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羅XX,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西壯族自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廣東海建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
主要負責人:蘇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莊XX,廣東恒福(上海)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廣東恒福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羅XX因與被上訴人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海事法院(2016)粵72民初2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羅XX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羅XX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羅XX保險賠償金711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7日起算至實際賠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判令某保險公司負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某保險公司只對“東運989”輪在內河A、B級航區(不包括武宣牛皮灘上游航段)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1.羅XX提供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以下簡稱2009版人保內河船舶保險條款)是在投保后由某保險公司加蓋公章提供給羅XX的,為直接證據,且與羅XX提交的其他證據和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內容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涉案保險合同應當適用2009版人保內河船舶保險條款,一審判決對此不予認定顯屬錯誤。2.一審判決僅憑保險單就認定某保險公司只對“東運989”輪在內河A、B級航區(不包括武宣牛皮灘上游航段)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與事實不符。無論是羅XX提供的保險條款,還是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都沒有限定為內河A、B級航區(不包括武宣牛皮灘上游航段)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本案的爭議在于是否應當適用保險條款第六條的規定免除責任,該條款因某保險公司未做提示或者明確說明而不產生效力。羅XX投保一切險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防范“東運989”輪從事航行所遇到的風險,從未同意過某保險公司只對“東運989”輪在內河A、B級航區(不包括武宣牛皮灘上游航段)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也從未對此作出明確提示。內河A、B級航區(不包括武宣牛皮灘上游航段)內發生的保險事故只記載于船舶信息一欄,不能以此認定系對保險責任范圍的約定。二、“東運989”輪因航行途中遭遇6級以上大風而沉沒,由此產生的打撈費、修理費等損失屬于某保險公司保險責任范圍,扣除15%免賠額后,某保險公司應當支付羅XX保險賠償金本金711500元及利息。請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辯稱
某保險公司口頭答辯稱,一、依據保單記載,本案應適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以下簡稱2009版人保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羅XX提供的保險條款既沒有附在保險單背面,也沒有加蓋公章,不應認定為本案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公估報告錯誤地將2009版人保內河船舶保險條款作為保險條款放入報告中,這是公估師的失誤,不能就此認定本案應適用2009版人保、內河船舶保險條款。二、本案事故是由于涉案船舶超出保單約定和適航證書規定的航區造成的,在涉案船舶超航區航行時,保險合同自動解除。三、涉案船舶不適航,保險人依法可以免責。除了超航區航行之外,依據珠海海事局的調查報告,船舶還存在其他不適航問題。四、羅XX主張的損失不合理。羅XX主張的船舶打撈費58萬元,與其銀行付款憑證不一致。
一審原告訴稱
羅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向羅XX支付保險賠償金7115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實際賠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東運989”輪為鋼質集裝箱船,總長49.80米,型寬11.30米,型深4.00米,總噸995,凈噸557,主機為2部內燃機,總功率為410千瓦,于2007年10月29日在廣西××自治區桂平市羅氏造船廠(以下簡稱桂平羅氏船廠)建造,船舶所有人為羅XX,取得所有權日期為2010年4月20日。肇慶船舶檢驗局于2014年6月9日對該輪進行了換證檢驗,廣東海事局于2014年6月10日頒發該輪的內河船舶適航證書,記載“東運989”輪準予航行A級航區(航線),作多用途船用,證書有效期至2015年5月15日。
2014年9月5日,羅XX就“東運989”輪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某保險公司向羅XX簽發了保單號為PCXXX01445080000001269的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保險單。該保險單正面載明,某保險公司同意按照適用條款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該保險單記載被保險人為羅XX,船舶名稱為“東運989”,航行區域為內河A、B級航區,投保險別為沿海、內河船舶一切保險,附加險險別為螺旋槳等單獨損失保險責任,保險金額為1494400元,保險費合計17985.6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7日0時起至2015年9月6日24時止。該保險單記載的保險條件及特別約定為,“東運989”輪航行區域不包括武宣牛皮灘上游航段;主險每次事故免賠額15%,碰撞及觸碰免賠25%;本保險單第一受益人為桂平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南木信用社(以下簡稱南木信用社);船舶在保險期限內應具備有效適航證書,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東運989”輪不得裝運原木。羅XX已經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17985.60元。
