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門市沙洋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822880126XXXX。
代表人:肖橋雄,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湖北斯洋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湖北斯洋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告:沙洋縣鼎力裝卸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門市沙洋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822662289XXXX。
法定代表人:楊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湖北中科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告:劉XX,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門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湖北鷹之歌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800055414XXXX。
代表人:陳俠,總經理。
審理經過
原告與被告沙洋縣鼎力裝卸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力公司)、劉XX、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黃X,被告鼎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代表人陳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在第二次庭審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墊付的保險賠償款人民幣728,641.65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三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28日,案外人沙洋弘潤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潤公司)與被告鼎力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一份,約定鼎力公司調派“雙龍六號”船承運605.5噸玻璃從沙洋港運至江蘇無錫。2017年11月30日10時許,載有弘潤公司成品玻璃的“雙龍六號”船下行出興隆船閘后,因船舶船頭左舷偏離引航道北岸,致使船舶左舷船頭擱淺,造成船貨艙右側貨物傾斜、偏移,導致“雙龍六號”船向右擱淺。此次事故造成弘潤公司所有價值1,070,775.44元的605.5噸成品玻璃全部破損,破損玻璃殘渣由弘潤公司保管。潛江市地方海事局作出《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認定“雙龍六號”船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2018年7月26日,湖北大信金恒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經評估作出鄂金恒評咨字[2018]063號沙洋弘潤建材有限公司受損貨物價值咨詢報告書,評估結論為:因“雙龍六號”船受損貨物價值1,040,775.44元,殘余價值為103,978.7元。2017年11月29日,弘潤公司為此次托運的玻璃在原告處投保總保險金額為1,040,775.44元的國內水路貨運保險綜合保險。因本案被告鼎力公司、“雙龍六號”船所有人劉XX均未履行賠償義務,弘潤公司向荊門市沙洋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原告在國內水路貨運保險綜合保險先行賠償其損失,沙洋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鄂0822民初222號民事判決,判令原告支付弘潤公司保險賠償金728,641.65元。原告不服該判決上訴后,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鄂08民終156號終審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9年5月22日,原告向弘潤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728,641.65元,取得弘潤公司對本案被告鼎力公司、劉XX的賠償請求權。經查涉及本次事故的“雙龍六號”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沿海內河船舶保險,保單號(23302242080017000004),被告乙保險公司理應承擔保險責任。現依據保險法等有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故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鼎力公司辯稱,一、關于答辯人與弘潤公司貨物運輸合同簽訂、履行的情況。雙方成立委托關系,及承攬關系,不能以合同名稱確定合同的性質。二、按照國內水路貨物運輸險綜合保險條款(2009版)第21條約定,保險人代為追償,應取得被保險人弘潤公司的權益轉讓書。本案原告如果沒有取得書面權益轉讓書,其起訴不具備資格和條件。三、按照貨物運輸合同“甲方貨物遭受損失,除保險公司賠償外,其余損失由乙方賠償”的約定,合同約定的乙方是鼎力公司,實際履行的不是鼎力公司,所以鼎力公司不承擔責任。分別見2015年7月20的合同第六款,2017年10月28日的合同第十一條第五項,依次約定,答辯人、船舶所有權人與該次貨物運輸“雙龍六號”輪經營者均不應承擔該部分責任。四、原告本次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已經喪失勝訴權,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本次貨物運輸剛出發就發生了船舶擱淺造成全部玻璃破損的事故。從2017年11月30日,弘潤公司就知道自己的玻璃全部受損,“雙龍六號”輪經營者已經無法按約定履行交付貨物。從此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至2018年11月29日止一年的時效期間。原告的起訴超過了該期限,其請求應依法駁回。五、原告主張的三被告共同承擔其損失沒有法律依據。綜上,原告的起訴是否具備要件需要審查。否則,應駁回其起訴。如果原告具備起訴資格,根據貨物運輸合同的約定、投保人的保險利益、目的和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其請求應依法駁回。
被告劉XX辯稱,一、鑒于與鼎力公司長期友好的業務關系,鼎力公司受貨主或托運人的委托多次介紹“雙龍六號”輪水路運輸業務。2017年11月28日,鼎力公司受弘潤公司的委托,鼎力公司在沙洋港碼頭將弘潤公司的玻璃裝上“雙龍六號”輪,用“雙龍六號”輪將其的玻璃從沙洋運往無錫。同年11月30日,“雙龍六號”輪通過興隆船閘后,因船舶擱淺導致玻璃全部破損。二、通過鼎力公司介紹,由“雙龍六號”輪從沙洋港起運的運輸業務,鼎力公司從貨主或托運人處收取裝卸費,運輸費都是由貨主或托運人直接支付給“雙龍六號”船舶經營人,在貨物運輸中投保的保險費從運費中結算支付。本次事故之前通過鼎力公司介紹,與弘潤公司的運輸業務也是這樣結算。本次貨運因發生事故,沒有支付運費,但上船費用由弘潤公司支付給了鼎力公司。三、“雙龍六號”輪在事故發生時,所有權人為答辯人劉XX,以租賃方式出租天門市港航工貿公司,以其名義經營。天門市港航工貿公司在事故發生期間有合法有效的水路運輸資格。四、鑒于本次航程投保的實際情況,本次水路貨物運輸投保的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減少本次航程中可能發生的貨物損失能夠得到及時經濟補償,但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一門心思逃避自己的責任,千方百計設置障礙無理拒賠,沒有站在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角度去如何化解矛盾和解決問題,而是著實讓人難以理解。本次保險事故發生的損失應全部由保險公司賠付,而且在其賠付后不能追償,否則,失去了該保險的意義。五、該次玻璃運輸從2017年11月28日上船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時間。目前,原告沒有取得權益轉讓權利,其提起訴訟,也超過了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綜上,答辯人劉XX雖然是“雙龍六號”輪所有權人,但不是本案的被告,應依法駁回對答辯人的起訴。同時,鑒于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的規定,其訴訟請求應依法駁回。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一、本案運載玻璃的“雙龍六號”輪在我公司投保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保險單號:23302242080017000004)無附加險;二、根據答辯人與被保險人天門市港航工貿公司雙方在平等自愿情況下簽署的保險合同約定,本保單僅承擔船舶自身損失。