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跑得快,全靠車頭帶。
在法人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就是火車頭上的重要零部件。
董監高的任職優劣總能傳導到企業經營層面。
為規范保險業董監高的監督管理,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優化審批,2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這是繼2014年、2018年之后關于保險公司董監高管理的再一次“更新”。這一次,算得上是進一步的革新。
《意見稿》相較于此前的規定,有了新的補充,有也刪減。其中,接管整頓期間的保險公司董監高將被嚴加看管,高管頻繁跳槽雙向設限。
這次監管還重點縮減行政審批事項。例如,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助理,支公司、營業部經理無需任職資格核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跨區域、跨機構流動過程中部分情形無需重新核準。
不過,放權并不意味著降低任職標準。如何選擇合格的董監高,『A智慧保』帶大家一起劃重點!
本科以上成標配
新增四類高管任職標準
相較于2018年對董監高的規定,這份《意見稿》最大的變化,應該在任職資格條件部分。
此前,董監高需要參加考試并及格才可上任。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銀行業保險業“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要求從2021年2月1日起,取消董監高任職資格考試。這一《意見稿》規定,需要進行保險法規及相關知識的測試。
通過對比發現,對于董監高的要求,除了統一 “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外,不同職位的人員也有不同的標準。
例如,保險公司董事長應當具有金融工作經歷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經歷10年以上;保險公司總經理應當具有金融工作經歷8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經歷10年以上;保險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應當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等。
尤其是對于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審計責任人這四大職位,《意見稿》也有了明確的分類要求。這是區別于此前管理規定的最主要表現。
總精算師
1.取得國內或銀保監會認可的國外精算領域專業資格3年以上,熟悉中國保險精算監管制度,具有從事保險精算工作必需的專業技能。
2.從事保險精算、保險財務或者保險投資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險行業內擔任保險精算、保險財務或者保險投資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3.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規負責人
1.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2.熟悉合規工作,具有一定年限的合規從業經歷,從事法律、合規、稽核、財會或者審計等相關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機構的業務部門、內控部門或者風險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工作5年以上。
3.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和基本民事法律,熟悉保險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規范。
4.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財務負責人
應當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并且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2.具有國內外會計、財務、投資或者精算等相關領域的合法專業資格,或者具有國內會計或者審計系列高級職稱。
3.熟悉履行職責所需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在會計、精算、投資或者風險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專業基礎。
4.對保險業的經營規律有比較深入的認識,有較強的專業判斷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能力。
5.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有財會等相關專業博士學位的,或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機構擔任5年以上管理職務的,可以豁免第2項規定的條件。
審計責任人
1.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2.從事審計、會計或財務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險業務。
3.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頻繁跳槽雙向設限
說明原因或接受監管措施
在任職資格核準方面,《意見稿》規定,董監高需要進行任職資格核準的,需要先在保險公司內部完成選用程序,然后再向監管提交任職資格申請及相關材料。
也就是說,公司是檢驗任職資格的第一道防線,內部的選用程序需要真實、有效。而且,保險公司在決定聘任董監高前,應對擬任人員進行必要的履職調查,確保擬任人員符合相關規定。
而且,在提交給監管的申請資料中,《意見稿》還增加了“接受反洗錢培訓情況報告及本人簽字的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義務承諾書”、“ 擬任人最近3年曾任金融機構董事長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提交其最近一次離任審計報告或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兩項內容。
需要注意的是,監管要求,保險公司擬任高級管理人員頻繁更換保險公司任職的,應當由本人提交兩年內工作情況的書面說明,并解釋更換任職的原因。
其實,換工作在保險業來講,可以說很常見。但是頻繁跳槽,或許就會對公司經營帶來影響。為了保證公司經營的穩健,且出于對擬任人員的考察,監管需要了解過往的工作,以及頻繁更換任職的原因。
除了擬任高管頻敏跳槽外,保險公司出現頻繁變更高級管理人員,對經營造成不利影響時,也將不得不接受限期整改。監管部門將要求保險公司或者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出書面說明,對其進行監管談話、出具監管意見,或對其作出監管措施決定。
臨時負責時限延至半年
險企招人留下充足時間
“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省級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總經理不能履行職務或缺位時,可以指定臨時負責人,但臨時負責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保險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選聘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正式任職。”
按照此前規定,臨時負責人的臨時負責時間為3個月,但此次《意見稿》將臨時負責時間延長至6個月,可以說給保險公司選擇合適的人選留下了更多的時間。
其實,說起保險公司管理人員的缺位,2020年年底,『A智慧保』曾做過一次統計。單就董事長、總經理來看,就有40余個空位。而對于缺少關鍵人員的公司,選出臨時負責人成為重要的方式之一。
臨時負責人,或許就是繼任者,也有可能只是一個過渡。不過,一旦將臨時負責時間延長,對于急于找到合適人選的公司無疑是一大利好。
15類人員不予核準
被接管期將嚴加看管
與2018年修訂后的管理規定一樣,在《意見稿》中,銀保監會列出了15種董監高任職資格不予核準的情況:
○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 被判處其他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 被金融監管部門取消、撤銷任職資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銷任職資格年限期滿之日起未逾5年。
○ 被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進入市場,期滿未逾5年。
○ 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國家機關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其他處分,在受處分期間內的。
○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 申請前1年內受到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
○ 因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正接受有關部門立案調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
○ 受到境內其他行政機關重大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2年。
○ 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
○ 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意見稿》還規定,險企被整頓、接管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負有直接責任的董監高,在被整頓、接管或者重大風險處置期間,不得到其他保險公司擔任董監高。
而且,保險公司在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董監高依法限制出境,限制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另外,如果因“頻繁變更高級管理人員,對經營造成不利影響”、“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責任”等,監管可以視情形責令保險公司限期整改,并要求保險公司或者直接負責的董監高作出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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