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溫嶺市(肖村路口)東三樓。
負責人:顏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昝XX,北京市和景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X乙,該支公司職員。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
法定代表人:王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X,該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王X丙,該公司職工。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西天龍海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415號
法定代表人:陳XX。
審理經過
再審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二航局),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西天龍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龍公司)船舶觸碰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鄂民四終字第000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再審申請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昝XX、王X乙,被申請人中交二航局委托代理人馬X、王X丙到庭參加訴訟。一審被告天龍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交二航局向武漢海事法院起訴稱:2011年6月6日,天龍公司所屬的“天龍18”輪在航行中失去控制,與中交二航局正在施工建設的江都海螺水泥碼頭(以下簡稱海螺碼頭)發生觸碰,造成部分設施及設備損壞或沉入江中,碼頭施工被迫中斷。該起事故造成中交二航局各項損失人民幣約2600萬元。“天龍18”輪由第三人某保險公司承保船舶險,該起觸碰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其與天龍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直接向中交二航局賠償保險金。為此,請求法院判令天龍公司賠償其直接損失17261809元、間接損失5278720元,合計22540529元,第三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直接向中交二航局賠償保險金,財產保全申請費、案件受理費和鑒定費由天龍公司和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查明
武漢海事法院審理查明:
2010年11月17日,中交二航局與案外人簽訂《江都海螺專用碼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揚州港江都港區前進作業區海螺水泥碼頭工程,工程地點為江蘇省江都市經濟開發區沿江工業園區,工程承包范圍為碼頭及附屬工程等。2010年11月,中交二航局依據合同約定,開始海螺碼頭的施工建設。
天龍公司所屬的“天龍18”輪從秦皇島裝載煤炭開航,駛往鎮江大港。2011年6月6日1428時許,該輪航經長江口岸直水道#89黑浮下游附近水域時,因船舶發電機故障,導致船舶失電,主機、舵機失靈,船舶失去控制。當日1432時許,該輪船艏觸碰海螺碼頭,造成該碼頭多處排樁基局部坍塌、移位等。涉案事故發生時,該碼頭樁基工程和下橫梁工程全部完成,部分縱梁、軌道梁預制安裝完成,部分上橫梁施工完成。對該起觸碰事故,海事管理機構經調查認為:(1)“天龍18”輪船舶失電,主機、舵機失靈,失控后船員應急處置不力,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體現在兩個方面:①該輪在本航次進江航行過程中,采用了#1發電機并電運轉、#2和#3發電機備用的運轉模式,并將船舶主配電系統、應急發電機轉換開關均設置為手動狀態,致使#1發電機自動停車后,#2和#3發電機以及應急發電機無法自動啟動并恢復供電,從而導致全船失電,主機、舵機失靈,船舶在余速和右舵角的作用下,向右岸碼頭偏轉失控。②該輪在失電情況下,機艙人員未能盡快恢復供電,甲板部人員也未能立即在船頭拋錨制動,應急處置準備不充分。(2)“天龍18”輪安全管理不善,未按規定落實相關安全措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間接原因。該輪既未按照船上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及時做好關鍵性設備的檢查和維護工作,也未遵守海事主管機關發布的有關海輪進江航行安全通告要求,對主輔機、舵機、應急電源燈關鍵性設備進行認真自查,且該輪進江航行私自聘用內河船員引航也不符合長江引航規定,這些安全管理上的缺陷間接導致了涉案事故的發生。海事管理機構綜合上述因素,認定“天龍18”輪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天龍18”輪于2010年7月31日建成,總噸位為15953噸,屬適合航行沿海及內河的海船。該輪由某保險公司承保。2011年5月5日,某保險公司簽發編號為21214004902043100002的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單。該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天龍公司,保險船舶“天龍18”輪,主險險別沿海、內河船舶保險一切險,另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觸碰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億元,保險期間自2011年5月9日中午12時起至2012年5月9日中午12時止。該保單另特別約定:適用《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10萬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全損免賠10%;本保單主條款中關于全損免賠的規定不適用于本保單。
經一審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評定,海螺碼頭被觸碰造成直接損失17261809元,間接損失5278720元。
