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原告:重慶航宇船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合川區-1-4-2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7739807XXXX。
法定代表人:周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X,重慶匯邦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1至7-10,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5798014XXXX。
負責人:杜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重慶華立萬韜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重慶華立萬韜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理經過
原告重慶航宇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宇公司)與被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孔令剛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熊靖、人民陪審員周東康組成合議庭審理。因工作變動,合議庭變更為由審判員孔令剛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熊靖、人民陪審員任穎組成,于2017年11月20日召集庭前會議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航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汪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李X到庭參加訴訟。庭后當事人均補充提交了證據。2018年3月9日,本院繼續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航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李X到庭參加訴訟。依當事人申請,本院就本案主持調解,終因分歧過大,未能達成一致協議。經分管院領導同意,本案延長審限六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航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航宇公司船舶保險賠償金240萬元(最終以評估鑒定機構確認的損失結論為準)及利息,利息以前述保險賠償金為基數,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判令某保險公司負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訴訟過程中,航宇公司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航宇公司船舶保險賠償金240.65萬元(包括施救費81萬元、評估費3.5萬元、修復費156.15萬元)及利息,利息以240.65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事實和理由:2015年7月17日,航宇公司為“宇航95”輪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內河船舶一切險,某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保險單載明保險金額為266.64萬元,保險期限為自2015年7月19日0時起至2016年7月18日24時止。2016年7月4日,“宇航95”輪在長江××××唐坊碼頭從“旭江77”輪受載卵石,計劃開往嘉陵江漢渝路中渡口碼頭卸載。當日約05:36,“宇航95”輪駛出中三壩港池開挖通道外口時,因該處受河心主流及頭灘外側泡水影響,水勢復雜,“宇航95”輪左舷受高速水流作用,船舶向左傾斜,貨艙鵝卵石向左舷一側垮塌,導致該輪失去回復力矩而翻覆。事后,航宇公司立刻向海事管理機關報案并向某保險公司報告出險。航宇公司、某保險公司、重慶市展宏圖救助打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打撈公司)簽訂宇航95輪救助打撈合同,約定施救費用為81萬元。航宇公司隨后支付相應的施救打撈費用,打撈公司將“宇航95”輪打撈出水。重慶海事局針對本次事故作出認定:事發水域水勢流態復雜是此次事故的客觀原因,“宇航95”輪船長對事發水域水勢流態不熟悉,操作不當是導致該輪翻沉的直接原因。因某保險公司未對“宇航95”輪予以定損核賠,也未向航宇公司支付任何保險賠償金,航宇公司受資金限制,“宇航95”輪至今停泊在岸邊。航宇公司認為,其與某保險公司關于“宇航95”輪的船舶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保險合同和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本次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既不定損,也不賠償,違反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不具備拒賠的事實和理由,應對航宇公司的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航宇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協商無果,故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辯稱,1.“宇航95”輪翻沉事故不屬于一切險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條款記載賠償范圍為8級以上的大風、洪水等引發船舶全損或部分損失,涉案事故是因船長對事發水域水勢不熟悉而引發;2.