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802、1301、1302、1401、1402室。
負責人:毛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上海星瀚(武漢)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告:錦州程宇海運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錦州經濟技術開發區-28號。
法定代表人:高XX,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X,遼寧團團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遼寧團團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告:丁XX,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縣。
審理經過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訴被告錦州程宇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程宇公司)、被告丁XX海上財產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訴訟中,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財產保全,請求限制程宇公司所屬“錦強101”輪的處分或抵押并要求其提供金額為102539元的國內金融機構擔保或等額現金擔保,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并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遼72民初691號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采取了保全措施。后程宇公司針對上述財產保全提出復議申請,請求予以解除。本院依法組織聽證后,認為程宇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復議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駁回了程宇公司的復議申請。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審理申請,本院經審查后于2019年7月30日依法予以準許。2019年11月26日,某保險公司以案涉糾紛在上海海事法院的關聯訴訟已經審結為由,申請恢復本案審理,本院經審查后依法予以準許,并于2019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程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到庭參加訴訟,丁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起訴時的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賠償某保險公司貨損共計102539元,及自上述賠款發生之日起至法院判令二被告應當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以及因訴訟產生的其他費用。變更后的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丁XX承擔貨損賠償本金部分92539元以及自某保險公司賠付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受償之日止按照同期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所得的利息損失;2、請求判令程宇公司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3、請求被告方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以及保全費等其他訴訟相關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4日,某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廣東亞鐵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鐵公司)將2件共23.22噸鋼板裝載于二被告所屬“程宇16”輪上運往廣東佛山相關碼頭,2018年5月6日,承運船舶在舟山海域沉沒導致貨損。某保險公司作為案涉貨物的保險人,在支付保險賠償金后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償權,二被告作為案涉船舶“程宇16”的所有人應當對貨損承擔賠償責任,故提起訴訟,另,某保險公司因在上海海事法院處理對應案件的相關糾紛中與上海聚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友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和解金額為60000元,因此某保險公司將本案的原訴請金額由102539變更為92539元。
被告辯稱
程宇公司辯稱,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對程宇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程宇公司并非是“程宇16”輪的實際所有權人,某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亞鐵公司知道并且應當知道程宇公司不是與其簽訂和履行合同的相對人;2.程宇公司對船舶沉沒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即使程宇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應根據權責利相適應的原則,在收取掛靠費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某保險公司要求貨損賠償數額沒有經過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鑒定,缺乏相應的依據。
丁XX未出庭參加訴訟,亦未發表書面答辯意見。
某保險公司和程宇公司圍繞訴訟請求及答辯意見依法提交了證據,丁XX未提交證據。本院組織某保險公司、程宇公司進行當庭舉證和質證。丁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對某保險公司、程宇公司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對當事人就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運輸協議》、水路貨物運單、共青碼頭裝貨單、《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保險賠款支付憑證、《權益轉讓書》、海事事故調查結論書、《和解協議》及程宇公司提交的(2018)瓊民終55號民事判決書、海事事故調查結論書、《船舶掛靠經營協議書》,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同時這些證據系與本案有關的合法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航次運輸代理協議》、亞鐵公司向上海中內貿易有限公司支付貨款的銀行回單、保險單、某保險公司向亞鐵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的付款回單,雖然程宇公司因某保險公司未提交原件,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結合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有效證據的相互印證,能夠確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關于《情況說明》,其上落款為錦州程宇海運有限公司“程宇16”輪,加蓋的印章系“程宇16”輪船章,且沒有負責人及制作情況說明人員簽字或蓋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關于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的規定,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程宇16”輪(曾用名順發868)于1996年4月1日在樂清市七里港船舶修造廠建成完工,于2002年12月8日在黃石造船廠進行改建;該輪船舶所有權取得日期為2011年6月28日,船舶登記所有人為程宇公司、丁XX,其上載明:總噸位1983噸,凈噸位1111噸,總長86.23米,船寬12.50米,型深7.15米。2014年11月10日,丁XX與程宇公司簽訂《船舶掛靠經營協議書》(簡稱掛靠協議),約定丁XX將“程宇16”輪掛靠程宇公司經營,掛靠期間船舶產權100%歸丁XX所有,與程宇公司無關,出現任何問題和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等情況由丁XX全權負責;掛靠期間“程宇16”輪實行單獨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一切債權債務和經營中產生的安全事故、機務事故、包括合同糾紛以及其他民事責任均由丁XX承擔;程宇公司向丁XX收取掛靠服務費,每半年一次。
