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信興廣場地王商業大廈****。
負責人:王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X,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玉柴船舶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山工業園七星大道**'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體;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蔣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丘XX,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上海市錦天城(深圳)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柴船舶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柴公司)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海事法院(2016)粵72民初7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X、徐XX及玉柴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和第二項;2.改判駁回玉柴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3.本案訴訟費用由玉柴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為“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屬某保險公司員工在系統中自行設置,未征得深圳市玉柴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柴物流公司)的同意,不屬于保險合同的內容,屬于認定事實錯誤。1.因本案船用柴油發動機運輸超出了預約保險合同約定的承保范圍,不能通過投保人單方申報方式納入預約保險合同的承保范圍,須經投保人特別提出的投保申請和某保險公司明確作出的承保承諾,方能夠成立和生效。2.雙方的往來電子郵件,足以說明包括“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在內的特別約定承保條件,屬于玉柴物流公司和某保險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據該約定,某保險公司對于涉案貨物的銹蝕無須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二)如依一審判決認定的雙方就“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未能達成合意,則本案貨物運輸的保險合同并未成立。1.在本案投保過程中,雙方溝通是否承保的條件僅包括幣種、費率和3項特別免責或者不承保條款。溝通的內容不屬于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而是對免責條款的特別約定,是決定某保險公司是否同意承保的前提條件。2.某保險公司作出的承保承諾明確表明“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3.玉柴物流公司提出投保申請屬于要約,某保險公司提出特別承保條件屬于反要約,玉柴物流公司提出修改意見屬于要約,某保險公司同意修改意見則屬于承保承諾。一審判決認為玉柴物流公司并未明確回復表示接受條款的行為應視為雙方未就“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達成合意,則將某保險公司的承諾行為視為新的要約。
(三)根據預約保險合同關于“對于裸裝貨物,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的特別約定,某保險公司對于本案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損失,亦無須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一審判決對此認定錯誤。1.涉案船用柴油發動機因體積限制,無法用集裝箱運輸,而是用鋼絲繩綁扎系固于船上,用防水帆布覆蓋,屬于裸裝貨物。玉柴物流公司在申報時,也確認該船用柴油發動機為裸裝貨物。2.預約保險合同批單5約定:“對于裸裝貨物,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對于其他無紙箱或者木箱包裝之貨物,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除非該損失是由協會貨物條款(B)1/1/82承保風險或雨水侵入引起。”根據該約定,對于裸裝貨物,不論何種情況均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僅對于其他無紙箱或者木箱包裝之貨物,額外承保由協會B條款風險或者雨水侵入引起的銹蝕。該約定作為雙方的特別約定,效力顯然優先于格式的協會貨物A條款。3.涉案貨物為裸裝貨物,自運輸途中發生的銹蝕損失,即使根據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也無須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四)在玉柴公司沒有提供關于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證據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僅以玉柴公司提供的自行打印的發票為依據,認定本案保險屬足額投保,認定事實錯誤。1.本案保險合同約定,以銷售發票價值的100%作為保險價值。根據該約定及保險法第五十五條、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對于為完成銷售目的而進行的運輸及相應保險,被保險人在索賠保險金時,應提供銷售合同和發票,用以證明保險標的的銷售發票價值,以確認其不存在不足額投保情形。2.本案中,玉柴公司僅提供了報關單和其自行制作的發票作為保險價值的證據。該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保險標的物的銷售發票價值的根據,玉柴公司應提供相應銷售合同。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玉柴公司的訴訟請求。
玉柴公司辯稱:
(一)“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條款是某保險公司單方修改的條款,未經過玉柴公司的代理人玉柴物流公司的同意,屬于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并非雙方合意的結果。1.根據某保險公司與玉柴公司代理人玉柴物流公司員工之間的電子郵件,可以看出雙方并未就承保條件進行過任何的溝通。2.對于承保條件的變更只是某保險公司單方面的意思表示,投保人并未表示同意;即使投保人在電郵中看到了該條款,但是投保人作為非保險從業人員,根本無法準確理解該條款的意思含義,更未對此免責條款做出任何回應,也談不上同意該條款,該條款的變更并非雙方合意的結果。3.某保險公司稱2015年9月至12月之間,玉柴物流公司和某保險公司多次就同樣的船用柴油發動機的運輸保險進行投保和承保溝通,但是從每次都需要單獨申報單獨審批來看,貨物并非為同一票貨物,之前的貨物和本案無關;且之前的貨物關于承保條件的變更,某保險公司自始至終也是在和其同事Yanko內部溝通,并未就承保條件直接和投保人進行過任何溝通。因此對于之前貨物承保條件的變更也只是某保險公司單方面的意思表示。4.一審判決認定:該免責條款是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后,由其員工在eMARINE系統內自行設置,并未征得玉柴物流公司的同意,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一審判決從未提及該條款不屬于保險合同的內容,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該條款不屬于保險合同的內容是其自行添加。
(二)“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條款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對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某保險公司應承擔法定的主動提示說明義務。但是某保險公司未就該免責條款向玉柴公司作出任何的提示及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依法不產生效力。1.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保險人的提示說明義務屬于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屬于先合同義務,具有主動性與積極性,不以投保人的詢問為前提。保險人在合同締約階段或簽訂之時,應盡到對保險合同條款充分的說明與解釋的義務,而不得在合同簽訂之后才對保險條款進行說明。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粵高法〔2012〕240號)第38條、《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9條,免責條款的生效要件不僅包括提示,還有明確說明義務,即對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3.從《貨物運輸保險單》中可以看出某保險公司對于免除其責任的條款,只是用了極小的字體,在保單上打印出來,其在字體上與其他條款完全一致,雖然顏色上略有加深,但與其他條款沒有很明顯的區別,并不足以引起一般人的注意。同時除外責任條款也沒有加以符號或者其他明顯的標志將其與其他條款區別開來。4.根據玉柴公司提供的錄音文件,某保險公司的員工陳秀是直接和玉柴公司進行業務對接的工作人員,某保險公司在核保時并未將核保文件發給陳秀,陳秀作為直接和玉柴公司進行溝通的業務人員,對此免責條款都不知情,根本不可能對此免責條款的內容向玉柴公司進行提示并明確說明。此外,某保險公司的核保人員也從未就變更后的免責條款向玉柴公司做任何的提示并明確說明。
