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湘0922民初70號
原告:湖南仁仁潔國際清潔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營業場所湖南省益陽市桃江縣(金盆加油站對面)。
負責人:張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X,男,漢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系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易XX,女,漢族,住湖南省株洲縣,系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東城區。
法定代表人:郭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女,漢族,住北京市西城區,系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湖南仁仁潔國際清潔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以下簡稱仁仁潔桃江公司)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2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仁仁潔桃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X、易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依法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仁仁潔桃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雇主責任險理賠款318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8月,原告為自己的員工在被告處投保了雇主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其中包括原告公司員工劉小紅。2017年2月16日,劉小紅從住所至振興路責任路段上班途中與案外人駕駛的小型汽車相撞而受傷,經桃江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益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認定為工傷,并構成十級傷殘;此后,劉小紅向湖南省桃江縣勞動爭議仲裁庭提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工傷傷殘補償等各種費用共計68196.85元,該案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原告方一次性補償劉小紅31800元。此后,原告依據與被告的保險合同向被告申請理賠,要求被告給付雇主責任保險理賠金31800元,但被告卻以劉小紅已經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為由拒不理賠。綜上,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答辯期內向本院遞交書面民事答辯狀辯稱,他公司承保的雇主責任險(保險單號為PZXXX01611020000000171),被保險人為原告仁仁潔桃江公司,保險期限為2016年8月24日至2017年8月23日,其中每人傷亡責任保額為70萬元。事發后原告向他公司報案,后他公司向原告送達了拒賠/拒付通知書,拒賠理由為:"本案全責方已按照人身損害標準全額進行賠付,賠付金額大于按本保單規定所應賠償的金額,根據保險法及相應司法解釋4第十條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壞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情況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達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險人已經從保險人處獲賠范圍內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就相應保險金主張被保險人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在本保單項下,我公司不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017年8月10日,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922民初1019號民事調解書,其中事故全責方周世榮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賠償劉小紅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共計108416.3元。損失填補原則是保險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保險合同屬于射幸合同,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以繳納一定保費的代價換取一個將來能夠獲得補償的機會。因此,為了防止投機獲益及道德風險的發生,保險的目的被限定在既定損失的補償,而不允許投保人通過保險事故的發生獲得額外的利益。劉小紅已獲得全責方的賠償,且總和已經超過了受害人的損害賠償金額。綜上,他公司認為在涉案雇主責任險保單項下,他公司不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1日,案外人劉小紅與原告仁仁潔桃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劉小紅根據原告的工作需要,從事清掃保潔工作,工作地點為桃江;劉小紅入職后,原告未為劉小紅繳納工傷保險。2016年8月23日,案外人北京華建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保單號為PZXXX01611020000000171),被保險人為原告仁仁潔桃江公司,保險期間共12個月,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約定被告對原告仁仁潔桃江公司的60名雇員承保雇主責任險,保險費合計19800元。承保險種包括:人身傷亡責任,每人死亡責任限額700000元;醫療費用責任,每人醫療費用限額5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免賠額100元;法律費用責任,責任限額40000元。雇主責任保險條款是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該保險條款約定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是:"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因從事保險單載明的業務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導致負傷、殘疾或者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保險合同特別約定:(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70萬;(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人:5萬,免賠額100元/次;(3)誤工費賠償限額(最多365天):60元/天,5天免賠;……:(8)法律訴訟費用賠償限額:總共4萬元;(9)工傷與職工病傷殘賠償比例表:《工傷與職業病傷殘賠償比例表》賠償比例:一級傷殘100%,……,十級傷殘5%。經原告仁仁潔桃江公司申請,被告某保險公司同意自2017年1月14日零時起,對上述雇主責任險保單進行批改,新增31名雇員,其中包括劉小紅,新增保費6820元,其余內容未作改變。
2017年2月16日14時30分,劉小紅在上下班途中與案外人周世榮所駕駛的湘H×××××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該起交通事故經桃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桃公交認字[2017]第0300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世榮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劉小紅不承擔責任。劉小紅受傷后被送往桃江縣中醫院住院治療55天,用去醫藥費17476.3元。2017年5月23日劉小紅向本院起訴周世榮、桃江縣順發出租車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請求周世榮、桃江縣順發出租車有限公司賠償其因交通事故所受損失,并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2017年8月10日,該案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原告劉小紅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各項經濟損失醫療費17476.3元、后續治療費1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50元(55天×50元/天)、誤工費9000元(100天×90元/天)、護理費6000元(60天×100元/天)、殘疾賠償金62568元(20年×31284元/年×10%)、精神撫慰金4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142元(5年×21420元/年×10%÷5人)、交通費600元、營養費800元、司法鑒定費1300元、車損280元,共計108416.3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負責賠償94590元,在商業三責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負責賠償10021.04元,共計負責賠償104611.04元,由被告周世榮負責賠償3805.26元(已支付14476.3元,尚應由原告負責返還被告周世榮10671.04元),被告桃江縣順發出租車有限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后周世榮、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均按照協議約定對劉小紅進行了賠償。
