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一審原告):蕪湖江陽船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蕪湖縣。
法定代表人:丁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魯X,女,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上海斐航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
負責人:李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X,安徽文理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安徽文理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蕪湖江陽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陽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船舶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武漢海事法院(2017)鄂72民初2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江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魯X、張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X、周XX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經做調解工作無結果,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江陽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支持江陽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3、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江陽0278”輪在案涉事故開航前和開航當時都適航。安徽省船舶檢驗局出具的《內河船舶適航證書》也載明船舶處于適航狀態。2、“江陽0278”輪因發生保險事故傾覆沉沒,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1)“江陽0278”輪因發生擱淺事故導致結構受損,在后續航行過程中進水最終沉沒。(2)擱淺時間與沉沒時間僅間隔7小時,擱淺與傾覆沉沒具有因果關系。(3)發生擱淺事故時,兩證人在船上,是直接見證人,證人證言具可信度,應被采納;擱淺區域屬于擱淺事故高發區;因擱淺事故與沉沒地點分屬靖江和泰州兩地海事主管機關管轄,發生沉沒事故后雖然告知了泰州海事局,但其以不屬于轄區范圍內事故為由拒絕證明。3、泰州海事局出具的《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以下簡稱“《調查結論書》”)只應作為輔助參考,不能以此斷定“江陽0278”輪不適航。(1)《調查結論書》中事故原因分析依據武漢理工大學交通學院出具的鑒定報告,該鑒定結論不應作為定案依據。首先,武漢理工大學交通學院不具相關鑒定資質;其次,鑒定程序有瑕疵,現場勘驗時間及取樣程序與事實不符;再次,鑒定報告的依據有瑕疵,武漢理工大學交通學院未向“江陽0278”輪的船籍港海事機關調取該輪的建造資料等,僅憑泰州海事局提供的材料斷定該輪結構不符規范要求,有失妥當。(2)我國海事主管對船舶建造全方位管理,“江陽0278”輪能順利開工及發證運營足以證明建造結構符合規范要求。(3)該輪實際所有人在案涉事故中遇難,若該輪結構有問題,實際所有人不會冒險營運。
被上訴人辯稱
某保險公司辯稱,1、案涉船舶最低配員六人,但事故發生時在船兩人,且實際載貨噸數超過規定載重噸數,《調查結論書》鑒定該船舶不適航,表明案涉船舶為不適航船舶;2、江陽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船舶沉沒是由擱淺所致,案涉事故不屬于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3、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海事局聯合下文規定,對海事部門作出的調查結論書,如無證據推翻,應作為依據。海事局委托武漢理工大學交通學院做專業技術分析,不是司法鑒定,不需要司法鑒定資質。
一審原告訴稱
江陽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向江陽公司支付船舶保險賠款23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6年3月27日起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2、判令某保險公司向江陽公司支付“江陽0278”輪打撈費37萬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6年5月6日起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4月16日,江陽公司為其所有的“江陽0278”輪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次日,某保險公司簽發了保險單。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江陽公司,保險船舶為“江陽0278”輪,投保險別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觸碰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4月18日0時起至2016年4月17日24時止,保險金額230萬元。保險單所附的特別約定清單內容如下:1、本保險標的的承保比例為88%,出險時本船損失、共同海損、施救和救助費用按承保比例賠付。2、若發生碰撞事故,對方逃逸,經海事部門確認事故真實性和事故責任比例的,保險人最高按實際損失的50%承擔保險責任。3、打撈費特別約定:可構成救助或施救費用的打撈費以船舶檢驗證書上載明的載重噸位(載貨量)為計算依據,A級航區以260元/噸為限,B級航區以230元/噸為限,C級航區以200元/噸為限。4、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1萬元或絕對免賠率10%,兩者以高者為準。5、出險時,船舶存在運送沙、石情形的,每次事故絕對免賠率為20%,或者實行與本保單中其他情形相同的絕對免賠額,兩者以高者為準。6、出險時,不適航是保險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存在不適航情形的,每次事故絕對免賠率為30%,或者實行與本保單中其他情形相同的絕對免賠額,兩者以高者為準。7、出險時,被保險人必須提供海事部門出具的《調查結論書》。8、本保險合同與其他保險合作協議有抵觸的部分,以本保險合同為準。9、保險人已就條款和特約對投保人進行了講解和告知。10、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江陽公司。后經江陽公司申請,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對特別約定信息作出批改,將第一受益人更改為蕪湖津盛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橋支行(以下簡稱“津盛農商行”)。
2016年3月27日0345時許,“江陽0278”輪滿載黃沙,在長江泰興水道#79左右通航浮上游約200米處錨泊排水過程中船體斷裂沉沒,在船兩人落水,1人獲救,1人死亡。2016年4月1日,江陽公司與江蘇蛟龍打撈航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蛟龍公司”)簽訂沉船清障打撈合同,委托蛟龍公司對“江陽0278”輪實施探摸掃測、清障打撈等,雙方約定打撈費37萬元。2016年5月4日,“江陽0278”輪船體打撈出水。江陽公司向蛟龍公司匯付了打撈費355000元。
泰州海事局為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委托武漢理工大學交通學院對“江陽0278”輪進行現場勘查,并對該船進行規范檢驗,對船上提取的試樣進行鋼板力學性能測試。該院于2016年6月出具了鑒定報告。2016年8月16日,泰州海事局出具《調查結論書》,認定涉案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江陽0278”輪船體焊接質量差和船底板嚴重腐蝕以及骨材剖面模數不足,造成船底處局部強度低于規范要求,同時該輪所用主甲板、艙口圍板和舷側外板等材料的力學性能達不到一般強度船體結構用鋼的要求;認定涉案事故為單方事故,“江陽0278”輪應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