(三)“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免責條款的不生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保險合同的其他條款依然有效,且玉柴物流公司已經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繳納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保險合同并未成立沒有任何的事實及法律依據。
(四)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涉案貨損是由于雨水侵入造成的,而雨水侵入屬于保險承保風險,由此造成的貨物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五)“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條款中的“銹蝕”是指銹蝕的風險,而非本案中因雨水侵入風險導致的銹蝕結果。本案貨物損失的近因是屬于承保風險的“雨水侵入”,而不是條款聲稱不承保的“銹蝕”。根據保險近因原則,某保險公司應對因承保風險雨水侵入導致貨物銹蝕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退而言之,即使對保險單記載的“不承保保險標物的銹蝕”存在不同的理解,依法亦應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作出對玉柴公司有利的解釋。
(六)某保險公司稱根據預約保險合同005號批單的約定,對于裸裝貨物,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因此其無需承擔責任。首先,貨物預約保險合同005號批單的適用前提是全程使用集裝箱運輸,在該前提不存在的情況下,該批單并不適用;其次,涉案貨物并非裸裝貨物,屬于其他無紙箱或木箱包裝之貨物;再次,該005號批單中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某保險公司同樣未盡提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依法不生效;退而言之,即使依據005號批單,在涉案貨物并非裸裝而屬于其他無紙箱或者木箱包裝之貨物的情形下,某保險公司對雨水侵入引起的損失也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七)某保險公司與玉柴公司的代理人在簽發涉案保單之時,已經對涉案貨物的保險價值進行了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某保險公司即應按照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且玉柴公司的代理人在投保時是按照貨物價值加成10%投保,屬于足額投保。一審判決認定的各項損失金額已經少于公估定損的金額,在最大程度上維護了某保險公司的利益。綜上,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玉柴公司向一審法院請求:某保險公司向其支付保險賠款人民幣876238.52元(包括受損發動機維修及檢驗費424719.52元,揚州至珠海的海運費20萬元,珠海至揚州的海運費205000元,公估費26720元,差旅費19799元,以下無特別說明均指人民幣)及前述款項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并負擔本案受理費。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5月14日,深圳市玉柴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柴貨代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EMXXX00571號貨物運輸保險預約保單(以下簡稱0571號預約保險合同),載明被保險人為玉柴貨代公司、廣西玉柴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保險期限為長期有效,自2012年5月10日起直至按合同解釋條款(30天)取消;保險標的物為發動機配件、汽車配件(除外易碎品);包裝為紙箱、木箱或與貨物相適應的標準包裝;年預計投保金額為6400萬美元;標的物保險價值為110%銷售發票價值;標的物保險價值承保限額為230萬美元/船舶及相關運輸、50萬美元/飛機及相關運輸工具;承保條款、條件為協會貨物條款(A)-1/1/82(以下簡稱協會A條款)、協會重置條款、協會水險保單一般條款(貨物)-1/10/82等;除外條款包括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發霉、變質、銹蝕、氧化、褪色,除非該損失是由協會貨物條款(B)-1/1/82(以下簡稱協會B條款)承保風險或雨水侵入引起的;對于無紙箱或木箱包裝之貨物,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除非該損失是由協會貨物條款(C)-1/1/82(以下簡稱協會C條款)承保風險所引起的。另外,除外條款還包括輻射污染等其他條款。除外條款均以加黑字體方式標注;保證條款為海運時保證全程使用全封閉式集裝箱運輸;費率為0.033%;絕對免賠額(率)為300美元每次事故損失;申報規定以及保費結算為:1.被保險人應根據本保險條款在貨運前將投保貨運的詳情申報至某保險公司,并保證在申報時未收到關于投保貨物出現貨損的通知或相關信息。對于被保險人在已收到有關可能造成貨損的事故通知之后的申報,本保險不予承保。2.如有超過本保險對“保險標的物、包裝、運輸路線、運輸工具及標的物保險價值承保限額”規定之任何貨運,被保險人需在貨運前向某保險公司申報以便核保之需,并以某保險公司確認是否承保為準。3.如未按照第1、2項規定進行申報,不在本保險承保范圍內。4.某保險公司每月將會根據被保險人當月申報的實際運量簽發保費月結單。被保險人應在保費月結單簽發日30天內交納保費。
雙方當事人對于本案保險條款的語言版本存在爭議。某保險公司主張0571號預約保險合同項下的協會A條款及協會B條款均為中文版本,玉柴公司主張前述條款為英文版本。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向玉柴公司或該公司代理人提交前述條款中文版本的證據,一審法院認定,本案0571號預約保險合同項下協會A條款和協會B條款均為英文版本。
協會A條款第1條就承保風險規定“本保險承保保險標的的損失或損害的一切風險,但不包括該條款第4、5、6和7條規定的除外責任”。第4條就除外責任規定:“本保險決不承擔:4.1可歸咎于被保險人的蓄意惡行的損失、損害或費用;4.2保險標的的通常滲漏、通常重量或體積損失、或通常磨損;4.3保險標的的包裝或準備不足或不當引起的損失、損害或費用(在本款意義上,“包裝”應視為包括集裝箱或托盤內的積載,但僅適用于此種積載是在本保險責任開始前進行或是由被保險人或其雇員進行之時);4.4保險標的固有缺陷或性質引起的損失、損害或費用;4.5遲延直接造成的損失、損害或費用,即使該遲延是由承保風險引起的(但根據本條款第2條支付的費用除外);4.6因船舶的所有人、經理人、承租人或經營人的破產或經濟困境產生的損失、損害或費用;4.7因使用原子或核裂變和/或聚變或其他類似反應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質所制造的戰爭武器產生的損失、損害或費用”。第5條規定了不適航不適運的除外條款;第6條規定了戰爭、內戰、扣押等危險除外條款;第7條規定了罷工除外條款。第19條規定本保險受英國法律和慣例調整。
協會B條款第1.2.3條規定,保險人承保海水、湖水或河水浸入船舶、駁船、船艙、運輸工具、貨柜、貨箱或儲存處造成的保險標的物的毀損或滅失,但對于不適航不適運、戰爭等危險以及罷工等免除賠償責任。
0571號預約保險合同簽訂后,玉柴貨代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協商訂立了多項批單對預約保單內容進行了合意變更。2012年11月16日,第3號批單載明,保險價值變更為:國內運輸:100%銷售發票價值;國際運輸:110%銷售發票價值。12月11日,第4號批單載明,自2012年12月11日起,標的物保險價值及承保限額變更為船舶及相關運輸工具為300萬美元。12月26日,第5號批單載明自12月25日預約保單內容進行相應變更。保險標的物更改為:1.發動機配件、汽車配件(除名易碎品);2.鑄件拋丸清理機(每臺單價不超過500萬元);3.發動機組及其配件(每臺單價不超過1000萬元)。刪去如下除外條款:1.作為本保險承保條件成立之前提是海運時保證全程使用封閉式集裝箱運輸;2.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發霉、變質、銹蝕、氧化、褪色,除非該損失是由協會B條款承保風險或雨水侵入引起的;3.對于無紙箱或木箱包裝之貨物,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除非該損失是由協會C條款承保風險所引起的。增加如下除外條款:1.作為本保險承保條件成立之前提是海運時保證全程使用集裝箱運輸;2.某保險公司在本保險合同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被保貨物經過專業化包裝綁扎系固裝載,并由具有合法營運資格的專業承運人進行運輸;3.對于裸裝貨物,不承保保險標的的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對于其他無紙箱或木箱包裝之貨物,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除非該損失是由協會C條款承保風險所引起的;4.對于裸裝貨物,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對于其他無紙箱或木箱包裝之貨物,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除非該損失是由協會B條款承保風險或雨水侵入引起的。對于發運機組及其配件絕對免賠額為每次事故損失1萬元。2013年5月13日的第6號批單將費率變更為0.03%。5月27日的第7號批單被保險人增加了簡稱玉柴物流公司。
