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康恒航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莊XX,浙江法校(玉環)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
負責人:陳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常X,江蘇天茂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X,江蘇天茂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理經過
原告南京康恒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恒公司)與被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19年7月8日裁定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本案分別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9月19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莊XX,被告委托代理人常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康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康海138”船打撈費450000元、維修費4767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22日,雙方簽訂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承??岛愎舅鶎俚摹翱岛?38”船,保險單號811022018320197000003,保險期間自2018年2月23日0時起至2019年2月22日24時止,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承保險別為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2018年10月31日18時許,“康海138”船承運黃沙錨泊于玉環市坎門漁港西堤壩口約200米附近海域,11月1日04時28分因潮汐變化,退潮時該船擱淺向右舷側翻沉沒。事發后,康恒公司與案外人溫州浩博海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博公司)簽訂了一份打撈合同,約定浩博公司負責打撈該船。2018年11月5日,涉案船舶成功打撈,共計花費450000元。此后,該船由臺州市江北船舶修造廠進行修理,花費476700元。事故發生后,康恒公司將事故告知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以涉案船舶損失不屬于理賠范圍為由出具理賠告知函,拒絕進行理賠??岛愎菊J為,某保險公司拒賠行為違反合同約定,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1.根據涉案保險條款,擱淺雖屬保險責任范疇,但本案事故非擱淺,不屬約定的保險事故范疇;2.事故發生時涉案船舶處于不適航狀態。該船裝滿黃沙后在坎門漁港西堤壩口海域拋錨,隨著時間推移,停泊海域海水退潮,船舶因潮汐變化導致右弦側翻沉沒。在事故發生時持證船員已經全部離船,船上只留有一名無證、無駕駛技藝的看船人員,違反了海事部門關于錨泊時安排相關職務船員在崗的規定,屬船舶不適航情形,故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3.對修理費數額合理性有異議,修理費具體數額應按公估報告來認定。
原告康恒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證1.保險單、保險條款,用以證明雙方之間成立海上保險合同的事實;
證2.漁政漁港監督機關證明、補充說明,用以證明漁政漁港監督機關認定涉案船舶擱淺側翻沉沒的事實;
證3.打撈合同、收款收據、費用組成,用于證明打撈涉案船舶并產生相關打撈費用的事實;
證4.證明、收款收據、維修清單,用以證明涉案船舶維修并產生相關維修費用的事實;
證5.理賠告知函,用以證明某保險公司拒賠的事實;
證6.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用以證明涉案船舶系案外人所有。
證7.船舶租賃協議,用以證明康恒公司系涉案船舶經營者;
證8.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用以證明漁政漁港監督機關對港口有管理權;
證9.證明、照片,用以證明坎門漁港可提供船只錨泊;
證10.證明,用以證明支付涉案船舶維修費用的事實。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證明其辯稱理由,向本院提供公估報告一份,用以證明事故發生時,涉案事故非擱淺,且涉案船舶不適航,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康恒公司提供的證據,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對證1保險單、保險條款無異議,但不能證明涉案事故屬保險責任;對證2證明、補充說明表面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玉環漁港監督無出具該組證據的職權,同時該組證據在形式上不合法,海上主管部門應出具責任認定書或調查報告,而非證明或說明,再者,涉案事故非擱淺,而是潮汐變化導致船舶右弦側翻沉沒;對證3打撈合同、收款收據、費用組成真實性無異議;對證4證明、收款收據、維修清單真實性無法確認,不能證明修理費是否真實支付,亦不能證明涉案事故屬保險責任;對證5理賠告知函真實性無異議,但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證6登記證書真實性無異議;對證7船舶租賃協議真實性無法確認;對證8管理條例真實性無異議,但該條例載明漁政漁港監督機關只負責漁業船舶之間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無權出具證2的兩份說明,對涉案事故無調查權,不能依該兩份證明認定涉案事故屬擱淺;對證9證明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無法核實證8照片真實性;對證10證明表面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修理費476700元具有合理性,修理費應以其公估報告中記載的修理費365618元為準(若需承擔賠償責任,還應扣除約定的免賠額)。
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公估報告,康恒公司質證認為,對真實性無異議,對事故發生時涉案船舶無職務船員,只有一名看船人員這一事實也無異議,但不認為船舶處于不適航狀態,亦不認可公估報告關于不成立保險事故的結論;關于維修費用,公估報告雖認定為365618元,而康恒公司實際支出為476700元。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康恒公司證1保險單及保險條款、證3打撈合同、收據及費用組成系原件,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及證6登記證書真實性無異議,故予以認定。證2兩份證明、證8管理條例系原件,某保險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真實性予以認定,關于該兩份證據是否能證明涉案事故是否屬保險賠償范圍,另作分析。證4證明、收款收據、維修清單及證10證明系原件,但康恒公司未提供支付憑證、施工日志等證據佐證該兩組證據欲證明的船舶修理費用,某保險公司雖認可船舶需要修理,但對修理費數額有異議,故對該兩組證據表面真實性予以認定,對修理費數另作認定。證5某保險公司無異議,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對證6船舶登記證書無異議,雖然其不能確定證7租賃協議的真實性,但租賃協議的出租人與證6證書中的所有人相對應,承租人與證1保險單載明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向對應,上述對應關系在邏輯上能夠印證待證事實,故該兩組證據予以認定。證9照片無原件,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從照片內容無法識別與本案的關聯性,不予認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公估報告系原件,康恒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故對該報告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本院查明
