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洪梅,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肖XX,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X,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
委托代理人:姜X,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X船舶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武漢海事法院(2013)武海法商字第013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郭載宇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陳茁、代理審判員林向輝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XX、陳X,趙XX的委托代理人姜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趙XX原審訴稱:其系“皖壽縣2229”輪所有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內河船舶一切險,保險期間內,該船舶在一次航程中因機器熄火導致舵效失靈,碰撞到停泊在周邊的四艘單機船,造成本船及四艘單機船不同程度受損,趙XX隨即向某保險公司報險。經安徽省淮安市楚州地方海事處調解,趙XX賠償被撞第三方船舶損失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19500元。經檢查,“皖壽縣2229”輪因碰撞導致骨架嚴重變形。在多次要求理賠被拒的情況下,趙XX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支付趙XX各項損失共計816977元(包含賠償因碰撞導致第三方船舶損失19500元、“皖壽縣2229”輪船舶修理費748477元、評估費49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審理查明:
“皖壽縣2229”輪為鋼質干貨船,船舶所有人為趙XX,船舶經營人為安徽省壽縣第一航運公司。因趙XX以“皖壽縣2229”輪作為抵押物向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壽縣支行(下稱壽縣農行)借款,壽縣農行于2011年6月2日代趙XX為“皖壽縣2229”輪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內河船舶一切險。投保單載明:被保險人為趙XX,保險船舶為“皖壽縣2229”輪,險別內河船舶保險一切險,保險金額為120萬元,免賠額為10000元或損失金額的20%,保險期限自2011年6月3日零時起至2012年6月2日二十四時止。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簽發單號為PCXXX01134011232000075號的保險單,保險單載明“皖壽縣2229”輪的保險價值為150萬元。趙XX未在投保單及特別約定清單上簽名,但對“皖壽縣2229”輪投保的事實予以認可,并交納了保險費12800元。
2012年2月6日14時許,“皖壽縣2229”輪裝載熟料從安徽蕪湖駛往安徽鳳臺,途經淮安市楚州區蘇北灌溉總渠宿淮鹽總渠大橋下1000米處,因主機突然熄火導致舵效失靈,直接碰撞停泊在蘇北××渠××東閘船舶錨區××四艘單機船即“靈壁貨1126”輪、“蘇鹽貨90072”輪、“蘇鹽貨097099”輪和“蘇鹽貨92378”輪,造成本船和上述四輪不同程度受損。碰撞事故發生后,趙XX隨即向某保險公司報險,經淮安市楚州地方海事處調解及碰撞雙方和解,趙XX賠償被撞四輪船舶損失19500元。
2012年4月9日,某保險公司向趙XX發出《拒賠通知書》,以保險責任不成立為由拒賠。同年8月28日,某保險公司向壽縣農行支付涉案保險賠款5萬元。2013年11月6日,原審法院根據趙XX和某保險公司的申請委托武漢中康正資產評估公司(下稱中康正公司)對涉案船舶“皖壽縣2229”輪因碰撞導致的損失進行司法鑒定,中康正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武中康正評報字(2013)第1207號《中康正報告書》(下稱《中康正報告書》,鑒定結論為:“皖壽縣2229”輪因碰撞導致的維修費用評估值為149994元。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認為,本案系船舶保險合同糾紛。根據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后經保險人同意,雙方就保險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的,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合同雙方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本案中,趙XX雖未在涉案投保單中簽字,但認可投保的事實并交納保費,其作為“皖壽縣2229”輪的船舶所有人,享有保險利益,可認定趙XX與某保險公司就“皖壽縣2229”輪的船舶保險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其意思表示真實,協議內容合法,該保險合同有效。趙XX作為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有權在“皖壽縣2229”輪發生保險事故后,以自己的名義就涉案事故所致損失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某保險公司作為涉案船舶的保險人,有義務依據保險合同,按照保險法規定的相關程序對保險事故進行調查和審核,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依法予以賠償。