某保險公司已履行保險條款告知義務,投保單、保險單和保險說明已將保險條款充分說明;3.“宇航95”輪存在超載,船舶檢驗證書記載船舶滿載吃水為3.35米,而船長的筆錄、勘查記錄、出險記錄記載事故時“宇航95”輪吃水為3.6米,屬于超載,根據投保單記載超載屬于不適航,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4.根據謝光榮的詢問筆錄,可知航宇公司隱瞞船舶租賃的情況;5.航宇公司索賠依據不足,船舶損失為單方評估,航宇公司不能證明其已支付打撈費81萬。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航宇公司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1.“宇航95”輪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內河船舶檢驗證書××(××內河船舶××證書、內河船舶載重線證書、內河船舶××油污證書、內河船舶××空氣污染證書、××及××庫區船舶航行證書);2.“宇航95”輪沿海內河船舶保險保險單及某保險公司保險費專用發票;3.重慶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4.“宇航95”輪救助打撈工程合同、手機銀行匯款查詢明細截圖及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金額30萬元)、2017年10月18日欠條(金額26萬元);5.航宇公司請求并催告立即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函及順豐速運詳情單、投遞結果查詢單、航宇公司關于補充提供理賠資料和再次要求予以立即賠償的專函及順豐速運詳情單、投遞結果查詢單;6.施救搶險及打撈費收據(金額81萬元);7.重慶海事局海事事故簽證、事發水域2016年7月4日水位信息;8.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重慶增值稅普通發票、重慶農村商業銀行業務憑證;9.船舶險出險通知書;10.重慶恒申達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評估公司)作出的“宇航95號”自卸砂船修復費用評估報告及其附件(包括委托方承諾函、航宇公司營業執照、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簿、“宇航95”船舶技術狀態評估報告、評估對象現狀照片、注冊資產評估師承諾函、評估公司營業執照、評估機構執業資格證書、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11.2016年7月7日、12日謝光榮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詢問筆錄,2016年7月28日水上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12.長江海事局《長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盤船舶分道航行規則(試行)》;13.人民交通出版社《航道與引航》摘錄;14.船舶拆解合同、船舶拆解進廠審驗報告書、“宇航95”輪船舶拆解進廠審驗照片記錄、船舶拆解改造過程照片記錄、船舶拆解改造完工報告書、重慶市船舶檢驗局證明、船舶注銷登記證明書、船舶營業運輸證注銷登記證明書、重慶市內河船型標準化船舶拆解環保承諾書。
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1.對航宇公司提交的證據1、7認為應以海事行政機關調查核實的事實為準,以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為準,不能證明“宇航95”輪適航,水位信息列明的地點與事發水域重慶二灘或者朱沱并不相符;2.對航宇公司提交的證據2、3、8、11、12、13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不認可“宇航95”輪遭遇洪水導致沉沒,汛期與洪水概念不同,洪水期以一般經驗劃分,泡水不是洪水期的必然產物,洪水期與保險條款中的自然災害洪水的概念不同,不認可評估意見,系航宇公司自行單方評估,不認可謝光榮的陳述,謝光榮詢問筆錄與其在7月4日詢問筆錄中關于船舶裝載量、吃水線的陳述不一致;3.對航宇公司提交的證據4、5、6、9、10的真實性不認可,認為打撈合同系航宇公司與案外人簽訂,轉賬憑證系復印件,均無法核實真偽,欠條擔保人系航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懷疑其不XX,否認收到航宇公司郵寄的函件,收據并非正式發票,與銀行付款憑證、欠條不一致,付款方式與合同約定不一致,出險通知書約在事故發生一年后才出具,評估系航宇公司單方行為;4.航宇公司應提交證據14的原件供核實,拆解“宇航95”輪屬于航宇公司提前退市的自行處置行為,拆解審驗照片不能反映船舶載重線并未涂改,航宇公司按完整船舶申請領取政府全額補貼,并未扣除該船舶出險受損部分的價值,無論該輪是否發生事故、是否受損、是否受損嚴重,都未影響航宇公司獲得補貼,航宇公司拆解該輪未告知某保險公司及法院,也未征得某保險公司及法院同意,且拒不提供船舶停靠位置,阻止某保險公司及法院查勘涉案船舶,刻意隱瞞拆解事實,導致涉案船舶無法進行評估定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此外,航宇公司在更換選擇船長、裝載貨物、航行安全、事故后拖移、拆解等行為上放任、隨意,在某種程度上屬于“增加涉案船舶風險”的行為。國內《船舶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船舶為拆船或為拆船出售的目的的航行”必須經保險人同意改變承保條件保險合同方可繼續生效。涉案船舶的價值已經不是其投保時的價值,涉案船舶已經拆解且已經獲得政府足額補貼,航宇公司損失已經“填平”,不應再獲得某保險公司賠償。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投保單、保險費專用票據、沿海內河船舶保險保險單、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2.