險。該事故由濟南中心支公司查勘現場,他們通過現場照片發現,事故車輛向左側翻,車輛沒有超載,現場路面沒有較大坑洼,沒有急彎,沒有較大速度下翻車后的痕跡,且不讓拆檢定損。事故報案人是司機陶明勇,太平洋保險淄博支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賠付該車被保險人9萬元,包含保險合同終止退保費用。


28.證人馬某某的證言及書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單、定損協議書、現場照片、車損照片、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道路運輸證照片、單位客戶專用回單等證明:2015年7月18日,其公司承保了魯AD5X**自卸貨車。2015年8月10日21時許,陶明勇駕駛該車在濟南市歷城區華盛工業園徐家石料場發生側翻事故并報險,濟南支公司派員查勘現場。從現場查勘來看,車輛空載,路面平整,且現場沒有拖地痕跡。對方不讓拆檢定損,要求打包處理,不同意就到濟南支公司去鬧。后來,其與對方在波利汽修廠協商,賠付該車被保險人9.2萬元,包含保險合同終止退保費用。


29.證人文某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8月10日21時許,其接派工單后聯系報案人陶明勇,并趕到事故現場,見魯AD5X**自卸貨車向右側翻在地,其對事故現場、車輛等拍照后離開。次日,其被告知該車在波利汽修廠維修。從現場查勘來看,車輛空載,路面平整,且現場沒有拖地痕跡。


30.證人盛某某的證言及書證企業信息、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欄、車輛掛靠合同書、機動車保險單、銀行流水賬單等證明:魯HBTX**、魯HBTX**自卸貨車的實際車主是彭辛松,其公司為2輛車先后在中國人壽濟寧支公司等保險公司購買過保險。魯HBTX**自卸貨車在中國人壽濟寧支公司承保期間發生過2次側翻事故,且在第一次出險未協商好的情況下,又第二次出險。其公司收到保險金后均打給了彭辛松。魯HBTX**自卸貨車在投保期間也發生過側翻事故,其公司也已將收到的保險金打給了彭辛松。


31.證人肖某某的證言證明:2010年或2011年,彭辛松找其說要買輛大貨車,但自己名下的車太多了,想用其身份證落戶,其同意了。2015年10月,彭辛松找其在兩張類似協議書的紙上簽名,還給其拍了照片,向其要了一張農業銀行卡。其沒有參與過魯AD3X**自卸貨車過戶和保險的事情,也從沒見過魯HBTX**車輛保險業務授權委托書。


32.證人潘某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其給彭辛松開大貨車。彭辛松購買魯AE3X**自卸貨車后說想把車掛在其名下,其同意了。后來,其又跟著彭辛松到銀行辦的銀行卡,辦完后銀行卡一直在彭辛松手里。彭辛松曾讓其在保險公司的理賠委托書上簽過字,包括在渤海保險的一次性損失確認書上簽過字,但沒在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協議書上簽過字。魯AD5X**的車主是彭辛鎮。


33.證人張某乙、吳某某的證言及書證汽車買賣協議書證明:2010年1月,張某乙購買了魯AD5X**自卸貨車,并將車掛在吳某某名下。2013年,張某乙將該車賣給彭辛松,但一直未辦過戶。


34.證人王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自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其在米吉和的正吉汽修廠打工,期間幫助米吉和偽造拆解事故車輛現場。自2015年5月1日起,其到張建的伊駿汽修廠打工,期間幫張建偽造拆解事故車輛現場,就是先將車藏起來,再找來舊件擺在院子里,謊稱這些舊件是從事故車輛上拆解下來的,讓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拍照。2015年5月,彭辛松借其身份證為魯AD5X**自卸貨車辦保險,沒過多長時間,其見彭辛松把魯AD5X**自卸貨車拖到伊駿汽修廠,說車輛側翻了。后來,彭辛松讓其在一份定損協議書上簽過字,彭辛松還找其要了張農業銀行卡。魯AD5X**自卸貨車沒有拆檢定損。


35.證人馮某某的證言證明:自2014年起,其陸續幫彭辛松、彭辛鎮等人在渤海保險常州支公司等保險公司購買過車輛保險。這些車輛車主投保后故意制造翻車事故,向保險公司索要巨額賠償。


36.證人米某甲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自2014年起,有些車主用貨車制造假事故,并和汽修廠聯合采取扣車、扣人、到保險公司鬧事的方式迫使保險公司大額賠償。車主都是通過馮某某購買省外保險,保單生效后會先翻上一兩輛車,如果談判順利賠償迅速就會連續翻車,再打包處理要賠償。車主將車或用裝載機推倒、用吊車吊倒,或由專業司機故意開翻,且都是向右側翻,后將車拖到汽修廠,按照約定俗成汽修廠負責給輪胎放氣,往發動機上潑機油,再和車主采取扣人、扣車等方式迫使保險公司理賠。2015年8月27日,其和彭辛松、張建、彭新超、彭新朝等人到山東公司采取拉橫幅、大聲吵鬧、謾罵等方式擾亂辦公。次日,其數人又到濟南中心支公司與劉聰見面協商,張建、彭辛松與劉聰沒談攏,不讓劉聰走,劉聰打電話報警,公安人員接警趕來后將劉聰帶到派出所。當日下午,劉聰從派出所出來,其和張建、彭辛松等人攔住劉聰并強行帶到伊駿汽修廠,其間,張建、彭新超見劉聰遲遲不答應,先后摔酒瓶嚇唬劉聰。劉聰遂給公司打電話聯系,商定好賠償意見后,其和董某乙等人將劉聰帶到賓館看管。次日,劉聰與他們簽訂了賠償協議。魯AE3X**自卸貨車是彭辛松的車,是在內蒙古一家保險公司投保,彭辛松自己出面處理的,其只是維修了一下駕駛室變形的地方,沒有拆檢。


