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函申請人和被保證人是否為同一人,銀行保函可以分為非分離式保函和分離式保函兩類:非分離式保函的保函申請人即被保證人,分離式保函的申請人與被保證人則為不同主體。
分離式保證業務本質上是被擔保人借用保函申請人的分離式額度向銀行申請開立保函。如在分離式工程保函業務中,施工企業(被擔保人)需先向銀行合作的已獲批分離式保證業務額度的擔保機構(保函申請人)申請使用其在銀行的分離式保證業務額度。
早在2008年底,建設銀行便推出了分離式保證這一新型保證業務。作為擁有眾多建筑行業客戶的主辦銀行,建設銀行針對建筑企業的實際需求,以施工企業分離式保函業務為切口逐步打開了市場。
1 節支減負,分離式保函青出于藍
作為傳統保函業務的創新形式,分離式保函業務能夠有效解決被擔保人的銀行授信不足問題,并節約企業的貿易、借貸、履約和投標成本。
以工程保函為例。施工方在辦理履約擔保時,可以利用自身銀行授信辦理,或借用建設工程擔保公司的分離式額度向銀行申請開立履約保函。而根據施工方基本戶開戶銀行政策,施工方需打入其擔保金額的30%現金+70%綜合授信額度;若引入建設工程擔保公司,施工企業便只需要向建設工程擔保公司提供擔保金額的2%左右的擔保費用。擔保成本上的差異,決定了施工企業分離式保函存在著較大的市場需求。在此基礎上,銀行也能夠發揮集中化業務受理、專業化風險管控等優勢,切實服務于小微企業和實體經濟。
分離式保函的出現,解決了中小企業獲得授信困難、無法使用銀行保函替代保證金等痛點問題,卻也為銀行業外部風險事件的出現埋下了隱患:由于保函申請人與被擔保人分離,銀行較難穿透審核被擔保人的償債能力和業務背景,可能面臨信用風險和合規風險;擔保機構的操作規范性和履職盡責度,也影響著保函業務的操作風險。
2 非融資性分離式保函風險暗藏
根據擔保機構性質的不同,分離式保證業務可以分為面向融資性擔保機構和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提供分離式保函兩種情況。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擔保業務的機構。依據《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管理指導意見》,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范圍包括訴訟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工程擔保等以及與擔保有關的投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不同于納入監管體系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非融資性擔保機構“一無主管部門、二無牌照管理”,加之存在經營管理不規范、內控機制不健全等問題,部分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出現了短期逐利行為和違規經營現象,甚至涉及非法融資等“影子銀行”業務,易引發金融風險,也容易擾亂正常金融秩序:一旦機構出現資金鏈斷裂等風險,將向正規金融體系傳遞,并可能引起突發性和區域性事件。
因此針對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分離式保函業務,早在2013年,原銀監會便出臺《關于防范外部風險傳染的通知》,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提供授信,實則為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分離式保函業務按下了暫停鍵。
隨后2014年,原銀監會等八部委還在聯合發布的《關于清理規范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通知》中明確:專門經營工程履約擔保、投標擔保等業務的,應在名稱中標明“非融資性擔保”、“工程擔保”或主要經營的非融資性擔保業務種類。這則針對實務中一些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在從事相關業務時未明確使用“分離式保函”名稱的情況,進一步扼殺了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分離式保函業務的反彈空間。
3 分離式保函何去何從?
而停辦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分離式保證業務并不意味著停辦銀行保函業務,銀行仍可以與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分離式保函業務,亦或以傳統保證模式承接分離式保證業務需求,即對被保證人按照評級授信的有關規定辦理普通保函業務。
當然,銀行仍需在合規的前提下開展保函業務,否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在2020年,上海某銀行便因在2013年至2018年間未按權限和程序辦理非融資性保函業務等違規事實,被上海銀保監局處罰款共計2100萬元。
而在《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令第722號)強調“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國務院和銀保監會先后部署“在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推行以保險、保函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減輕企業現金流壓力”的背景下,發展保函業務是大勢所趨。
因此一方面,銀行應按照《關于防范外部風險傳染的通知》要求,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合作機構建立及時退出機制;并根據信用評級情況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實行分級授信,有效防范外部風險傳染。
另一方面,銀行也應夯實傳統保證業務基礎,繼續圍繞“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趨勢,對履約情況良好的被擔保方降低擔保比例,或在提供一攬子保證服務時適當降低費率;并積極營銷源頭客戶,進一步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和服務效率。
據了解,建行作為國內最大的分離式保函開立主體,目前正在整頓和逐步剝離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分離式保證業務。這為分離式保函的合規落實添上有力注腳,也啟發金融機構:無論如何創新保函業務,都應堅守合規底線,在合規的前提下切實履行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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