本院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認定下列事實:“康海138”船為干貨船,康恒公司系該船光租人。2018年2月22日,康恒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一份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出具編號811022018320197000003沿海內河保險單,約定某保險公司承?!翱岛?38”船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2月23日0時起至2019年2月22日24時止;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30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保險責任包括擱淺、觸礁所造成的全損或部分損失等;保險不負賠償責任情形包括:船舶不適航、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狀態、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浪損、座淺等。2018年10月31日1200時,“康海138”輪從浙江大麥嶼裝載600噸黃沙,駛往目的港玉環雞山碼頭,船上共4名船員。10月31日1900時該船停泊于坎門漁港西堤壩約200米海域,4名船員均下船,另找一名無證、無駕駛技藝的人員李孫慶看守船舶。11月1日0428時該輪沉沒,李孫慶落水死亡。11月5日該船成功打撈出水,康恒公司支付打撈費430000元。2018年11月21日、2019年1月30日,坎門漁政漁港監督機關分別出具兩份證明,第一份證明載明“11月01日0428時因潮汐變化致該船突然向右弦側翻沉沒”,第二份證明載明“根據浙江省第十一地質大隊溫州綜合測繪院出具的玉環市坎門中心漁港沉船水域水下地形圖測量成果資料以及對應2018年東海區坎門港潮汐表我督進一步說明11月01日0428時錨泊在坎門漁港內的康海138船因潮汐變化退潮時導致船舶擱淺側翻沉沒”。2018年12月25日,北京金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接受某保險公司委托出具公估報告,載明因潮汐變化致涉案船舶突然向右弦側翻沉沒;事故損失核定金額795618元,包括修理費365618元(修理周期60天、以“92黃本”為基礎)、打撈費430000元;該船錨泊期間未安排船員值班,不能保證該輪在突遇突發情況時的臨時處置,處于不適航狀態,此次事故保險責任不成立。當日,某保險公司向康恒公司出具理賠告知函,告知其就涉案事故拒絕賠付。故糾紛成訟,康恒公司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系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某保險公司為保險人,康恒公司為被保險人,涉案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予以確認。根據雙方訴辯意見,本院歸納爭議焦點并分別進行評析。
一、涉案事故是否屬保險責任(擱淺)??岛愎菊J為,根據坎門漁政漁港監督機關出具的證明,涉案事故屬擱淺,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認為,漁政漁港監督機關對貨船無調查權,其出具的證明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在停泊狀態因潮汐變化致涉案船舶右弦側翻沉沒,此情形不屬保險條款約定的擱淺,其不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關于涉案事故是否屬擱淺,康恒公司提供了坎門漁政漁港監督機關出具的兩份證明。第一份證明中并未提及“擱淺”,對于第二份證明中如何認定“擱淺”,以及兩份證明之間的關系問題,康恒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明予以佐證或作出合理解釋。同時,根據其提供的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漁政漁港監督機關只負責漁業船舶之間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涉案船舶屬貨船,無證據證明其他有權機關授權坎門漁政漁港監督機關調查處理涉案事故,故坎門漁政漁港監督機關出具的證明不能作為涉案事故屬保險條款約定的擱淺情形的依據。除去該兩份證明,用于證明涉案事故的證據還有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公估報告,但該報告并未認定擱淺,而是認為因潮汐變化致使船舶右弦側翻。擱淺不僅是一個航海術語,同時也具有海上保險合同屬性,在物理上表現為船舶底部與海底、河床或淺灘緊密接觸,在法律效果上強調的是風險的不可預測性,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涉案船舶在錨泊時因潮汐變化而側翻,事故發生海域潮汐變化系有規律可循,不具有不可預測性,故涉案事故不屬保險條款約定的擱淺。
二、本案是否存在船舶不適航情形??岛愎菊J為,雖然事故發生時,船上除一名看船人員外無職務船員值班,但雷達處于開啟狀態,該看船人員有20多年漁船駕駛經驗,船舶并非不適航。某保險公司認為,錨泊期間沒有安排職務船員值班,船舶處于不適航狀態,屬保險條款約定的除外責任范疇。本院認為,事故發生時,船上無職務船員值班,開啟雷達并不能免除職務船員值班的義務,雷達亦不具備及時發現船舶因水位變化而出現風險的功能,同時看船人員漁船駕駛經驗與貨船適航之間無關聯關系,涉案船舶在事故發生之時存在不適航情形。在此情形下,船舶一旦出現風險不能及時進行處置,換言之,該種不適航情形與涉案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系。
綜上,涉案事故不屬保險責任范疇,同時存在船舶不適航這一除外責任事由,某保險公司抗辯理由成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此基礎上,分析論述船舶修理費數額的合理性已無必要。康恒公司訴請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南京康恒航運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067元,由原告南京康恒航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吳勝順
審判員 譚 勇
審判員 羅孝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朱丹瑩
提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內容
[附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12- -8-
保險合同約定“未按期繳付保險費,合同自動解除”欠繳保費是否拒賠?
某保險公司與杭州能達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防城港市富航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新華船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市永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安慶順安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遼遠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