37.證人劉某庚、米某丙(均為波利汽修廠職工)的證言證明:在米學利的波利汽修廠工作期間,米學利、絮吉輝指使其二人偽造事故車拆解現場,也就是在車主故意制造車輛事故后,保險公司的勘查人員來汽修廠前,絮吉輝先列出修理配件清單,然后安排其二人將所需的舊配件放到車輛旁,等保險公司的人員拍照后,再將那些配件挪走,以便重復利用。再后來有些車就不拆檢了,直接讓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處理。


38.證人絮某某的證言證明:自2010年9月起,其在波利汽修廠負責開具拆檢車輛的維修清單,該汽修廠先前是采取用廢舊配件冒充從事故車上拆卸下來的配件或直接開維修單的方式,從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自2013年起大部分車都在外地保險公司投保,基本上所有的車都不拆檢了,直接打包處理。一般是車主偽造事故后將車開到波利汽修廠,找米學利通過打包處理的方式向保險公司要錢。


39.證人張某丙的證言證明:2015年5月,其和董某乙合伙開辦了伊駿汽修廠,廠里就招了一名維修工王某乙。王某乙在廠里負責給側翻車輛輪胎放氣、灑油、開維修單。2015年8、9月份的一天,期和彭辛松、米吉和、彭新超、彭新朝等人到山東公司拉橫幅、吵鬧等擾亂辦公,迫使山東公司聯系江蘇公司來人處理賠償。當天下午,因與常州中心支公司的人沒有協商成,保險公司的人報警,就一起去了派出所,后保險公司的人從派出所出來,被他們帶回伊駿汽修廠。彭辛鎮見保險公司的人不同意他們的要求,就摔酒瓶子嚇唬保險公司的人。當晚,保險公司的人答應賠償后,米吉和、董某乙等人帶保險公司的人去的賓館,次日,對方簽訂了打包理賠協議,賠付每輛車的被保險人8萬多元。彭新朝的魯AJ0X**、彭辛松的魯AE3X**,還有魯AD5X**等車輛都在渤海保險常州支公司投保。


40.證人董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8、9月份的一天,其接張建電話趕到濟南中心支公司,見到張建、彭辛松、彭新超和正吉汽修廠的一個人,聽張建、彭辛松講協商不成就不讓保險公司的人走。后來常州中心支公司的人報警,公安人員將常州中心支公司的人帶回派出所,保險公司的人從派出所出來后被帶回伊駿汽修廠協商。當晚10點多,其接張建電話得知協商好,遂趕回伊駿汽修廠,并與正吉汽修廠的人及他人陪常州中心支公司的人住賓館。次日,常州中心支公司簽訂了賠償協議。


41.共同作案人金克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年初的一天晚上,彭辛松讓其將魯AE3X**自卸貨車開到東郊石料場后,讓劉家才駕駛鏟車將車推翻并報險。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趕來后,其謊稱是司機,并提供了駕駛證等。事后,彭辛松給其1000元。同年6月的一天晚上,彭辛松叫其到東郊石料場后,讓劉家才駕駛鏟車將魯AE3X**自卸貨車推翻并報險。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趕來后,其主動出示了駕駛證等。事后,彭辛松給其1000元。2014年年底或2015年年初的一天晚上,其將魯AC1X**自卸貨車開到東郊石料場,彭辛松讓姓鄒的鏟車司機將車推倒并報險,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趕來后未向其詢問翻車情況,僅與彭辛松交談。2015年年初,彭辛松讓其把魯AD3X**自卸貨車開到石料場后,讓劉家才駕駛鏟車將車推倒并報險,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趕來后未向其詢問,僅與彭辛松交談。


42.共同作案人彭辛鎮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其讓翟恒常將魯AD5X**自卸貨車開到東郊浮橋石料場,讓翟恒常把車開翻未果,遂讓劉家才駕駛鏟車將魯AD5X**自卸貨車挑翻,后其打電話報險。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趕來,對事故車輛、駕駛證、行駛證拍照。事后,其給了翟恒常2000元,并將車拖至伊駿汽修廠。后來,其跟著張建、米吉和等人到渤海保險濟南中心支公司簽了一次性賠償協議,保險公司賠給其8.5萬元。


43.共同作案人翟恒常的供述證明:2015年的一天晚上,其按彭辛鎮的要求把魯AD5X**自卸貨車開至東郊浮橋石料場,彭辛鎮讓他人駕駛鏟車將魯AD5X**自卸貨車向右推倒后,打電話報險。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趕來后,登記了其身份信息,并給其拍攝了人車合一的照片。事后,彭辛鎮給其2000元。