2015年9月23日,玉柴物流公司受玉柴公司委托,擬就一臺價值217萬美元、自珠海運輸至江蘇張家港的船用發動機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運輸險。玉柴物流公司負責此次投保業務的員工高嵩(電子郵箱為:OP3×××@yucai.cn)與某保險公司員工Sally進行聯系。16時42分,Sally告知高嵩,前述擬以玉柴公司為被保險人的投保超出0571號預約保險合同范圍,需提供標的物是否全新、標的物單價及包裝詳情、發票、標的物運輸航程、具體運輸路線以及標的物是否全程使用全封裝集裝箱運輸以及承運船舶等信息,在某保險公司未書面確認前,玉柴物流公司投保的該票貨物保險未生效。9月23日至25日間,高嵩與Sally就是否集裝箱運輸、海運船舶的資質、甲板上是否有貨物以及承運人信息等進行了溝通。9月25日16時11分,Sally發送電子郵件給高嵩及某保險公司的員工陳秀(sammi-X)及另一員工Yanko,稱散貨或件雜貨風險不同于0571號預約保險合同承保的集裝箱海運,將適用不同的承保條件,對于船舶的要求也不相同。本次擬投保貨物的承運船舶總噸位僅為500,考慮到航程相對較短且船齡僅7年,特批承保并不作為往后批復之先例。該封郵件中,Sally告知Yanko,承保條件如下:1.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2.不承保陸上運輸;3.費率為0.038%;4.絕對免賠額:每次事故或損失的免賠額為15000元或每次事故損失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5.其他條件同0571號預約保險合同標的物三(即發動機組及其配件)。同時需在某保險公司使用的網上貨物運輸保險系統即eMARINE系統中刪除如下條款:1.對于裸裝貨物,不承保保險標的的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對于其他無紙箱或木箱包裝之貨物,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除非該損失是由協會C條款承保風險所引起的;2.對于裸裝貨物,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對于其他無紙箱或木箱包裝之貨物,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除非該損失是由協會B條款承保風險或雨水侵入引起的;3.陸上運輸時應使用集裝箱車或全封閉廂式卡車,在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使用半封閉卡車時,則必須使用防水布覆蓋保險標的物,以作保護;4.作為本保險承保條件成立之前提是海運時保證全程使用集裝箱運輸。16時23分,高嵩回復該郵件稱,收悉,請幫忙投保。16時56分,高嵩向Sally發送郵件稱,貨值有調整,已經重新在eMARINE系統中提交,請Sally幫忙批復。17時00分,Sally告知Yanko讓其發送新的電子保單。17時05分,Yanko將eMARINE系統內更新后的電子保單界面截圖發送給Sally,該截圖顯示保單號為0571,運輸工具責任限額為300萬美元,允許倒簽天數為15天,某保險公司業務員為陳秀,保險標的物為船舶用柴油機總成,發件人為高嵩,被保險人為玉柴公司,運輸工具為海運,始發城市為廣東,目的城市為江蘇,起運日為2015年9月30日,幣別為美元,合計投保額為2387712.80美元。17時16分,Sally再次向Yanko、高嵩、陳秀發送電子郵件,郵件中告知Yanko的承保條件以及需在eMARINE系統中刪除的內容與同日16時11分郵件中告知Yanko的內容相同。
2015年12月22日,玉柴公司再次委托玉柴物流公司就擬從珠海運輸至江陰的一臺船用柴油機總成貨運事宜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玉柴物流公司的高嵩負責此次投保事宜。因本次運輸仍是超航程、超金額的非集裝箱運輸,超過0571預約保險合同承保范圍。高嵩按照某保險公司員工Sally的要求進行了相關申報。最終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本次沿海運輸。12月24日16時48分,Sally通過電子郵件告知某保險公司員工陳秀并告知玉柴物流公司員工Della,稱僅此一次,下不為例。該封郵件同時抄送某保險公司員工Alex。Sally告知Alex,按如下條件更新批復:1.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2.不承保陸上運輸;3.費率為0.038%;4.絕對免賠額:每次事故或損失的免賠額為2萬元或每次事故損失的15%,兩者以高者為準;5.其他條件同0571號預約保險合同標的物三(即發動機組及其配件)。
前述2015年9月25日、12月24日某保險公司最終同意承保的兩票貨物運輸的保險單,某保險公司批復承保后,由玉柴物流公司登錄某保險公司的eMARINE系統中自行打印保險單。
2016年1月11日,玉柴公司委托玉柴物流公司就本案發動機(機型:5RT-flex50DF,機號:W550003DF)的貨運事宜向某保險公司投保。Sally仍要求高嵩進行相關申報。高嵩以美元申請投保。1月13日11時37分,Sally發送電子郵件給高嵩及陳秀,稱本次貨運為國內運輸,需以人民幣進行申報;告知Yanko,請退回高嵩的申請,以便其更改幣種與投保金額。告知Yanko的內容還包括承保條件為:1.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2.不承保陸上運輸;3.費率為0.038%;4.絕對免賠額:每次事故或損失的免賠額為2萬元或每次事故損失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5.其他條件同0571號預約保險合同標的物三(即發動機組及其配件)。請Yanko在eMARINE系統中刪除如下條款:1.對于裸裝貨物,不承保保險標的的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對于其他無紙箱或木箱包裝之貨物,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除非該損失是由協會C條款承保風險所引起的;2.對于裸裝貨物,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對于其他無紙箱或木箱包裝之貨物,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除非該損失是由協會B條款承保風險或雨水侵入引起的;3.陸上運輸時應使用集裝箱車或全封閉廂式卡車,在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使用半封閉卡車時,則必須使用防水布覆蓋保險標的物,以作保護;4.作為本保險承保條件成立之前提是海運時保證全程使用集裝箱運輸。11時50分,高嵩發送郵件給Sally、Yanko以及陳秀,在電子郵件中,高嵩告知Sally,本案貨物與2015年9月25日某保險公司承保的貨物為同樣貨物,該次即是以美元作為幣種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并無異議,且免賠額為15000元,請求某保險公司對本次投保也給予相同條件。該附件附上了9月25日17時16分Sally發送給Yanko、陳秀以及高嵩關于該次投保批復的電子郵件。后Sally接受了高嵩的請求,在eMARINE系統中予以審批。高嵩登錄eMARINE系統中打印出了本案的保險單。該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玉柴公司,保單號為0571,憑證號為0000000611(以下簡稱611),保險金額為2387712.80美元,船舶名稱為“浙海1156”輪,起運日為2016年1月16日,起運點為玉柴公司碼頭,目的地為鼎衡造船公司碼頭(保險單上將“衡”誤寫為“恒”),保險標的物為船舶用發動機總成5RT-FLXXX0DF,保險條款為協會A條款等,除外責任以加粗字體顯示,包括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不承保陸上運輸等。絕對免賠額同樣以加黑字體顯示,為15000元或每次事故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2016年3月18日及4月1日,玉柴物流公司分兩筆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了本次保險的保費共計9575.47元。
就本案所涉發動機自珠海斗門玉柴公司碼頭至鼎衡造船公司碼頭的海運事宜,玉柴公司與玉柴物流公司簽訂了1份貨物運輸代理合同,約定玉柴物流公司作為玉柴公司的貨運代理人代玉柴公司辦理運輸、裝卸/綁扎、報關、投保貨物運輸保險等事宜。玉柴物流公司因處理代理事務發生的海運費、保險費、報關費等包干費為23萬元(含稅)。
1月11日,玉柴物流公司與舟山鴻德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德公司)簽訂了運輸協議,約定由鴻德公司使用“浙海1156”輪完成發動機及配件的海運事宜。
