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摘要: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任其林申請訴請財產保全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給車主賈桂雪造成所訴損失。
(一)任其林訴前保全行為錯誤的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訴訟保全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對于申請保全錯誤的判斷,不同于一般侵權案件,不僅要看申請保全人的訴訟請求最終是否得到支持的客觀方面,還有看申請保全行為之初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主觀方面,以及是否有妨礙被保全方訴訟權利行使的情形。
本案交通事故中任其林是無責方、受害方,趙海江是負事故全責方、肇事方,任其林申請保全肇事車輛,是受害人任其林訴訟權利的正當行使。任其林對交通事故肇事人趙海江是否系車輛實際所有人,以及袁偉偉租賃賈桂雪出租車,趙海江又租賃該車從事夜班營運的情況并不知情。
本案保全裁定送達了實際車主賈桂雪,任其林訴前保全行為并未對賈桂雪訴訟權利構成妨害,賈桂雪并未以上述事實和理由提出復議,其怠于行使自己訴訟權利,對可能導致的損失不能歸于任其林。
原判認為“即使賈桂雪申請復議也不能解除對其車輛的保全措施”錯誤;一審判決并非生效判決,認為任其林未上訴,對賈桂雪是否應當賠償做出合理預判,主觀上存在過錯不當。基于上述事實,任其林申請訴前保全肇事車輛并無過失。
(二)賈桂雪訴請損失與保全行為因果關系的判斷。
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應適用過錯原則,構成侵權責任要求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訴請的損失是車輛維修費、拖車費,以及保全期間運營損失。其中車輛維修費及拖車費系交通事故造成,趙海江作為事故全責方,應對事故損失負全責,該損失并非任其林保全行為所造成;關于運營損失,根據已查明的賈桂雪租賃給袁偉偉期限是至2020年11月30日,賈桂雪已基于租賃而獲得收益,則該車租賃期間的運營收益和風險已轉讓給實際租賃人,其不再享有出租車運營收益。
本案保全行為并未妨礙賈桂雪出租車的租賃,僅對出租車正常營運構成妨害,即任其林保全行為與賈桂雪主張的運營損失損失不構成直接因果關系。故其請求的損失均與任其林保全行為無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任其林訴前保全申請不存在錯誤,賈桂雪訴請的損失與任其林保全行為無關。基于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約定,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承保人、大家財險河北公司作為該保險業務的受讓人不承擔本案保險責任。大家財險河北公司上訴請求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冀0591民初114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賈桂雪的訴訟請求。
二、以下為判決書全文
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冀05民終244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中山路**。
負責人:周建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亞偉,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新華區,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賈桂雪,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邢臺市邢臺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龍霞,河北齊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任其林,男,1946年9月18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邢臺市邢臺經濟開發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福濤,邢臺市橋西區昌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大家財險河北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賈桂雪、任其林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冀0591民初1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大家財險河北公司委托代理人曹亞偉、張麗,被上訴人賈桂雪委托代理人梁龍霞,被上訴人任其林委托代理人袁福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大家財險河北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付責任;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應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一般具備三個要件:1、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錯;2、被保全人產生實際損失;3、保全行為和損失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首先,本案保全是基于交通事故引發,任其林是無責一方,且肇事方逃逸,其保全車輛屬正當維權方式。第二,被保全人并無實際損失。生效判決查明賈桂雪與袁偉偉租賃期限至2020年11月30日,保全期限尚在租賃期限。第三,保全行為與損失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一審認為其合同與侵權發生競合,但侵權也是趙海江造成,而非交通事故無責的傷者,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可知,財產保全并不構成侵權,即財產保全申請并無錯誤,更不存在因錯誤造成損失。(二)一審認定有悖于公平原則。保全行為作出后,賈桂雪并未提出復議,其本身存在過錯。按照慣例,發生交通事故,法院依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保全車輛合法有據,至于車輛的真實情況申請人無從知曉,其不申請復議應視為認可財產保全。
賈桂雪庭審辯稱:上訴人因保全錯誤造成的被上訴人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首先,從保全主體看,駕駛人和車主不是同一主體,侵權責任法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與車主不是同一人時,僅在特殊情況下由車主承擔責任。被上訴人在沒有證據證明賈桂雪存在過錯情況下,直接向法院申請查封賈桂雪車輛存在重大過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經一審、二審后,上訴人應對賈桂雪是否承擔責任應當有合理預判,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結束后,并沒有采取解除保全或變更保全方式防止損失擴大,上訴人未盡到合理的審慎審查義務,主觀上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保全錯誤所造成的損失。上訴人所述車輛被保全后賈桂雪沒有申請復議,就認為是對保全行為認可的觀點不能成立,復議是針對執行行為的救濟途徑,該途徑也是賈桂雪的權利,而并非義務。賈桂雪未申請復議,不是上訴人免除保全保險責任的理由。保全發生在車輛承租合同期內,但上訴人的保全行為已經造成賈桂雪所有車輛不能實際交付使用,因此產生的實際損失應當由上訴人承擔。
