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原告:金泰發展有限公司(GoldenPeaceDevelopmentCo,Ltd.),住所地托爾托拉英屬維爾京群島德卡斯特羅街24號阿卡拉大廈(AkaraBldg,24DeCastroStreet,WickhamsCayI,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
法定代表人:杜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山東凱恩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山東凱恩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
負責人:武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山東敏洋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山東敏洋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理經過
原告金泰發展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泰發展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金泰發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金人民幣1478866.09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等全部法律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2月29日,原告為其所有的“SHXXXDA6”輪在被告處投保船舶保險,被告為此簽發單號為PCXXX016ATXXX000000565的《船舶保險保險單》,該保單載明:保險金額:人民幣2500萬元;保險期間:2017年1月1日0時至2017年12月31日24時;保險條件:根據人保遠洋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承保一切險,附加戰爭罷工險;每次事故免賠額人民幣60000元,機損免賠額人民幣80000元。2017年2月18日,“SHXXXDA6”輪在長江口附近水域碰撞不明物體,造成螺旋槳葉片嚴重受損并引起主機等一系列相關設備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立即聯系碼頭將船上貨物卸下并對損壞的螺旋槳進行修理,此事故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1538866.09元。原告認為,上述事故屬于保險事故,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但被告并未支付任何保險理賠金,構成違約。因此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
一、保險合同及保險索賠。1.2016年1月7日,原告就“SHXXXDA6”輪(IMO號:91634,原名“JINTAI”)向被告申請投保船舶保險“一切險”。2.2016年1月29日,被告某保險公司簽發PCXXX016ATXXX000000565號保險單,投保人為原告GoldenPeaceDevelopmentCo,Ltd;保險金額人民幣25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1月1日0時至2017年12月31日24時;并附有特別約定清單。3.特別約定載明,保險條件:根據人保遠洋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承保一切險,附加戰爭罷工險;免賠額:每次事故免賠人民幣60000元,機損免賠80000元;共同××:船舶所有人金泰發展有限公司、船舶管理人藍海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GoldenPeaceDevelopmentCo,LtdasShipowners;BlueOceanShipManagementCo,LtdasManagers】。4.另外,特別約定條款還載明了“制裁限制與除外條款”,當保險人(××)對某類風險提供金額保障,如依照保險條款對某項索賠進行賠付或給付保險金的行為使保險人(××)有可能因違反聯合國決議或歐盟、英國或美國其中任何一國有關貿易或經濟的制裁法令或任何法律法規的規定而面臨制裁、禁止或限制,則在以上情況下保險人(××)都不應視作為該類風險提供了任何保障,亦不承擔任何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說明該條以英文為主“SanctionLimitationandExclusionclause(HC2010/009)No(re)insurershallbedeemedtoprovidecoverandno(re)insurershallbeliabletopayanyclaimorprovideanybenefithereundertotheextentthattheprovisionofsuchcover,paymentofsuchclaimorprovisionofsuchbenefitwouldexposethat(re)insurertoanysanction,prohibitionorrestrictionunderUnitedNationsresolutionsorthetradeoreconomicsanctions,lawsorregulationsoftheEuropeanUnions,UnitedkingdomorUnitedStatesofAmerica.”5.據稱,2017年2月18日,在“SHXXXDA6”輪裝載化肥履行從張家港到菲律賓的航次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螺旋槳葉片壞損并去舟山修理。