亞鐵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與上海中內貿易有限公司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采購熱鍍鋅鋼材125噸,總金額952750元,其中案涉1.4*1140*C規格的熱鍍鋅鋼材25噸,總金額187700元。2018年4月12日,亞鐵公司向上海中內貿易有限公司匯款795600元,收到貨款后上海中內貿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為亞鐵公司出具了案涉23.22噸鋼材的發票,總金額172849.68元,亞鐵公司,取得案涉貨物貨權。2018年5月3日,亞鐵公司與聚友公司簽訂《運輸協議》,由聚友公司負責將案涉貨物運輸至廣東佛山九江戰備碼頭。2018年5月1日,聚友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錦州程宇海運有限公司“程宇16”輪簽訂《航次運輸代理協議》,將含案涉貨物在內的663.516噸93件鋼材(冷卷、鍍鋅卷)由上海運至佛山九江戰備碼頭,協議落款乙方處為錦州程宇海運有限公司“程宇16”輪,加蓋的是錦州程宇海運有限公司“程宇16”輪船章。2018年5月4日,聚友公司作為投保人在某保險公司為案涉貨物進行了投保并簽發了《國內貨物運輸保險保險單》,被保險人為亞鐵公司,保險金額為139320元。2018年5月4日簽發的編號為0001958的案涉貨物《水路貨物運單》載明,托運人聚友公司,承運船舶“程宇16”,承運人、實際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的有關權利義務適用《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承運人處加蓋了錦州程宇海運有限公司“程宇16”輪船章。5月5日,“程宇16”輪在上海共青碼頭裝載上案涉貨物,當日1530時左右裝貨完畢自4#泊位離泊開航,5月6日1326時左右,“程宇16”輪發生沉船事故,案涉貨物發生全損。
舟山沈家門海事處對案涉事故出具了《舟山“5.6”“程宇16”輪自沉事故》調查結論書,確認“程宇16”輪系“順發868”輪(船長45米,船寬8.40米,型深4.4米)于2002年改建而成。“程宇16”輪持有遼寧省船舶檢驗局錦州檢驗處2017年4月1日簽發的《海上船舶檢驗證書簿》,其《海上貨物適航證書》準予航行近海航區作一般干貨船用,該船最近一次年度檢驗為2017年11月21日,事故發生時,以上證書均有效。“程宇16”輪持有錦州海事局簽發的《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至2021年9月25日,該輪船舶產權100%歸丁XX所有,主要經營上海至廣東的沿海鋼材運輸業務。“程宇16”輪管理公司為福州翼海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翼海公司),程宇公司與翼海公司于2014年底簽訂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約定由翼海公司負責船舶的經營和安全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建立管理臺賬等。“程宇16”輪的日常經營與管理、貨物的運輸與船員調配工作均由船舶所有人丁XX負責,翼海公司作為安全管理公司未能跟蹤掌握“程宇16”輪在船人員的真實信息。“程宇16”輪《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規定:該船航行時應配備相應等級船長、輪機長、大副、三副、三管輪各1名,值班水手3名,值班機工2名,一名專職或兩名兼職GMDSS通用操作員。經調查,“程宇16”輪注冊任職船員共10人,實際在船人員9人,除輪機長念某熊實際在船,其余9名持證船員均未實際在船。事故簡要經過為:2018年5月5日,“程宇16”輪自上海港口物流共青碼頭裝載案涉貨物,1530時左右裝貨完畢自4#泊位離泊開航,計劃駛向廣東佛山。6日1326時左右,駕駛人員突然聽到船舯附近發出巨響,隨之船舶出現震動和向右傾斜現象。接著,船舶開始從船體中間慢慢凹陷沒入海水,貨倉中部開始進水。船上人員立即棄船逃離。1330時左右,“程宇16”輪船首和船尾依次沉入水中,沉船概位29°37'.9N/122°26'.4E。事故造成“程宇16”輪沉沒,2人失蹤,2018年12月12日至24日,上海大潤海洋工程服務有限公司提交“程宇16”輪清障打撈竣工報告,完成“程宇16”輪清障打撈工程,但現場未發現任何貨物痕跡。經海事調查,事故結論為:“程宇16”輪因船舯斷裂而沉沒,船體斷裂原因不明。
沉船事故發生后,亞鐵公司簽署了《權益轉讓書》,同意在收到某保險公司理賠款(58379元+102539元)后,亞鐵公司向第三者的索賠權即自動轉讓給某保險公司。2019年4月25日,某保險公司將上述保險理賠款160918元向亞鐵公司支付完畢。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的(2018)瓊民終5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程宇16”輪船舶所有權歸丁XX所有。
另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15號于2019年8月17日發布,其上載明:自即日起,各銀行應在新發放的貸款中主要參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定價,并在浮動利率貸款合同中采用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作為定價基準;自2019年8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為海上財產損害責任糾紛,系某保險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在向被保險人亞鐵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后,依法取得了代位請求賠償權利,并以丁XX、程宇公司作為案涉船舶“程宇16”輪所有人應當對貨損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提起的侵權之訴。案涉貨物在事故發生時裝載在“程宇16”輪上,隨該輪沉入海中發生全損,即“程宇16”輪的沉沒是發生案涉貨損的直接原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丁XX對案涉貨損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程宇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何確定案涉貨損的賠償金額。