44.共同作案人彭新朝的供述證明:2015年6月27日,其將魯AJ0X**自卸貨車在渤海保險常州支公司投保。2015年7月24日晚,其讓陶明勇駕駛該車在高鐵旁便道故意側翻后報險,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趕到現場拍攝后離開,其將車拖至伊駿汽修廠。后來,其和張建等人到山東分公司鬧事,逼迫保險公司按每輛車8.5萬元標準進行賠付。


45.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發破案經過證明:彭辛松、陶明勇、劉家才的到案經過。


46.戶籍材料證明:彭辛松、陶明勇、劉家才的自然身份情況。


47.書證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證明:1996年5月22日,陶明勇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1997年9月21日刑滿釋放。


48.被告人陶明勇、劉家才供述的參與制造保險事故的時間、方式等內容與上述證據證實的內容相一致。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彭辛松、陶明勇、劉家才的行為均構成保險詐騙罪。陶明勇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劉家才系從犯、自首,依法減輕處罰。根據彭辛松、陶明勇、劉家才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彭辛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被告人陶明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劉家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被告人彭辛松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六萬元;被告人陶明勇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三萬五千元;被告人劉家才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責令被告人彭辛松退賠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177148.42元、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寧市中心支公司153792.92元、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100902.54元、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306809.86元、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73887.11元、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9萬元、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9.5萬元、亞太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71464.70元、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85746.44元;追繳被告人陶明勇違法所得2000元。


宣判后,原公訴機關不抗訴。原審被告人劉家才不上訴。原審被告人彭辛松、陶明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人彭辛松的上訴理由為:一審認定的由其本人及陶明勇駕駛自卸貨車發生的側翻事故均是真實車輛事故,并非人為故意造成,一審法院僅根據保險公司員工證言認定事故系人為制造,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上訴人彭辛松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原審認定彭辛松詐騙數額1154751.99元有誤,實際詐騙金額應為596570.1元,其中騙取渤海保險公司的9萬元,按照保險工作人員的要求退回3000元用于走賬;騙取陽光保險公司的306809.86元,系濟南億利運輸有限公司法人米學利主導實施的,保險理賠款項也支付給了濟南億利運輸有限公司或米學利,與彭辛松沒有關系;騙取人壽財險濟寧支公司的153792.92元,證人辛忠田、李政、康明證言關于理賠數額和車輛是否拆檢等內容有矛盾,應當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騙取太平洋保險公司淄博支公司73887.11元的事實明顯證據不足;騙取永誠保險西安中心支公司的9.5萬元中包含應退的保費20692元,詐騙金額應為74308元;2.彭辛松愿意退贓退賠,請求二審法院予以從輕處罰。


上訴人陶明勇的上訴理由為:其在偵查階段所做供述系公安機關引誘及其作為雇員對彭辛松有意見故意所做的虛假供述,其沒有幫助彭辛松人為制造保險事故,涉案車輛側翻事故是真實事故,原判認定事實有誤。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


關于上訴人彭辛松、陶明勇提出的其二人沒有故意制造涉案保險事故及陶明勇所做供述系遭引誘所為的問題,經查,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彭辛松先后出資購買了魯AE3X**、魯AD5X**等自卸貨車,后落戶在他人名下或掛靠在其他公司名下,并在內蒙古、濟寧、昌吉、淄博等地保險公司為車輛投保,后又在短期內親自或指使陶明勇、金克故意制造車輛側翻事故,并安排司機向保險公司報案,然后伙同汽修廠工作人員采取拒絕保險理賠工作人員車輛拆檢及威脅、恐嚇等方式要求保險公司打包性定損及簽訂賠償協議,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上述事實有共同作案人金克、彭新朝、翟恒常等人的供述、涉案汽修廠工作人員米吉和、劉某庚、絮吉輝、張健等人的證言、涉案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賀某某1、趙廣緒等人的證言及書證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機動車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現場照片、車損照片等證據證實,陶明勇在偵查階段亦曾對上述犯罪事實予以供認,與上述相關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相吻合,足以認定,本案沒有證據證明陶明勇遭誘供,上述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彭辛松的辯護人提出的原判認定詐騙的1154751.99元中包含彭辛松退回渤海保險公司用于走賬的3000元;陽光保險公司支付的306809.86元系米學利主導進行,與彭辛松無關;詐騙人壽財險濟寧支公司153792.92元的事實證言證據互相矛盾;詐騙太平洋保險公司淄博支公司73887.11的事實證據不足;詐騙永誠保險西安中心支公司的錢款中包含應退的保費20692元,實際詐騙數額應當為596570.1元的問題,經查,彭辛松詐騙永誠保險西安中心支公司9.5萬元后,保險公司于9月份另行退回保費1.6萬余元;彭辛松單獨或伙同米學利詐騙渤海保險公司、陽關保險公司、人壽財險濟寧支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淄博支公司、永誠保險西安中心支公司的事實及數額有共同作案人陶明勇、金克的供述、證人劉某辛、米某丙、王某丙、董某丙的證言及書證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車損照片、協議書、轉賬記錄等證據證實,且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沒有證據證實彭辛松退回保險公司資金進行走賬。綜上,上述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彭辛松、陶明勇、原審被告人劉家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取制造保險事故的方法,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其中彭辛松、陶明勇騙取數額特別巨大,劉家才騙取數額巨大,原判認定其三人的行為均構成保險詐騙罪是正確。陶明勇系從犯,劉家才系從犯,有自首情節,對二人均可減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李洪川