6.日期為2018年11月9日的民事起訴狀中,原告索賠保險理賠金人民幣1478866.09元及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等全部法律費用。二、涉案船舶被聯合國、歐盟、美國列入制裁名單,違反了保險單載明的“制裁限制與除外條款”,被告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7.據查詢,2016年3月2日,聯合國安理會第2270(2016)號決議將“JINTAI”輪,IMO號:9163154(改名為“SHXXXDA6”)列入制裁名單。8.2016年3月4日,“JINTAI”輪(后改名為“SHXXXDA6”IMO號:9163154)被列入歐盟制裁名單。9.2016年3月16日,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CA)將“JINTAI”輪,IMO號:9163154(改名為”SHXXXDA6”)列入特別指定國民(SDN)受制裁名單中。故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10.涉案保險單明確載明了“制裁限制與除外條款”。雙方對于涉案船舶保險條款已經達成了合意,尤其是原告完全理解并接受“制裁限制與除外條款”。11.“制裁限制與除外條款”明確約定:當提供保險保障或對索賠進行賠付或給付保險金的行為會使保險人因違反聯合國決議或盟或英國或美國的制載法令而面臨制裁,則保險人不應視為提供了保險保障,亦不承擔任何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此,在涉案船舶“SHXXXDA6”輪被列入了制裁名單的情況下,被告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12.另外,被告作為承保國內外業務的大型保險企業,業務范圍遍及世界備地,理應遵守聯合國決議或歐盟或英國或美國的制法令,否則必然會因違反制裁法令而面臨制裁。三、原告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被告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13.《海商法》第222規定,合同訂立前,原告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14.《海商法》第223條規定,由于××的故意,未將本法第222條第1款規定的重要情兄如實告知保險人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合同解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15.涉案船舶是否被列入制裁名單是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原告應當將擬投保船舶受制裁的事實如實告知被告。然而,原告未如實告知,因此被告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四、原告所主張的損失無依據。16.原告沒有列出具體的索明細,也沒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所主張的損失。因此,原告所稱的損失是無依據的、重復的、夸大的。綜上,涉案船舶自2016年被聯合國、歐盟、美國列入制裁名單;原告違反了保險合同“制裁限制與除外條款”以及違反法律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因此被告對其所稱保險事故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原告所主張的損失無依據,其訴訟請求應依法予以駁回。
本院查明
原告、被告圍繞訴訟請求及答辯理由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二,被告認為對該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且該報告理算師在境內舟山現場確認并出具中文版本,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三,結合被告提交的相關證據,證據內容能夠相互印證,因此本院對其真實性也予以認可。對被告所提交的各份證據,原告對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3月4日,被告通過諾亞天澤保險經紀(上海)有限公司的郵件得知“SHXXXDA6”輪被聯合國列入制裁名單。被告回復郵件聲明根據保險單特別約定的“制裁限制和除外條款”,被告終止承保“SHXXXDA6”輪的船舶船殼險。
2016年3月24日,諾亞天澤保險經紀(上海)有限公司通過郵件告知被告,“SHXXXDA6”輪于2016年3月21日從聯合國制裁名單中移除,被告隨后恢復了“SHXXXDA6”輪的船舶船殼險。
2016年3月30日,諾亞天澤保險經紀(上海)有限公司通過郵件告知原告,“SHXXXDA6”輪仍在OFAC(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的制裁名單中,隨后諾亞天澤保險經紀(上海)有限公司又與各保賠協會聯系為“SHXXXDA6”輪尋找保賠險的保險人,MM保賠協會最終同意承保“SHXXXDA6”輪船舶保賠險。