重慶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重慶巴南海事處事故證明;3.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簿(含內河船舶適航證書,內河船舶載重線證書、內河船舶防止空氣污染證書、川江及三峽庫區船舶航行證書)、船舶險事故現場查勘記錄、船舶保險出險通知書、2016年7月6日某保險公司對謝光榮詢問筆錄;4.謝光榮詢問筆錄;5.重慶海事局關于呈報《重慶江津“7·4”“宇航95”輪沉沒事故調查報告》的報告、2016年7月4日11時00分、15時15分對謝光榮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詢問筆錄、2016年7月12日、7月28日水上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6.2016年7月7日羅貴兵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詢問筆錄、2016年8月2日王道榮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詢問筆錄、2016年7月13日陳煉華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詢問筆錄;7.2016年7月28日陳煉華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詢問筆錄;8.進港簽證詳細信息、出港簽證詳細信息;9.2016年7月4日11時、15時15分、7月7日、12日謝光榮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詢問筆錄、2016年7月4日、12日陳知明詢問筆錄、2016年7月8日張國中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詢問筆錄、2016年7月4日11時25分、15時11分毛遠亮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詢問筆錄;10.2016年4月18日投保人聲明;11.船舶險修理核定清單12頁;12.2014年度、2015年度“宇航95”輪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投保單及沿海內河船舶保險保險單、2016年度“宇航69”輪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投保單、2016年4月18日投保人聲明及沿海內河船舶保險保險單、2016年度“宇航86”輪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投保單、2016年5月9日投保人聲明及沿海內河船舶保險保險單、2016年度“宇航99”輪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投保單、2016年6月30日投保人聲明及沿海內河船舶保險保險單。
航宇公司質證意見:1.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1、2(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3(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簿)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某保險公司系組織簽訂涉案打撈合同的中間人,某保險公司未明確向航宇公司告知保險責任范圍,航宇公司未收到該保險條款,重慶海事局在事故發生后先后出具海事事故簽證、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并不沖突,涉案事故是洪水、泡水引發的保險事故;2.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2中的事故證明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該證據系復印件,不認可某保險公司的證明目的;3.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3(事故現場查勘記錄、出險通知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事故現場查勘記錄并非原件,出險通知書沒有航宇公司簽章,針對2016年7月6日謝光榮詢問筆錄,謝光榮作為證人未出庭作證,查勘記錄、詢問筆錄均系某保險公司自行制作,應以海事行政機關調查結論為準,“宇航95”輪并未超載;4.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4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謝光榮詢問筆錄沒有時間、地點、人員,詢問人、制作人不明,謝光榮作為證人未出庭作證,王道榮并非船舶承租人,謝光榮對此不知情;5.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5、7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無異議,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6、8、9的真實性無異議,“宇航95”輪并未超載,浮態正常,滿足船舶載重線要求,船舶處于適航狀態,事發時重慶二灘水位6.8米,事故發生地水位約8米,每年6月1日至9月1日期間為洪水汛期,重慶6米以上的水位皆為洪水水位,船長雖有操作不當,但事故水域頭灘斜流、泡水,力強,紊亂,船舶操作困難,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宇航95”輪并未光船租賃,所有人和經營人均為航宇公司,由航宇公司負責實際經營、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辦理保險,謝光榮詢問筆錄前后矛盾,應以水上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為準,羅貴兵、王道榮、陳煉華詢問筆錄中關于船舶光租事宜未經海事行政機關進行光租登記并最終認定,其陳述不實可能系為了規避自身責任,陳煉華詢問筆錄證明“宇航95”輪載重線未經涂改,進港、出港簽證詳細信息均不是涉案事故航次簽證,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謝光榮、陳知明、張國中、毛遠亮詢問筆錄部分陳述不一致系正常現象,各船員分工不同,對于不熟悉的內容并不確切了解,海事行政機關已經查明船長謝光榮事發時在船;6.