無論是本案第二被告,還是天門市港航工貿公司均未在我司投保船舶承運人責任險。本案原告訴訟請求中貨物損失不屬于本保單保險責任范圍;三、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2017年11月28日,案外人弘潤公司與被告鼎力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一份,約定鼎力公司調派“雙龍六號”輪承運貨物從沙洋港運至江蘇無錫。2017年11月30日10時許,載有弘潤公司605.5噸成品玻璃的“雙龍六號”輪下行出興隆船閘后,因船舶船頭左舷偏離引航道北岸,致使船舶左舷船頭擱淺,造成船貨艙右側貨物傾斜、偏移,導致“雙龍六號”輪向右擱淺。此次事故造成弘潤公司裝載于“雙龍六號”輪上的成品玻璃破損。潛江市地方海事局作出《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認定“雙龍六號”輪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2018年7月26日,經湖北大信金恒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認定“雙龍六號”輪受損貨物價值1,040,775.44元,殘余價值為103,978.7元。2017年11月29日,弘潤公司為此次托運的玻璃在原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總保險金額為1,040,775.44元的國內水路貨運保險綜合保險。出險后,案外人弘潤公司向通過訴訟方式獲得原告甲保險公司保險賠償金728,641.65元。原告甲保險公司為此提起訴訟,要求三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另查明,“雙龍六號”輪經營人天門市港航工貿公司于本案貨損期間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保單號:23302242080017000004,未投保附加險。代表被告鼎力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的經辦人李平于2019年6月18日向案外人弘潤公司補充賠償本案貨物損失300,000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包括五個問題:一、本案所訴的合同權利義務主體;二、本案所涉合同義務主體有無違約行為;三、本案所涉合同義務主體違約行為產生的損失;四、原告請求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五、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一、本案所訴的合同權利義務主體。本院認為,原告甲保險公司訴訟中明確:本案訴訟的法律關系為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該合同相對方分別是托運人案外人弘潤公司,承運人被告鼎力公司,合同實際承運人是被告劉XX。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對案外人弘潤公司與被告鼎力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無異議。被告鼎力公司在該份合同上加蓋了公司印章,該份合同內容在履行中得到明確,李平代表被告鼎力公司簽字,并對案外人弘潤公司貨物損失進行了補充賠償。故本院認為,本案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為案外人弘潤公司與被告鼎力公司。原告甲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被告劉XX為合同實際承運人,被告劉XX舉證證明“雙龍六號”輪于于2017年7月4日已登記光租給天門市港航工貿公司,其不是船舶經營人或實際經營人,且在《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廢止后,追加實際承運人為合同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故原告甲保險公司以被告劉XX為合同相對人承擔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以支持。
二、本案所涉合同義務主體有無違約行為。本院認為,被告鼎力公司為本案所訴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未按合同約定將貨物運抵目的地,構成違約。被告鼎力公司以其與“雙龍六號”輪不結算運費,只是貨方代理人、裝載貨物行為人等抗辯意見均不能免除其作為合同承運人的義務,其無違約行為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所涉合同義務主體違約行為產生的損失。本院認為,原告甲保險公司所舉的已生效裁決文書確認的涉案損失為728,641.65元,證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定。
四、原告請求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本院認為,本案訴訟的法律關系為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合同權利義務主體為案外人弘潤公司與被告鼎力公司,被告乙保險公司非本案所涉合同當事人,不應承擔本案所涉合同義務。被告乙保險公司和“雙龍六號”輪經營人天門市港航工貿公司形成的船舶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亦不應與本案所涉合同之訴同時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要求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五、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沿海、內河貨物運輸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托運人、收貨人就沿海、內河貨物運輸合同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或者承運人就沿海、內河貨物運輸向托運人、收貨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案外人弘潤公司應當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計算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本案貨物損失在2017年11月30日已經發生,案外人弘潤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前已對本案貨物損失提起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故本案所涉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計算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時間不應遲于2018年3月30日。原告甲保險公司代位案外人弘潤公司,于2019年9月6日提起訴訟,已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被告鼎力公司、被告劉XX的訴訟時效抗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審理的海商案件,應適用法律、司法解釋對專屬管轄案件的特別規定,原告甲保險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訴稱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為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鼎力公司與案外人弘潤公司成立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關系,被告鼎力公司違約造成案外人弘潤公司貨物損失。原告甲保險公司因與案外人弘潤公司之間的財產保險合同對案外人弘潤公司理賠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同時,原告甲保險公司以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關系提起本案訴訟,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對被告沙洋縣鼎力裝卸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對被告劉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086元,減半收取計5,543元,財產保全申請費4,163元,合計9,706元,由原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三份,上訴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振華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七日
法官助理余輝
書記員王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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