審判員王國輝


審判員劉建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員朱小青


判決書2


張連明保險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8)魯01刑終227號


原公訴機關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連明,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于山東省齊河縣,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齊河縣,因涉嫌犯保險詐騙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濟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廣華,山東圣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審理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連明犯保險詐騙罪一案,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7)魯0105刑初28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張連明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不屬于依法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F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自2015年3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張連明駕駛自卸貨車在濟南市天橋區桑梓店鎮、歷城區,故意制造車輛側翻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張連明參與保險詐騙作案4次,既遂2次,騙取保險金共計21.5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張連明將出資購買的冀BZ71**自卸貨車在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投保。2015年1月,該公司發現包括冀BZ71**在內的承保車輛存在風險,決定做退保處理,后遭該批車主圍攻,迫使該公司對包括冀BZ71**在內的車輛二次承保。同年3月27日21時許,張連明駕駛該車至歷城區東郊浮橋附近石料場,故意制造側翻事故并報險,后將車拖至波利汽修廠,騙取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保險金13萬元。


2.2015年4月3日,被告人張連明將冀BZ71**自卸貨車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分公司投保。2015年5月19日23時許,張連明駕駛該車至天橋區桑梓店鎮308國道北側高鐵便道,故意制造側翻事故并報險,后將車拖至波利汽修廠,該起事故保險公司未賠付。


3.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張連明將冀BZ71**自卸貨車在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投保。2015年8月12日21時許,張連明駕駛該車至天橋區桑梓店鎮高鐵便道,故意制造側翻事故并報險,后將車拖至波利汽修廠,騙取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保險金8.5萬元。


4.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張連明將出資購買的豫J735**自卸貨車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2015年10月15日19時許,張連明駕駛該車至天橋區桑梓店鎮308國道北側高鐵便道,故意制造側翻事故并報險,后將車拖至波利汽修廠,該筆事故保險公司未賠付。


2016年8月9日,公安人員將被告人張連明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并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衛某某、屈某某(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客戶服務部副總經理、榆林市中心支公司總經理)的證言證明:2014年12月,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承保了包括冀BZ71**在內的14輛自卸貨車。自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5月15日,包括冀BZ71**在內12輛車陸續出險,事故發生地點都在濟南市天橋區桑梓店鎮轄區道路上,大都拖到波利汽修廠,事故車為品牌不一的重型自卸車,且都是單方翻車事故,側翻方向大部分向右側翻,全部沒有人員傷亡。他們公司派員來濟南處理時,不讓拆檢定損,給一張報料單就提出一次性打包賠償價格,要求賠償10萬至20萬元,不同意就圍攻、威脅、辱罵、扣人。2015年1月,他們公司對包括冀BZ71**在內的車輛終止保險合同后,有10多個人到山東分公司鬧事,二人到濟南處理時被圍攻,被迫同意對包括冀BZ71**在內的車輛恢復保險合同。同年3月27日21時許,冀BZ71**車輛出險,當時報案人、駕駛員均是張連明,事故地點位于濟南市歷城區荷花路,事故原因是右側側翻,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給張連明13萬元。


2.證人于某甲、楊晨宇(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職工)的證言證明:2015年3月的一天晚上22時許,二人到濟南市歷城區荷花路附近查勘自卸貨車翻車現場。聯系報險人后跟著對方來到一個石料場,有輛紅色的自卸貨車向右側翻在地,車前擋風玻璃碎了,車身其他部位沒有很明顯、很嚴重的破損痕跡,車后斗有很少量的土,后斗旁邊地上有一大堆土,車后方有個斜坡。其二人遂對事故現場、事故車輛等進行拍照。司機講他沒有受傷,其二人也未見司機有外傷。


3.證人米某甲的證言證明:其在濟南市歷城區東郊浮橋附近經營一家石料場。其記得有一次張連明開車來送石頭,車在料場里翻了。其趕過去的時候,張連明已經從車里出來了,沒見張連明有什么傷,張連明也沒講車是怎么翻的。料場本身是個平坦的場子,在地上用石頭壘了個臺子,上臺子的路就是那個坡。


4.證人米某乙的證言證明:其與張連明是工作關系認識的。張連明負責從其這里拉山皮土、石頭送到米某甲的料場。其曾聽說有一次張連明從他這拉山皮土到料場,在料場倒車時車翻了,料場卸料的地方有個高臺。


5.證人黃濤(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分公司渠道業務部經理)的證言證明:2015年4月,經馮某某介紹其公司承保了46輛外地牌照自卸貨車,但自同年4月23日起上述車輛陸續出險,事故發生地都在濟南市天橋區桑梓店鎮轄區的道路上,除兩起碰撞事故,其余都是單方翻車事故,且都是向右側翻,全部沒有人員傷亡,這些車都被拖至波利或正吉汽修廠。根據對方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事故車輛沒有超載,現場路面沒有坑洼、且不松軟,沒有剎車痕跡、沒有急彎。其公司先后派員勘查現場、定損,這些人不讓拆檢,直接寫出報料單逼他們賠付,否則被扣留、毆打。2015年5月19日23時許,張連明報案稱駕駛冀BZ71**在天橋區發生側翻事故,提供了波利汽修廠維修清單及事故現場照片,要求索賠15.176萬元,從照片來看事故地點場地平坦,且是空車。


