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
負責人:程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北京大成(杭州)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北京大成(杭州)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告:浙江海陸供應鏈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
法定代表人:樓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浙江和義觀達(杭州)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理經過
原告與被告浙江海陸供應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陸公司)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一案,由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城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被告海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均到庭參加訴訟。2018年9月30日,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由雙方自行共同委托或各自推薦有資質的專業拍賣機構通過拍賣方式對涉案設備殘值進行處分。2019年3月14日,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受損注胚機拍賣成交報告,被告海陸公司進行了書面質證。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海陸公司立即賠償損失1037.5萬元及其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2019年3月14日,杭州太保公司變更訴訟請求如下:被告海陸公司立即賠償損失1017.2萬元及其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
事實和理由:2011年某保險公司與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夫山泉公司)簽署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一份,約定農夫山泉公司所屬子公司及關聯公司均為被保險人,保險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單次保險的內容以農夫山泉公司或其子公司、關聯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就具體保險事項投保的保險單載明為準。
2012年6月,農夫山泉陜西太白山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白山公司)從德國Nestal-MaschinenAG公司進口瓶胚生產系統PET-LIXXX28N/135一套,太白山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輸保險,保險險別為“倉至倉”進口貨物運輸險和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綜合險等,保險金額1250萬元。被保險人太白山公司前述設備委托農夫山泉公司代理進口與運輸,經招投標程序,海陸公司中標該票貨物進口代理及國內陸路運輸。
被保險人上述進口設備到港后,由海陸公司安排公路運輸至工廠。2013年1月18日被保險設備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設備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車輛超過核定質量且違反裝載規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駕駛員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因對被保險設備損失理賠問題發生爭議,被保險人于2014年2月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湖法院)起訴主張保險金賠付。由于被保險設備系進口設備,國內缺少生產、維修單位,事故發生后各方委托設備生產方Nestal-MaschinenAG派出技術人員現場勘查,并由其出具了書面勘查報告、機器維修費報價單、新購設備報價單等證明文件(經中國駐瑞士蘇黎世領事館公證認證)。因受損設備維修費用或新購報價均已超過保險金額,經法院組織調解,某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于2016年12月5日達成調解協議,由某保險公司賠付被保險人1037.5萬元,現已支付完畢。
基于前述事實,海陸公司未妥善履行合同義務造成被保險財產受損,某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后,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在保險金賠付數額范圍內取得被保險人對海陸公司的追償權利。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出本案訴請。
被告辯稱
