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負責人:房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顏XX,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告:上海泛亞航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廣東恒福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廣東恒福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理經過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上海泛亞航運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顏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貨物損失104,189.85元及其利息(自原告支付保險賠款之日即2018年4月1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廣東乾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海物流公司)委托被告將兩個40英尺集裝箱的品旺淋膜原紙從廣東江門新會運至上海,被告出具了編號為PAXXX056975710的運單。運輸過程中,部分貨物遭受水濕,經上海諦誠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諦誠公估公司)核定損失為105,189.85元。原告作為涉案貨物的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乾海物流公司賠償損失104,189.85元,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被告是涉案貨物的承運人,對貨物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舉證
原告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證據1.公估報告及附件;證據2.水路集裝箱貨物運單、訂艙確認書、委托書;證據3.保險索賠申請表、物流聯絡函、索賠函;證據4.交運單、裝箱清單、銷售合同;證據5.公估機構營業執照、公估員證書;證據6.保險單;證據7.付款憑證、權益轉讓書。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1.涉案貨物經江門發貨人倉庫至新會港、新會港至高欄港、高欄港至上海港、上海港至收貨人倉庫等運輸過程,被告只負責新會港堆場至上海港堆場之間的運輸,沒有證據證明貨損事故發生在被告承運區段;2.涉案貨物為淡水濕損,貨損可能發生在陸運區段,公估報告主觀推測在珠海高欄港期間由于臺風暴雨所致,沒有客觀依據;3.集裝箱的銹跡屬于自然磨損,不可能造成原告所述的大量貨損;4.原告主張的損失金額缺乏依據。
被告質證
被告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了托運委托書、運單,擬證明其只負責貨物從新會港至上海港的水路運輸區段。
本院查明
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證據2中的水路集裝箱貨物運單和訂艙確認書、原告證據3、原告證據5至證據7和被告提交的所有證據,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對原告證據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結論不認可,本院認可其作為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及合法性,至于證明力大小以及推理過程和結論是否客觀、正確,則需結合其他證據和事實進行綜合分析認定。原告證據2中的委托書記載的訂艙號、船名、裝卸港等信息與水路集裝箱貨物運單記載內容能夠相互印證,原告證據4中交運單、裝箱清單記載的貨損數量和裝載情況與公估報告檢驗記載內容能夠相互印證,原告證據4中的銷售合同記載的收貨人信息、貨物信息與物流聯絡函、委托書記載的內容能夠相互印證,在被告未提交足以否定其真實性的反駁證據的情況下,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采信的證據結合庭審情況,本院查明如下事實:
2017年7月31日,原告向乾海物流公司簽發DMXXX00007的貨物運輸保險預約開口保單,該保單記載:投保人為乾海物流公司,被保險人為乾海物流公司及其承運客戶,保險期限從2017年8月1日零時起至任何一方按照取消條款提出終止為止,保險標的物為由被保險人承運符合國家規定的經公路、鐵路、海運、空運運輸的常溫貨物,航程為中國境內運輸(來往西藏的航程及西藏境內運輸除外),每次事故免賠額1000元。
亞太森博(廣東)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太森博公司)與乾海物流公司訂有編號為服務SERV/2017-035的貨物運輸合同,約定乾海物流公司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為亞太森博公司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提供運輸服務的地理范圍和方式及裝運地由亞太森博公司指定,乾海物流公司承運的貨物出現貨損貨差需要向亞太森博公司賠償的,亞太森博公司有權直接從合同保證金或運費中扣除等額費用。2017年7月31日,亞太森博公司與慶真紙業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真公司)簽訂合同號為3870046912的銷售合同,由亞太森博公司向慶真公司出售500噸單價為5950元每噸的多種規格的品旺淋膜原紙,預出廠日期2017年8月7日,預交貨日期2017年8月19日,運輸方式海運集裝箱門到門,交貨地點上海市奉賢區奉城鎮燈民路550號上海昌益膠粘制品有限公司。2017年8月26日、27日,亞太森博公司作為托運人向乾海物流公司出具兩份沿海內貿集裝箱運輸委托書,委托乾海物流公司將兩個40英尺集裝箱的貨物(紙)從江門運至上海,運輸方式均為堆場到門,收貨人地址為上海市奉賢區,兩個集裝箱貨物托運人聲明貨價均為20萬元。其中,8月26日出具的委托書記載的貨物件數為40件毛重25噸,8月27日出具的委托記載的貨物件數30件毛重24噸。