6.證人李?。ㄖ腥A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職工)的證言證明:自2015年4月底,其公司承保的自卸貨車在濟南陸續發生夜間翻車事故,其協調濟南中心支公司現場查勘未果。同年5月6日,米廣良、米海盟等人到其單位大吵大鬧干擾了正常工作,其和黃濤、高應強等人受公司委派來濟南處理。5月22日,他們到波利汽修廠的停車場查勘事故車輛,因車輛都在新停車場其與同事直接到了新停車場。當時想對事故車輛進行拍照,米光棟等人罵罵咧咧不讓他們拍照,并欲動手打他們,并威脅說這批車不賠償哪里也別想走。其二人回到濟南中心支公司后,遭趕來的米光棟等人毆打。


7.證人劉聰(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客服經理)的證言證明:2015年,公司發布承保自卸貨車信息后,公司業務員劉某乙聯系了23輛自卸貨車,公司審核后與對方建立了保險關系。自同年7月起,這些車輛陸續發生側翻事故。其前兩次來濟南處理事故賠償時曾見過有人到山東公司吵鬧,擾亂辦公秩序,其還被他們帶到汽修廠并遭威脅。同年10月,其公司承保的這批自卸車又有9輛(包括冀BZ71**在內)發生側翻事故,其第三次來濟南處理事故賠償,當時波利汽修廠的老板米學利說可以給事故車輛做主,只要他同意了賠償金額就行。后經與米學利等人協商,公司按每輛車8.5萬元的標準對冀BZ71**等車輛的被保險人進行賠付,并退還了冀BZ71**等車輛的剩余保費。


8.證人劉某甲、劉某乙的證言證明:2015年,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開始承保自卸貨車,濟南業務員聯系劉某甲入保。劉某甲為幫女兒劉某乙完成營業任務,遂將冀BZ71**等23輛汽車的相關材料提供給了該公司。該公司對這批車承保后,這些車輛陸續出險。該公司按每輛車8.5萬元的標準賠付給冀BZ71**等車輛的被保險人,劉某甲將冀BZ71**等車輛的剩余保費退給了被保險人。


9.證人王濤(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客服經理)的證言證明:自2015年以來,其公司幫常州中心支公司勘查事故現場21次,這些事故都是常州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自卸貨車發生的,都發生在夜間、偏僻地帶,且一律側翻,沒有人員傷亡,從事故照片來看,所有事故車輛沒有超載、事故路面沒有較大坑洼、沒有剎車痕跡、沒有急彎,所有事故車輛都進入波利等汽修廠,他們勘查時要求汽修廠拆檢,但汽修廠以各種理由不讓拆檢,如果拆檢就提供給他們一堆價值17萬元的報廢零件,再就是被保險人和汽修廠的人恐嚇他們,經常到他們公司鬧事。常州中心支公司派劉聰來處理過三次,劉聰第二次來處理時被扣在汽修廠,直到次日凌晨才被放走。常州中心支公司賠付給冀BZ71**的被保險人保險金8.5萬元,并退了部分保險費。


10.證人劉沖(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自2015年以來,公司幫常州中心支公司勘查事故現場21次,其中9次由他勘查。這些事故全部發生在夜間、地點偏僻,所有車輛一律側翻、沒有超載現象,事故現場沒有較大坑洼,沒有剎車痕跡、沒有急彎、沒有較大速度下翻車后的痕跡,所有車輛進入波利等汽修廠,沒有拆檢定損,且在現場沒有見過交警,出現理賠慢等就到公司鬧事,不簽打包協議就扣車、扣人。同年8月12日21時,張連明打電話報險,其接單后聯系張連明趕到事故現場,見冀BZ71**自卸貨車向右側翻在地,其對事故現場、車輛及駕駛證、行車證拍照后,告知張連明報警。次日,他被告知車在波利汽修廠維修,遂前往拍外觀照。該車沒有拆檢定損。


11.證人李煜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職工)的證言證明:2015年9月,其公司受理濟南市天橋區桑梓店鎮附近村民的自卸貨車保險業務后,包括豫J735**在內的14輛車報案出險。其公司派員到濟南處理,報案人直接將其公司的人領到波利汽修廠,不讓看現場,不讓見車,只提賠償的事,客戶還打電話叫人。后其公司就沒再派人去處理,而是讓報案人通過微信將現場照片發給他們。他們發現這些車輛發生事故的現場位置偏僻,路面平整,沒有大的坑洼、斜坡,現場痕跡中沒有翻車后的沖擊痕跡,且貨車沒有超載、過速、急轉彎等情況,車輛均是側翻,沒有人員傷亡,事故車輛都進入波利汽修廠,不允許拆檢。