海陸公司辯稱:一、海陸公司與太白山公司之間系貨運代理合同關系,而非運輸合同關系,海陸公司僅代理太白山公司與第三方簽訂運輸合同,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物損失。二、某保險公司自愿與太白山公司調解,擴大了損失,不應得到支持。1.涉案設備無法在國內維修,按貨物運輸保險預約保險協議約定,屬于禁止承保的設備,某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屬于贈予行為,不得向海陸公司追償。2.涉案設備經過鑒定,僅部分損失,仍有殘值;某保險公司在扣除稅款后向太白山公司全額進行賠付,意味著貨物殘值應歸其所有,故只有在其將殘值交付給海陸公司的情況下,才能向海陸公司索賠。3.某保險公司不經法院判決而與太白山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并向海陸公司追償,系將責任轉嫁至海陸公司的行為。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分別進行分析與認定。
海陸公司對某保險公司的證據質證如下:證據一貨物運輸保險預約保險協議,證據二貨物運輸保險單和證據三銀行資金匯劃憑證,真實性均有異議,僅加蓋了西湖法院與原件核對一致的章,無法確定在另案訴訟中當事人提供的是原件還是復印件;貨物運輸保險單經當庭核對,未蓋保單專用章,未生效。證據四被保險人與國外生產廠家達成的合同,證據五設備報關單和證據六銀行匯款單與記賬憑證,真實性不能確認,無法判斷設備實際價值。證據七進口貨物運輸委托代理合同,證據八投標回執和承諾書、運輸報價單,證據九中標確認函和證據十公路貨物運單,真實性和關聯性均無法確認;其中證據七委托方中無太白山公司,與本案無關;西湖法院(2017)浙0106民初3326號之一民事裁定已經認定,合同簽訂人系農夫山泉公司,并非太白山公司,在合同中列明的“委托方各關聯工廠”也未涉及太白山公司,太白山公司與海陸公司之間沒有書面約定,進口貨物運輸委托代理合同與本案無關。證據十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真實性無法確認。證據十二海陸公司出具的事故報告書,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海陸公司是代理,并未安排公路運輸。證據十三事故現場勘查報告,證據十四機器設備維修費報價單和證據十五新購設備維修費報價單,真實性無法確認,關聯性有異議,設備生產廠商與太白山公司存有利害關系,且事實上法院已經委托第三方進行鑒定,應以第三方鑒定為準。證據十六民事起訴狀,證據十七(2014)杭西商初字第455號民事調解書和證據十八付款憑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民事起訴狀第2頁第3段中載明,貨物清關后,海陸公司代表太白山公司與上海天東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東公司)簽訂了公路運輸合同,足以構成自認并說明海陸公司只是代理人身份,真正的運輸合同關系雙方是太白山公司和天東公司,某保險公司與太白山公司達成調解協議,應當自行承擔擴大的損失。證據十九賠償協議及權益轉讓書,真實性由法院確認,關聯性和合法性不認可。首先,根據保險協議第二條第1款,本案設備屬禁止承保設備,某保險公司基于商業考慮自愿支付費用無權要求追償;其次,退一萬步講,即便是債權轉讓或轉移,起訴前案外人太白山公司并未通知到海陸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證據二十鑒定申請書、鑒定筆錄、司法鑒定委托移送表、資產評估委托移送表、法庭審理筆錄(三)、證據目錄(一)、庭審筆錄(一)、庭審筆錄(二),真實性與合法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海陸公司不認可某保險公司的陳述。首先,鑒定機構未對損失作出鑒定即為損失不明;其次,廠家在尚有機器沒有受損的情況下推定全損,無事實依據;作為該產品的唯一供貨商存在商業利益,其報告更不能作為損失依據;再次,在損失尚未明確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基于自身目的自愿按全損支出,不能就此向海陸公司主張。證據二十一受損注胚機拍賣成交報告,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及設備以20.3萬元拍賣成交無異議,但設備以低價拍賣系某保險公司未及時處置導致,擴大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某保險公司對海陸公司提供的證據質證如下:證據一鑒定報告,真實性與合法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當時是委托對損失進行鑒定,但鑒定報告無法給出損失數額,從鑒定報告中也可以看出設備的核心部件已經受損,印證廠家給出的維修報價方案是合理的,而且設備至今仍存放在倉庫無法使用,也無法修復,修復成本高出了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證據二西湖法院(2017)浙0106民初3326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是關于管轄權的,進口貨物運輸委托代理合同簽署時間是2010年11月,而太白山公司2011年才成立,所以在訂立框架協議時未將太白山公司列進去,但通過農夫山泉公司代理的進口設備,所用的都是這份框架協議,涉案設備運輸也是按照2010年11月份海陸公司與農夫山泉公司之間的這份協議進行操作的。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一至證據十八,雖系復印件,但已經西湖法院加蓋核對章確認,且某保險公司庭審中已對證據來源作了合理說明;證據十九至證據二十一,海陸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海陸公司提供的2組證據,某保險公司對真實性也無異議。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認定。證據二貨物運輸保險單,某保險公司當庭出示其持有的一聯未加蓋保單專用章,并不能說明保險單不真實。證據四至證據六,能相互印證,證明設備總價176萬美元的事實。證據七進口貨物運輸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方各關聯工廠確實未包含太白山公司,某保險公司解釋稱太白山公司當時尚未成立,成立以后仍然按該協議履行,結合證據八投標回執和承諾書、證據九中標確認函和證據十公路貨物運單,可以認定涉案設備由海陸公司按招標要求組織運輸,且農夫山泉公司已函告并經海陸公司確認。關于事故及其設備損失,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十一至證據十八以及證據二十、證據二十一,與海陸公司提供的證據1,并不矛盾,且能夠據以認定涉案設備因運載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損,生產廠家提出維修及新購報價,和另案審理過程中已委托對設備受損程度進行鑒定,但鑒定意見未涉及具體受損金額,以及該設備最終以20.3萬元拍賣處理的事實。至于太白山公司與海陸公司之間是構成運輸合同關系還是貨運代理合同關系,涉案設備是否屬禁止承保貨物,以及保險人是否應予賠償,均屬法律爭議,另作評析。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認定如下事實:
2010年10月8日,農夫山泉公司作為甲方與海陸公司作為乙方簽訂進口貨物運輸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進口貨物的海上運輸、報關、內陸運輸等事宜。合同約定乙方負責:根據甲方提供的貨物尺寸等特性,安排合理車輛,完成運輸任務;在貨物清關完畢后及時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指示,將貨物安全、及時地送到指定地點;實行責任運輸,安排裝貨的車輛要清潔,貨物要捆扎牢固,運輸途中要定時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保證運輸質量和安全;親自處理委托事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委托事務轉由第三人辦理;責任自貨物運抵甲方指定場地后終止。合同還約定,乙方不履行職責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該合同委托方各關聯工廠有9家公司,但未包括太白山公司。2012年6月11日,太白山公司以農夫山泉公司作為進口代理,向Netstal-MaschinenAG購買瓶胚生產系統設備一套,德國漢堡港離岸價176萬美元,保險費由太白山公司負擔。太白山公司根據農夫山泉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貨物運輸保險預約保險協議,就上述設備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輸保險,某保險公司簽發了貨物運輸保險單,保險單號AHXXX5124112Q000410E。貨物運輸保險預約保險協議約定,禁止承保范圍包括在國內無維修能力的精密儀器進口(特別是芯片制造設備、液晶顯示器制造設備)在內;貨物運輸保險單約定,保險貨物為瓶胚生產系統PET-LIXXX28N/135(128腔),保險金額1250萬元,運輸路線自漢堡經上海至太白公司,承保險別為“倉至倉”進口貨物運輸險和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綜合險。
2012年8月25日,海陸公司參加農夫山泉公司(2012)NZ-WL02號招標文件的設備運輸招標活動。同年8月30日,農夫山泉公司采購中心向海陸公司發送中標確認函,確認海陸公司中標(2012)NZ-WL02號進口設備運輸,其中包括太白山公司的4臺設備,德國漢堡-上海港海運費8500美元/臺,上海港-太白山工廠陸運費人民幣99000/臺。上述設備經海運到達上海港并在清關完畢后,海陸公司委托天東公司安排車輛從上海洋山港送到位于陜西省寶雞市眉縣的太白山公司,天東公司向海陸公司簽發公路貨物運單。公路貨物運單記載,托運人為海陸公司,承運人為天東公司。天東公司將涉案設備裝載于王冬所有并由鄭偉駕駛的遼M×××××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遼M×××××華駿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運輸。2013年1月16日,設備裝車完畢;2013年1月18日13時30分,車輛行駛至217省道17KM+90M處掉頭時,車廂內裝載的設備墜落,造成貨物、車輛、道路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扶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鄭偉駕駛超過核定載質量且違反裝載規定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鄭偉負事故全部責任。設備生產廠家Netstal-MaschinenAG經現場勘查,對受損設備進行技術鑒定,于2013年11月8日和11日出具PET機器事故報告和維修及新購報價方案,認為事故原因是貨運公司沒有將集裝箱很好固定并使用了不合適的卡車來運輸,機器完全損壞,更換新機器和模具比維修更為經濟。
2014年2月27日,太白山公司向西湖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250萬元。審理過程中,經西湖法院委托,浙江省機電產品質量檢測所于2016年9月11日作出產品質量鑒定報告,認定涉案設備部分報廢、部分受損、部分未見受損。該案后經西湖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某保險公司賠償太白山公司經濟損失1037.5萬元,于2016年12月15日前支付737.5萬元,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100萬元,余款100萬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付清,西湖法院作出(2014)杭西商初字第455號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依調解協議分別于2016年12月22日、2017年3月29日和2018年2月23日履行了上述款項。2018年9月1日,太白山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出具賠償協議及權益轉讓書,稱其接受保險賠款1037.5萬元作為該案的全部賠款,并同意上述賠款為AHXXX5124112Q000410E號保險單項上受損設備的最終和全部賠款,在收到上述賠款后將不再就上述出險向某保險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賠,受損設備由某保險公司處置,其將上述賠款的追償權全部轉移給某保險公司,并協助向第三者追償損失。