任其林庭審辯稱:被上訴人任其林在交通事故中無責,在肇事方逃逸可能導致商業三者險免責,趙海江與賈桂雪是什么關系,賈桂雪是否承擔過錯責任情況不明的情況下,保全車輛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當性,主觀上沒有過錯。一審判決認定賈桂雪是肇事車輛出租方,對事故發生沒有過錯,駁回要求賈桂雪賠償請求后,任其林未盡到謹慎義務,主觀上稍有過錯,構成保全錯誤,應當賠償。安邦財產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對任其林申請保全行為提供擔保,約定如保全申請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的,安邦公司直接向賈桂雪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賈桂雪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被告承擔車輛維修費用、拖車費用2320元;承擔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9月9日期間營運損失68700元;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兩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冀E×××××號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為賈桂雪,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2017年5月31日賈桂雪與案外人袁偉偉簽訂出租汽車租賃協議書,將該車租賃給袁偉偉經營,租賃費用為每兩個月租金4660元,租賃期限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袁偉偉對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邢臺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0萬元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袁偉偉在租賃期間將該車夜班經營權出租給趙海江經營,并于2018年11月29日與趙海江簽訂出租車租賃協議書。2019年1月23日趙海江在承租期間駕駛該車與被告任其林駕駛的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趙海江肇事后逃逸。2019年3月7日被告任其林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冀E×××××號小型轎車,安邦公司提供保函。法院當日做出(2019)冀0591民初財保1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扣押賈桂雪所有的冀E×××××號小型轎車,期限為二年。該裁定實施后,原告車輛被扣押在停車場。后被告任其林向法院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要求人保邢臺分公司、趙海江、賈桂雪賠償403737.92元,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9年6月17日做出(2019)冀0591民初378號民事判決書,并于當日向任其林送達判決書,駁回任其林要求賈桂雪賠償的部分訴訟請求。人保邢臺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19)冀05民終2226號民事判決,未判決賈桂雪對任其林承擔賠償責任。2019年9月4日法院做出(2019)冀0591財保16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解除對賈桂雪所有的冀E×××××號小型轎車的查封、扣押。解除保全前原告未申請復議,也未申請變更保全方式。解除保全后,賈桂雪向法院申請對冀E×××××號車輛停運損失進行鑒定,2019年11月22日經法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車牌號冀E×××××號車每日的停運損失為300元。自(2019)冀0591民初378號民事案件開庭日2019年4月30日至涉訴車輛被解除保全,合計被扣押127天。
另查,根據《銀保監復(2019)1065號》批復,由大家公司受讓安邦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簽署的非理財類保單。
一審法院認為,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屬于侵權案件,應當適用侵權責任的規則。審查財產保全是否錯誤不能僅以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作出判斷,還要看保全申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本案中被告任其林是否存在保全過錯是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
被告任其林在與趙海江發生交通事故后,趙海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任其林不負事故責任,且趙海江存在逃逸情形,可能導致商業三者險免賠,趙海江與登記車主賈桂雪是何種關系及賈桂雪是否存在過錯情況不明,在該情況下,被告任其林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趙海江駕駛的冀E×××××號肇事車輛,該行為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當性。雖然一審和終審判決均未判決賈桂雪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能依據判決結果確定被告任其林在申請訴訟保全時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行為。
被告任其林訴趙海江、賈桂雪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審法庭調查中,對賈桂雪和趙海江的關系以及賈桂雪是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過錯進行了調查,根據庭審情況任其林應當對賈桂雪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作出合理的判斷,根據判斷結果及時申請解除對涉案車輛的保全或變更保全方式。一審判決認定賈桂雪是肇事車輛的出租方,且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駁回任其林要求賈桂雪賠償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做出后,任其林并未上訴,進一步說明其已對賈桂雪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做出合理預判,且應當預見到對賈桂雪車輛繼續扣押會損害賈桂雪的合法利益,但任其林放任賈桂雪損失的發生,此時任其林的申請保全行為已失去了適當性和合理性。任其林未能盡到謹慎審查的義務,主觀上具有過錯,其行為構成保全錯誤,應賠償原告賈桂雪的相應損失。