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10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該份證據系復印件,且系在2016年4月作出,“宇航95”輪投保時間系2015年7月19日,可能是航宇公司其他船舶的投保聲明;7.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1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可證明內容,修理核定清單系某保險公司自行制作,類似單方陳述,沒有修理廠家或者航宇公司確認,修復單價過低,修復項目不全;8.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12中的2014年“宇航95”輪投保單沒有航宇公司簽章,真實性不予認可,2015年“宇航95”輪投保單不予認可,對“宇航69”輪、“宇航86”輪、“宇航99”輪相關保險資料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與本案無關,不認可某保險公司證明目的。
本院查明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航宇公司提交的證據1中的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簿與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3中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簿相同,雙方提交的該兩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2.航宇公司提交的證據4(打撈工程合同、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欠條)、5(兩份函件)、6、7、9、10、14均系原件,其中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海事事故簽證、水位信息系網頁打印件系航宇公司庭后補充提交原件供本院核對,水位信息網頁打印件已加蓋重慶巴南海事處公章,能夠證明證據來源,前述證據4、5、6、7、9、10、14能夠相互印證,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3.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2中的重慶巴南海事處事故證明系復印件,該證據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部分,本院予以認定;4.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3中船舶險事故現場查勘記錄、船舶保險出險通知書、2016年7月6日謝光榮詢問筆錄、證據4謝光榮詢問筆錄均為某保險公司調查制作,謝光榮未出庭接受質詢,相關事實與海事行政機關認定相符的,本院予以認定;5.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10投保人聲明系復印件,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定;6.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12中的2016年度“宇航96”輪、“宇航86”輪、“宇航99”輪各自的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投保單、投保人聲明和沿海內河船舶保險保險單與涉案船舶“宇航95”輪無關,2014年度“宇航95”輪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投保單及沿海內河船舶保險保險單與訴爭事故時間無關,均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7.雙方對對方提交的其他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涉及本案保險范圍、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船舶拆解、損失賠償等爭議焦點,對于存在相互矛盾的陳述或者記錄,本院以海事行政機關調查結論書認定的事實、原因與結論為準,能否達到當事人各自的證明目的,本院將綜合全案證據于下文評判。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7月15日,重慶海事局頒發的“宇航95”輪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記載,該輪為鋼質散貨船,非共有船舶,船舶所有人系航宇公司,船舶長度從55.20變更為69.60,型寬從9.60變更為12.00,型深從3.00變更為4.10。重慶市船舶檢驗局頒發的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簿記載,該輪經營人系航宇公司,改建日期2013年7月1日,航區B級,急流航段J2,滿載吃水3.350米,參考載貨量1618噸。該輪于2016年6月29日在重慶港進行了中間檢驗,處于適航狀態。