2011年6月13日,中交二航局向一審法院提出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請求扣押“天龍18”輪。一審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武海法保字第7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中交二航局的申請。該裁定已執行。中交二航局為申請扣押船舶繳納了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船舶觸碰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中交二航局負責海螺碼頭施工及照管工作,在此期間,該碼頭遭受損失或損害除不可抗力外,責任均由中交二航局承擔,對相關方的索賠也由其負責。因此,中交二航局就涉案觸碰事故造成海螺碼頭的相關損失具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其以侵權之訴主張民事賠償,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天龍18”輪航行經過海螺碼頭附近水域時,在船舶失電,主機、舵機失靈的情況下,船員應急處置不力,是導致本起觸碰事故的直接原因,屬船員的駕駛過失。再則,該輪疏于管理,未按照規定落實安全措施,以致在面臨觸碰緊迫局面時,不能采取有效的避碰措施,是導致本起觸碰事故的間接原因,屬船員的管船過失。天龍公司未提供足以反駁海事管理機構調查結論的證據,故采納海事管理機構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即“天龍18”輪應當承擔涉案事故的全部責任,天龍公司作為“天龍18”輪的所有人和經營人,應對該輪過失行為負責。
中交二航局主張涉案觸碰事故遭受的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兩個方面的損失。關于直接損失,主要包括受損結構修復工程費用和現場設備及周轉施工材料損失費用,該部分的金額為17261809元。其中“航工404”拖輪修理費95000元,由于中交二航局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系該拖輪的權利人,故該項費用損失應從上述直接損失中扣除。中交二航局主張的鑒定費損失,評估機構已將其列入直接損失,故不另行保護。關于間接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第五條,船舶觸碰造成設施損害的賠償包括設施的修復費用和修復之前所產生的合理的收益損失,因此,船舶觸碰案件的間接損失應當僅指預期收益損失。中交二航局主張的工人誤工損失及業主罰款損失均不屬于預期收益的范疇,且依照該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工人誤工損失已經計入清單報價單價內或綜合費率中,不應另行主張;業主罰款亦未實際發生,故對于中交二航局主張的間接損失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
“天龍18”輪為適于航行沿海航區的海船,對該輪營運中發生海損事故引起的賠償請求,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限制性債權,其所有人即天龍公司可以根據該條款規定主張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因無證據證明該起觸碰事故造成中交二航局的損失,系責任人即天龍公司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故天龍公司可以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根據交通部《關于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天龍18”輪的海事賠償責任限額應當按照《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賠償限額的50%計算,即1373825.5特別提款權,按照2013年4月15日(判決之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公布的特別提款權與人民幣兌換率(1特別提款權=人民幣9.413180元)折算人民幣為12932066.7元,以及從事故發生之日(2011年6月6日)至一審法院判決之日(2013年4月15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1531063.2元。因此,天龍公司對該起觸碰事故引起海事賠償請求的責任限額為14463129.9元。
天龍公司所屬的“天龍18”輪由某保險公司承保。某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及其所附的《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構成保險合同,該合同系當事人遵循公平原則協商一致訂立,沒有違背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生效,雙方應受該保險合同約束。“天龍18”輪發生觸碰海螺碼頭的事故,屬于上述保險條款列明的“一切險”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作為“天龍18”輪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上述保險條款的約定,對被保險人即天龍公司在該起觸碰事故中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予以保險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對天龍公司造成中交二航局的損害,可以根據中交二航局的請求直接向其賠償保險金,但賠償范圍限于中交二航局因“天龍18”輪觸碰事故遭受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因天龍公司可以限制賠償責任,對該海事賠償請求承擔責任的保險人即某保險公司,亦有權依照《海商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享受相同的賠償責任限制。
涉案保單未載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即“天龍18”輪保險為不定值保險。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的規定,在不定值保險情況下,保險人對保險船舶損失賠償要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船舶實際價值為計算標準。換言之,本案被保險人即天龍公司承擔觸碰責任,根據《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第二條“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航標,致使上述物體發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規定,保險船舶因發生觸碰事故導致第三者損失的,保險人進行賠償亦應比照此規定計算賠償。因本案庭審結束前,某保險公司未與天龍公司共同核定“天龍18”輪發生觸碰事故時的實際價值,故從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角度出發,視“天龍18”輪發生事故時的實際價值等于其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并以此作為某保險公司賠償第三者即中交二航局因該起觸碰事故產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的計算標準。
關于保險免賠額的問題。上述《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約定“保險人對每次賠款均按保險單中的約定扣除免賠額(全損、碰撞、觸碰責任除外)”,且本案保單僅特別約定“本保單主條款中關于全損免賠的規定不適用于本保單”。因本案被保險人即天龍公司所負擔的賠償責任為觸碰責任,故某保險公司對中交二航局進行保險賠償不應扣除特別約定的免賠金額。
