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雇員工作時間因公搭乘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雇員向保險公司主張了雇主責任險項下的賠償。保險公司能向肇事司機進行代位求償嗎?請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顧:雇員搭乘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險公司主張了雇主責任險的賠償,保險公司向肇事司機代位求償獲法院支持
(一)公司向保險公司就全體雇員投保雇主責任險
2016年9月某日,甲公司作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為在職工投保雇主責任險,保險期間1年。
(二)保險期間內公司職工搭乘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殘,保險公司承擔了雇主責任險賠償責任
2017年3月某日10時30分許,金某駕駛小型轎車搭載王某沿山東某市某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處時,因操作不當,發生小轎車與樹木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致金某及王某受傷。
交通經勘察事故現場后,出具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金某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原因,由金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
后二人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治療終結后,經鑒定王某構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級傷殘。
王某受傷時系甲公司職工,事故發生后,甲公司依據雇主責任險的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賠償王某38萬元。其后,甲公司向保險公司出具了權益轉讓書。
(三)保險公司訴金某代位權糾紛案件獲法院判決支持
后保險公司以金某為被告,提出代位求償權糾紛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金某賠償保險公司墊付的向王某的賠償金38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本案中,
1、甲公司作為受害人王某的雇主,其在王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受傷后依據與保險公司雇主責任險的約定,由保險公司向王某承擔賠償責任,甲公司作為被保險人,與作為交通事故侵權人的金某之間,對王某的傷害后果在賠償責任承擔上系一種不真正的連帶責任,甲公司作為被保險人認為其承擔的賠償責任超出其責任份額時,有權依法對侵權人即金某行使追償權。
2、保險公司已經依據與甲公司之間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了賠償義務,保險公司自履行賠償義務后依法取得追償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既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依據該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提供的權益轉讓書能夠認定保險公司依法取得追償權。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共同侵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保險人以該連帶責任超出被保險人應承擔的責任份額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后,主張就超出被保險人責任份額的部分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王某由于案涉交通事故受傷且王某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金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甲公司作為案涉雇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因金某的侵權行為導致王某受傷從而依據保險合同約定產生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可以是根據被保險人過錯大小而確定的按份責任,還可以是共同侵權中依法確定的連帶責任,也可能是補充責任以及不真正連帶責任,該責任形式均屬于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而連帶責任屬于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
故判決:金某支付保險公司墊付保險理賠款38萬元。
二、案件分析點評:交通事故侵權與雇主責任侵權競合時,被侵權人可依據損失補償原則,擇一進行權利主張
(一)什么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本案的判決書中,法院提到了一個詞,叫不真正連帶責任。什么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基于同一原因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比如全體合伙人對合伙體的債務就承擔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于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于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
具體到本案,金某基于與王某之間的車輛搭乘關系,發生交通事故對王某造成損害,向王某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而甲公司與王某之間,基于雇傭關系,對王某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甲公司與金某,對于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損害,就屬于不真正連帶責任。
(二)保險公司追償有沒有依據?
本案對于王某在交通事故中的損害而言,其享用兩種請求權的競合,一是向金某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一為向甲公司主張的雇主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王某可根據自己的方便,選擇其一進行權利主張。
本案中,因王某損害的終極責任人為金某,而王某選擇了向甲公司及保險公司主張了雇主責任的賠償,雇主責任賠償和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均為損失填補原則,其獲得了全部損失補償后,就失去了再向金某主張的權利;而保險公司就獲得了向金某代位求償的權利。
故法院判決支持了保險公司對金某的權利主張。
三、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判決書編號:
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2019)魯0502民初546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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