“皖壽縣2229”輪碰撞事故發生于涉案保險合同存續期間內,該事故導致的損失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承保范圍,故因涉案碰撞事故導致的本船及第三方船舶的直接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按約定予以賠償。因趙XX未在特別約定清單上簽字,亦不認可清單中的特別約定內容,某保險公司也未能證明保險單及特別約定清單所載明的內容系其與趙XX協商一致的結果,故保險單及特別約定清單所載明的內容對趙XX不產生合同約束力,趙XX就“皖壽縣2229”輪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一切險的合同內容應以投保單記載的內容為準。關于趙XX主張的第三方船舶損失,因未加保四分之一附加險,某保險公司按約定只賠付該部分損失的四分之三即14625元,趙XX關于該部分損失的主張,一審予以支持。關于趙XX主張的“皖壽縣2229”輪船舶修理費,經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核定為149994元,故趙XX主張的船舶修理費149994元的部分,一審予以支持。關于趙XX主張的安徽同正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鑒定費23000元,因該評估結論并未采信,故對該部分鑒定費用,一審不予支持。關于趙XX因一審法院委托鑒定而支付的鑒定費用26000元,按訴訟費用的分擔原則由趙XX與某保險公司按比例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下稱《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一審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趙XX因碰撞事故導致第三方的船舶損失14625元;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趙XX船舶修理費149994元;三、駁回趙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212元,鑒定費用26000元,共計36212元,由趙XX負擔26913元,某保險公司負擔9299元(在履行上述賠償義務時逕付趙XX)。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對原判第一、二項依法改判,以及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趙XX承擔。其主要事實和理由:(一)原審認定本案事故中受損第三方船舶為四艘與事實不符,實際受損的第三方船舶僅為三艘,趙XX主張的“蘇鹽貨92378”輪損失2200元無地方海事處證明,不應認定;(二)原審采信的《中康正報告書》中認定的船舶維修費用過高,其中清艙費3000元與碰撞事故無關,上下船塢費45000元和檢驗費30000元亦非本案鑒定所必須,不應列入某保險公司賠償的范圍;(三)壽縣農行系受趙XX委托代為投保,故投保單、特別約定清單中關于不足額投保、絕對免賠額等內容應對趙XX具有合同約束力;(四)某保險公司已向保險合同第一受益人壽縣農行支付的5萬元保險賠款應予扣減。
被上訴人辯稱
趙XX答辯稱,(一)受損第三方船舶是四艘,包含“蘇鹽貨92378”輪,楚州地方海事處交通事故書漏寫了該條船,一審時其已提交了《調解證明》和《拒賠通知書》等證據予以證明,一審也采信了這些證據;(二)清艙、檢驗以及上下船塢是本案中鑒定船舶受損情況之必須,由此產生的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三)趙XX從未委托壽縣農行代其投保,其本人亦未在投保單和特別約定清單上簽字,因此,投保單及特別約定清單上的內容對趙XX不產生合同約束力;(四)上訴人關于壽縣農行為保險合同第一受益人的觀點,趙XX不予認可,故某保險公司支付給壽縣農行的5萬元與本案無關。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趙XX二審時向本院提交了一份2015年1月4日出具、加蓋有“壽縣江淮船舶修造有限責任公司”印章的書面證明,內容為“茲有皖壽縣2229號船于2014年6月份在本廠維修,維修后至今只能半載運行,同時船體亂晃,船舵抖動,拿不穩,此船可以報廢了。特此證明”。擬證明趙XX所有的“皖壽縣2229”輪因本案事故已嚴重受損,無法正常營運。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有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壽縣江淮船舶修造有限責任公司非法定船舶檢驗機構,在未對船舶受損情況依法定程序予以鑒定的情況下即得出船舶應予報廢的結論,而趙XX和某保險公司共同委托中康正公司對涉案船舶進行鑒定形成的鑒定報告中,結論為維修費用149994元,并未得出船舶報廢的結論。因此,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二審審查查明,對一審認定的涉案保險事故中受損的第三方船舶情況應糾正為:2012年2月6日14時許,“皖壽縣2229”輪因主機突然熄火導致舵效失靈,直接碰撞停泊在蘇北××渠××東閘船舶錨區××三艘單機船即“靈壁貨1126”輪、“蘇鹽貨90072”輪、“蘇鹽貨097099”輪,造成本船和上述三輪不同程度受損。理由在本院認為部分詳述。對一審判決認定的其他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訴辯雙方的觀點,本案爭議的焦點可歸納為:(一)投保單及特別約定清單中的內容是否對趙XX有合同約束力;(二)某保險公司在向趙XX支付保險金時能否將其已向壽縣農行支付的5萬元予以扣減;(三)涉案保險事故中受損的第三方船舶是否包含“蘇鹽貨92378”輪損失;(四)《中康正報告書》中列出的檢驗費、上下船塢費以及清艙費是否屬于某保險公司理賠的范圍。