1月16日8時“浙海1156”輪停靠在玉柴公司碼頭,玉柴物流公司委托廣州市安順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順公司)對本案發動機的情況進行檢驗并實施系固工作。裝船前,發動機處于良好狀態。安順公司實施了木板墊艙、鋼絲繩綁扎、焊接H型鋼頂撐、主機最上層的氣缸體第一層用軟布進行保護等綁扎系固工作。安順公司協助“浙海1156”輪船方及玉柴公司完成蓋帆布和網繩的工作,發動機頂部覆蓋有一層防水帆布,外部由另一層防水帆布覆蓋機體,防水帆布已確保包裹整個主機,最后通過網繩的緊固,防止帆布被風吹落。安順公司于1月20日出具了系固報告,報告載明了前述系固情況,并載明系固結論:涉案發動機系固操作符合系固手冊要求,適合貨物的海上運輸,經“浙海1156”輪船長確認后,該輪于1月16日18時自玉柴公司碼頭出發。
1月20日,“浙海1156”輪在航行途中遭遇大風雨天氣,包裹發動機主機的防雨布頂部發生破損,“浙海1156”輪在主機頂部上加蓋一層防雨布并綁扎加固。1月27日,“浙海1156”輪抵達鼎衡造船公司在江蘇的碼頭,該公司接收了發動機及附件2箱,批注“主機頂部有雨水殘留,機器損壞程序不詳”。1月29日,鼎衡造船公司向玉柴公司出具函件,載明涉案發動機在卸貨時發現主機頂部有積水,主機部分位置發現銹跡。因主機生銹,質量不符合要求,該公司不予接受該主機。請玉柴公司安排返廠修理并檢測合格后再予交付。
1月26日,玉柴公司委托中國外運長江有限公司張家港分公司報關。編號為236520160656502294號進料加工專用海關報關單載明,涉案發動機單價為2170648美元。根據2014年3月27日玉柴公司開具給WinterthurGasDieselLtd.(以下簡稱WGD公司)的033145-02號發票載明,同類型船用發運機價格為2170648美元。
2月4日,玉柴公司派遣工程師吳春華赴江蘇揚州對本案發動機缸內情況和主機外部生銹情況進行了詳細檢查。發現主機被水淋過,表面生銹嚴重,主機外部加工面出現嚴重生銹,缸套外表面出現生銹,缸體表面生銹;主機外部部分管路生銹,高壓油管表面生銹;零部件表面生銹,引燃油噴油器生銹,GAV表面生銹,接頭生銹、連接塊生銹,部分螺栓生銹。經盤車檢查發現,5號缸缸內積水嚴重,缸套內表面存在銹跡;3號、4號活塞頭上存在油乳狀積水;1號、2號活塞頭上未見有水跡。檢查后清理了3號、4號、5號缸內的積水,清理掉5號缸活塞頭上的積水,并將5號活塞盤至掃氣口一下,便于除濕機及時抽走缸內的水氣。2月5日,為避免該主機的進一步損失,玉柴公司的工程師對該發動機采取了如下應急處理措施:1.增壓器檢查:打開增壓器廢氣出口上的悶板,檢查確認增壓器無進水現象。增壓器廢氣出口蓋板加防潮布防護良好,增壓器內部未見水跡。2.曲軸箱檢查:1號曲軸箱內部正常,1號缸運動部件情況良好;2號曲軸箱內部情況正常,2號缸運動部件情況良好;3號曲軸箱內部情況正常,3號缸運動部件情況良好;4號曲軸箱內部情況正常,4號缸運動部件情況良好;5號曲軸箱內部情況正常,5號缸機座底部有滴水痕跡和已乳化滑油,但5號缸運動部件未見銹跡。3.缸套內加油、盤車、防護:1號、2號、3號、4號缸采取將油加到活塞環上,然后向上盤車給缸套布油;5號缸由于缸套已生銹,采取從缸蓋上的引燃油的安裝孔上向缸內倒入大量的滑油,使滑油積滿超過活塞頭部,燃油盤車給缸套潤滑和布油。
本院查明
2月15日,就本次主機受損事故,玉柴物流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報險索賠。索賠申請表載明被保險人為玉柴公司,索賠人為玉柴物流公司,預估損失/索賠金額為30萬美元。某保險公司委托深圳市萬宜麥理倫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麥理倫深圳公司)進行現場查勘。2月16日,麥理倫深圳公司檢驗師與玉柴物流公司和玉柴公司工作人員到鼎衡造船公司對涉案發動機主機受損情況進行查勘。經查勘,發動機總成4個缸套內外表面均有大面積生銹,另有部分電器設備、傳感器、電磁閥和電機也有生銹。麥理倫深圳公司檢驗師對前述生銹部分進行了硝酸銀測試,結果為陰性,表明柴油機沒有與海水接觸。麥理倫深圳公司最終認定本次柴油機生銹可能是因為運輸過程中雨水從油布接口/綁扎點的開口處滲入,造成柴油機水濕并生銹。2月17日10時,某保險公司員工周濟澤通過郵件告知高嵩,因本案發動機損失基本為銹蝕,根據本案保險合同“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免責條款,本案保單責任不成立。14時37分,高嵩回復郵件稱,對理賠有異議,并稱發動機需要盡快返廠維修,請某保險公司給出處理意見。14時42分,周濟澤告知高嵩,如玉柴物流公司對公估意見有異議,請給出發動機受損屬保單責任所覆蓋的舉證及依據。15時28分,高嵩回復稱,本案保險單涵蓋雨水與海水的風險,本案發動機是雨水導致的銹蝕。玉柴物流公司對公估結果無異議,但對某保險公司所稱的不屬于保險承保范圍無法接受。2月18日14時45分,高嵩向某保險公司發出郵件,稱本案受損發動機需盡快運回玉柴公司處維修,請某保險公司盡快回復是否可以安排維修。17時,某保險公司回復稱,根據涉案保單載明的不承保銹蝕的條款,初步意見是保單責任不成立,可能對本案進行拒賠,受損發動機需要盡快返廠維修可以進行安排,但不代表某保險公司認可保單責任成立。17時32分,高嵩回復郵件稱,對某保險公司的判定不贊同。某保險公司承保的是一切險,承保條件是不承保裸裝貨物的銹蝕,要求“被保貨物經專業化包裝綁扎系固裝載”。涉案貨物包裝符合約定條件。并稱會盡快安排將發動機返廠維修。2月23日,高嵩再次向某保險公司發出郵件,請某保險公司告知對本案發動機受損事件的理賠意見及理由,并將詳細的公估報告給玉柴公司。
2月24日下午,玉柴物流公司員工張巍、高嵩、童玲及玉柴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丘XX、張X與某保險公司直接業務部主管劉麗媛、陳秀在玉柴物流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就本案發動機受損理賠事宜進行了溝通。玉柴物流公司稱某保險公司就本次銹蝕免責條款未盡提示和說明義務,該條款在本案發動機受損事故中不應適用,而仍應適用投保時的一切險條款。劉麗媛和陳秀稱會將玉柴物流公司的意見轉告某保險公司理賠部門。
2月26日,某保險公司理賠部工作人員向高嵩發送郵件稱,關于本案發動機受損事件,經某保險公司審核相關資料后,認為本次事故不成立保單責任,無法從本案保險單項下賠付。同時,將未予賠付通知書以附件形式發送給高嵩。該通知書載明,關于向WGD公司銷售的本案發動機,從珠海運抵揚州碼頭卸貨時發現設備有生銹情況,經公估師檢驗,發動機表面多處有較大面積生銹,且機器表面有水漬的痕跡。公估師認為發動機發表水濕生銹原因排除運輸途中海水引起。根據本案保險單(憑證號611)約定“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條款,因發動機受損情況為生銹,因此不在本案保險單的賠償范圍內。本案保單責任不成立,某保險公司不會對玉柴物流公司或玉柴公司的索賠作出賠償。
就涉案發動機從鼎衡造船公司的碼頭運回玉柴公司碼頭維修事宜,玉柴公司再次委托了玉柴物流公司代為安排貨物運輸、購買保險等事宜。玉柴物流公司委托了合肥中藝達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藝達公司)貨物運輸、綁扎系固等事宜,并與該公司簽訂了運輸協議,約定了相關權利義務。就涉案發動機自鼎衡造船公司碼頭至珠海玉柴公司碼頭的運輸,玉柴物流公司向中藝達公司支付了海運費164200元。玉柴物流公司就發動機回運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購買了保險,并向該公司支付了保險費9949.52元。2月25日,涉案受雨水浸入導致銹蝕的發動機被裝載在“浙海1166”輪,自揚州運回珠海玉柴公司碼頭。就涉案發動機自揚州至珠海的返運事宜,3月29日,玉柴物流公司向玉柴公司發出了20萬元賬單。5月16日,玉柴公司向玉柴物流公司支付了前述20萬元。
2016年3月1日,高嵩向某保險公司發送郵件,稱已收到2月26日某保險公司發出拒賠函。玉柴物流公司對于某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完全不予認可,也無法接受,請某保險公司重新評估再作出決定。另外,某保險公司拒賠的主要依據是公估報告,為保障玉柴公司的利益,要求將公估報告提供給玉柴物流公司。3月2日,某保險公司回復電子郵件,將麥理倫深圳分公司于2月16日在揚州現場查勘的情況告知高嵩,并稱如果玉柴物流公司認為需自行安排其他公司進行查勘,所產生的費用由玉柴物流公司自行承擔。
同日,玉柴物流公司作為玉柴公司的代理人委托衡海公估公司對本案發動機受損情況、受損原因及有關損失進行公估檢驗。6月23日,衡海公估公司出具了本案公估報告。8月19日,玉柴公司向衡海公估公司支付了評估檢驗費26720元。
公估報告載明,3月3日8時30分,裝載本案受損發動機的“浙海1166”輪抵達珠海,靠泊在玉柴公司工廠碼頭。玉柴物流公司受玉柴公司受托,委托衡海公估公司對本案發動機受損情況、受損原因及有關損失進行公估檢驗。衡海公估公司公估師登上“浙海1166”輪對發動機在船艙內的情況進行了現場勘查。勘查情況如下:1.卸貨前,船艙清潔干燥,未發現本航次過程中船艙任何積水或進水情形。2.發動機立式裝載于貨艙中部,其高度比艙口圍的高度還要高約2.5米,因此艙蓋未能關上。為防水,發動機外表由二層防雨布包裹,并由繩網進行固定。3.發動機在船艙內包裝良好,沒有發現外層防水雨布有破損或積水情況。4.玉柴公司當日10時30分安排工廠橋吊在碼頭掀開發動機的首層繩網,兩層防水雨布,顯示發動機上有防水雨布作為第二層防水措施。發動機分別在船艙中有前后部分各一對鎖扣交叉固定,左右側面各有4個鎖扣固定在船艙兩面,并在發動機前后4個端角處的艙底焊接8個角鐵固定前后位置,沒有發現發動機在船艙內有移位情況。發動機的船艙左、右邊均發現部分螺栓、裸露的加工側板、盲板等配件銹蝕,但左邊的銹蝕程度明顯較右邊嚴重,范圍亦較右邊大。經公估師現場滴定硝酸銀,結果為陰性,表明銹蝕為非海水銹,其他裸露的部件(包括飛輪等)均未發現明顯的銹跡;發動機在船艙左邊部分發現少部分螺栓、裸露的側板、盲板等配件銹蝕,經公估師現場滴定硝酸銀,結果為陰性,表明銹蝕為非海水銹,其他裸露的部件(包括齒輪等)均未發現明顯的銹跡。5.船舶船員于11時40分完成固定鎖扣的拆卸。玉柴公司工廠技術人員于13時用工廠橋吊從船艙內調運發動機,于14時到達工廠車間。