某保險公司接到江陽公司報案后,委托上海泛華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簡稱“泛華天衡公司”)對“江陽0278”輪沉沒事故進行查勘。泛華天衡公司經過現場查勘,出具了公估報告,核定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金額為1335754.69元,其中,船舶損失965754.69元(船舶價值1255117.17元減去殘值289362.48元),打撈費用37萬元;但認為涉案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2016年9月30日,某保險公司向江陽公司送達了保險拒賠通知書。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江陽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對雙方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沒有爭議。雙方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綜合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一、江陽公司是否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二、某保險公司是否就相關責任免除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三、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
一、關于江陽公司是否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江陽公司是涉案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該公司作為“江陽0278”輪的船舶所有人,對該輪具有保險利益,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該公司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保單雖然特別約定津盛農商行為第一受益人,但我國財產保險相關法律規定中沒有受益人概念。當第一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并存時,由于江陽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未對第一受益人的權利與義務進行約定,津盛農商行既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也無從取得獨立的保險金請求權。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江陽公司仍然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向自己支付保險金。
二、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就相關責任免除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船舶適航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都有明確要求,在船舶保險中,船舶必須適航通常作為被保險人的默示保證條款。江陽公司作為專門的船務公司,應對船舶適航的含義和重要性具有充分認識。本案中,保險單所附的特別約定清單載明“不適航是保險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已就條款和特約對投保人進行了講解和告知”。江陽公司已將特別約定清單作為證據提交,且曾就特別約定的其他內容向某保險公司申請批改。由此可以認定,特約條款并非格式條款,某保險公司已就船舶不適航的免責事由向江陽公司作出了提示和明確說明,江陽公司對此亦是知悉和認可的。因此,一審法院對江陽公司關于某保險公司未就上述條款進行明確說明的主張不予支持,上述條款為有效條款。
三、關于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船舶適航,包括船舶必須在設計、構造上符合船舶建造和檢驗規范的要求。泰州海事局在事故發生后,委托武漢理工大學交通學院對“江陽0278”輪進行了規范檢驗,并對船上提取的試樣進行了鋼板力學性能測試。根據鑒定報告,該局認為,“江陽0278”輪船體焊接質量差和船底板嚴重腐蝕以及骨材剖面模數不足,造成船底處局部強度低于規范要求,同時該輪所用主甲板、艙口圍板和舷側外板等材料的力學性能達不到一般強度船體結構用鋼的要求,是造成涉案事故的直接原因。江陽公司雖然提交了“江陽0278”輪的適航證書復印件,并稱該輪在沉沒前曾發生擱淺,但未能舉出充分證據證明擱淺事故真實發生,且擱淺是造成船舶沉沒的近因。相較之下,泰州海事局作為相關主管部門,其對事故原因的分析認定具有較高可信度。據此,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事故系“江陽0278”輪不適航所致,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對事故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蕪湖江陽船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816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14080元,由江陽公司負擔。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期間,江陽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1、蕪湖市船舶檢驗辦事處2017年9月26日出具的《關于“江陽0278”船幾點建議》,擬證明案涉船舶結構合格,為適航船舶;
證據2、《證明》兩份及關于手機屏幕的相片打印件3張,擬證明案涉船舶鋼板厚度符合建造要求,為適航船舶。
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均不認可,上述證據屬于證人證言,根據有關規定,出具部門應出庭接受質詢。
本院認證意見:關于證據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該由蕪湖市船舶檢驗辦事處負責人及制作該書面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加蓋辦事處印章,但證據1僅加蓋辦事處印章,且僅憑該建議內容不足以推翻案涉事故《調查結論書》的認定,證據1不能實現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證據2的兩份《證明》屬于證人證言,證人均未出庭,且無其他證據佐證,3張關于手機屏幕的相片打印件來源不明,無從判斷與本案是否存在關聯,對證據2不予采信。
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關于泰州海事局所出具《調查結論書》的證明效力問題,海事局作為國家海上安全監督管理主管機關,對海上交通事故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除非有充分事實證據和理由足以推翻海事調查報告及其結論意見,海事調查報告及其結論意見可以作為案件審理中的訴訟證據。江陽公司上訴對《調查結論書》的分析依據提出質疑,但未能提供充分事實證據和理由加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審采信《調查結論書》的分析意見并無不當。
關于案涉事故是否屬于某保險公司理賠范圍的問題,案涉保險條款約定了一切險的責任范圍,江陽公司主張“江陽0278”輪發生案涉事故是因擱淺導致,但未能舉證證明,其一審提交兩份書面證言以證明“江陽0278”輪發生擱淺事故,但兩位證人未出庭接受質詢,也無其他相關證據佐證,江陽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墩{查結論書》分析案涉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江陽0278”輪由于船體焊接質量差和船底板嚴重腐蝕以及骨材剖面模數不足,造成船底處局部強度低于規范要求,同時該輪所用主甲板、艙口圍板和舷側外板等材料的力學性能達不到一般強度船體結構用鋼的要求。上述原因不屬于案涉保險合同約定的一切險責任范圍,故,一審認定某保險公司對事故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江陽公司關于“江陽0278”輪因發生保險事故沉沒,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江陽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160元,由蕪湖江陽船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魯 楊 審判員 余 俊 審判員 林向輝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書記員 楊 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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