乾海物流公司接受亞太森博公司的委托后向被告訂艙,委托被告承運由新會港堆場至上海港堆場的水路運輸,乾海物流公司訂艙時備注柜子怕水不要放艙底。被告經營范圍包括國際船舶集裝箱運輸、國內沿海及內河內貿集裝箱運輸等。被告接受委托后向乾海物流公司出具了EDOXXX01257071號訂艙確認書和PAXXX056975710號水路集裝箱貨物運單。訂艙確認書記載:收貨人為上海猛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猛強物流公司),預配頭程船名航次為JINHUI358,航線PAN-IC53(亞太紙業),預配二程船名航次為ZHONGHOXXX9123N,航線PAN-IC17(高欄),收貨地新會沙路,裝港沙路,卸港高欄,最終卸港上海,貨物為紙,條款為堆場到堆場,貨物總毛重50,000千克,箱量為2個40英尺集裝箱,并附有提箱校驗碼,注意事項第6點記載托運人接收集裝箱時應檢查箱體、密封狀況并核對箱號等。2017年8月27日,從被告處提取的、已裝好貨物的兩個集裝箱通過拖車從亞太森博公司倉庫被運往廣東江門新會港,其中CBXXX135067號集裝箱加裝了編號為3960045的鉛封,CCXXX277730號集裝箱加裝了編號為3960035的鉛封。被告出具的水路集裝箱貨物運單記載:托運人乾海物流公司,收貨人、通知方為猛強物流公司,船名航次為“JINHUI”輪358航次,運輸條款堆場到堆場,接貨地新會沙路,裝貨港沙路,卸貨港上海,貨物為裝載于編號CBXXX135067、CCXXX277730的兩個40英尺集裝箱內的紙,重量50,000千克,由托運人裝箱、計數并鉛封,開航日期為2017年8月28日。運單右上角還記載本運單經承托雙方簽認后,具有合同效力,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責任界限均按《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及運雜費用的有關規定辦理;左下角托運須知第4條記載為確保貨物安全,貨物裝箱前請先驗箱。
2017年8月30日,裝載上述兩個集裝箱貨物的駁船“JINHUI”輪抵達珠海高欄港,貨物被卸下堆放于高欄港碼頭集裝箱堆場。9月5日,兩集裝箱貨物被裝載于海船“中宏29”輪,從珠海高欄港出發駛往上海港,9月9日抵達上海港。9月15日,乾海物流公司安排了兩集裝箱貨物從上海港至上海市奉賢區收貨人倉庫的陸路運輸。倉庫工作人員打開集裝箱箱門時發現箱內最下面一層貨物嚴重水濕,紙張粘粘、變色,立即將情況通知乾海物流公司。
2017年9月15日,乾海物流公司向原告提出貨物運輸保險索賠申請,稱涉案貨物打開箱門發現箱內進水導致貨物水濕。原告接到乾海物流公司的保險報案后,委托諦誠公估公司進行檢測。根據保險公估報告的記載,諦誠公估公司當日即派檢驗人員到收貨人處進行檢驗,當時CBXXX135067號集裝箱內貨物尚未卸載,隨后將該集裝箱的貨物卸至倉庫等待檢驗。檢驗人員走進集裝箱內,發現該集裝箱靠近前端一側左上角和右上角有生銹脫落痕跡,痕跡四周有水跡,雨水從生銹脫落處流入集裝箱。集裝箱內裝載的14卷規格為1100*1M*C3的品旺淋膜原紙和16卷規格為1300*1M*C3的品旺淋膜原紙,檢驗人員通過目測的方式檢驗,其中6卷4330千克的1300*1M*C3品旺淋膜原紙外觀完好無損,8卷5774千克的1300*1M*C3和16卷13,940千克的1300*1M*C3品旺淋膜原紙外包裝牛皮紙底部水濕受潮、泛黃變色、紙張粘粘。
編號CCXXX277730集裝箱內裝載16卷規格為945*1M*C3和24卷規格945*1M*C3的品旺淋膜原紙,因貨物水濕,收貨人拒絕收貨而被退回至亞太森博公司工廠。2017年9月18日,諦誠公估公司到發貨人亞太森博公司工廠對該集裝箱貨物進行檢驗時發現:7卷共4303千克規格為945*1M*C3和10卷共6348千克規格為945*1M*C3的品旺淋膜原紙外觀完好無損,9卷共5540千克規格為945*1M*C3和14卷共8838千克規格為945*1M*C3的品旺淋膜原紙外包裝牛皮紙底部水濕受損、泛黃變色、紙張粘粘。
2017年10月11日,亞太森博公司向乾海物流公司出具物流聯絡函,稱由于乾海物流公司承運慶真公司貨物時導致紙卷水濕受潮(集裝箱號為TEXXX970938、CCXXX277730、CBXXX135067、CCXXX595443),貨損共計78,813千克,要求乾海物流公司對22,806千克作報廢退回處理的受損貨物按原價5950元每噸進行賠償,54,572千克作回抄處理的受損貨物按5000元每噸進行賠償,貨損總金額共408,555.70元由乾海物流公司承擔,并在運費中扣除。乾海物流公司在該聯絡函的“責任單位同意處理結果簽章”處蓋章確認。
2018年1月31日,諦誠公估公司出具保險公估報告,該報告第6部分貨物損壞原因記載:對在收貨人、發貨人倉庫采集的水濕貨物水樣用硝酸銀滴定做海淡水檢測,結果為淡水/雨水,認為貨物受損系在從江門至上海的運輸過程中,于2017年9月3日在珠海高欄港中轉期間遭16號臺風“瑪娃”和大暴雨襲擊,雨水通過(箱號:CBXXX135067/3960045和CCXXX277730/3960035)箱頂生銹脫落處和箱門底邊處進入到集裝箱內,將里面貨物打濕所致。報告第8部分索賠/損失理算記載:水濕、泛黃變色、粘粘的品旺淋膜原紙無法通過重工恢復原狀,推定為全損。乾海物流公司對濕損貨物扣除殘值950元每噸后按照5000元每噸進行索賠,殘值認定太低,根據網上查詢的廢紙單價2000元每噸認定受損貨物的殘值,因乾海物流公司未提供正本發票而認定收貨人已用于抵稅,進而認定貨物不含稅單價為5085.47元每噸,受損貨物47卷共34.092噸,貨物損失為34.092×(5085.47-2000)=105,189.85元。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1000元,原告應向乾海物流公司賠付104,189.85元。