經過玉柴公司技術人員的調整后,發動機于16時放置到調試臺上船廠指定的位置。6.衡海公估公司公估師會同玉柴船舶動力有限公司工廠業務負責人登上發動機的缸頭層,發現該發動機的5個缸油頭座上均沒有安裝油頭,油頭座用蓋板加密封墊后蓋住,但只有安裝2顆螺絲緊固。從蓋板做工上看為臨時制作,因此此密封只能起到阻擋硬物進入的作用,并不能起到阻擋液體進入的作用。衡海公估公司公估師取下第五缸油頭座蓋板后發現油頭座底部有輕微銹蝕現象,對其密封墊進行現場滴定硝酸銀,結果為陰性,表明銹蝕為非海水銹。7.在現場檢驗時,發動機5個缸套外表涂有防銹油,并未發現明顯的銹蝕現象。打開第一、五缸掃氣道道門,從掃氣孔處觀察,未發現缸套內表有明顯銹蝕現象,但有明顯的潤滑油處理過的跡象。根據玉柴公司所稱,該發動機在江蘇揚州船廠檢驗后,為了避免銹蝕進一步擴大,已做臨時處理措施。8.玉柴船舶動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上午開始對該柴油發動機進行拆檢,于2016年3月5日下午將3、4、5號缸拆除完畢。衡海公估公司檢驗師于2016年3月4和5日在玉柴公司車間對3、4、5號缸進行了現場檢驗。9.第3號缸缸蓋外表面、起動空氣管進口上生銹,缸蓋燃燒室頂部生銹,平面生銹,排氣閥內腔表面大面積積碳或生銹,缸套和刮碳環生銹較輕微。第3號缸缸套頂部余隙位置發現小范圍銹跡,程度輕微,為新銹,但未發現明顯的銹蝕現象,對銹跡處進行現場滴定硝酸銀,結果為陰性,表明銹蝕為非海水銹。缸套下部內表面呈較正常的光潔狀,活塞頂部積油,有明顯的乳化現象。10.第4號缸缸蓋外表面、起動空氣管進口上生銹,缸蓋燃燒室頂部生銹,平面生銹,排氣閥內腔表面大面積積碳或生銹,缸套和刮碳環生銹較輕微。缸套頂部余隙位置及頂部與缸頭密封面處發現小范圍銹跡,程度輕微,為新銹,但未發現明顯的銹蝕現象,對銹跡處進行滴定硝酸銀,結果為陰性,表明銹蝕為非海水銹。缸套下部內表面呈較正常的光潔狀,活塞頂部積油,有明顯的乳化現象。11.第5號缸缸蓋外表面、起動空氣管進口上生銹,引燃油噴油器密封面生銹,缸蓋燃燒室頂部生銹,排氣閥內腔表面大面積積碳或生銹,缸套內表面及刮碳環生銹,面積布滿整個零件表面。缸頭內部油頭處發現有流體狀銹跡,根據該銹跡的表象,該銹為新銹,氣口內圓表面發現圓周狀銹跡,但未發現明顯的銹蝕現象;缸套頂部與缸頭密封面處較潮濕,密封面局部發現銹跡;缸套內表面布滿一層銹黃色的臟污物,初步觀察為油、水及燃燒殘灰混合物經活塞刮擦后分布在氣缸上。該缸在揚州檢查后盤缸過程中已經添加防銹油。缸套下部內表面呈較正常的光潔狀,活塞頂部積油,有明顯的乳化現象。第5號缸活塞桿桿身存在少量不明白色結晶物,該表面有輕微浮銹。
結合“浙海1156”輪運輸發動機時的天氣情況,衡海公估公司認為本案發動機受損的原因是“浙海1156”輪在航行過程中遭遇大風雨天氣,包裹主機的防雨布發生破損,導致雨水淋濕缸頭部分并侵入發動機外表面,經缸頭座上被密封的缸頭座口進入缸套,導致缸套內外部表面水濕生銹。
就受損發動機的維修情況,公估報告載明,玉柴公司制定了如下維修方案:1.第5號缸返修方案:拆掉第5號缸缸蓋上引燃油噴油器蓋板,用擦拭紙將缸蓋中引燃油噴油器安裝孔內的水分擦干;用尼龍無紡布粘柴油去除缸蓋中引燃油噴油器安裝孔內的銹蝕及引燃油噴油器安裝墊片上的銹蝕;用內徑千分尺測量引燃油噴油器安裝孔上O-ring安裝面上的直徑,圖紙要求為115(0,+0.054)mm,檢查數據是否合格;制作研磨工具,對引燃油噴油器安裝密封面進行研磨;裝復引燃油噴油器。2.第3、4、5號缸排氣閥內腔表面大面積生銹的返修方案:拆掉第3、4、5號缸伺服油高壓油管(每缸1根)、燃油高壓油管(每缸2根)、缸套水出口管(每缸1根)、噴油器滑油管(每缸8根)、空氣彈簧管(每缸1根)、排氣閥泄放管(每缸1根)、拆掉缸蓋上的電纜、傳感器;拆掉排氣閥膨脹節(每缸1個)、缸蓋圓螺母(每缸8個);脫開缸蓋上的啟動空氣管(每缸1根),拆掉其他妨礙第3、4、5號缸缸蓋吊出的零部件;裝上缸蓋起吊工裝,吊出缸蓋;用塑料鏟刀將排氣閥內腔的積碳和銹蝕鏟掉;用砂紙打磨銹蝕處,檢查銹蝕處的狀況,如有凹坑,則用砂紙打磨圓滑過渡。3.第5號缸缸套內表面及刮碳環返修方案:拆掉第5號缸活塞與十字頭連接的螺母,在第5號缸活塞上安裝活塞起吊工具,盤車,將第5號缸活塞總成吊出缸套;用硬紙殼將第5號缸填料函孔蓋上,以防外物落入曲拐箱內;將第5號缸的刮碳環換新,將第3、4號缸缸套上的刮碳環拆出,用尼龍無紡布粘柴油去除刮碳環上的銹蝕和積碳,檢查刮碳環上是否有明顯的凹坑,如有則需更換,如只有浮銹,則除銹后測量刮碳環的內徑,圖紙要求為Φ498.4mm,檢查是否合格;用尼龍無紡布粘柴油去除第5號缸缸套內壁的銹蝕,尤其要注意小心去除缸套內氣缸油噴油槽和燃氣閥噴嘴處的銹蝕,用擦拭紙將缸套內壁擦干凈后,用缸套測量工具(DAXXX53776)測量缸套內徑,按照測量尺上的測量點進行測量(7組),每組數據要在X方向和Y方向各測量一次,圖紙要求尺寸500(0,+0.20)mm,檢查缸套是否合格;用擦拭紙清除第3、4、5號缸活塞頂部的油水混合物。4.第5號缸缸套上平面返修方案:用0號砂紙粘柴油去除第3、4、5號缸缸套上平面的銹蝕,要求處理后缸套上平面的粗糙度達到圖紙要求;用擦拭紙將缸套上平面清潔干凈。5.第5號缸活塞桿桿身返修方案:去除活塞頭、活塞環槽、活塞桿上的積碳、油污,用柴油清潔干凈;用尼龍無紡布粘柴油去除活塞桿上的浮銹,檢查活塞桿的狀況;6.第3、4、5號缸缸蓋外表面、起動空氣管返修方案:用0號砂紙粘柴油去除缸蓋外表面、起動空氣管進口上的銹蝕,用擦拭紙清潔干凈,然后涂上910A防銹油。7.第3、4、5號缸缸蓋燃燒室頂部返修方案:用0號砂紙將缸蓋燃燒室頂部的銹蝕去除;拆掉第3、4、5缸燃油噴油器上的潤滑油管、控制燃油管、混合油泄放管,利用噴油器拆卸工具將噴油器拆出;對第3、4、5號缸共6個燃油噴油器做霧化壓力試驗。8.柴油機外部部分發黑的螺栓螺母、卡套接頭生銹返修方案:將輕微銹蝕的螺栓、螺母、卡套接頭上的銹蝕去除,整機補漆時刷上與螺栓、螺母、卡套接頭主體顏色一致的面漆;將銹蝕嚴重的螺栓、螺母、卡套接頭換新。9.其他部位維修方案:對電氣部件進行檢查烘干,對于損壞的部件要進行更換;裝復維修拆卸的零部件,裝復主機排氣側走臺、上鼓風機、排氣側管系、電纜等;水力測功器重新對中、調整,連接主機,曲軸法蘭和水力測功器法蘭的裂面值及同心度要在0.05mm以內,第1號缸和第2號缸拐檔差要符合工藝要求;主機電纜接線;安裝主機滑油合攏管、氣缸油合攏管、起動空氣合攏管、控制空氣合攏管、缸套水合攏管、空冷器冷卻水合攏管、水力測功器進出水合攏管;主機排煙合攏管的安裝連接;對主機進行竄油,并檢查油品的顆粒度,待顆粒度檢查合格后竄油結束;按照50DF機檢查清單DAAD0xxxx,對主機進行動車前的檢查;磨合主機并按試驗大綱進行試驗,試驗完成后按照主機勘驗工藝對主機進行勘驗;主機試驗結束后拆卸水力測功器、滑油合攏管、氣缸油合攏管、起動空氣合攏管、控制空氣合攏管、缸套水合攏管、空冷器冷卻水合攏管、水力測功器進出水合攏管,主機排煙合攏管、主機電纜等;主機整機進行清潔、補漆,主機外露的金屬面重新上硬油封;對主機重新包裝防護,裝船發運。
公估報告就受損發動機的維修及維修費用載明,3月15日,玉柴公司、鼎衡造船公司、擬使用該發動機的船東、必維船級社(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必維船級社)等相關主體聯合對返修后的發動機進行了試驗。試驗內容包括安全試驗、功能試驗、負荷試驗等項目。同日,前述主體聯合出具了試驗報告,證明返修發動機各項技術指標均合格。但是船東代表在查勘了該船舶發動機第5號缸體的維修后,發現第5號缸缸套仍存在銹斑,擔心日后使用安全,要求將此缸套換新。鑒于發動機為新型生產安裝到新船舶使用,玉柴公司按照船東代表的要求,于4月1日拆除了原5號缸套并更換了新購置的缸套。衡海公估公司認為,根據現場勘驗情況,原5號缸缸套銹斑確實存在,但影響較為表面,經主機磨合運行后,銹斑應會磨除。該缸套進行換新后,可運回生產廠家翻新處理后繼續使用。
玉柴公司向衡海公估公司提交了維修和檢驗受損發動機的費用,包括油類損耗36755.775元、輔機系統費用45904.40元、氣站費用7327元、行車以及其他輔助設備費用9719.84元、必維船級社檢驗費用35000元、人工費用153600元、額外零件費用10750元、更換第5號缸氣缸套及零件94200.80元,前述不含管理費的費用總計為393258.815元,加成8%的管理費后為424719.52元。衡海公估公司經核對和評估,認為玉柴公司前述費用是合理的。
就維修完畢后的發動機運往揚州鼎衡造船公司事宜,玉柴公司再次委托玉柴物流公司代為辦理運輸及保險相關事宜。玉柴物流公司委托廣東中外運國際貨代有限公司使用“鴻德5”輪完成自珠海斗門至揚州××水路運輸。玉柴物流公司支出運費、綁扎材料費、綁扎費以及保險費共計159846.32元(其中,海運費11萬元,綁扎費18000元,綁扎材料費21896.60元,保險費9949.52元)。3月29日,就本次返運代理費用,玉柴物流公司向玉柴公司開具了金額為205000元的發票。4月8日,返修完畢的發動機裝載于“鴻德5”輪自珠海運往揚州鼎衡造船公司碼頭。4月17日,鼎衡造船公司接收貨物。8月30日,玉柴公司向玉柴物流公司支付了205000元。
關于維修的海運、保險、綁扎等費用,衡海公估公司根據玉柴物流公司提交的相關資料,認為由該公司支出的受損發動機自揚州鼎衡造船公司碼頭運回玉柴公司碼頭的174148.52元為合理回程費用;認為由該公司支出的維修完畢的發動機自玉柴公司碼頭運回揚州鼎衡造船公司碼頭支出的159846.32元為合理返運費用。
關于損壞的第5號缸缸套殘值,衡海公估公司建議可以經過翻新,維修費用約為6000元,加上運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該缸套的翻新總費用為12000元。但是,由于該缸體為全新的零部件,需要參考翻新后的該缸體的數據是否仍然符合工藝的要求的風險,衡海公估公司建議采納玉柴公司的建議,將該缸套作為全損處理。
衡海公估公司最終認定,本案因雨水侵入導致受損的發動機產生的合理費用為758715.36元(包括回程費用174149.52元、維修費用424719.52元、返運費用159846.32元)。
2016年3月26日,高嵩向某保險公司發送郵件,稱本案發動機氣缸內部經專業處理仍無法徹底清除銹跡,為保證主機滿足質量要求,并經玉柴公司與船廠溝通,擬于近日作更換缸套處理。通知某保險公司到玉柴公司工廠現場公估檢驗。3月28日,某保險公司回復稱,根據2月26日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未予賠付通知書,本案發動機受損事故保單責任不成立,無法從本案保險單項下進行賠付。某保險公司將不安排公估進行檢驗。對于受損部件,請玉柴物流公司在合理范圍內自行安排處理。