2017年9月5日,桃江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編號為桃人社工傷認定〔2017〕237號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劉小紅受到的傷害為工傷;2018年3月18日,經益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劉小紅的傷情為傷殘拾級。2018年6月20日,劉小紅向桃江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原告仁仁潔桃江公司為被申請人,經桃江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調解,原告與劉小紅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雙方于2017年4月30日解除勞動關系;二、由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劉小紅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住院期間相關費用及由此產生的后續相關費用在內的工傷賠償共計人民幣叁萬壹仟捌佰元整(31800元);三、以上由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的費用經雙方當事人在本調解書上簽字生效并在申請人履行相關手續后,于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費用轉賬至申請人本人中國銀行工資卡上;四、本調解書簽訂后,雙方再無任何利益訴求,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起訴訟或爭議。"2018年6月28日,原告仁仁潔桃江公司向劉小紅轉賬支付了31800元,并由劉小紅出具收條一份。后原告向被告申請保險理賠,被告以劉小紅的損失已由交通事故全責方全額賠付為由予以拒賠。
庭審中,原告主張劉小紅受傷前12個月(2016年2月-2017年1月)的工資分別為2565元、2265元、2308元、2415元、2355元、2475元、2455元、2505元、2375元、2345元、2325元、2655元,月平均工資為2420.25元。
另查明,益陽市2016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5880元,月平均工資4657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拒賠/拒付通知書、雇主責任保險(2015)保險單及特別約定清單、批單、雇主責任保險條款、勞動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桃江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益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益陽市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桃江縣中醫院住院收費票據及病人費用匯總表、桃江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仲裁調解書、2018年6月28日劉小紅出具的收條、中國銀行國內支付業務付款回單、劉小紅工資明細表,被告提交的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2017)湘0922民初1019號民事調解書等證據,當事人庭審陳述意見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原告仁仁潔桃江公司與劉小紅于2016年8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構成勞動關系,劉小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已經認定為工傷,并構成十級傷殘,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殘疾待遇"的規定,劉小紅依法應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殘疾待遇,但原告仁仁潔桃江公司未為原告繳納工傷保險,故原告應對劉小紅受傷后未能領取相應工傷保險待遇承擔賠償責任。劉小紅因工傷致殘等級為十級,原告主張劉小紅受傷前12個月月均工資為2420.25元,低于益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未損害被告利益,故劉小紅的工傷保險待遇可按照2016年度益陽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即按照2794.2元(4657元×60%)計算。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及《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劉小紅可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794.2元×7個月=19559.4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794.2元×6個月=16765.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794.2元×6個月=16765.2元,三項合計53089.8元。故原告總共應賠償劉小紅因未繳納工傷保險而無法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53089.8元,但經桃江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調解,劉小紅自愿放棄部分請求,僅要求原告賠償其31800元,未超出上述額度,且原告已經依據調解協議將31800元支付給劉小紅,由此原告已負擔其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案外人北京華建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簽訂的雇主責任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原告仁仁潔桃江公司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根據雇主責任險保險條款第三條的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保險合同特別約定第(9)條對工傷與職工病傷殘賠償比例進行了約定,十級傷殘對應的賠償比例為5%,結合保險合同約定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70萬元的情況,構成十級傷殘的工傷與職工病傷殘賠償限額應為35000元(700000元×5%)。劉小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已依法認定為工傷,并構成十級傷殘,原告仁仁潔桃江公司已經按照桃江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仲裁調解書承擔了其應當承擔的雇主經濟賠償責任,賠償給劉小紅31800元,原告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雇主責任險項下賠償其損失31800元,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未超過35000元的限額,亦未超過原告應賠償給劉小紅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53089.8元,故對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其雇主責任險理賠款318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劉小紅的損失已由交通事故全責方周世榮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全額賠償,根據保險制度中的損失填補原則,在雇主責任險項下,他公司不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院認為,劉小紅從周世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獲得的是侵權損害賠償,從原告仁仁潔桃江公司處獲得的是因未繳納工傷保險而無法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二者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賠償的項目亦存在不同之處,原告賠償給劉小紅的31800元屬于工傷保險待遇所特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該部分損失在第三人侵權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未獲得賠償,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者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16]行他字第12號)》精神:"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者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故原告向劉小紅賠償的31800元系因其未為劉小紅繳納工傷保險而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所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系原告依法應對劉小紅負擔的賠償責任,原告仁仁潔桃江公司已在被告處投保雇主責任保險,且劉小紅的情況并非保險條款約定的任何免責情形,故被告依法應對原告應對劉小紅所負的賠償責任負保險責任。綜上,對被告的上述辯稱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湖南仁仁潔國際清潔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3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96元,減半收取29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詹 凌 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歐 連 花
書 記 員 歐連花(兼)
梁X與古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汪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開發區公用事業服務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乘客非被保險人開車門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王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某集團有限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鐘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姜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蔡X與被上訴人郭X、被上訴人高X、被上訴人某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某水業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保險經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