2018年3月30日,乾海物流公司向原告出具理算接受書、豁免責任和代位求償書,同意原告代位取得其向運輸人和其它可能對貨損事故有責任的船只、人員或公司進行求償的所有權利。4月10日,原告向乾海物流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04,189.85元。
另查明,中央氣象臺于2017年9月1日發布臺風黃色預警,稱臺風“瑪娃”將于3日白天在廣東東部一帶沿海登陸,預計登陸時強度為強熱帶風暴級或臺風級。“瑪娃”對陸地的風雨影響將從2日夜間開始,廣東中東部、福建東南部等地將有大到暴雨,廣東局部大暴雨或特大暴雨,3日為風雨最強時段。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是一宗由保險人進行代位追償而引起的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原告作為涉案貨物運輸的保險人,就貨物在運輸中發生的損失向被保險人乾海物流公司實際作出保險賠付104,189.85元并取得了相應的權益轉讓書,其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物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十三條關于“因第三人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后,在保險賠償范圍內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規定,代位被保險人乾海物流公司在保險賠償金額104,189.85元的范圍內向造成貨物損失的責任人請求賠償損失。
根據水路集裝箱貨物運單的記載,乾海物流公司作為托運人委托被告從事貨物從新會港至上海港的通海水域運輸,被告接受委托后實際完成了運輸,在江門新會港接收貨物后,經由珠海高欄港轉船運送至上海港,乾海物流公司與被告之間成立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關系。該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被告作為承運人,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非因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壞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關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原告對貨物系在運輸過程中損壞以及損壞由被告不可免責的原因造成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從原告的舉證情況來看,首先,原告未能證明貨物交接時的狀況。根據運單堆場到堆場條款的記載,被告作為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為新會港集裝箱堆場接收貨物時起至上海港集裝箱堆場交付貨物時止。本案貨物運輸方式為集裝箱封箱運輸,在起運港新會港交付被告時已被托運人裝載于兩個集裝箱內并加裝鉛封,被告作為承運人不知道且無法了解貨物在集裝箱內的狀況。其次,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貨物系在運輸過程中受損。根據諦誠公估公司公估報告的記載,造成貨物濕損的水樣是淡水或雨水,并非一定是雨水。檢驗人員僅發現CBXXX135067號集裝箱箱頂有生銹脫落的痕跡,痕跡四周有水跡,未對比箱內其他部分的水跡狀況,也未記載曾對箱門底邊處進行水密檢驗,沒有任何推理過程而直接得出了是雨水通過箱頂生銹脫落處和箱門底邊處進入到集裝箱內將里面貨物打濕的結論,CCXXX277730號集裝箱更是未記載任何檢驗過程直接得出了相同的結論,該公估報告的貨損原因結論缺乏依據,難以令人信服。貨物開箱檢驗發現濕損時,CBXXX135067號集裝箱內貨物已經陸路從上海港被運往收貨人倉庫,CCXXX277730號集裝箱貨物在經陸路從上海港被運往收貨人倉庫后又被運往亞太森博公司倉庫,原告未能排除被告責任期間外貨物發生水濕的可能性。此外,即使如公估報告所認定,確實是雨水通過箱頂生銹脫落處和箱門底邊處進入到集裝箱內將貨物打濕,作為托運人乾海物流公司對此亦存在過錯。本案貨物運輸所涉運單和訂艙確認書均在正面明確記載由托運人負責檢查箱體密封狀況,運單和訂艙確認書是合同的證明,合同當事人應依約履行。托運人委托運輸的是用集裝箱裝載的紙類貨物,知曉且應當知曉集裝箱破損或不密封可能會給貨物造成的損壞,應當在貨物裝箱時仔細檢查從承運人處提取的集裝箱是否適于運輸。托運人未能檢查出可憑肉眼發現的集裝箱銹蝕瑕疵,導致集裝箱不密封造成貨物濕損,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原告應對此承擔不利后果,其關于涉案貨物因承運人責任導致損失104,189.85元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相關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7.21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立菲 審 判 員 謝輝程 人民陪審員 高桂花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法官助理廖林鋒 書記員陳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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