玉柴公司稱為處理本案發動機受損事故支出了差旅費用合計19799.60元。玉柴公司提供了2016年1月28日至3月11日的飛機票、住宿費、交通費等票據,前述票據載明金額合計為19799.60元。
雙方當事人對本案受損發動機的維修、檢驗、人工費用等存在爭議。
關于油類損耗費用。玉柴公司主張受損發動機返修試車消耗車用柴油3184升、滑油200升、氣缸油45升、燃氣2726L以及液態氮氣20升,總費用為36755.775元。玉柴公司提交了0號2016年3月23日車用柴油發票、2015年9月21日昆侖DCXXX08船用油的發票、2012年5月9日美孚汽缸油發票、2016年4月8日天然氣發票,并稱并未單獨購買維修此次受損發動機所需的油類,前述發票僅用以證明維修受損發動機消耗油品的單價。某保險公司對前述發票的關聯性不予確認,并稱玉柴公司雖提交了前述油類的單價和總費用,但并未提交相關的維修記錄、臺架測試報告、測試工作記錄和主機具體參數等來反映油類的實際消耗,對玉柴公司主張的受損發動機的油類消耗費用不予確認。一審法院認為,受損發動機維修及檢驗過程中,如玉柴公司庫存車用柴油、滑油、氣缸油、燃氣等油類無需另行購置,玉柴公司以維修前后購買相關油類的發票證明本次維修消耗油類的單價也可予支持。雖然玉柴公司并未提交前述可以精確計算前述油類消耗具體數量的臺架測試報告、測試工作記錄以及維修前后的主機技術參數,但本案發動機維修必然消耗前述油類,且玉柴公司主張的油類消耗數量已由具有保險檢驗、估損理算資質的衡海公估公司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雖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交反駁證據。一審法院認定,玉柴公司主張維修發動機消耗油類的數量存在高度可能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的規定,一審法院對玉柴公司主張的維修本案受損發動機消耗的油類總費用為36755.775元的事實予以確認。
關于輔機系統費用和氣站費用。玉柴公司主張修理受損發動機輔機系統運行20小時,耗用水電單價為每小時900元,設備折舊每小時為1395.27元,總費用為45905.40元。玉柴公司主張氣站運行時間為20小時,其中耗用電能單價為每小時180元、設備折舊單價為每小時186.35元,總費用為7327元。
為證明前述費用的合理性及真實產生,玉柴公司提交了2014年12月19日該公司與WARTSILASWIXXXRLANDLtd.(以下簡稱WCH公司)就與本案受損發動機同型號的W550001FS-007號(以下簡稱001號)發動機原型機驗證與優化試驗合同作為其主張輔助系統費用的計算標準(以下簡稱001號試車合同)、玉柴公司與案外人的溝通電子郵件的輸出打印件以及單方制作的返修耗用項目記錄表。
001號試車合同載明,驗證001號發動機期間,玉柴公司需提供主機與輔機系統及相關準備文件,WCH公司需提供相關檢測設備;就試驗期間的人工費用約定,玉柴公司派出的鉗工每小時80元、工程師每小時160元、輔機房3位操作人員每小時240元、加班時段費用按1.5倍計算、周末費用按1.5倍計算、國家法定節假日費用按2倍計算,如上述時間重疊,以最高費用計算;就輔機系統費用約定,WCH公司需按輔機系統每小時2410.03元向玉柴公司支付費用(其中水電費每小時900元、設備折舊費每小時1395.27元、管理費為總費用的5%)。
返修耗用項目紀錄表載明,輔機系統和氣站運行使用時間均為2016年3月19日至21日,其中19日、20日時間均為8小時,21日時間均為4小時。
某保險公司認為,玉柴公司提交的001號試車合同與本案并無關聯性,且玉柴公司自行提交的返修耗用項目記錄表與維修服務記錄存在相互矛盾之處,對其證明力不予認可。2017年3月14日,針對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玉柴公司提交了情況說明,稱返修耗用項目紀錄表載明輔機系統和氣站運行使用時間2016年3月19日至21日為該公司工作人員記錄失誤,輔機系統和氣站實際運行使用時間為2016年3月14日、15日、16日,運行使用時間總計仍為20小時。輔機系統和氣站的運行使用主要集中燃氣模式安全功能試驗、燃油模式安全工程試驗、UNIC功能試驗和負荷試驗過程的相關項目。美亞深圳分公司認為,玉柴公司提交的情況說明可以反映出玉柴公司提交的維修服務記錄和返修耗用項目記錄表作為該公司單方制作的統計表,并非維修過程的原始記錄,且內容不能相互印證,存在矛盾,故不應對其輔機系統和氣站運行費用予以支持。
001號試車合同項下試車的對象與本案受損發動機類型相同,該合同項下輔機系統運行時的水電費及設備折舊費計費標準可以作為本案輔機系統費用的參照。根據維修服務表記載,玉柴公司在3月14日從事的主機竄油、3月15日從事的返修驗證、3月16日從事對試驗后的主機勘驗等工作,均需要在主機運行的情況下進行,而主機運行即需要輔機系統和氣站的運行使用。雖然玉柴公司一審庭審后補充提交的返修耗用項目記錄表與其提交的維修服務記錄存在矛盾,但玉柴公司提交的情況說明已經對前述矛盾之處進行了合理說明。考慮到本案受損發動機的試驗、勘驗過程必然需要運行輔機系統和氣站,在某保險公司只提出異議而未能提交相反證據的情形下,一審法院對玉柴公司主張的因檢驗受損發動機支出輔機系統和氣站運行的合理費用共計為53232.4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
關于行車及其它輔助設備費用。玉柴公司主張行車及輔助設備運行時間為8小時,耗用電能單價為每小時360元、設備折舊單價為每小時854.98元,總費用為9719.84元。某保險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一審法院認為,玉柴公司雖未提交行車和其它輔助設備運行的具體時間相關技術參數或對比前后的數據,但受損發動機的裝卸、維修、檢驗、安裝等過程需要使用行車和其它輔助設備,某保險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交相反證據,前述費用真實發生具有高度可能性,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一審法院對玉柴公司主張的行車及其他輔助設備的合理費用為9719.84元的事實予以確認。
關于檢驗費用。玉柴公司主張必維船級社檢驗費為2萬元、船檢差旅費為6000元,證書換證費為8000元、船級人員食宿費為1000元,總費用為35000元。玉柴公司提交了必維船級社的收費標準、2016年3月29日必維船級社出具的檢驗證書、4月12日玉柴公司與必維船級社的檢驗協議書、4月12日必維船級社開具的檢驗費發票原件、4月27日必維船級社向玉柴公司發送的付款通知、11月1日玉柴公司向必維船級社出具的費用說明。某保險公司認為,必維船級社收費標準為英文文件,沒有中文譯本且檢驗費發票等均為復印件,而且前述證據材料無法證明發生了35000元檢驗費的事實。一審法院認為,玉柴公司提交的檢驗費發票為原件,結合2016年3月15日對維修后發動機的聯合檢驗、必維船級社的收費標準、出具檢驗證書等事實且衡海公估公司對于前述費用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雖對前述費用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交反駁證據。一審法院認定,玉柴公司已實際支出檢驗費用35000元。
關于人工費用。玉柴公司主張該公司6名負責維修工作人員修理受損發動機160小時,費用按每人每小時160元計算,人工費用為153600元。玉柴公司提交了朱大廣等6人自2016年3月3日至4月8日期間簽名的受損發動機維修記錄,并稱前述人工費用系參照001號試車合同確定的玉柴公司工作人員的小時平均工資予以計算。某保險公司認為,衡海公估公司的公估報告記載對維修完畢后的受損發動機的檢驗和試驗于2016年3月15日即完成,而玉柴公司提交的朱大廣等6人簽名的維修服務記錄顯示在3月15日之后仍進行相關操作,且維修服務記錄顯示從碼頭吊運、檢測、拆裝、各項維修到最終吊運裝船等不同工作,均由朱大廣等6人全程參與,共同完成,不符合工廠崗位設置、員工分工與實際各項維修和運輸工作要求不同的常理。另外,根據001號試車合同載明,試車所需的每一工班包括工程師1名、鉗工2名,而其中工程師費用為每小時160元,鉗工費用為每小時80元,均為外聘專業人員的費用。而本案參與維修受損發動機的朱大廣等人均為玉柴公司員工,玉柴公司主張按每一工班6人,每人按外聘工程師每小時160元的費用計算,既不符合事實,也不合理。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受損發動機的裝卸、維修及檢驗,玉柴公司需派出工程師以及鉗工等工作人員參與,雖然船東代表、鼎衡造船公司與玉柴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已聯合對維修后的發動機進行了試驗,但根據本案的維修方案,試驗完成后玉柴公司仍需按照主機勘驗工藝對主機進行勘驗;主機試驗結束后還需拆卸水力測功器、滑油合攏管、氣缸油合攏管、起動空氣合攏管、控制空氣合攏管、缸套水合攏管、空冷器冷卻水合攏管、水力測功器進出水合攏管,主機排煙合攏管、主機電纜等;另外還需要對主機整機進行清潔、補漆,主機外露的金屬面重新上硬油封并對主機重新包裝防護,裝船發運,故一審法院對玉柴公司提交的維修服務時間予以認定。但朱大廣等6人從事的工作既包括裝卸、拆卸、油漆、包裝出運,也包括參與聯合試驗,而001號試車合同中的玉柴公司工程人員或鉗工等的小時工資僅針對于試車過程,并不及于裝卸、拆卸、油漆、包裝出運等過程,且玉柴公司也并未舉證朱大廣等6人的崗位分工以及實施的具體工作直接與試車相關,鑒于玉柴公司確需派出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維修、檢驗,且朱大廣等6人參與的維修、檢驗期間有6天為周末,一審法院認定玉柴公司因維修、檢驗本案受損發動機支出的合理人工費用為10萬元。
關于額外零件費用。玉柴公司主張為修理受損發動機購買了溫度傳感器3個,單價為3000元;保護管3個,單價250元;其它消耗1000元,總費用為10750元。