關于因錯誤保全給原告賈桂雪造成損失的認定。法院認為,原告賈桂雪系肇事車輛車主,該車已出租給袁偉偉經營使用,該車輛被扣押,原告賈桂雪的損失為租金損失,按照原告賈桂雪與袁偉偉簽訂的出租汽車租賃協議書中約定每兩個月租金4660元標準計算,被告任其林應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給付原告賈桂雪損失4660元÷2月÷30日×127日=9864元。
關于原告賈桂雪主張的車輛維修費用和拖車費用,其中電瓶、正時套裝、工時費、輪胎、清洗發動機與車輛長時間停放有關,合計1650元,酌定其中1000元為保全不當所致,其他車輛損失與保全不當無關,上述兩項損失合計為10864元由被告任其林賠償,對于賈桂雪其他的租金損失和車輛損失其可依據車輛租賃合同向其相對方主張。對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因與其沒有利益關系,故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是否有權向任其林主張損失。法院認為,賈桂雪基于物權有權向作為侵權人的任其林主張其受到的經濟損失,也有權基于租賃合同向相對人主張租賃費收入和車輛損失,在侵權之訴和合同之訴發生競合時,原告有權選擇其一去主張。兩被告辯稱原告在車輛保全期間并非車輛的實際控制人,無權主張損失的辯解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大家公司的責任,安邦公司出具保函,對任其林的申請保全行為提供擔保,約定如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經法院判決由申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申請人在保險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現認定任其林保全申請錯誤,并致賈桂雪財產損失,安邦公司應當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該保險屬于責任保險,為減少訴累應由安邦公司直接賠償給賈桂雪,現被告大家公司受讓安邦公司的該保單,故大家公司應直接向賈桂雪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兩被告辯稱原告未申請復議問題,法院認為復議是針對執行行為的救濟途徑,被告任其林申請保全時將賈桂雪列為被申請人,已提供擔保,且涉案車輛為賈桂雪所有,故人民法院實施該保全行為沒有錯誤,即使賈桂雪申請復議也不能解除對其車輛的保全措施,未申請復議不能視為對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的認可;另被告還辯稱原告未申請置換保全財產,應視為對保全的認可,法院認為置換保全財產并非原告的法定義務,不能免除被告的賠償責任;被告還辯稱賈桂雪應當對任其林承擔賠償責任,對該問題,已有終審判決確認賈桂雪不應對任其林承擔賠償責任,故對兩被告以上的辯解不予支持。
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原審判決:
1被告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賈桂雪經濟損失10864元;駁回原告賈桂雪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76元,減半收取計788元,由原告賈桂雪負擔668元,由被告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共同負擔12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對一審認定交通事故及保全事實予以確認,認為賈桂雪并非出租車實際營運人,停運損失鑒定與本案無關,本案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任其林申請訴請財產保全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給車主賈桂雪造成所訴損失。
(一)任其林訴前保全行為錯誤的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訴訟保全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對于申請保全錯誤的判斷,不同于一般侵權案件,不僅要看申請保全人的訴訟請求最終是否得到支持的客觀方面,還有看申請保全行為之初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主觀方面,以及是否有妨礙被保全方訴訟權利行使的情形。
本案交通事故中任其林是無責方、受害方,趙海江是負事故全責方、肇事方,任其林申請保全肇事車輛,是受害人任其林訴訟權利的正當行使。任其林對交通事故肇事人趙海江是否系車輛實際所有人,以及袁偉偉租賃賈桂雪出租車,趙海江又租賃該車從事夜班營運的情況并不知情。本案保全裁定送達了實際車主賈桂雪,任其林訴前保全行為并未對賈桂雪訴訟權利構成妨害,賈桂雪并未以上述事實和理由提出復議,其怠于行使自己訴訟權利,對可能導致的損失不能歸于任其林。原判認為“即使賈桂雪申請復議也不能解除對其車輛的保全措施”錯誤;一審判決并非生效判決,認為任其林未上訴,對賈桂雪是否應當賠償做出合理預判,主觀上存在過錯不當。基于上述事實,任其林申請訴前保全肇事車輛并無過失。
(二)賈桂雪訴請損失與保全行為因果關系的判斷。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應適用過錯原則,構成侵權責任要求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訴請的損失是車輛維修費、拖車費,以及保全期間運營損失。其中車輛維修費及拖車費系交通事故造成,趙海江作為事故全責方,應對事故損失負全責,該損失并非任其林保全行為所造成;關于運營損失,根據已查明的賈桂雪租賃給袁偉偉期限是至2020年11月30日,賈桂雪已基于租賃而獲得收益,則該車租賃期間的運營收益和風險已轉讓給實際租賃人,其不再享有出租車運營收益。本案保全行為并未妨礙賈桂雪出租車的租賃,僅對出租車正常營運構成妨害,即任其林保全行為與賈桂雪主張的運營損失損失不構成直接因果關系。故其請求的損失均與任其林保全行為無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任其林訴前保全申請不存在錯誤,賈桂雪訴請的損失與任其林保全行為無關。基于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約定,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承保人、大家財險河北公司作為該保險業務的受讓人不承擔本案保險責任。大家財險河北公司上訴請求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冀0591民初114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賈桂雪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788元,由賈桂雪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576元,由賈桂雪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梁 兵
審判員 張慶安
審判員 楊擁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尹 樂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雙方互相訴訟,未及時解封賠償損失70萬元!!!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2024年新能源商業車險保費首次突破千億元
連交十年保險卻被拒賠?瑞眾保險回應:系未及時繳納保費所致目前已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