期間,某保險公司向西湖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海陸公司、天東公司、鄭偉、王冬賠償1037.5萬元。西湖法院經審理認為其對該案無管轄權,并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浙0106民初3326號之一裁定,駁回某保險公司起訴,由某保險公司根據案件事實選擇合適的法律關系,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2018年3月27日,某保險公司就本案向上城法院提起訴訟,并于2018年4月4日申請財產保全,上城法院于同日作出(2018)浙0102民初1574號裁定,自即日起凍結海陸公司銀行存款1037.5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某保險公司支付保全申請費5000元。2018年4月7日,上城法院向農夫山泉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凍結海陸公司在農夫山泉公司應收款金額1096451.37元,保全期限至案件終結。2018年5月8日,因海陸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上城法院作出(2018)浙0102民初1574號之一裁定,本案移送本院處理。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某保險公司委托,上海保拍拍賣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對涉案受損設備以20.3萬元的價格拍賣成交,殘值歸某保險公司所有。
本院認為:本案系進口設備在進口清關后公路運輸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設備受損,貨物運輸保險人賠償保險賠款后向第三者代位求償引起的糾紛。雙方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海陸公司與太白山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二是損失承擔。本院分別進行評析。
一、關于海陸公司與太白山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對此,某保險公司認為,根據進口貨物運輸委托代理合同約定,海陸公司的合同義務包括海運代理、貨物進口報關、以及內陸運輸等,其在本案中承擔責任的基礎是基于內陸運輸合同法律關系。海陸公司認為:其與太白山公司無書面合同,作為一家代理企業,在雙方沒有合同的情況下,僅代理海上運輸、貨物報關,而不包括內陸運輸;太白山公司在起訴狀中對此也予以明確,海陸公司是代表其與天東公司簽訂運輸合同。
本院認為:海陸公司向農夫山泉公司出具的投標回執和承諾書,以及農夫山泉公司向海陸公司出具的中標確認函中均明確記載,投標內容是農夫山泉公司的進口設備運輸,涉案設備即在海陸公司中標項目之中。因太白山公司成立在后,農夫山泉公司與海陸公司之前簽訂的進口貨物運輸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方各關聯工廠中未包括太白山公司,合乎情理。海陸公司在對涉案設備進行清關后,以自己的名義委托天東公司內陸運輸,且在其向農夫山泉公司出具的事故報告中也稱,設備到達上海,進口清關完成后,其委托上海合作方天東公司實際負責安排車輛從上海洋山港送貨到太白山公司的內陸運輸,車輛運輸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貨物損壞。綜合上述因素,海陸公司中標的進口設備運輸項目,仍按其與農夫山泉公司此前簽訂的進口貨物運輸委托代理合同履行,合同義務包括了設備海運代理、進口清關和清關后的內陸運輸。在內陸運輸環節,太白山公司是托運人,海陸公司是承運人,而運輸車輛所有人則是實際承運人,太白山公司與海陸公司之間成立貨運合同關系。至于太白山公司在起訴某保險公司一案的起訴狀中如何認識其與海陸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西湖法院對某保險公司起訴海陸公司一案管轄權如何處理,均不影響本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認定太白山公司與海陸公司構成公路貨運合同法律關系。
二、關于損失承擔問題。對此,某保險公司認為,其與太白山公司在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已經向太白山公司賠償保險賠款1037.5萬元,扣減設備殘值20.3萬元,應由海陸公司賠償其損失1017.2萬元。海陸公司認為:涉案設備屬禁止承保的設備,且僅部分損失,最后低價拍賣系某保險公司未及時處置造成,某保險公司不經法院判決自愿與太白山公司調解,擴大了損失,不應得到支持。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和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貨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依照約定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海陸公司作為涉案進口設備的海運代理人、清關代理人和內陸運輸承運人,對設備在內陸運輸過程中因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碧咨焦靖鶕kU合同關系起訴某保險公司,訴訟過程中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范圍內對太白山公司支付了保險賠款,并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對客觀上難以維修,且維修成本高于換新的設備殘值委托進行拍賣,拍賣所得殘值從起訴金額中作了相應扣減,均屬合理行為。沒有證據證明某保險公司在上述案件調解或對受損設備處置過程中,存在惡意擴大損失的行為。至于涉案設備是否屬于禁止承保的設備,不屬本案審理范圍,無論成立與否,均不影響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后依法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的權利。
