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號金海商貿中心**層,組織機構代碼:××。
代表人:洪建武,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丁XX,福建廈洋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代理人:余XX,福建廈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泛亞航運有XX,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貿易試驗區**號**室室,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陳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XX,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代理人:鐘X,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上海泛亞航運有XX司(以下簡稱“泛亞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廈門海事法院(2015)廈海法商初字第4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丁XX,被上訴人泛亞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家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某保險公司一審訴稱:2014年5月,福建中日達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日達公司”)委托泛亞公司運輸一批馬口鐵從馬尾港到湖北。貨物2014年5月4日裝船起運,5月26日運抵武漢港。收貨方5月28日在卸貨時發現運單號PAXXX022927630項下的20個集裝箱貨物均因水濕受損。上述貨物起運前,中日達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該公司賠付了746866.32元,取得代位求償權。某保險公司認為泛亞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將貨物安全送達目的地,現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損,其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判決:1、泛亞公司賠償某保險公司損失746866.32元及該款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泛亞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查明,廈門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廈門中遠公司”)系泛亞公司的攬貨代理。2014年5月,中日達公司將一批馬口鐵通過廈門中遠公司委托泛亞公司從馬尾港運到湖北。泛亞公司作為承運人,載貨集裝箱亦由其提供。貨物每箱14件,共20個集裝箱。運輸方式場到門,過程為:⑴馬尾到江陰母港,由海船盛安達9/068S承運,2014年5月4日起航,5月6日抵達;⑵江陰母港到上海,由弘泰22/121N承運,2014年5月7日起航,5月11日抵達;⑶上海港到武漢港,由騰鴻868/211W承運,2014年5月18日起航,5月26日抵達。開航前5月11日到5月18日一周時間在上海港等待起航,貨物遭遇連續多日梅雨;⑷武漢港到收貨人湖北吉源印鐵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源公司”,地址,地址:湖**漢川經濟開發區車2014年5月27日開始送貨并至29日間陸續到達。
該批貨物系中日達公司出售給吉源公司,供方負責運輸,吉源工廠交貨,合同約定和增值稅發票顯示價格7128元/噸。中日達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水路貨物運輸險,因收貨時發現貨物銹蝕提出索賠。某保險公司委托上海泛華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公估,該公司作出《保險公估最終報告》(以下簡稱“《公估報告》”)核定損失為746866.32元。某保險公司2015年2月15日支付了賠款,取得代位求償權。