綜上,天龍公司應賠償中交二航局的直接損失和費用為17166809元,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應當對天龍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進行保險賠償,即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中交二航局保險金17166809元,據此,天龍公司不需再向中交二航局進行賠償。鑒于某保險公司與天龍公司享受相同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故某保險公司賠償的保險金為14463129.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海商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賠償中交二航局保險金14463129.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二、駁回中交二航務局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4503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15950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21477元,中交二航局負擔33026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民事判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判決錯誤認定涉案事故遭受的直接損失。某保險公司被一審法院追加為第三人之前,長江航運規劃設計院(以下簡稱長航設計院)已經出具《評估鑒定書》,某保險公司只能被動接收評估報告。從程序方面來看,長航設計院及評估人員不在法院編制的評估、拍賣機構名冊上,不具備相應鑒定資格證書。一審法院并沒有采取公開隨機的方式選定評估機構,沒有通知各方當事人到場選定評估機構;從實體方面來看,涉及修復工程費用的單價沒有事實依據,部分預估的損失并沒有實際發生。鑒于碼頭的修復工程已經結束,中交二航局應提供相應的合同和支付憑證來證明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評估鑒定費也被列為事故直接損失,違反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所舉證的《保險公估報告》能夠反映實際情況,且公估人員出庭接受質詢,應當予以采信。(二)一審判決錯誤認定中交二航局可以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直接主張保險賠償金。某保險公司認為該條款僅針對“有名”的責任保險,而非涉案的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涉案的保險標的物是船舶,屬于財產險而非責任險,即便保單中規定碰撞責任,無法認定該險種屬于責任險。本案不存在適用《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天龍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的金額在本案中并沒有確定,天龍公司并沒有請求某保險公司直接向中交二航局予以賠償,或天龍公司怠于請求賠償的情況。一審法院將船舶觸碰糾紛和保險合同糾紛一并作出審理,違背同一訴訟程序中不應審理不同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基本原則。(三)一審判決錯誤的計算涉案船舶的海事賠償責任限額。根據《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和交通部的相關規定,并沒有規定海事賠償責任限額需要加上利息,即便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應該先認定某保險公司承擔責任限額為1373825.50特別提款權,再另項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上述責任限額的利息。(四)一審判決一方面認定涉案船舶為不定值保險,一方面又認定某保險公司與天龍公司未核定涉案船舶在發生觸碰事故時的價值,直接核定發生事故時的船舶實際價值等于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某保險公司沒有義務就保險合同項下的法律關系所需承擔的義務向天龍公司提出抗辯。(五)根據涉案保單條款,“天龍18”輪觸碰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屬于保單除外責任。根據揚州海事局出具的《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觸碰事故的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船舶失電,主機、舵機失靈、船舶失控,船上人員應急處置不力。某保險公司認為涉案船舶私自聘用內河船員引航以及船員的過錯行為造成船舶不適航,導致事故發生。根據保單《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第三條規定,某保險公司不應向天龍公司賠償。(六)即便某保險公司對涉案損失需要承擔保險責任,一審判決應當扣除保單約定的免賠額。涉案保單特別約定10%的免賠率,雖然保單條款第十一條規定觸碰責任不適用免賠額的約定,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保單特別約定的效力優于合同一般條款,那么涉案損失應當相應的扣減免賠額。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中交二航局對某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費由中交二航局與天龍公司承擔。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中交二航局二審辯稱:認可某保險公司關于鑒定費用不應列為事故損失范疇的上訴意見,其余的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予以駁回。(一)本案的鑒定由中交二航局申請,一審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機構具有相應的評估資質,某保險公司也派人到現場予以查勘,保障了其參與權,鑒定結果是客觀公正的。(二)一審法院適用《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是正確的。某保險公司對上述法律條文的理解有失偏頗。(三)天龍公司沒有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但其應當承擔相應的利息,相關的司法解釋有規定。(四)某保險公司委托公估機構對事故損失予以評估,實際上其認可對事故的賠償責任,應遵循最大誠信原則。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天龍公司未出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答辯意見。
二審法院查明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
二審法院認為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包括:某保險公司的責任;長航設計院出具的評估報告的效力;免賠條款的效力和責任限額的利息。