2015年7月17日,航宇公司為“宇航95”輪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內河船舶一切險、附加船東對船員責任保險,交納保費21120.08元。某保險公司于同日簽發沿海內河船舶保險保險單,并開具保險費專用發票。保單記載“宇航95”輪主險保額為266.64萬元,保險期限為2015年7月19日0時起至2016年7月18日24時止。特別約定主險每次保險事故的免賠額為5000元,免賠率為10%,兩者取高者為準,本保險執行某保險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因超載、超航區、違規的夜航、霧航以及其他未經海事部門許可的航行導致的事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2016年7月4日約00:50,“宇航95”輪上檔靠泊重慶江津支坪唐坊碼頭施工船“旭江77”右舷,由貨艙尾部向前部進行卵石受載作業。至當日約04:30受載完畢,貨艙內卵石呈堆狀,共6大堆,間隔有小堆,堆形略呈錐狀。受載完畢后,該輪備車、解纜,移泊至“旭江77”右前方用船艏插桿停泊。約05:10,船長謝光榮到駕駛室按備車鈴通知機艙備車;05:20,機艙回鈴后,即用高頻通知船艏水手起插桿,用雙倒車(慢車500轉/分)、正舵離泊,計劃開往嘉陵江漢渝路中渡口碼頭卸載。當船退至“津洲696”(靠泊“旭江77”右舷裝載作業)右后方約30米處時,左慢進車、右停車,右滿舵,向右轉向;當船艏調向打銅街紅浮時,用雙慢進車、正舵,隨后雙加車至650轉/分,約半分鐘后,加車至750轉/分,航速約12千米/小時;當船行駛至駕駛室平中三壩腦(港池開挖通道外口,港池通道與主航道走向夾角約90度)時,航速約13千米/小時,用雙慢車,右舵20度轉向,船艏快速右轉并接近河心主流及頭灘外側泡水,船長謝光榮見船艏右轉太快,將舵回至右舵10度。約05:36,“宇航95”輪船艏達河心主流及頭灘外側泡水,受流水沖擊,船舶開始向左舷傾斜,該輪隨即回舵至正舵,雙停車,貨艙前部卵石向左側一側垮堆,左傾加劇,約10秒后,該輪向左舷一側翻覆,船長謝光榮在駕駛室高聲呼叫船員跳水逃生,隨后7名船員全部落水。約05:41,“宇航95”輪船艏下漂,擱置于大中壩腦(約715.8公里)。至18:00,共救起3人,另外4人下落不明,“宇航95”輪成功定位于航道外水域。
2016年7月4日約08:01,航宇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報告“宇航95”輪出險。
2016年7月9日,航宇公司與打撈公司簽訂“宇航95”輪救助打撈工程合同,約定航宇公司委托打撈公司在長江上游銅罐驛頭灘水域對“宇航95”輪進行救助打撈施工作業,總工期為10個晴好工作日,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總費用81萬元,航宇公司在簽訂合同后支付訂金10萬元,“宇航95”輪打撈出水后,余款71萬元在2016年9月15日前結清。全部費用匯入打撈公司指定賬戶,打撈公司出具保險公司認可的收款憑證。2017年1月17日,航宇公司向打撈公司指定的劉毅萬轉賬30萬元。2017年4月15日,打撈公司出具收據,載明收到航宇公司支付的施救搶險及打撈費81萬元,收款方式為現金及轉賬。2017年10月18日,航宇公司陳煉華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打撈公司“宇航95”輪打撈救助費26萬元,欠條左下方擔保人汪XX簽名。
2016年7月10日,“宇航95”輪被扶正。7月11日,該輪被打撈出水。7月12日,該輪被拖至重慶江津支坪內浩岸邊停泊,打撈工作結束。
2016年7月28日10:42至11:10,水上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記載,勘查地點為重慶雙溪溝,船體水線以上無破損。“宇航95”輪船長謝光榮現場指認,事發時船舶裝載完畢后,船舶中部左右舷吃水線在水尺標志3.1米處。
2016年10月10日,重慶海事局出具海事事故簽證載明,2016年7月4日約05:40,航宇公司所屬“宇航95”輪裝載卵石約長江××××銅街員7人,航行至長江重慶江津打銅街水域發生事故,導致該輪翻覆沉沒、7名船員全部落水,其中3人獲救、4人死亡。經海事管理機構調查,確認該事故為單方責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系當班船長對事發水域因洪水引發的水勢流態變化及其危害估計不足,操作不當造成。
2017年3月29日,重慶海事局作出水上交重慶江津××銅街水域(××航道里程約716.1域(長江上游航道里程約716.1公里,右岸),事故時間為2016年7月4日約05:36,事故種類為沉沒,“宇航95”輪船長對事發水域的水勢流態不熟悉,操作不當是導致該輪翻沉的直接原因,航宇公司未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對船員安全業務技能培訓和指導不夠,是此次事故的間接原因,事發水域水勢流態復雜是此次事故的客觀原因。重慶海事局認定此次事故是“宇航95”輪當班船長對事發水域水勢流態不熟悉,操作不當導致的單方責任事故。
2017年3月30日,重慶海事局就《重慶江津“7·4”“宇航95”輪沉沒事故調查報告》向長江海事局呈報報告,報告記載“宇航95”輪所持船舶證書齊全有效,滿足適航性能要求。事發時,“宇航95”輪船長謝光榮、輪機長陳知明等7名船員在船,值班人員具備相應任職資格。該輪裝載卵石約1600噸,船舶干舷約780毫米,船舶浮態正常,滿足船舶載重線重慶××事處××隊輪在重慶巴南海事處白沙沱執法大隊辦理了進出港簽證,目的港為重慶。事發當日,二灘水位6.8米,退;朱沱水位6.02米,漲。2016年7月4日03至07時,重慶江津支坪地區為多云天氣,事發時事發水域能見度良好。事發水域航道微彎,頭灘石盤伸出較開,大中壩內浩過流成江心洲,中三壩壩翅伸出較開。主流受頭灘阻擋后移出沿河心下;頭灘有斜流、泡水,力強,流態紊亂。打銅街以下水流平緩,粹魚浩分流,大中壩腦水勢內拖。事發時,該水域航道標志齊全,無其他船舶航行,通航秩序良好。
2017年8月27日,航宇公司出具請求并催告立即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函,載明航宇公司投保情況及事故發生簡要經過,事故發生后在某保險公司主導下,航宇公司與打撈公司簽訂“宇航95”輪救助打撈工程合同,約定施救費81萬元,打撈公司將該輪打撈出水。某保險公司既未對“宇航95”輪予以定損核賠,也未向航宇公司支付任何保險賠償金,“宇航95”輪無法修復,至今停泊岸邊。航宇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前支付全部保險賠償金,否則航宇公司將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順豐快遞詳情單查詢,該函于2017年8月29日被某保險公司簽收。2017年9月18日,航宇公司出具關于補充提供理賠資料和再次要求予以立即賠償的專函,載明事故發生后航宇公司已經提交全套保險理賠資料,2017年8月向某保險公司去函未獲答復,故再次向某保險公司提交書面理賠資料一套,要求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前給予足額保險賠償。根據順豐快遞詳情單查詢,該函于2017年9月19日被某保險公司簽收。
