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東方海外貨柜XX(英國)有限公司(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U.K.)Limited)。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主要營業地:香港特別行政區灣仔港灣道25號海港中心33樓。
代表人:戴圣堅,該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XX,廣東敬海(南沙)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代理人:何XX,廣東敬海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
負責人:楊X,該分公司總經理。
審理經過
再審申請人東方海外貨柜XX(英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貨柜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5)桂民四終字第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東方貨柜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一審、二審判決忽略東方貨柜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向北海鴻海船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海鴻海公司)支付287795美元(折合人民幣1807352.30元)的事實錯誤。(二)一審、二審判決錯誤認定北海鴻海公司無需或者已經履行賠償責任。1、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2)民提字第142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142號判決)只是計算了東方貨柜公司與北海鴻海公司互負船舶碰撞損害賠償責任沖抵后的余額,該判決不能成為北海鴻海公司已經履行了碰撞賠償責任的充分依據。2、最高人民法院作出142號判決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粵高法民四終字第86、87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86、87號判決)后,東方貨柜公司付給北海鴻海公司的人民幣1807352.30元(以下均為人民幣)失去支付依據,該款應為北海鴻海公司對東方貨柜公司所負”到期債務”,東方貨柜公司有權主張將該1807352.30元的收款權利與其在142號判決項下1955438.40元付款義務進行沖抵,北海鴻海公司還應向東方貨柜公司支付1579857.10元。(三)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東方貨柜公司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某保險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險賠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東方貨柜公司享有代位求償權。東方貨柜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具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對本案進行再審。
某保險公司提交意見稱:(一)本案的標的是不當得利,與某保險公司無關。本案標的為東方貨柜公司因履行86、87號判決而多支付的賠償金額,因該判決被最高人民法院142號判決所撤銷,東方貨柜公司的支付失去了合法依據,北海鴻海公司取得的賠償款即構成不當得利。東方貨柜公司可以向北海鴻海公司主張返還,但該不當得利與某保險公司無關。事實上,東方貨柜公司曾以不當得利糾紛向北海鴻海公司提起訴訟,要求退回不當得利1579857.10元,最后以北海鴻海公司無實際履行能力為由撤訴,表明東方貨柜公司認可北海鴻海公司收取的1579857.10元為不當得利,而非船舶碰撞賠償金。(二)某保險公司無支付涉案賠償金的義務。(三)東方貨柜公司的起訴超過2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求駁回東方貨柜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根據東方貨柜公司的再審申請,本案主要審查原審判決認定東方貨柜公司無權直接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金,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根據該規定,當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確定后,被保險人怠于請求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情況下,第三者有權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金,但僅限于”其應獲賠償部分”。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就”東方海外歐洲”輪與”興海668”輪發生的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142號判決,認定北海鴻海公司所屬”興海668”輪應對案涉碰撞事故承擔60%的責任,東方貨柜公司所屬”東方海外歐洲”輪應承擔40%的責任;對于北海鴻海公司的損失,東方貨柜公司應按40%的責任比例承擔1955438.40元;對于東方貨柜公司損失,北海鴻海公司應按60%的責任比例承擔1722584.22元,上述兩筆費用抵扣后,東方貨柜公司仍應向北海鴻海公司支付232854.18元,遂判決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該案所作出的86、87號判決,改判東方貨柜公司賠償北海鴻海公司232854.18元。通過上述判決,北海鴻海公司實際上已經向東方貨柜公司履行了全部賠償責任,北海鴻海公司對東方貨柜公司已無賠償義務。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在被保險人北海鴻海公司已經向第三者東方貨柜公司全部履行賠償責任的情況下,無需向第三者支付保險賠償金。東方貨柜公司在本案中主張某保險公司向其支付保險賠償金,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原審判決認定,”北海鴻海公司在案涉船舶碰撞事故中已通過抵扣方式向東方貨柜公司完全履行了賠償責任,對東方貨柜公司不存在應賠付而未足額賠付的款項,故東方貨柜公司作為第三者無權依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主張案涉船舶碰撞責任險的保險人某保險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險金”,判決駁回東方貨柜公司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無明顯不當。
東方貨柜公司主張應在本案中予以考慮的1807352.30元,系86、87號判決所確定的東方貨柜公司應向北海鴻海公司支付的賠償款,該判決已經被本院142號判決所撤銷。東方貨柜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的1579857.10元賠償金,實質為86、87號判決項下賠償款1807352.30元與本院改判后的賠償款232,854.18元之間的差額,東方貨柜公司曾經以不當得利糾紛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北海鴻海公司返還1579857.12元及利息210121元,后以北海鴻海公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撤訴。東方貨柜公司因履行86、87號判決而向北海鴻海公司多支付的賠償金,應當通過執行回轉程序得到救濟,該公司請求在本案中予以抵銷,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此筆款項,缺乏法律依據。
綜上,東方貨柜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東方海外貨柜XX(英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胡 方 審判員 李桂順 審判員 郭載宇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書記員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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