綜上,某保險公司要求海陸公司賠償損失1017.2萬元及該款自起訴之日即2018年3月27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的訴訟請求有理,應予支持。海陸公司關于其與太白山公司之間不存在運輸合同關系,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以及某保險公司自愿與太白山公司調解,擴大了損失的抗辯,缺乏證據與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一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被告浙江海陸供應鏈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經濟損失1017.2萬元及其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自2018年3月27日起計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2832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87832元,由被告浙江海陸供應鏈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吳勝順 審判員 楊世民 審判員 肖 琳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書記員 徐梅娜
提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內容
【附錄一】證據目錄 某保險公司提供: 證據一、貨物運輸保險預約保險協議。 證據二、貨物運輸保險單。 證據三、銀行資金匯劃憑證。 以上證據一至證據三,證明根據某保險公司與農夫山泉公司達成的保險預約協議,被保險人就進口貨物運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 證據四、被保險人與國外生產廠家達成的合同。 證據五、設備報關單。 證據六、銀行匯款單與記賬憑證。 以上證據四至證據六,證明被保險人通過農夫山泉公司作為代理,向國外生產廠家進口設備一套,設備合同價FOB176萬美元,被保險人已經支付設備價款及運費。 證據七、進口貨物運輸委托代理合同。 證據八、投標回執和承諾書,運輸報價單。 證據九、中標確認函。 證據十、公路貨物運單。 以上證據七至證據十,證明海陸公司與農夫山泉公司達成貨物進口運輸代理合同,中標并安排進口設備運輸。 證據十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證據十二、海陸公司出具的事故報告書。 以上證據十一和證據十二,證明被保險設備在海陸公司安排的公路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 證據十三、事故現場勘查報告。 證據十四、機器設備維修費報價單。 證據十五、新購設備維修費報價單。 以上證據十三至證據十五,證明設備生產廠家對設備受損、維修情況進行技術鑒定,并提出維修及新購報價。 證據十六、民事起訴狀。 證據十七、(2014)杭西商初字第455號民事調解書。 證據十八、付款憑據。 以上證據十六至證據十八,證據就設備出險后保險理賠事宜,經訴訟、調解,某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達成理賠協議并已經實際支付保險金。 證據十九、賠償協議及權益轉讓書。 證據二十、鑒定申請書、鑒定筆錄、司法鑒定委托移送表、資產評估委托移送表、法庭審理筆錄(三)、證據目錄(一)、庭審筆錄(一)、庭審筆錄(二)。 證據二十一、受損注肌拍賣成交報告,載明某保險公司委托拍賣的注肌機一臺于2019年3月6日以203000元拍賣成交。 海陸公司提供: 證據1、鑒定報告,證明涉案設備并未全損; 證據2、(2017)浙0106民初3326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證明進口貨物運輸委托代理合同不約束海陸公司。 【附錄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合同約定“未按期繳付保險費,合同自動解除”欠繳保費是否拒賠?
某保險公司與杭州能達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防城港市富航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新華船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市永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安慶順安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遼遠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理即將赴任業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績盤點:保險業務收入現正增長產壽險業績分化
春節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務試點的通知》
2024年新能源商業車險保費首次突破千億元
連交十年保險卻被拒賠?瑞眾保險回應:系未及時繳納保費所致目前已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