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根據《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第二條關于“一切險”的規定,“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航標,致使上述物體發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即“沿海、內河船舶保險一切險”并非僅限于船舶本身的“財產險”,還包括船舶觸碰造成賠償損失的“責任險”。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沿海、內河船舶保險一切險”不屬于責任險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入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揚州海事局已確認天龍公司在碰撞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而天龍公司在碰撞事故明顯的前提下,并沒有向中交二航局履行任何的賠付責任。雖然天龍公司在碰撞事故發生后,向某保險公司報案,但其并未直接向某保險公司提出賠償碰撞損失的書面請求,在二審程序中亦經過合法傳喚仍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故有理由認定其怠于履行侵權賠償義務,怠于向保險人主張賠償的權利,即符合《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中交二航局可以直接向保險人主張賠償。
根據《海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適航狀態”一般包含三個方面:船舶本身結構堅固、性能良好,能夠抵御合同規定的航次中通常出現的或能夠出現合理遇見的風險;船員合格、足數,船上設備與屬具齊全、完好,供應品配備充足;船舶的貨艙、冷藏艙和其他載貨處所始于并能安全接受、運送和保管預定的貨物。承運人只承擔開航前和開航時的適航責任,而在開航以后發生的船舶不適航就不是承運人的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根據《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認定“天龍18”輪不適航,但該結論書中并沒有明確作出“不適航”的認定。某保險公司并沒有舉證證明“天龍18”輪在開航前或開航時船舶本身結構、性能存在瑕疵,或者船員配員不足,船舶設備或屬具不齊全等,故某保險公司主張對天龍公司享有除外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法釋(2011)21號)第二條“取得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并達到一定資質等級的評估、拍賣機構,可以自愿報名參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評估、拍賣活動。人民法院不再編制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名冊”的規定,一審法院未從評估機構花名冊選定機構,不違反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承認一審法院通知天龍公司參加評估程序時,其委派公估公司參加了現場查勘,故一審法院并沒有剝奪某保險公司知曉和參與鑒定評估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采用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高級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統一實施對外委托”。一審法院采用隨機方式而未公開選定鑒定機構,不違反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在訴訟中并沒有舉證一審法院在選定鑒定機構方面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形,故對一審法院委托長航設計院進行碰撞事故損失的評估,應認定合法有效。
某保險公司認為長航設計院的資格證書僅列明“評估咨詢”,而不具有“檢驗、估價、估損”的資質。根據長航設計院提交的《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該機構具有對港口河海工程、建筑享有“評估咨詢”的資質。某保險公司對“評估咨詢”作狹義的理解,缺乏法律依據。
某保險公司認為,長航設計院的鑒定人員不具備《司法鑒定許可證》和《司法鑒定人執業證》。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趙的決定》第二條“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一)法醫類鑒定;(二)物證類鑒定;(三)聲像資料鑒定;(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的規定,長航設計院進行碰撞事故損失的評估,并不屬于國家規定的對鑒定人員實行登記管理的范疇,故不需鑒定人員出具《司法鑒定許可證》和《司法鑒定人員執業證》。鑒定人員出具了相應的資格證書,在某保險公司沒有反證予以推翻的前提下,應當認定評估人員具有評估的資質。
某保險公司認為應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為基礎計價,而不是按照評估時2012年3月揚州市材料信息價,故應扣減多計算的工程修復費用3846205.59元。二審法院認為,中交二航局與案外人于2010年11月17日訂立涉案碼頭施工合同,而碰撞事故發生在2011年6月,碰撞事故發生后仍由中交二航局予以修復至2013年,如評估修復費用仍參考合同簽訂時的價格,則沒有考慮到人工和材料費用漲價的客觀情況,顯失公平。某保險公司主張按照訂立施工合同時的價格計算損失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某保險公司主張應扣減《評估報告》中多計工程量1296167元,具體包含:預應軌道梁費用22739元,埋設、拆除鋼護筒582291元,拆除平臺鋼筋砼32349元,平臺結構修復367788元。某保險公司認為預應軌道梁在設計圖紙中沒有,該費用不應發生;而埋設、拆除鋼護筒項沒有施工,兩項費用不應計算;拆除平臺鋼筋砼和平臺結構修復費用過高,應當予以扣減。