馬口鐵正式名稱鍍錫鐵,遇空氣濕度大容易生銹。根據中國國家標準GB/T247-2008《鋼板和鋼帶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第4.4.2條第4項規定,在運輸距離長或運輸環節多的場合,其包裝技術要求包括:防銹紙、護角、塑料薄膜、頂部、底部緩沖材料、底墊板、包裝盒、托架,捆帶(視墊木或托架數量而定)。
以上事實,雙方當事人沒有異議,可予以確認。就爭議的貨物損失情況和發生損害的原因問題,雙方對以下證據情況亦無異議,一審法院查明如下:
一、貨物損失情況
公估人員2014年5月30日抵達吉源公司查勘,中日達公司人員在場,制作了查勘記錄,最終形成《公估報告》。報告敘明:
1、貨損較嚴重的有5個集裝箱,箱號CBXXX524657、TGXXX188153、CBXXX624790、CBXXX777422、CBXXX388370。現場查勘時發現:已經收貨人清理,整理出濕損并已氧化生銹的有14托。該14個木質托盤有明顯水濕、浸泡過的現象并已發霉。14個鍍錫板外包裝上,可見下部5~15余公分不等的水浸泡過的痕跡,內板已大部分氧化生銹,上半部分氧化生銹,下半部分生銹并發生粘連,有4托的下半部分粘連后難以分開,銹蝕程度不低于50%。有56托大部分鍍錫板外包裝上,可見下部5~10余公分不等的水浸泡過的痕跡。采取抽檢的方法拆開外包裝,見內貨下半部分有水濕、氧化生銹現象,上半部分也有不同程度的生銹,銹蝕程度20~50%不等。
2、其余15個集裝箱,內裝210托/件,雖從包裝外觀上看較以上70件要好得多,但都由同一條船運到武漢港,收貨方認為受損的可能性一樣,濕損或受潮或許暫時看不出來,過一段時間后,同樣會生銹,所以堅決拒收。因場地的局限,加上收貨單位不愿意公估人員在現場大量拆包,只作了幾件拆包檢驗。損失情況:只見內有少量的潮濕或數量不超過20%的輕微銹跡。由于現場檢驗的量不足3%,遠不能代表210件的損失程度。在暫不確定其損失程度的情況下,不能采取同于上述70件的處理方法及標準。經保險人、被保險人、公估人、收貨人多方商議,及請示某保險公司領導同意,貨物返回福州中日達公司,由保險雙方開包檢驗確定損失程度。運回后經保險雙方共同清點,確認損失程度為6.4%。
3、為了確認短少損失和相關費用,經保險雙方決定5個貨損嚴重的集裝箱130.48噸貨物以就地(漢川收貨地點)競拍賣的方式處理。多家報價后,賣給出價最高的福州德祥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祥公司”),價格3200元/噸,收回殘值417536元;15個集裝箱390噸貨物按完好貨物價格及6.4%損失程度計算,金額177914.88元。貨物殘值亦由德祥公司以福州當地市場回收價1300元/噸回收,殘值金額32448元。因該款直接劃入保險公司,保險定損中不計入。此外,公估人經向收貨人了解并調查核實,這批貨物到達收貨單位后,發現包裝及內貨大量濕損、銹蝕,及時進行了烘干處理,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受損嚴重的70件,保險雙方對該費用經協商一致,確定由保險人承擔7286元。其他210件貨物經雙方商定人工選別及資材費為49140元。以上合計746866.32元。
《公估報告》隨付若干文件、照片,從中可見:⑴吉源公司收貨時對5個貨損嚴重的集裝箱在送箱簽收單上簽注了如貨物有受潮現象或受潮嚴重、外包裝有明顯水珠、木棧板發霉或發霉嚴重,“全部有被水泡過現象,外包裝有明顯5cm被水泡現象,拆包后里面鐵皮生銹嚴重”等文字,送貨拖車駕駛員簽名確認情況屬實;⑵吉源公司5月28日以檢驗報告說明有6個貨柜貨物受損并要求中日達公司查找原因和采取改善措施;其開列了5月28、29日來料(貨物)不良制品號(案涉每件貨物各有一組數字表示的貨物制品號);⑶德祥公司就競賣的殘損貨物與中日達公司訂有合同;⑷退返的貨物檢驗單上詳細列明了210件貨物每件的制品號、發現的不良張數,統計不良率為6.4%;⑸退返貨物曾先隨機抽取10件選別,中日達公司企業內部郵件在匯報抽驗情況時提及,發生的費用為234元/件(不含吊運、拆包及重新包裝的人工費用),其中人工選別費75元,資材159元(SKID、亞鉛板、防銹紙、角鋼等);⑹《公估報告》所附濕損貨物照片中,除第3、4、7幅外,顯示均拍攝于2014年5月30、31日。第3、4幅攝于6月5日,旁注內容為載貨集裝箱和箱內貨物,但該集裝箱從外觀顏色圖標上可見非本案集裝箱。第7幅旁注“受損貨物標識”,拍于6月26日,但貨物標識上貨物的制品號為“125……”,與報告附件9、10文件中給出的全部貨物的制品號“126……”不符。但其他及公估公司補充提交的拍有制品號的照片上,沒有發現此項不符。此外,第8、9、17幅拍攝了被水浸泡過的貨物外包裝上帶狀的水漬痕跡,第17幅并注明為抽檢210件中的損失情況。