關于更換缸套的零件。玉柴公司主張更換缸套購買了彈性圓柱銷、管、絕緣管、輕型彈性圓柱銷均為24個,前述零件單價分別為267.20元、369元、550元、43元;更換5號缸套1個,單價64700元。前述更換缸套零件支出總費用為94200.80元。
為證明前述額外零件及缸套的價格,玉柴公司提交了WGD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其開具的購買管、絕緣管、溫度傳感器、保護管的發票、2016年9月17日佛山市南海區夯實機械有限公司向其開具的圓柱銷的發票、GYUWOOCORPORATION于2015年4月7日向其開具的發票。某保險公司認為,前述發票均無法證明與本案的關聯性,且根據衡海公估公司在公估報告中也認為在除銹翻新后不影響使用,第5號缸缸套不應視為全損。
一審法院認為,玉柴公司主張購買的溫度傳感器、保護管、彈性圓柱銷、管、絕緣管等更換均與維修方案可以相互印證,對玉柴公司實際購置或更換前述零部件的費用予以確認;但玉柴公司并未舉證其他消耗1000元是何種消耗,對該1000元的支出不予認可。一審法院認定更換零件的合理費用為39250.80元(計算方法:9000+750+6412.80+8856+13200+1032=39250.80)。
根據衡海公估公司的現場勘驗,第5號缸缸套雖存在銹斑,但影響較為表面,經主機磨合運行后,銹斑應會磨除。完全可以通過支出18000元的合理維修費、保險費和運費后運回生產廠家翻新處理后繼續使用。玉柴公司雖主張該缸套被翻新后存在不符合工藝要求的風險,但并未提交存在何種風險的證據材料。因此,第5號缸套的損失應按18000元處理為宜,而非按玉柴公司主張的全損價格64700元處理。
綜上,玉柴公司因本案發動機受損支出的合理維修和檢驗的直接費用為291958.82元。玉柴公司在前述直接費用上主張8%加成的管理費。一審法院認為,玉柴公司在從事受損發動機裝卸、維修、拆卸、檢驗等事務時,需投入大量人力管理成本,其主張8%管理費加成也獲得衡海公估公司的認可,故一審法院對該管理費加成予以認可,據此認定玉柴公司在本案中可主張的管理費為23356.71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本案中,玉柴公司通過其代理人玉柴物流公司就本案發動機水路運輸事宜依據0571號預約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某保險公司單獨核批后予以承保,出具了611號保險單,玉柴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成立海上保險合同關系。玉柴公司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為保險人,該保險合同系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玉柴公司和某保險公司均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并結合庭審調查,本案爭議焦點為:一、0571號預約保險合同項下611號保險單載明的“銹蝕免責條款”是否為合意變更的有效免責條款;二、如該條款系有效免責條款,如何理解其含義;三、如該條款系無效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以及賠償責任的范圍。
被上訴人辯稱
關于“銹蝕免責條款”是否為雙方當事人合意變更的免責條款問題。玉柴公司認為其持有的從某保險公司eMARINE系統打印的611號保險單上載明某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之一為“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系某保險公司單方變更后的免責條款,未與玉柴公司的代理人進行協商,依法不發生效力;且即使該條款經過協商后,某保險公司也未盡法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依法無效。某保險公司辯稱,前述免責條款系由玉柴物流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充分協商的結果,且某保險公司已向玉柴物流公司盡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依法有效。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0571號預約保險合同及后續批單的約定,對于本案所涉無紙箱或木箱包裝的發動機,某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之一為“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除非該損失是由協會B條款承保風險或雨水侵入引起的。”某保險公司主張前述免責條款已由玉柴物流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協商變更為“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對前述免責條款變更的基本事實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根據已查明事實,雖然2015年9月25日、12月24日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兩票貨物運輸的保險單均載明了某保險公司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但根據0571號預約保險合同的約定以及前述兩票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訂立過程可知,對于本案所涉發動機的貨物運輸保險,仍需由玉柴物流公司單獨申報并由某保險公司確認是否核批。2016年1月11日11時50分,玉柴物流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雖然載明了2015年9月25日某保險公司承保貨物的免責條款包括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但玉柴物流公司發送該電子郵件的主題是解決本案所涉發動機貨物運輸險投保的幣種以及免賠額問題,并不涉及免責條款的確認與協商。該免責條款系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后,由其員工在eMARINE系統內自行設置,并未征得玉柴物流公司的同意。玉柴物流公司自eMARINE系統打印611號保險單后未馬上提出異議,并不等同于對該免責條款的確認。在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玉柴公司或玉柴物流公司在本案保險合同訂立前后明確認可該免責條款之時,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定,某保險公司關于本案611號保險單上載明的“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刮花、撞凹或掉屑變形”為雙方協商變更后的免責條款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本案發動機貨物運輸險后,本案發動機經專業化包裝綁扎系固裝載在“浙海1156”輪,但該輪在運輸本案發動機過程中,因包裹發動機的防雨布發生破損,導致雨水浸入,發生本案發動機銹蝕受損事故。該事故屬于某保險公司承保的協會A條款項下的保險事故,且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存在可免除保險賠償責任的法定或約定事由,某保險公司應承擔向玉柴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關于某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范圍。本案報關單及銷售發票載明,本案發動機單價為2170648美元。玉柴物流公司根據0571號預約保險合同的約定,已按銷售發票價值的110%向某保險公司足額申報投保,系足額投保。某保險公司雖稱本案屬未足額投保,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其抗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本案發動機因外來雨水侵入導致部分受損,不符合交付條件,需運往玉柴公司工廠進行維修,并在經專業聯合檢驗合格后再運往揚州交付。在此過程中發生的合理運輸、維修、檢驗、人工費用等合理費用均應在保險賠償范圍內。
根據已查明事實,玉柴公司委托玉柴物流公司完成了受損發動機自揚州自珠海的運輸以及修復后的發動機自珠海至揚州的運輸事宜,并已向玉柴物流公司支付了運費405000元。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前述運輸費用存在不合理之處,一審法院對其合理性予以確認。因發動機受損,玉柴公司支出的合理維修、檢驗等費用為315315.53(291958.82+23356.71=315315.53)元。前述共計720315.53元的費用,均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玉柴公司主張其因處理本案發動機受損事宜支出的差旅費也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但其并未舉證該項費用屬于本案保險合同約定賠償范圍,也未舉證某保險公司認可賠付該項費用,玉柴公司該項主張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根據本案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享有的絕對免賠額為15000元或每次事故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本案事故損失金額720315.53元的10%高于15000元,故某保險公司可按本次保險事故損失金額的90%即648283.98元向玉柴公司支付保險賠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在本案發動機受損造成損失后,應及時向玉柴公司支付保險賠款。