2017年10月18日,依據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評估公司受航宇公司委托作出“宇航95號”自卸砂船修復費用評估項目評估報告,結論為“宇航95”輪自卸砂船因事故沉船毀損需保險理賠所發生修復費用在評估基準日2017年10月9日的市場價值為156.15萬元。2017年10月30日,評估公司向航宇公司開具金額為3.5萬元的重慶增值稅普通發票,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為評估費。次日,航宇公司通過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向評估公司轉賬付款3.5萬元,備注“宇航95”輪評估費。
2017年11月6日,航宇公司與重慶市合川區華海造船廠簽訂船舶拆解合同,按原交通部、財政部及八省二市聯合發布的《推進長江干線船型標準化實施方案》有關規定,經重慶市港航管理局審批,“宇航95”輪按有關程序在指定停泊區域進行上墩拆解。2017年12月5日,“宇航95”輪船舶拆解改造完工報告書經重慶市合川港航管理處確認。2017年12月20日,該輪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在重慶海事局注銷登記。2017年12月22日,該輪內河重慶市××檢驗局、重慶市運輸證在重慶市船舶檢驗局、重慶市港航管理局注銷登記。
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內河船舶船長駕駛員培訓統編教材《航道與引航》1999年10月第1版,“泡水”解釋為由水底向水面翻涌,中心隆起,四散奔流,狀如沸水的水流稱泡水。它是因高速底流受水下障礙物或岸壁的阻擋,或受另一股不同流速、流向的水流所阻,或由于過水斷面急驟變化等原因而急劇降速增壓,形成高壓水流,沖向水面而造成的。它的強弱,隨流速的大小,降速的緩急而定;流速大,降速急則泡水的強度也大,故強大的泡水多出現在山區河流,尤以急流灘和洪水期的峽谷段更甚。泡水能使船舶偏離正常航線發生側傾等而導致事故。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船舶沉沒引起的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根據認定的案件事實以及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歸納為:一、關于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的效力問題,以及本案保險合同的組成;二、本案是否屬于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是否享有免賠的權利;三、某保險公司對于航宇公司遭受的損失是否應予以賠付,若應賠付,如何確定賠償金額。
一、關于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的效力問題,以及本案保險合同的組成
涉案保險合同本應由投保單、保險單與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等保險文件共同組成,但因涉案投保單、保險單均僅在正面提到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既沒有證明已將該保險條款單獨交由航宇公司簽章確認并予以釋明,又未證明已將該保險條款印制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背面并在正面醒目提醒航宇公司注意,本院由此認定某保險公司未向航宇公司履行充分釋明有關免除責任條款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保險船舶系“宇航95”輪,航宇公司系投保人、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系保險人,雙方形成的保險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涉案保險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與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中最基本的條款共同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其他年度“宇航95”輪投保單、保險單和事發年度其他船舶的投保單、投保人聲明及保險單,均不足以證明本案“宇航95”輪事發年度的保險條款已經交與航宇公司,并予以提示和充分說明,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二、本案是否屬于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是否享有免賠的權利
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第二條約定,本保險一切險承保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地震、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及其災害或事故引起的傾覆、沉沒等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列明的責任和費用。“宇航95”輪因洪水引起的傾覆、沉沒造成的部分損失,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一切險風險,本案屬于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不享有免賠的權利,理由如下:
第一,重慶海事局出具的海事事故簽證載明事故直接原因系當班船長對事發水域因洪水引發的水勢流態變化及其危害估計不足,操作不當造成,海事行政機關已經認定存在洪水,重慶海事局作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與海事事故簽證亦并不沖突,對事故原因均進行了分析與認定,可以認定本案事故系船長面對洪水水勢流態變化操作不當而造成。
第二,長江海事局《長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盤船舶分道航行規則(試行)》第十八條第九項規定,汛期,是指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本案事故發生在2016年7月4日,屬于該航行規則規定的汛期,重慶海事局認定事故水域“頭灘有斜流、泡水,力強,流態紊亂”,與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航道與引航》中“泡水”相關概念吻合,因高速底流受水下障礙物或岸壁的阻擋,或受另一股不同流速、流向的水流所阻,或由于過水斷面急驟變化等原因而急劇降速增壓,形成高壓水流,沖向水面而造成泡水,本案屬于洪水引發泡水,船長操作不當,使船舶偏離正常航線發生側傾而導致事故。航宇公司對“宇航95”輪遭遇洪水、泡水已履行相應的證明責任,而某保險公司并未提出有力的反證,本院認定本案屬于一切險列明的風險。
第三,前文已經論述,因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中最基本的條款系涉案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保險條款中的除外責任等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均非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均不產生法律效力,故某保險公司認為其享有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中約定的除外責任等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即使認定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中除外責任等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于本案全部有效,某保險公司認為涉案事故是因船長對事發水域水勢不熟悉而引發,但此僅僅是重慶海事局作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認定的部分事故原因,不屬于前述保險條款載明的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長)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不屬于保險人除外責任,換句話說,船長對事發水域因洪水、泡水等水勢不熟悉而操作不當引發的“宇航95”輪傾覆、沉沒,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第五,即使認定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中除外責任等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于本案全部有效,某保險公司認為依據從重慶海事局調取的相關船員的詢問筆錄,“宇航95”輪存在超載而不適航,船舶存在租賃,載重線存在涂改等情況,某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但是,船舶超載與否需要考慮實際裝載貨物量是否超出參考載貨量,還應當根據船舶航行季節和區域,從船舶實際吃水狀況,確定有無超出核定載重線。“宇航95”輪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簿記載滿載吃水線為3.35米,參考載貨量為1618噸。水上交通事故重慶××唐坊“宇航95”輪在重慶江津支坪唐坊碼頭裝載完卵石時,船舶中部左右舷吃水線在水尺標志3.1米處。重慶海事局在《重慶江津“7·4”“宇航95”輪沉沒事故調查報告》中已經明確該輪所持船舶證書齊全有效,滿足適航性能要求,裝載卵石約1600噸,船舶干舷約780毫米,船舶浮態正常,滿足船舶載重線要求。故“宇航95”輪從重慶江津支坪開航時并不存在不適航情形,海事行政機關經調查未確定“宇航95”輪存在租賃或者認定租賃系造成事故原因,而是認定船舶適航,浮態正常,滿足船舶載重線要求,航宇公司對船員安全業務技能培訓和指導不夠,某保險公司相關抗辯缺乏更加有力的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三、某保險公司對于航宇公司遭受的損失是否應予以賠付,若應賠付,如何確定賠償金額
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宇航95”輪因洪水引起的傾覆、沉沒造成的部分損失,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一切險風險,本案屬于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不享有免賠的權利,航宇公司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
關于“宇航95”輪修復費用。中國船級社作為交通部直屬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是國家的船舶技術檢驗機構,故中國船級社實業公司重慶分公司對“宇航95”輪作出的船舶技術狀態評估報告客觀、權威、合法,具有重要參考價值。評估公司進而以該船舶技術狀態評估報告為基礎,認為“宇航95”輪因事故沉船毀損需保險理賠所發生修復費用在評估基準日2017年10月9日的市場價值為156.15萬元,對航宇公司訴請的修復費用本院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僅以評估系航宇公司單方委托為由,不認可評估報告的真實性、關聯性,本院對該抗辯不予支持。一方面,航宇公司已完成其舉證責任證明修復損失,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船舶險修理核定清單系其自己制作,未經航宇公司認可,亦未經修理方或者評估公司認定,在某保險公司未充分提交證據反駁船舶損失的情形下,本院依法認定“宇航95”輪修復費為156.15萬元;另一方面,2016年7月4日“宇航95”輪出險后,船舶一直停泊岸邊,航宇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9月18日多次請求某保險公司定損核賠,但某保險公司遲遲不核損定損,直至2017年11月6日,航宇公司將“宇航95”輪開始按有關程序在指定停泊區域進行上墩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某保險公司不及時核定損失違反保險法上述規定,對于“宇航95”輪拆解后其無法再行評估損失的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