關于丁XX對案涉貨損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案涉船舶“程宇16”輪的沉沒已造成包括案涉貨物在內的全部船載貨物全損,亞鐵公司的民事權益已遭到侵害,故丁XX作為“程宇16”輪的實際所有權人對案涉貨損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關鍵取決于丁XX作為行為人在“程宇16”輪的沉沒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通過舟山沈家門海事處對案涉事故調查作出的“程宇16”輪因船舯斷裂而沉沒,船體斷裂原因不明的結論和結論書中對“程宇16”輪發生沉沒事故時天氣狀況良好,能見度高,且事發水域并無礙航物的客觀情況記載,可以確定“程宇16”輪的沉沒非外力原因所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內水路貨物運輸糾紛案件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條規定,當事人在國內水路貨物運單或者其他運輸合同文件中明確約定其權利義務適用《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確定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本案中,編號為0001958的案涉貨物《水路貨物運單》抬頭部分明確記載:“承運人、實際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的有關權利義務適用《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該記載應視為托運人與案涉貨物實際承運人的明確約定。“程宇16”輪《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規定,該船航行時應配備相應等級船長、輪機長、大副、三副、三管輪各1名,值班水手3名,值班機工2名,一名專職或兩名兼職GMDSS通用操作員。但沉船事故發生時,除輪機長外,其他船員均不適任,違反了《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中第三十條關于承運人應當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并使干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他載貨處所適于并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的規定,使“程宇16”輪處于不適航狀態。丁XX作為負責該輪日常經營與管理、貨物的運輸與船員調配工作的船舶實際所有人,在實際運營管理中沒有遵守相關規定,在船員配備上存在主觀上的過錯。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規定,船舶運營應設置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制定《安全管理手冊》等體系文件,且保證船舶按照經備案的體系文件進行實際管理。此外,該規則也在船舶應按照各類標準對船舶進行維護保養,同時保留相關活動的記錄等方面進行了規定。程宇公司雖然主張“程宇16”輪系因船舯斷裂而沉沒,船體斷裂原因不明,丁XX與程宇公司對于船舯斷裂而導致的船舶沉沒不具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其并未提交體系文件和相應的維護保養記錄來佐證丁XX對“程宇16”輪進行了有效的維修保養,且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做到了謹慎處理,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另,丁XX為“程宇16”輪配備的船員絕大部分都不適格,沒有相應的資格證書,這些船員在對船舶進行操控、維護保養及安全隱患的檢查排查上也不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必然會提高安全隱患的發生率。故,本院對程宇公司認為船員不適格與“程宇16”輪的沉沒及貨物損失沒有因果關系,丁XX及程宇公司對案涉船舶的沉沒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觀點不予支持。丁XX作為行為人在“程宇16”輪的沉沒事故中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程宇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內水路貨物運輸糾紛案件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2條規定,掛靠船舶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依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海商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掛靠船舶的實際所有人和被掛靠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程宇公司作為“程宇16”輪的掛靠公司在與丁XX簽訂掛靠協議后,于當年年末就與翼海公司簽訂了委托管理合同,約定由翼海公司負責“程宇16”輪的經營和安全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建立管理臺賬等,但翼海公司作為安全管理公司也未能跟蹤掌握“程宇16”輪在船人員的真實信息。由此可見,程宇公司作為掛靠公司對掛靠船舶基本沒有盡到管理責任,對掛靠船舶掛而不管,其委托的管理公司也對“程宇16”輪疏于管理,致使安全體系形同虛設,航行安全隱患巨大,“程宇16”輪實質上是處于一種不適航的狀態。程宇公司與丁XX對案涉沉船事故具備共同過錯,構成對案涉貨物的共同侵權,應連帶賠償。故,程宇公司認為船舶沉沒其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即便承擔賠償責任,也應在收取掛靠費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抗辯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另,雖然程宇公司與丁XX簽訂的掛靠協議中約定了“程宇16”輪掛靠期間出現任何問題和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等情況由丁XX全權負責,經營中產生的安全事故、機務事故、包括合同糾紛以及其他民事責任均由丁XX承擔;程宇公司與翼海公司于2014年底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約定由翼海公司負責“程宇16”輪的經營和安全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建立管理臺賬等,但這均是程宇公司分別與丁XX、翼海公司的內部約定,不能對外對抗善意第三人。程宇公司可以據此在清償之后依法行使追償權。
如何確定案涉貨損的賠償金額。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案涉貨物系亞鐵公司與上海中內貿易有限公司通過簽訂合同采購而得,交付貨款價格172849.68元,該價格應系當時的市場價格,且案涉貨物分別采購于2018年4月28日、5月2日,發生貨損于2018年5月6日,且案涉貨物投保金額為139320元,某保險公司賠付金額為102539元,低于亞鐵公司的采購價格。程宇公司認為某保險公司要求的貨損賠償金額未通過第三方進行評估鑒定,缺乏相應的依據,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賠償金額不是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據此,對某保險公司訴請的貨損賠償金額92539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丁XX雖未予答辯,亦未參加法庭庭審,但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向其送達了各種法律文書,充分保障了其答辯權、舉證權及其他各項法定權利的實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的,不影響本案的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被告丁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貨物損失92539元及該款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二、對判決主文第一項所設定的義務被告錦州程宇海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丁XX負擔1060元,原告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15元,保全費1033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錦州程宇海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八份,上訴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湯紅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官助理戴議寬 書記員呂曉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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