如逾期支付前述款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應承擔逾期支付保險賠款的違約責任。本案受損發動機于2016年4月8日維修完畢自珠海運往揚州,并最終被鼎衡造船公司接收,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于4月8日方能確定,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因遲延支付保險賠款承擔支付利息的違約責任的日期為2016年4月9日,前述利息可計算至某保險公司全部付清前述保險賠款之日止,利率可按玉柴公司主張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玉柴公司為確定本案發動機受損事故的性質、程度,由其代理人玉柴物流公司委托了衡海公估公司對本案發動機受損情況、受損原因以及有關損失進行了公估檢驗,并于2016年8月19日向衡海公估公司支付了評估檢驗費26720元。根據海商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根據合同可以得到賠償的損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費用,為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程度而支出的檢驗、估價的合理費用,以及為執行保險人的特別通知而支出的費用,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之外另行支付”的規定,前述26720元費用亦應由某保險公司向玉柴公司支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如逾期支付前述款項,應承擔違約責任。鑒于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首次開庭之日才知悉前述費用已由玉柴公司支出,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因遲延支付評估檢驗費承擔支付利息的違約責任的日期為2016年9月14日,前述利息可計算至某保險公司全部付清前述保險賠款之日止,利率可按玉柴公司主張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一審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向玉柴公司支付保險賠款648283.98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4月9日起計算至某保險公司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二、某保險公司向玉柴公司支付評估檢驗費26720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9月14日起計算至某保險公司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三、駁回玉柴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根據雙方的上訴及答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歸納為:一、“銹蝕免責條款”是否為雙方當事人合意變更的免責條款;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對涉案事故承擔保險責任;三、本案保險是否屬足額投保。
關于焦點一,“銹蝕免責條款”是否為雙方當事人合意變更的免責條款的問題。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0571號預約保險合同及后續批單是某保險公司與玉柴公司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0571號預約保險合同約定,如有超過本保險對“保險標的物、包裝、運輸路線、運輸工具及標的物保險價值承包限額”規定之任何貨運,被保險人需在貨運前向某保險公司申報以便核保之需,并以某保險公司確認是否承保為準。依此條款,對于特殊貨物的承保,玉柴公司需向某保險公司申報,并經某保險公司確認,雙方之間保險合同才能生效。本案貨物為在0571號預約保險單范圍之外的特殊貨物,玉柴公司的代理玉柴物流公司于eMARINE系統中向某保險公司申報。在某保險公司確認承保前,由其職員與玉柴物流公司職員多次通過郵件往來,就貨物的承保進行協商。某保險公司職員于2016年1月13日上午11點37分郵件表明將按照包括“銹蝕免責條款”在內的承保條件承保,同時要求玉柴公司以人民幣申報。玉柴物流公司職員于2016年1月13日上午11點50分郵件回復某保險公司職員,請求按同樣貨物的相同承保條件予以承保,并附上之前貨物的承保條件。該之前的承保條件均包括了“銹蝕免責條款”。玉柴物流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在此后僅就投保的幣種進行了協商,玉柴物流公司未就承保條件提出任何異議。某保險公司職員于2016年1月14日下午17點24分發送郵件給玉柴物流公司職員,表明接受玉柴公司投保并將承保條件完整地發送給了玉柴物流公司,承保條件包括了“銹蝕免責條款”。上述某保險公司所發郵件的結尾注明“如有任何疑問,請直接聯系您的業務代表,或直接撥打客戶電話400****-8858”。玉柴物流公司并未對此提出異議,而是繼續登錄系統打印本案保險單。同時,本案貨物承保之前,某保險公司與玉柴公司之間已就同樣貨物的承保發生過兩次交易,并且多次進行協商。本案貨物的承保條件與之前所發生的兩次承保的承保條件完全一致,玉柴公司從未對此提出過任何意見。綜合上述事實可見,“銹蝕免責條款”應為某保險公司與玉柴公司合意的結果,并非是某保險公司單方擬定的條款。現玉柴公司以此條款未經雙方協商一致為由主張無效,與事實不符。一審判決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關于焦點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對涉案事故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從某保險公司發給玉柴公司多封有關本案貨物承保條件的郵件顯示,某保險公司承保條件之一為“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撞凹或掉屑變形”,刪除了條款“對于其他無紙箱或木箱包裝之貨物,不承保保險標的物的銹蝕、氧化、褪色,除非該損失是由承保風險或雨水侵入引起的”。刪除的條款還加劃橫線以示刪除。從某保險公司所發有關承保條件的文字表述來看,本案的承保條件不僅將保險標的物銹蝕、氧化、褪色、撞凹或掉屑變形列為免責范圍,而且將外來原因即承保風險或雨水侵入引起的銹蝕、氧化、褪色、撞凹或掉屑變形也排除在承保范圍之外。即不管是保險標的物本身的銹蝕、氧化、褪色、撞凹或掉屑變形,還是外來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物銹蝕、氧化、褪色、撞凹或掉屑變形,都不在本案保險單承保的范圍之內。
玉柴公司稱,某保險公司未對該免責條款盡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應為無效。但本案貨物的承保屬于0571號預約保險單外的特殊承保,某保險公司與玉柴公司需對承保條件進行協商。從雙方就本案貨物及之前同樣貨物往來郵件看,某保險公司和玉柴公司協商溝通的內容包括了“銹蝕免責條款”,且郵件內容簡單明了,“銹蝕免責條款”清晰可見。鑒于某保險公司與玉柴公司為長期合作關系,本案貨物并非某保險公司首次承保,在某保險公司發送的郵件中,明確載明了“銹蝕免責條款”并加橫線刪除相關條款,故不能簡單認定某保險公司未對該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應為有效。
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本案貨物因雨水的侵入造成銹蝕,依據本案保險單的承保條件,該保險事故屬于某保險公司除外責任范圍之內。故某保險公司不應對此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玉柴公司訴請某保險公司就本案保險事故支付保險賠款,沒有依據,不應予支持。一審判決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至于焦點三,因某保險公司無需對本案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故本院不再予以審理。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撤銷廣州海事法院(2016)粵72民初784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玉柴船舶動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2925.43元,由玉柴船舶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9560.88元,由玉柴船舶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某保險公司已繳納二審案件受理費9560.88元,由本院予以清退。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侯向磊 審判員 張怡音 審判員 李民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周瑾 書記員劉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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