長航設計院經過現場查勘,掌握的信息客觀真實。某保險公司關于多計工程量而發生的費用,系其單方面意見,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主張應扣減《評估報告》中的不合理工程費用1254805元,具體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臨時工程費”、“結構受損設計費”、“結構受損監理費”、“招標代理費”、“建設單位管理費”、“第三方咨詢費”、“航工404輪”修復費,某保險公司認為應當予以扣除。長航設計院評估人員在一審出庭接受各方當事人質詢時,明確表示設計費、監理費、管理費等系依據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計算,且一審法院對其中部分不合理的費用(“航工404”輪9.5萬元修復費)予以扣除。某保險公司關于不合理工程費應當予以扣除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關于保單約定免賠率10%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和法律規定,保險單中的免賠率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該條款并非當然有效。就涉案《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單》來看,特別約定事項載明“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10萬元或損失金額10%,兩者以高者為準”,該內容并沒有以加粗或加黑的方式而足以引起天龍公司的注意,某保險公司亦未舉證其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天龍公司作出明確說明,故該免賠率的約定無效。同時,根據《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約定“保險人對每次賠款均按保單中的約定扣除免賠額(全損、碰撞、觸碰責任除外)”,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受該條款的約束。故某保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時,不能扣除10%的免賠。
關于海事賠償責任限額的利息。某保險公司認為,一審判決天龍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是1373825.50特別提款權并承擔事故發生之日至一審判決之日的利息,而根據相關生效的民事判決,其不應承擔利息;天龍公司在本案中并沒有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僅在一審訴訟中提出享有海事賠賠償責任限額的抗辯。某保險公司一方面主張“天龍18”輪享有海事責任限額的抗辯,另一方面將賠償責任限額與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完全割裂分開,上述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海事賠償責任限額和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至基金設立之日止的利息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數額。既然天龍公司在訴訟中主張其享有賠償責任限額,那么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承擔事故發生之日起至基金設立之日止的利息。
此外,某保險公司認為“天龍18”輪在碰撞事故發生時的價值沒有查實,如實際價值遠高于保險金額,則涉案保險為不足額保險,那么應當按照保險金額與實際價值的比例計算其向天龍公司賠付的金額。某保險公司應對上述主張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鑒于某保險公司并沒有舉證證明事故發生時保險船舶的實際價值,一審法院從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角度,可以認定發生觸碰事故時的船舶實際價值等于保險金額。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5950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再審申請人稱
某保險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將某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破壞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1.天龍公司與中交二航局之間系損害賠償侵權糾紛,而天龍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是保險合同糾紛,二者在管轄、歸責原則、法律適用、賠償范圍上完全不同,根本不適宜在一個案件中合并解決。2.除強制責任保險和法律明文規定之外,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責任保險的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險人主張權利。3.錯誤適用《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該條未規定保險人必須向第三者賠償。本案保險責任尚未確定、也不存在被保險人怠于索賠的情形。(二)長航設計院作出的《評估鑒定書》不能作為定案依據。1.長航設計院不是人民法院在冊登記的鑒定機構,也沒有報名參加公開選定。2.鑒定機構不具有司法鑒定及工程造價類的鑒定資質,鑒定人員也沒有造價鑒定資格。3.長航設計院同中交二航局和評估標的單位存在明顯利害關系,其評估報告依法不應予以認定。(三)認定損失金額不可信,判令賠償范圍超過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沒有任何法律依據。1.中交二航局自始至終未向法庭出示其承建和事后修復該碼頭所支出的工程費用,在其有能力提供而拒不向法庭提供的情況下,僅僅依據鑒定來確定損失不可信。2.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觸碰險的賠償范圍僅限于“致使上述物體發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判決利息損失也由保險人承擔明顯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四)混淆了絕對免賠、免賠和不計免賠的概念,否定合同明確約定的絕對免賠,適用法律錯誤。
某保險公司請求本院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中交二航局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再審被申請人辯稱
被申請人中交二航局提交意見稱:(一)二審判決某保險公司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無論從保險法規定、基本法律原理還是實體公正而言,均應予以維持。1.本案符合《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情形;2.直接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有利于提高審判效率,保護侵權受害人和投保人的合法權益;3.二審判決將某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就侵權責任人對受害人的抗辯事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抗辯事由均作出審理,確保了實體公正。(二)長航設計院出具的《評估鑒定書》能夠作為本案定案依據。1.一審法院在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選定該機構進行鑒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派人參加了事故現場的查勘,在查勘現場和一審中均未對鑒定機構提出異議。2.某保險公司混淆了司法鑒定與司法評估;3.長航設計院與中交二航局是不同央企的子公司,不存在法定的回避事項。(三)關于通過評估認定費用問題。1.在建工程具有復雜性,修復支出的總費用包含正常施工的費用,不能反映觸碰造成的損失,因此需要進行評估;2.如按照合同約定價格計算損失不能反映修復期間人工和材料費用漲價的客觀情況;3.二審判決計算的利息是天龍公司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根據法律規定應予承擔的利息,而非事故造成的損失的利息,總額并未超出長航設計院對事故直接損失的認定金額。(四)關于10%免賠率問題。1.免賠10%的約定沒有以加粗或加黑的方式足以引起天龍公司的注意,平安保險溫嶺分公司也未舉證其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天龍公司作出明確說明,故該免賠率約定無效;2.涉案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約定,“保險人對每次賠款均按保單中的約定扣除免賠額(全損、碰撞、觸碰責任除外)。綜上,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再審請求。