12.證人劉超飛(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職工)的證言證明:2015年9月,公司受理濟南市天橋區桑梓店鎮附近村民的自卸貨車保險業務后,包括豫J735**在內的15輛車報案出險。因當地公司、公估公司都不敢去查勘現場,遂讓報案人通過微信發過來現場照片。這些事故集中發生在天橋區桑梓店鎮附近,都是單方側翻事故,沒有人員傷亡,從現場照片看路面沒有大的坑洼、上下坡,車輛沒有超載、過速、急轉彎等情況,車輛玻璃均未受損,投保車型較老、車身破舊,車主、汽修廠不配合拆檢。同年10月15日19時許,張連明報案稱豫J735**在天橋區308國道發生側翻事故,無人員傷亡,后張連明通過微信將現場照片、駕駛證、行車證、從業資格證等材料發給了他。


13.證人劉某丙、米某丙的證言證明:其二人在米學利的波利汽修廠工作期間,米學利、絮吉輝指使他們偽造事故車拆解現場,也就是在車主故意制造車輛事故后,保險公司的勘查人員來汽修廠前,先列出修理配件清單,然后安排他們將所需的舊配件放到車輛旁,等保險公司的人員拍照后,再將那些配件挪走,以便重復利用。后來有些車就不拆檢了,直接讓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處理。劉某丙證實2013年下半年,其見幾個車主為了車輛理賠的事扣了保險公司的理賠員,后來聽貨車司機講故意將大貨車弄翻制造假事故,車主能給2000元左右。


14.證人馮某某的證言證明:其一直從事保險銷售工作。自2014年12月起,其陸續幫張連明等人在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等保險公司購買車險。這些車輛車主投保后故意制造翻車事故,向保險公司索要巨額保費。


15.書證私營企業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委托管理合同、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欄及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明:2015年7月,張連明與李某甲簽訂掛靠合同后,將豫J735**掛靠在李某甲公司,張連明是實際車主,該車的保險是張連明自己購買的。


16.書證機動車保險單、機動車保險投保單、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機動車輛出險信息表、機動車輛保險出險通知書、機動車輛保險事故查勘記錄、現場照片、車損照片、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道路運輸證照片、賠償協議事故車輛一次性損失確認協議書、銀行卡交易明細等證明:四次保險事故的具體情形及保險公司的理賠情況。


17.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及證人高某某的證言證明:張連明的到案經過及訊問情況。


18.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材料證明:張連明的身份情況。


19.被告人張連明對上述事實的供述。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連明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人張連明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責令被告人張連明退賠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13萬元、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8.5萬元。


宣判后,原公訴機關不抗訴。原審被告人張連明不服判決,以“原審認定的2015年3月27日的事故非人為制造,該筆事實不構成犯罪”為主要理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公安機關對張連明超期羈押,其間張連明所作供述應予排除;2.張連明故意將事故地點指認錯誤,因此3月27日保險事故辨認筆錄中的地點非事故地點,故其當庭翻供具有合理性。一審認定張連明2015年3月27日的保險事故系人為制造的證據不足,該筆事實不構成保險詐騙。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


關于辯護人所提張連明相關供述是在超期羈押期間所作,應予排除以及辨認筆錄指認地點錯誤的問題。經核實相關傳喚、拘留材料,張連明的相關供述是在傳喚期間以及羈押在看守所期間所作,訊問時間、時長均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公安機關對上訴人超期羈押的問題。張連明故意將事故地點指認錯誤并不影響其供述的真實性,且該辨認筆錄原審并未當做證據予以采信,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張連明及其辯護人所提2015年3月27日的事故非人為制造,該筆事實不構成犯罪的問題。經查,2015年3月27日晚,張連明駕駛自己事先在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投保的冀BZ71**自卸車,于歷城區東郊浮橋附近石料場故意制造車輛側翻的保險事故,騙取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13萬元保險金的事實,不僅有證人衛某某、屈某某、于某甲、楊某甲的證言予以證實,且與書證機動車保險投保單、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現場照片、車損照片等相互印證。張連明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均供述此次保險事故系其本人故意制造,并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吻合,足以認定該起事故系其故意制造,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連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制造保險事故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巨大,原審法院認定張連明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是正確的。原審法院綜合考慮張連明犯罪的事實、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其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所判刑罰亦無不當。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李洪川


審判員劉建民


審判員王國輝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杜曉陽


判決書3:


張某甲、周某甲保險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夏津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夏刑初字第2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夏津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甲,男,漢族,出生于山東省夏津縣,小學文化。因涉嫌犯保險詐騙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F羈押于夏津縣看守所。


辯護人李永曉,夏津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周某甲,男,漢族,出生于山東省夏津縣,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逮捕,201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夏津縣人民檢察院以夏檢公訴刑訴(2015)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甲、周某甲犯保險詐騙罪,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14日、6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夏津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⒊鐾ブС止V,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李永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夏津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21日6時許,王某甲駕駛被告人張某甲的黃色紅巖金剛無手續、無牌照、無保險重型自卸車,在夏津縣田莊鄉西張莊村東的南北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致李某甲和張某乙受傷。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張某甲為減輕經濟負擔,用被告人周某甲投有全額保險的紅色斯太爾牌重汽金王子重型自卸車(車牌號:魯NY2287)頂替黃色肇事車,并讓被告人周某甲冒充肇事司機,意欲詐騙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賠償金37萬余元。在夏津縣人民法院審理李某甲訴周某甲交通肇事案件中,裁定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先予支付給李某甲醫療費1萬元,該1萬元已由夏津縣人民法院轉交李某甲。后經群眾舉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報案致案發。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了魯NY2287號重型自卸貨車等物證照片、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戶籍證明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周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構成保險詐騙罪,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甲、周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請求法庭依法從輕處理。