(一)關于投保單及特別約定清單的內容對趙XX是否應具有合同約束力的問題。這一問題實際是能否認定壽縣農行是趙XX投保的委托代理人的問題。本院認為,雖然趙XX并未向壽縣農行出具書面的授權委托手續,但結合本案事實和證據情況,可以認定壽縣農行是趙XX辦理保險合同的代理人。首先,趙XX與壽縣農行之間存在抵押貸款關系,抵押物即涉案船舶“皖壽2229”輪。作為保險人的某保險公司有理由相信,壽縣農行因擔心貸款回收的風險而代趙XX為“皖壽2229”輪投保,在此前提下,趙XX明知壽縣農行在與某保險公司協商投保事宜,不僅不向壽縣農行或某保險公司提出異議,還按壽縣農行要求到某保險公司交納了保費,其行為足以使某保險公司相信壽縣農行有權代趙XX投保。其次,保險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其成立包含要約和承諾兩個環節。《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钡谑臈l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睆摹侗kU法》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保險合同成立需有提出保險要求和同意承保的步驟,且保險合同成立后才進入交納保費的流程。本案中,壽縣農行代趙XX簽發投保單正是提出投保申請的過程,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保險合同即成立。在整個投保流程中,某保險公司一直與壽縣農行聯系,然后由壽縣農行將投保的進展情況和相關事宜轉述給趙XX,并告之趙XX到保險公司交納保費。對上述流程,趙XX是明知的,并按壽縣農行的要求到某保險公司交納了保費,足以證明對壽縣農行代其投保的事實,趙XX是認可的。如果趙XX不認可壽縣農行代其投保的事實,不認可壽縣農行代其與某保險公司協商并簽發投保單的事實,那么其知曉其所投為沿海內河一切險并按此險種到保險公司交納相應的保費就顯得毫無依據并于理不通。再次,趙XX在庭審中的多次陳述均印證了其明知壽縣農行代其投保的事實。如,一審庭審質證時,趙XX稱“當時購買這個保險是向農業銀行,原告(趙XX)當時依據農業銀行要求交的保費……”二審庭審時,趙XX亦陳述“趙XX確實要求投保,但是不知道購買保險的流程,在整個投保過程,保險公司沒有聯系過趙XX,沒有告知相關事實?!薄爱敃r在農行貸款,農行告訴趙XX保險了,就繳納了保險費,但是不清楚保險的具體流程?!睆内wXX以上陳述可以看出,趙XX在繳納保費之時是明知壽縣農行已代其將之前的投保程序都履行完畢的,在此情況下,不論其是否清楚之前流程和具體內容,其仍然繳納保費的行為可以視為是對壽縣農行此前代其投保行為的一種確認,那么壽縣農行此前在投保單及特別約定清單上簽字的行為當然亦應在其確認之列。綜上,對于壽縣農行代趙XX在投保單及特別約定清單上的簽字,應視為受趙XX委托所簽,其內容對趙XX應有合同約束力。因此,對于某保險公司稱其向趙XX支付保險金時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扣除免賠額,并按不足額投保約定比例賠付的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保險單及特別約定清單均載明本保險為不足額投保,且保險單約定了保險價值為150萬元,保險金額為120萬元,按照不足額投保比例賠付的原則,某保險公司對此次保險事故中趙XX所受損應承擔80%的保險責任。同時,按照特別清單第1條“本保單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10000元或損失金額的20%,以高者為準”之約定,趙XX在此次保險事故中所受損失為第三方船舶損失12975元+本船損失149994元=162969元,免賠額取高者即損失的20%為32593.8元。即某保險公司應向趙XX支付的保險金額為全部損失162969元*80%—免賠額32593.8元=97781.4元。
(二)某保險公司在向趙XX支付保險金時能否將其已向壽縣農行支付的5萬元予以扣減。本院認為,趙XX以其所有的“皖壽2229”輪為抵押向壽縣農行貸款,在此情況下,“皖壽2229”輪若遭受毀損、滅失時必然會影響到抵押物“皖壽2229”輪對趙XX履債的保障能力,壽縣農行因此對保險標的“皖壽2229”輪具有法律上認可的經濟利益。故,無論壽縣農行作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還是關系人,都對本案保險合同標的“皖壽2229”輪具有保險利益,其有權參加到涉案保險關系中來。但壽縣農行無權直接從某保險公司獲取保險金以抵扣趙XX在該行的貸款。理由如下:1,壽縣農行對趙XX享有的債權以涉案船舶“皖壽2229”輪為抵押擔保,壽縣農行因此對該輪享有抵押權。因此,壽縣農行對保險標的“皖壽2229”輪的保險利益僅限于其債權因設定抵押而享有的優先受償權。首先,抵押權的存在以一定債權關系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基礎,其因對債權的擔保性質而具有債權與物權的雙重屬性,抵押物權不同于所有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即在到期債務不能履行時就抵押物優先受償權的權利。同時,因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故當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收時,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優失受償。因此,壽縣農行在涉案保險事故中享有是就保險金優先受償的權利,只是一種優先受償權。2,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并非絕對優先,其設定、實現均是有限制的。首先,優先受償權是相對于一般債權人而言,當同一物上設立多個抵押權時,雖然各個抵押權人均有優先受償權,但優先受償權也因抵押權之次序存在受償先后。其次,對抵押權的實現條件及方式,相關法律都作出了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下稱《物權法》)第195條第一款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备鶕艘幎?,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應當包括并不僅包括:債權已屆清償期;須所擔保的債權未受清償;對于債權的未受清償抵押權人沒有過失。且抵押權實現的方式是與抵押人協議將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3、《物權法》第174還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根據此條規定,雖然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收,但抵押權尚不符合實現條件時,抵押權人行使其權利以保障其債權實現的方式是請求提存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綜上,壽縣農行雖然對涉案保險合同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但其只能在抵押物“皖壽2229”輪毀損、滅失時,請求將抵押物所有權人趙XX獲得的保險金提存,而無權直接獲取保險金并抵扣貸款實現其債權。故,某保險公司向壽縣農行支付5萬元保險金于法無據,其向趙XX支付保險金時不能將其向壽縣農行支付的5萬元予以扣減。