關于打撈費與評估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航宇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的打撈費和評估費,屬于保險法前述規定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認為,打撈費索賠依據不足,且未實際支付,但自2016年7月4日事故發生后,尤其是船舶打撈期間,某保險公司全程參與,如果對該筆費用的發生不予認可,某保險公司至少應當在打撈合同簽訂前后作出相應意思表示,并協助航宇公司尋找更加理想的報價以盡快打撈船舶,某保險公司以事先未參與打撈,未認定打撈費為由否定打撈費用的合理性,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同時,考慮到打撈合同已經簽訂,打撈費已經足夠明確,從避免訴累的角度出發,即使有部分打撈費用沒有及時支付,也不影響認定航宇公司相應損失發生的必然性。因某保險公司不及時核損、定損,航宇公司自行委托評估公司評估損失,產生的評估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航宇公司所有的“宇航95”輪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財產損失客觀存在,包括打撈費、船舶修復損失等,該損失既不因航宇公司決定實際修理或不修理船舶而發生變化,也不因航宇公司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拆解船舶接受補貼而變化,本案屬于保險事故,在航宇公司已經證明修復費、打撈費等損失實際存在的情形下,保險作為補償損失的一種手段與方法,某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和保險法規定及時理賠。涉案船舶訴爭的保險期限為自2015年7月19日0時起至2016年7月18日24時止,在該輪并未因保險事故發生全損的前提下,航宇公司有權自主決定在該保險期限屆滿后于2017年11月6日按照《推進長江干線船型標準化實施方案》拆解船舶,并接受國家補貼,航宇公司獲得行政補貼與本案民事訴訟無關,船舶殘值與某保險公司無關,船舶拆解不加重某保險公司本應承擔的責任,某保險公司應自行承擔未及時核損定損的后果。
關于免賠金額。涉案“宇航95”輪保險單正面約定免賠額為5000元,免賠率為10%,兩者取其高者。按照免賠率10%計算,某保險公司的免賠金額為240650元[(156.15萬元+81萬元+3.5萬元)×10%],高于5000元,則某保險公司應當向航宇公司賠償216585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未及時給付保險金給航宇公司造成利息損失,應當予以賠償。航宇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某保險公司報告出險,先后于2017年8月27日、9月18日分別要求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9月5日、9月22日前支付全部保險賠償款,該快遞分別于2017年8月29日、9月19日被某保險公司簽收,某保險公司既未發出書面拒絕賠償通知,也未在函件通知的日期內予以理賠,故本院支持利息損失應以216585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至遲自2017年10月29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綜上所述,本案保險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與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中最基本的條款共同組成,“宇航95”輪因洪水引起的傾覆、沉沒造成的部分損失,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一切險風險,本案屬于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不享有免賠的權利,航宇公司因事故造成的船舶打撈費、修復費、評估費等損失,在扣除保險單約定的免賠額后,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重慶航宇船務有限公司給付保險金2165850元及利息(利息以216585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自2017年10月29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重慶航宇船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052元,由原告重慶航宇船務有限公司負擔260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344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孔令剛 審 判 員 熊 靖 人民陪審員 任 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書 記 員 李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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