二、致損原因
1、2014年6月14日,廈門中遠公司就案涉貨物運輸出具一份《事故報告》,稱“客戶收到20個柜子陸續發現集裝箱內大部分馬口鐵外包裝有水漬、木腳有發霉,其中6個柜子此現象較嚴重,經檢查箱子的鉛封完好、箱門膠條完好,未發現箱子破損,結合貨物的濕損情況與箱子鉛封完好的情況,推測該貨物在上海港待中轉時,由于恰逢上海梅雨季節,連續多日的下雨,柜子在港口(特別在上海港等待了一周時間),有可能港口水泥堆場上有積水浸入集裝箱,晴天時集裝箱內水汽大量蒸發,馬口鐵悶在箱內,致使貨物生銹受損”。但同日中日達公司出具《說明函》,稱貨損尚無法明確具體原因,因貨物的保險是由該公司自行投保,鑒于其與廈門中遠公司是長期合作關系,應其要求,廈門中遠公司出具《事故報告》解釋可能出現貨損的情況,以便讓保險公司能夠盡快賠付,對此其聲明《事故報告》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且不作為訴訟依據。
2、《公估報告》說明:公估人對受損的馬口鐵作了化學試驗,結果為淡水濕損后產生銹蝕。結合貨物在上海港遇連續多日梅雨情況等綜合分析,可以排除海上浪損的可能性,出險地段為上海港口一武漢港(包括在上海港等待開航時間),出險時間2014年5月11日一5月26日,出險原因為雨淋、浸泡濕損后產生銹蝕。“現場查勘時,特意留心觀察了承裝貨物的貨柜/集裝箱,從所觀察到的貨柜看,箱體完好,無明顯破漏洞,雨水應是從其各縫隙進入。從箱體上說:應是‘符合安全運輸’條件。此案出險,屬保險責任綜合險之第(五)條‘符合安全運輸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責任范圍”。保險人應支付保險賠償。承運人對此也負有責任,保險人可在賠償后向承運人追償。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海陸聯運的運輸合同糾紛。中日達公司為托運人,泛亞公司為承運人,雙方成立運輸合同關系。本案中,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害,某保險公司向中日達公司支付保險賠款后取得代位求償權,有權向泛亞公司索賠。泛亞公司對貨物損失情況予以否認,同時以貨物包裝不良、易銹的自然屬性、質量缺陷為抗辯,認為承運人對由此產生的損害無需擔責。作為賠償請求權人,某保險公司應證明損失的存在和數額,泛亞公司提出如上不承擔責任的事由,應就該事由負擔證明責任。雙方不能證明各自主張的事實的,應承擔不利的后果。
關于貨物的損失,案涉貨損由某保險公司委托公估公司與貨方進行調查。泛亞公司以未通知其參加貨物檢驗,認為《公估報告》有重大程序缺陷。由于法律沒有收貨時貨方與承運人必須會同檢驗的規定,該項主張不能成立。5個損害嚴重的集裝箱貨物,根據集裝箱送箱簽收單,參酌照片內容,可以認定確已受損。但《公估報告》中混有非本次運輸的集裝箱和貨物的照片,表明公估人對標的的辨識可能有錯誤之處。相應地,競賣變現處理的貨物是否均為訟爭貨物存在疑問。某保險公司雖以報告需要集裝箱照片,公估人員到場時貨物已經卸完,拖車連同空箱已駛離,故拍攝了其他貨柜為辯解,稱僅系做法瑕疵,不影響報告的效力。在對當時場景缺乏公估人員本人的說明和舉證的情況下,上述辯解不予采納。該部分貨物損失數額的舉證不足,不予認定。其他15個集裝箱貨物,結合吉源公司5月28日檢驗報告收貨時發現6個集裝箱貨損的陳述、開列的不良制品號經對照部分為該210件號碼的事實以及該部分貨物退返福州并開包逐件查出損害的情況,參酌相關照片內容等,應認為舉證已達證明要求,可以認定貨損存在,損失程度為6.4%。因泛亞公司未提出異議,損失數額亦依以上證據予以認定,為:殘損貨物完好價值177914.88元-殘值32448元+人工選別及資材費49140元=194606.88元。某保險公司索賠此項損失時未扣除殘值,應予糾正。