本院提審期間,天龍公司未提交意見,也未出庭參加訴訟。
某保險公司申請再審時提交了以下材料作為新的證據:1.(2014)京中信內民證字25242、25243號兩份公證書,公證內容分別是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長航設計院網站的部分網頁;2.國家發改委《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適用<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有關條款的通知》;4.《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報名的公告》;5.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委托鑒定機構名單;6.《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辦法(試行)》;7.建設部《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8.中交二航局網站單位簡介頁面打印件;9.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常務理事單位名單。某保險公司提交上述材料,用以證明鑒定機構長航設計院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不具備司法鑒定資質,鑒定機構選定程序存在瑕疵。
本院認為
中交二航局認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在一審中就已存在,不能作為新的證據;證據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其他證據只是復印件,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也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主張的事實。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申請再審期間提交的9份材料,其中材料2、3、6、7均為有關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證據;材料1、4、5、8均打印自相關網站頁面,顯示的發布時間均在本案二審庭審終結前;材料9僅為一份名單打印件,無法確認其來源,某保險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其形成于原審庭審結束后、或在原審中因客觀情況無法提供。綜上,某保險公司申請再審時提交的9份材料均不屬于新的證據,本院不予采納。
一、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有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此外另查明:2012年11月28日中交二航局向一審法院提交《追加第三人申請書》,請求追加某保險公司為第三人并判令其在保險合同范圍內向中交二航局承擔賠償責任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2012年12月1日,武漢海事法院通知某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本案是發生在通海可航水域的船舶觸碰損害賠償糾紛,天龍公司所有的“天龍18”輪,失控觸碰了中交二航局正在施工中的碼頭工程,天龍公司是侵權人,中交二航局是被侵權人,某保險公司是“天龍18”輪船舶保險人。本案爭議焦點集中在以下四個問題:(一)一審法院通知某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是否具有法律依據;(二)長航設計院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能否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三)判令某保險公司而非天龍公司向中交二航局承擔賠償責任,適用法律是否錯誤;(四)保險賠償額是否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
(一)一審法院通知某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于2012年12月1日通知某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當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中交二航局與天龍公司之間存在因船舶觸碰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某保險公司作為船舶保險人,天龍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金額的多少,直接關系到某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以及保險賠償金的數額。因此,某保險公司同本案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一審法院通知某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具有法律依據,并無不當。
(二)長航設計院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能否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在本案訴訟期間,人民法院已經不再編制委托評估、拍賣機構名冊。某保險公司以長航設計院未加入人民法院評估機構名冊、不具備鑒定資格的主張,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在當事人未能就評估機構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指定長航設計院就相關損失進行評估,并無不當。