(三)關于涉案保險事故中受損的第三方船舶是三艘還是四艘,即是否包含“蘇鹽貨92378”輪損失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應當認定受損第三方船舶為三艘,不包括“蘇鹽貨92378”輪。理由為:本案中與此部分事實相關的證據有4份:1、楚州地方海事處出具的《證明》,證實“皖壽2229”輪在涉案事故發生時撞到的單機船是三艘,不包括“蘇鹽貨92378”輪。2、四艘單機船(包含“蘇鹽貨92378”輪)船主與趙XX達成的一份賠償協議,即原審所稱的《調解證明》。3、某保險公司向趙XX發出的《拒賠通知書》,稱涉案保險事故中受損第三方船舶是四艘。4、原告(趙XX)詢問筆錄。對上述第4份證據,因趙XX否認詢問筆錄上的簽名為其本人簽署,某保險公司亦未要求進行筆跡鑒定,原審對這份證據未予采信。對于上述第3份證據,本院認為,《拒賠通知書》中陳述涉案保險事故發生的過程是根據趙XX陳述而作的記載,是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引用或轉述,不能認為其代表某保險公司的觀點。本院同時注意到,本案中類似的情況還包括,無論是趙XX委托安徽同正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還是某保險公司委托江蘇方正保險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亦或是一審法院委托中康正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在開頭部分關于涉案保險事故發生經過的描述,均是引用當事人陳述,而并非公估師的意見和評估鑒定結果。這樣的引述是當事人陳述的另一種表現形式,不能認為其是書證或鑒定結論。據此,除當事人陳述外,認定受損第三方船舶損失的其他證據僅有兩份:楚州地方海事處《證明》和《調解證明》。其中,《調解證明》上雖然有四艘單機船(包含“蘇鹽貨92378”輪)船主簽名,也列明了每艘船的獲賠金額,但其是楚州地方海事處出面調解之后趙XX與四個船主私下達成的協議。而楚州地方海事處的《證明》是楚州地方海事處根據趙XX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報案所作的記錄,最能真實反映事故發生的情況,并加蓋有楚州地方海事處的公章,可以認為其證據效力高于《調解證明》。且《調解證明》所列受損第三方船舶完全包含了楚州海事處《證明》載明的“靈壁貨1126”輪、“蘇鹽貨90072”輪、“蘇鹽貨097099”輪損失,說明對此三艘船舶損失,雙方是沒有爭議的。綜上,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的法律事實為涉案保險事故中受損的第三方船舶為三艘,不包含“蘇鹽貨92378”輪。受損第三方船舶損失為17300元,因趙XX未加保四分之一附加險,某保險公司按約定只賠付該部分損失的四分之三,即12975元。
(四)關于《中康正報告書》中列出的檢驗費、上下船塢費以及清艙費是否屬于某保險公司理賠范圍的問題。本院認為,中康正公司系依法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具備從事船舶損失鑒定的資質,一審法院依據當事人申請委托中康正公司對“皖壽縣2229”輪受損情況進行鑒定符合法定程序,中康正公司出具的《中康正報告書》評估程序合法、結論客觀,某保險公司與趙XX雙方均無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和依據,也未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因此,對《中康正報告書》的證明力應予以確認,據此,該報告書中列明的船舶檢驗費、清艙費、上下船塢費等均屬于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的范圍,某保險公司請求在支付保險金時將檢驗費、上下船塢費及清艙費扣減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清楚,但實體處理不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撤銷武漢海事法院(2013)武海法商字第01337號民事判決主文;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趙XX保險金共計97781.4元;
三、駁回趙XX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0212元,鑒定費用26000元,由趙XX負擔31866.6元,某保險公司負擔4345.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446.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921.8元,趙XX負擔152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載宇
審 判 員 陳 茁
代理審判員 林向輝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陳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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