泛亞公司主張貨損系因貨物包裝不良、質量缺陷、自然屬性所致。某保險公司委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依《公估報告》附件照片,檢查貨物所使用的包裝,說明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項目全數齊備。而馬口鐵的質量是否存在問題,盡管泛亞公司未獲邀參加對貨物的查驗,拖車司機目睹和確認貨物運抵拆箱時即發現貨損,中日達公司與承運人代理廈門中遠公司福州分公司交涉中也提到了相關情況,泛亞公司應可獲知信息和安排所欲進行的質量鑒定。認為貨物質量問題的證據滅失責任在貨方理由不充分。由此可見,所謂貨物包裝不良、質量缺陷并無證據,僅僅是從貨損事實出發進行推定,并且排除了集裝箱和承運人方面的問題。但是,貨物在上海港遇連續多日梅雨。集裝箱送箱簽收單、貨物照片或《公估報告》均指出,5個貨損嚴重的集裝箱貨物外包裝有被水浸泡過的現象,泛亞公司承認有雨水滲入。同批其他15個集裝箱,某保險公司說明:其所載貨物的照片上也顯示外包裝有帶狀的水漬痕跡;馬口鐵的銹跡呈波浪線狀,如果僅是潮濕空氣進入集裝箱造成貨損,銹跡更可能呈點狀散布,貨物損失應該更大而不可能僅有6.4%;另從以往此類案件的情況來看,雨水經常會從集裝箱頂部生銹的部位以及側面的銹斑處,甚至從箱門的密封條縫隙等滲入箱內,造成箱內貨物銹損;因此本案貨損可推斷系雨水滲進集裝箱后,附著于貨物包裝表面滲入造成。鑒于以上論述具合理性,應當認為,雨水滲入15個集裝箱有相當程度的可能。顯然,對雨水滲入造成的貨損,原因應首先推斷源于集裝箱而非其他。泛亞公司提出《公估報告》承認從箱體上說集裝箱符合安全運輸條件,沒有缺陷。但聯系《公估報告》該段文字的上下文來看,報告是著眼于保險條款“符合安全運輸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的承保范圍的規定,經觀察集裝箱無明顯破漏洞后而為論述。公估人明確其意見為雨水是從集裝箱縫隙進入,承運人應承擔責任。泛亞公司此外也未就集裝箱水密性舉證。故主張集裝箱沒有缺陷,缺乏依據。在不能有效否定由于集裝箱問題、雨水滲入造成貨損的情況下,貨損系因貨物包裝、質量、自然屬性所致的主張尚未完成證明責任,不能予以認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為泛亞公司不承擔責任的意見不能成立,其應賠償貨物損失194606.88元。某保險公司請求自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即2015年2月15日起計算逾期賠償的利息,可予以支持。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確定。雙方當事人的其他證據和主張,對本案判決不產生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原審判決:一、上海泛亞航運有XX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某保險公司194606.88元及該款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受理費11408元,某保險公司負擔8435元,上海泛亞航運有XX司負擔2973元。
上訴人訴稱
一審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5個損害嚴重的集裝箱貨物損失數額,駁回該部分訴訟請求是錯誤的。一、原審法院在判決中已認定5個損害嚴重的集裝箱貨物“確已受損”;二、本案的貨損確為雨水滲入集裝箱后,附著于貨物包裝表面滲入造成的,被上訴人違反適航管貨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三、公估照片中的小瑕疵不影響《公估報告》的客觀、中立及真實性,應予以采納。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賠償上訴人損失及利息共計748353.19元。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泛亞公司答辯稱:一、上訴人提交的《公估報告》不具有可采性,公估機構、收貨人等惡意不通知泛亞公司到場檢驗,存在程序缺陷;二、《公估報告》指向的貨物并非本案訟爭的貨物,即使是合同項下的貨物,因貨物包裝存在缺陷,與泛亞公司沒有關系。
對于一審查明的事實,上訴人無異議,被上訴人認為《公估報告》載明的貨損不是事實,涉及的貨物不是泛亞公司承運的貨物。
二審庭審中,上訴人提交兩份證據,證據一為本案公估師作出的《情況說明》,證據二為八張照片,由收貨方拍攝,用于證明5個集裝箱貨物上面有很多水珠,貨物生銹受損。被上訴人泛亞公司對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公估師沒有出庭,對其身份存疑,《公估報告》涉及的貨物并非泛亞承運的貨物。本院認為,就證據一,公估師應當出庭作證,對《公估報告》的瑕疵進行說明,因公估師未能到庭,情況說明的真實性無法認定,不予采納;就證據二,上訴人擬用于證明貨損的事實,原審已經認定貨損存在,該事實認定正確,下文將對此進行論述,對該證據本院予以認可。