某保險公司主張,長航設計院為涉案工程業主單位多次設計碼頭項目,中交二航局為施工單位,三者之間存在利益關系,長航設計院應當回避。本院認為,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并不必然存在共同利益,存在業務往來也不是鑒定機構應當回避的法定事由。長航設計院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水運行業工程設計甲級資質證書,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頒發的港口河海工程、建筑專業甲級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具有對港口河海工程“評估咨詢”的專業資質。某保險公司一、二審期間也提交了其自行委托保險公估機構出具的公估報告,因公估人員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部分鑒定依據偏離市場行情,一審法院未予采信。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依據長航設計院出具的《評估鑒定書》認定涉案損失并無不當。
(三)判令某保險公司而非天龍公司向中交二航局承擔賠償責任,適用法律是否錯誤。
中交二航局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天龍公司承擔船舶觸碰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因“天龍18”輪船員的駕駛過失和管船過失導致涉案觸碰事故,天龍公司作為涉案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對觸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中交二航局關于判令天龍公司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中交二航局對天龍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糾正。
某保險公司是“天龍18”輪的責任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應對天龍公司在涉案觸碰事故中承擔的賠償責任予以保險賠償。《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系關于責任保險項下保險金給付的一般性規定,并非僅適用于強制責任保險。根據該條第二款之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賠償責任確定的,因被保險人怠于請求保險人給付賠償金的,第三者有權直接向保險人請求其應獲得的賠償。本案某保險公司已經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一、二審法院也已確認天龍公司對中交二航局承擔船舶觸碰損害賠償責任,天龍公司對法院認定的觸碰責任及損失賠償數額并無異議。同時,天龍公司在涉案事故發生后,并未向某保險公司提交索賠申請書,在訴訟時效可能屆滿的情況下也未提起相關訴訟,存在怠于請求保險賠償的情形。一、二審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直接向中交二航局支付保險賠償金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天龍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基于不同法律關系向中交二航局承擔的賠償責任,針對的是中交二航局的同一項損失,屬于不真正連帶責任,其中一方實際履行賠償義務后,另一方的賠償義務即消滅。
(四)保險賠償額是否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
某保險公司主張,一、二審判決沒有扣除免賠額,賠償款中包含直接損失之外的利息損失,不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本院認為,涉案《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單》特別約定事項載明:“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10萬元或損失金額10%,兩者以高者為準”,保險條款第十一條同時約定“保險人對每次賠款均按保單中的約定扣除免賠額(全損、碰撞、觸碰責任除外)”,全損、碰撞、觸碰責任不適用保單約定免賠條款的意思表示明確。前述格式條款與特別約定并不沖突,因此也不存在所謂特別約定優于一般條款的情形。涉案事故即為船舶觸碰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屬于前述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的免賠除外事項之一。一、二審判決不支持某保險公司10%免賠的抗辯主張,符合合同約定。
關于某保險公司所稱判決賠償利息損失超出了保險合同約定的問題。盡管天龍公司在本案中沒有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但從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精神來看,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責任人,其賠償責任包括依法計算的責任限額加上自責任產生之日起的利息。一審判決賠償金額中的利息就是海事賠償責任限額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的利息,而非全部損失的利息。該利息是天龍公司對中交二航局應負的賠償責任,而責任保險正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某保險公司關于上述利息超出保險合同約定范圍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部分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鄂民四終字第00099號民事判決;
二、撤銷武漢海事法院(2011)武海法事字第00057號民事判決;
三、廣西天龍海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賠償金14463129.9元;
四、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向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保險金14463129.9元;
五、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從廣西天龍海運有限公司或某保險公司中的一方獲得賠償后,對另一方的相應債權即消滅;
六、駁回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54503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159503元,由天龍公司負擔121477元,中交二航局負擔3302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950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淑梅 代理審判員 傅曉強 代理審判員 黃西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書 記 員 趙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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