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實現有序恢復和處置,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金融穩定,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于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后,金融穩定理事會和主要經濟體均將恢復和處置計劃作為完善處置框架、防范和控制金融機構經營失敗的負外部性和道德風險、實現有序處置的重要措施。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中將清晰的危機管理、恢復和處置框架作為有效銀行監管的前提條件;金融穩定理事會在《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核心要素》中明確規定了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原則和具體要素。美國、歐盟、英國、澳大利亞、瑞士、新加坡和香港等主要經濟體均制定了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監管指引。
2011年以來,金融監管部門指導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和平安集團制定和更新恢復和處置計劃,并先后對信托公司、民營銀行提出了全面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監管要求。為了充分借鑒國際監管良好實踐,及時總結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有益經驗,銀保監會制定了《辦法》。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一方面,是為了補齊監管制度短板,提高監管統一性和一致性。目前,監管部門在指導金融機構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方面已經有了初步實踐,積累了一些實踐經驗。但是,也要看到現有關于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監管規定相對分散,內容比較原則,在實際操作方面需要細化和統一標準,強化指導和審核要求。同時,還需要擴展適用機構范圍,落實“分層監管”的理念,進一步規范化和制度化。
另一方面,是為了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的理念,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能力。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有利于強化金融機構危機意識和危機應對能力,落實機構的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將審慎經營理念貫穿業務全流程,真正實現“防患于未然”。通過恢復和處置計劃提前規劃重大風險情況下的應對和處置措施,提早預判和處理可能面臨的障礙,也有利于壓實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實現快速有序處置,維護金融穩定。
三、《辦法》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三十條,包括總則、恢復計劃、處置計劃、監督管理和附則。《辦法》明確了恢復和處置計劃的概念,強調其是機構與監管部門在危機情景中的行動指引。《辦法》明確了依法有序、自救為本、審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四項原則,強調有序恢復和處置,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維護金融穩定。《辦法》規定適用范圍,明確了金融機構內部的治理架構和監管部門之間的協同工作機制。《辦法》規定了恢復計劃、處置計劃的主要內容以及實施流程。《辦法》還規定了監管部門開展可處置性評估、提高可處置性等監督管理方面的內容。
四、中小金融機構如何適用《辦法》?
《辦法》規定達到一定門檻標準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同時,監管部門可以基于業務特性、風險狀況、外溢影響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機構。中小金融機構在適用《辦法》時,監管部門會更加注重靈活性、針對性和匹配性,包括考慮分批確定需要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中小金融機構名單,分步制定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適當簡化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具體要素等。監管部門也將及時總結大型金融機構現有實踐經驗,加強對中小金融機構的政策輔導和專題培訓。中小金融機構也應當主動學習領會政策要求,對標同業良好做法,及早啟動相關工作。
五、《辦法》如何體現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對金融消費者實行系統性保護的金融公共安全網。存款保險制度自2015年施行以來,有力地促進了銀行機構穩健經營,給予了存款人更及時、全面的保護。2008年建立的保險保障基金制度更加細化、全面地保障了保單持有人合法權益。近年來,對高風險銀行保險機構的處置實踐中,個人居民儲蓄存款以及投保保單都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保障。
《辦法》強調“分工合作”,明確與人民銀行、存款保險機構等共享恢復和處置計劃,協調各方面對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提供支持和保障。《辦法》強調“自救為本”,明晰風險應對的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有利于將風險意識全面融入公司治理體系,防止過度承擔風險的“冒險行為”,防范過度依賴公共救助的“道德風險”,有利于促進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持續提升風險管理水平。“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辦法》通過要求各方預先規劃恢復和處置措施、預留恢復和處置資源、預估恢復和處置的外部影響,使得恢復和處置更加有序、審慎和有效,將有利于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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