張某甲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張某甲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2、屬于從犯;3、此案是保險詐騙未遂且情節不嚴重,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甲與周某甲系同學。王某甲系被告人張某甲雇傭的司機。2014年7月21日6時許,王某甲駕駛被告人張某甲的無手續、無牌照、無保險的黃色紅巖金剛重型自卸車,在夏津縣田莊鄉西張莊村東的南北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致李某甲和張某乙受傷。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張某甲為減輕經濟負擔,與被告人周某甲商議,用周某甲所有的車牌號為魯NY2287的紅色斯太爾牌重汽金王子重型自卸車頂替黃色肇事車,并讓被告人周某甲冒充肇事司機,意欲詐騙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賠償金。


另查明,魯NY2287號紅色斯太爾牌重汽金王子重型自卸車掛靠于夏津縣聯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保險期間為2014年4月23日至2015年4月23日止;第三者責任保險一份,保險金額為500000元,并投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4年4月26日至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具有駕駛資格。


在本院審理的李某甲訴周某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李某甲請求保險公司支付347986.55元。本院裁定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先予支付給李某甲醫療費1萬元,該1萬元已由夏津縣人民法院轉交李某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對周某甲的魯NY2287號車事故初步估計損失金額為373196.55元。后經群眾舉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報案致案發。被告人周某甲于2014年12月15日被抓獲,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張某甲到夏津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一中隊投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物證


1、無牌肇事車輛照片,證實被告人張某甲的紅色紅巖金剛牌肇事翻斗車的特征。


2、魯NY287號車輛照片,證實被告人周某甲紅色斯太爾牌重型自卸車的特征。


(二)書證


1、戶籍證明,證實二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及住址,同時證明案發時二被告人均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德州德弘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夏津縣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書,證實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夏津大隊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甲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甲、張某乙不承擔事故責任。李某甲遺留左肘關節功能喪失,構成交通事故X級傷殘;遺留左手功能喪失,構成交通事故VII級傷殘;二次手術費4000元,誤工時間150日,營養期限60日,住院期間需二人護理。張某乙護理期限30天,需行整復術,費用20000元。夏津縣人民法院根據李某甲的申請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裁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先予支付給原告醫療費10000元的事實。


3、車輛掛靠協議書、法定代表人手續,證實被告人周某甲所購買的魯NY2287號斯太爾重型自卸貨車掛靠在夏津縣聯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4、提取筆錄、扣押清單、發還清單,證實魯NY2287號紅色斯太爾牌重型自卸貨車被提取、扣押并發還給周某甲的事實。


5、魯NY2287號紅色斯太爾牌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證、周某甲駕駛證,證實魯NY2287號涉案車輛具有行駛資格,被告人周某甲具有駕駛資格。


6、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證實魯NY2287號紅色斯太爾牌重型自卸貨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及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根據夏津縣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將10000元賠償款匯入夏津縣人民法院賬戶。


7、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對魯NY2287號車初步估計損失金額,證實李某甲、張某乙交通事故賠償金額估計為373196.55元。


8、夏津縣看守所證明、刑警隊證明,證實被告人周某甲犯尿常規蛋白脂(+++)、隱血(+)對其不予收押。涉案材料中“程程、城城、成成、陳某某”系同一人,均指陳某某。被告人張某甲供述的噴改翻斗車顏色時使用的自噴漆、購買自噴漆的五金店,經多次查找均未找到。涉案人員劉某甲、肖某某經多次查找未能找到。


9、受案登記表、發破案經過、到案證明,證實2014年12月15日10時許,被告人周某甲經傳喚至夏津縣交警大隊事故科,民警隨即將其移交至夏津縣公安局刑警大隊。2014年12月18日,張某甲到夏津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一中隊投案的事實。


10、夏津縣司法局夏司評字(2015)第57號調查評估意見書,證實被告人周某甲適宜社區矯正。


(三)證人證言


1、尹某某的證言證實,保險公司接到群眾舉報稱有人利用一輛投有全險的車頂替事故車輛,撞人的車實際是張某甲無手續無保險的黃色翻斗車。公司通過調查,調查結果與舉報人的舉報信息一致,所以就報了案。舉報人稱出事后,張某甲將肇事車輛涂改成了紅色。公司根據夏津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已經先于支付了10000元醫療費。


2、張某丙的證言證實,其系夏津縣聯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法律顧問。在李某甲訴周某甲交通事故一案中,自己是周某甲的代理人,周某甲給自己說是他開車撞的人,車有全險。到了2014年12月16日周某甲才給自己說真正出事的車不是他的車,是張某甲那輛無牌無保險的車,自己讓他積極認罪。后來自己同周某甲一塊帶張某甲投的案。


3、劉某乙的證言證實,其系夏津縣聯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經理。魯NY2287號車掛靠在自己公司名下,實際車主是周某甲,投有全險。幾個月前周某甲說這輛車碰著人了,自己對他說報案就行,該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保險全。后來周某甲怎么處理的自己不知道。