根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案涉5個集裝箱貨物是否受損,如存在貨損則損失的原因為何,貨損的具體數額如何計算。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
一、關于案涉5個集裝箱的貨物是否受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一審提交《公估報告》、廈門中遠公司出具的事故報告、集裝箱送箱簽收單、二審提交了收貨方拍攝的照片等證據用于證明發生貨物受損的事實。《公估報告》所附照片和收貨方拍攝的照片確可見貨物受潮、生銹的情形。廈門中遠公司出具的事故報告也分析了貨損原因,確認了“馬口鐵悶在箱內,致使貨物生銹受損”的事實。集裝箱送箱簽收單手寫備注“全部有被水泡過現象,外包裝有明顯5cm被水泡現象,拆包后里面鐵皮生銹嚴重”,且有送貨司機簽字確認,證明送貨司機目睹確認貨物抵運時已經受潮、受損。綜合以上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證明案涉5個集裝箱貨柜受損的事實,泛亞公司認為不能確定貨損的意見不予采納,一審對此事實認定是正確的,本院二審予以確認。
二、關于案涉貨物損失的原因和過錯承擔。泛亞公司主張貨損系因貨物包裝不符合標準、產品質量存在缺陷、馬口鐵的自然屬性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泛亞公司作為承運人對以上主張,負有舉證責任,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送貨司機在貨物運抵拆箱時即發現貨損,中日達公司與廈門中遠公司亦有對貨損進行交涉,泛亞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生貨損的情況,其未在合理的時間查驗貨物,安排質量檢查,固定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因此,泛亞公司免責的抗辯不能成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關于案涉5個集裝箱貨物損失的具體金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某保險公司主張案涉5個集裝箱內馬口鐵的損失賠償,其對具體的損失數額負有舉證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以《公估報告》作為依據,計算具體的損失數額,除《公估報告》外未主張其他計損方式。該《公估報告》所附照片混有非本次運輸的集裝箱,另有“受損貨物標識”的照片顯示貨物的制品號為“125……”,與報告附件9、10文件中給出的全部貨物的制品號“126……”不符,《公估報告》存在瑕疵,不能排除公估師對標的辨識有誤的可能,導致《公估報告》的客觀性存疑,且公估師未到庭對錯誤之處作出合理解釋,故《公估報告》不能作為本案認定貨物損失的依據。鑒于此,一審認定某保險公司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損失情況,沒有采納《公估報告》認定的貨損金額作為定案依據,是正確的。某保險公司因未能舉證證明其貨損情況,其請求泛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能成立。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33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按原審判決執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少苓 代理審判員 陳 耀 代理審判員 魏孜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書 記 員 謝振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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