2016年12月,諾亞天澤保險經紀(上海)有限公司與被告聯系,為“SHXXXDA6”輪船殼險的續保事宜進行溝通,被告同意繼續承保涉案“SHXXXDA6”輪船殼險,并為此簽發了單號為PCXXX016ATXXX000000565的《船舶保險保險單》,該保單載明:保險金額:人民幣2500萬元;保險期間:2017年1月1日0時至2017年12月31日24時;保險條件:根據人保遠洋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承保一切險,附加戰爭罷工險;每次事故免賠額人民幣60000元,機損免賠額人民幣80000元。保單特別約定清單“制裁限制與除外條款”載明:當保險人(××)對某類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如依照保險條款對某項索賠進行賠付或給付保險金的行為使保險人(××)有可能因違反聯合國決議或歐盟、英國或美國其中任何一國有關貿易或經濟的制裁法令或任何法律法規的規定而面臨制裁、禁止或限制,則在以上情況下,保險人(××)都不應該視作為該類風險提供了任何保險保障,亦不承擔任何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017年2月17日,“SHXXXDA6”輪在張家港裝載5429噸貨物后駛離該港,前往菲律賓。
2017年2月18日0130時,“SHXXXDA6”輪航行至30°26.2′N,122°48.1′E水域時,船員感到船體震動并注意到主機負荷增加。經檢查未發現主機異常。2017年2月18日1410時,“SHXXXDA6”輪在白沙航道拋錨,隨后進行了水下探摸,經檢查發現螺旋槳葉片嚴重損壞,需要立即修理,以安全地完成航程。
2017年2月24日,“SHXXXDA6”輪駛往舟山主島。
2017年3月6日,“SHXXXDA6”輪在舟山綜合保稅區卸完所有貨物后,駛往金海船務工程(舟山)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修理,2017年3月11日,船舶修理完成后駛回舟山綜合保稅區,并于2017年3月11日至14日進行貨物重裝。隨后,“SHXXXDA6”輪駛離舟山前往菲律賓。
2018年2月10日,亞理海損理算事務所出具《共同海損理算報告》載明:共同海損分攤金額總計人民幣1502859.95元,其中船舶應分攤人民幣800730.39元、燃油應分攤人民幣27819.33元、貨物應分攤人民幣674310.23元。
以上事實,均有各項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為憑,足以認定。
本院根據上述查明的事實,總結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告因涉案事故所產生的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二、原告因涉案事故產生的損失數額問題。
原告因涉案事故產生的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船舶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主張,在2016年3月24日涉案船舶“SHXXXDA6”輪船舶保險恢復時和2016年12月船舶保險續保時,諾亞天澤保險經紀(上海)有限公司曾向被告披露過“SHXXXDA6”輪仍然在美國OFAC制裁名單,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在諾亞天澤保險經紀(上海)有限公司并未向被告披露過“SHXXXDA6”輪在美國OFAC制裁名單的情況下,根據單號為PCXXX016ATXXX000000565的《船舶保險保險單》特別約定清單“制裁限制與除外條款”的約定,被告對原告因涉案事故產生的損失,按照雙方合同約定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諾亞天澤保險經紀(上海)有限公司系案外人而并非本案的被告,故對于原告所稱的追究諾亞天澤保險經紀(上海)有限公司相關責任的問題,不屬于在本案審理范圍。
原告因涉案事故產生的損失數額問題
本案中,涉案《共同海損理算報告》系涉案事故產生后所作出的合法有效的理算報告書,被告雖對其提出質疑,但被告未就其主張的該質證意見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本院對該報告的理算依據內容及其結論事項予以采信。根據該報告記載,原告因涉案事故產生的損失除船舶、燃油應分攤的共同海損分攤金額人民幣828549.72元以外,還包括《共同海損理算報告》第13.1項未被列入共同海損理算費用的部分舟山外輪代理有限公司費用人民幣296952.37元、第13.3項普陀區沈家門海山打撈運輸服務站水下探摸的費用人民幣3000元、第13.4項舟山市冊子船業有限公司的相關費用人民幣49637元、第13.5項舟山振航船舶修造服務有限公司的相關費用人民幣35000元、第13.6項金海船務工程(舟山)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相關費用185988元、第13.7和第13.8項TAISEIXXXUYOUSERVICECO。LTD的部分相關費用人民幣93791.15元、第13.9項上海高斯通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的相關費用人民幣23910元、第13.10項舟山和成機械有限公司的相關費用人民幣23400元,以上合計人民幣1540118.24元。在本案中,因原告所主張其損失數額為1538866.09元,該數額在上述費用范圍之內,所以本院認定原告因涉案事故產生的損失數額為1538866.09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金泰發展有限公司(GoldenPeaceDevelopmentCo,Ltd.)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109元,由原告金泰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被告雙方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翊 人民陪審員 董 偉 人民陪審員 王 軍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書 記 員 宋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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