4、李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夏天的一天早上,自己聽露觀寺停車場看門的大爺說張某甲的車撞人了,張某甲的車是一輛黃色翻斗車,挺舊了。出事后二十多天,張某甲把車漆涂成紅色的了。張某甲出事后自己在露觀寺停車場大門口見過張某甲,張某甲說:“壞了,撞人出事了,又得賠錢,賠死了”,具體怎么處理的自己不知道的事實。


5、陳某某的證言證實,張某甲的車撞了人后的第二天上午,自己在車隊周某甲辦公室里玩時聽說的,撞人的是張某甲的黃色翻斗車。周某甲說“張某甲的翻斗車掛著兩個人,都受傷了,大家有錢的出錢,借給他點”。后來怎么處理的自己不知道的事實。


6、王某甲的證言證實,自己是張某甲的司機,2014年7月21日自己開著張某甲的一輛黃色紅巖牌10輪翻斗車在夏津縣田莊鄉西張莊村村北100多米處的南北水泥公路上撞著一個騎電動車的婦女,那個婦女馱著一個小孩。自己隨著打了120急救電話,又給張某甲打了電話,隨后自己去了露觀寺停車場。張某甲的這輛車沒有手續和牌照,也沒有保險。當晚周某甲給自己打電話讓自己第二天去車隊。到了車隊,周某甲問自己怎么辦,周某甲說“咱走保險,我這輛車上有保險,不過走保險也太危險了”。自己沒答話。周某甲的車是紅色翻斗車,大小和出事的車差不多。后來自己沒和周某甲、張某甲聯系過,后來公安上去家里找自己,自己才去投案的事實。


7、李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21日早晨6點多,自己騎著電動車馱著外孫行至夏津縣田莊鄉西張莊村村東的南北公路時,被張某甲所有的一輛拉土的車撞倒了,被撞后自己就昏迷了,司機的情況自己不知道,那輛車什么顏色也沒看清。出事后張某甲墊付了148956元的藥費,經法院裁定保險公司先于支付了10000元的醫療費,其他的錢都是自己付的。


8、周某乙的證言證實,張某甲的車出事以后自己正好在現場路過。看見一輛翻斗車車頭朝南停在南北路上,一個婦女在車北邊六七米的地上側身躺著,一輛電動車車頭朝西南躺在地上,電動車嬰兒椅里有一個小孩,小孩不停的哭。自己問了受傷的婦女的家庭住址及她丈夫的名字,打電話讓人通知的她丈夫。打完電話后看見張某甲到了現場,張某甲說車出事了過來看看,自己和張某甲說了幾句話就走了。后來聽村里人議論說是張某甲的車撞人了,張某甲被公安局的人抓起來了。張某甲出事的車是一輛翻斗車,什么顏色的記不清了,看著挺舊,沒掛牌子,聽說是從山西買回來的。


9、劉某丙、宋某某的證言證實,二人系夏津縣人民醫院急診科醫生。事故發生當天,二人到田莊鄉西張莊村出診來,是一輛拉土的翻斗車和一輛電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被撞的婦女傷勢嚴重轉院了,翻斗車有點舊,車身上有土,什么顏色記不清了的事實。


(四)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1、張某甲的供述,證實2014年7月21日早晨,王某甲駕駛著自己所有的一輛黃色紅巖金剛翻斗車撞著人了,這輛車沒有手續,也沒有保險,很破舊了,是出事故前一個月在山西買來的。被撞的婦女因傷情嚴重轉到了濟南九零醫院治療,當天自己給醫院交了20000元錢?;氐较慕蚝?,因為被撞的人看病需要不少錢,為減輕經濟負擔,自己就有了用周某甲的那輛有手續、有保險的翻斗車頂替的想法。自己給周某甲說時,一開始周某甲不同意,后來自己再三向他請求,最后周某甲同意了。由于自己雇傭的司機王某甲沒有駕駛證,自己又要求周某甲頂替撞人的司機。出事后第二天,自己和周某甲去報的案,說周某甲開著魯NY2287號紅色翻斗車撞的人。自己給事故對方看病花了15萬9千多元錢,對方申請保險公司先予支付了10000元的藥費。出事后自己怕查出是自己的黃色翻斗車出的事故,把車身噴改成紅色的了。當初沒想到傷者花這么多錢,以為也就是花個十萬八萬的,保險公司能賠償多少錢就減輕自己多少經濟負擔。


2、周某甲的供述證實,自己與張某甲是同學和老鄉,張某甲的車出事后,他三番五次找自己,讓自己幫他,讓保險公司賠給傷者錢,自己看他可憐才同意用自己有手續、有保險的紅色翻斗車頂替的。報警后,自己沒再參與這件事,保險公司賠了多少錢也不清楚。后來聽說保險公司先賠付了10000元。其供述與張某甲供述基本一致。


以上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周某甲隱瞞真相,謊報事實,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險金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其未遂的部分不計入犯罪數額,作為量刑的情節,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二被告人屬于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周某甲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張某甲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張某甲“系自首、未遂”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夏津縣司法局通過對被告人周某甲的調查評估,認定被告人周某甲適宜社區矯正。綜上,被告人周某甲有明顯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甲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周某甲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李玉雙


審判員劉芳


人民陪審員王曉煒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董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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