2014年12月3日,“東運989”輪在深圳寶安海事局辦理了船舶定期簽證,有效期自2014年12月3日至12月31日,航行、作業區域為寶安至珠海。
2014年12月4日,“東運989”輪在從寶安駛往珠海途中沉沒。珠海海事局進行了事故調查,作出了相關調查報告,并于2015年3月17日出具了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
珠海海事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記載,2014年12月4日約0515時,“東運989”輪裝運約1400噸泥土由深圳寶安駛往珠海洪灣途中,在珠海橫檔島以東約4海里附近水域(概位:北緯22°14.8′、東經113°41.7′)貨艙進水沉沒,船上5名船員棄船逃生,約0728時,所有船員被南海救助局救起。事故原因為,“東運989”輪在受冬季寒潮大風影響期間,超航區冒險航行;“東運989”輪船長在開航前未能準確掌握天氣海況信息,且未根據天氣海況實際情況和船舶自身特點提前采取有效避風措施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由于該事故為單船事故,“東運989”輪負全部責任。
珠海海事局作出的《珠海“12?04”“東運989”輪自沉事故調查報告》記載,涉案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58萬元,未造成水域污染及人員傷亡,構成水上交通一般事故。涉案事故發生時,天氣狀況為下雨,東北風力5-6/6-7級,陣風7/8級,浪高2.2/3.2米,能見度良好,處于漲潮,潮高約115厘米;“東運989”輪在涉案事故航次中滿載,載貨約1400噸泥土,至事故發生時,該輪從深圳載運泥土至珠海共計4個航次;涉案事故航次,“東運989”輪按規定應至少配備6名合格船員,實際配員5人,缺1名機工,涉嫌配員不足。調查報告認定,“東運989”輪在涉案事故中存在以下過失:(1)船長在開航前未準確掌握航程天氣海況信息。(2)貨艙未采取合適方式(帆布)的封艙措施。“東運989”輪裝貨時下小雨,裝貨并未停止,航行途中雨有所加大。在船舶無水密貨艙蓋情況下,若該輪開航前使用帆布封艙,可以避免泥土受雨水而產生流動,并能一定程度阻擋海浪進入貨艙,降低沉沒風險。(3)超航區航行。根據《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二章第8節珠江水系2.8.7條規定:“自虎門(沙角信號臺與萬頃沙大沖口連線)至淇澳島大王角燈標與孖州島燈標連線以內的水域,以及至香港鯉魚門、澳門距陸岸不超過5公里的水域為A級航區”即內河A級船舶可以航行該區域。通過調取“東運989”輪涉案事故當天自深圳寶安開航后的航行軌跡,測得航跡線距離大陸岸線最近的點與大陸的距離為約4.8海里(約8.8公里),且該輪航行已超過虎門(沙角信號臺與萬頃沙大沖口連線)至淇澳島大王角燈標與孖州島燈標連線以內的水域,“東運989”輪為內河A級船舶,涉案事故航次該輪存在超航區航行行為。相比沿海船舶,內河A級船舶對貨艙蓋無水密性要求,且干舷高度和船舶的最小船首高度要求相對較低,在大風浪中航行時穩性、抗沉性比沿海船舶要差,海浪更容易進入貨艙,超航區航行是“東運989”輪沉沒的主要原因。(4)“東運989”輪船載貨物對船舶穩性造成負面影響。該輪在涉案事故航次中載運的貨物為深圳修建地鐵所挖出的泥土,未經裸露干燥,開航前也未采取任何平艙措施。該輪在涉案事故航次順風順流航行,船舶在風浪中顛簸,水分從泥土析出,且裝貨和航行途中下雨,沒有采取停裝和封艙措施,使得泥土中水分含量較高,貨物呈泥漿狀流態,隨船舶搖晃滑動,導致船舶穩性喪失,船舶最終沉沒。(5)“東運989”輪采取拋錨措施不當。船長未考慮船上自身應急抽水效率低,內河船舶干舷較低及現場海況惡劣實際情況,以拋錨抗風方式非但沒有減少貨艙進水量,化解沉船風險,反而錯失沖灘或駛向淺水區時機。調查報告認定涉案事故原因為,“東運989”輪在冬季寒潮大風期間,裝載濕度較大的淤泥且未平艙,超航區冒險航行且未采取封艙措施,該輪船長在開航前未能準確掌握天氣海況信息,未根據天氣海況惡化實際情況和自身船舶特點提前采取避風措施,而是在遭遇大風浪后拋錨消極抗風,在貨艙大量進水后貨物移動,船舶穩性和儲備浮力喪失,最終導致船舶沉沒事故發生。調查報告結論為,“東運989”輪負涉案事故全部責任,船長是事故責任人。
涉案事故發生后,羅XX、某保險公司與東莞市航通打撈航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通打撈公司)就“東運989”輪施救打撈事宜進行了協商,并于2014年12月5日達成會議紀要,決定“東運989”輪打撈方為航通打撈公司,打撈工程包干價為58萬元。同日,羅XX與航通打撈公司簽訂一份救助打撈沉船合同,約定羅XX委托航通打撈公司對沉沒在珠海水域的“東運989”輪及貨物進行救助打撈,打撈費58萬元,羅XX在航通打撈公司工程船進場作業2日內支付29萬元,打撈工程完成5日內羅XX付清余款。12月8日,“東運989”輪打撈出水,并拖至航通打撈公司基地停泊。因羅XX未能按期付清打撈費,羅XX同意將“東運989”輪留置于航通打撈公司基地。2015年6月17日,羅XX向航通打撈公司付清了58萬元打撈費,將“東運989”輪拖走。同日,羅XX與航通打撈公司簽署了交接確認書,確認將“東運989”輪按船舶現狀進行交接,雙方之間的救助打撈合同的權利義務已履行完畢。
2015年7月至9月,“東運989”輪在桂平羅氏船廠進行了修理。2016年5月25日,羅XX與桂平羅氏船廠簽訂一份協議稱,雙方確認關于“東運989”輪打撈出水后于桂平羅氏船廠修理的總修理費為257059元,包括桂平羅氏船廠因修理該輪而產生的任何費用;羅XX同意在2016年7月25日之前將前述修理費匯至桂平羅氏船廠指定的銀行賬號。羅XX確認,其至今尚未向桂平羅氏船廠支付上述修理費。
受某保險公司委托,廣州海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派員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期間對涉案事故經過,及“東運989”輪受損狀況、修理情況等進行了調查和現場查勘,并于2016年2月25日出具了檢驗報告。報告稱,由于羅XX已知事故本身不屬于保險范圍,因此未提供任何施救及修理的材料、清單及收據,且未提出任何索賠要求。報告記載,涉案事故發生時間在保險有效期內,事故發生地點已超出保單航行區域。關于出險原因,報告認為由于“東運989”輪受冬季寒潮大風影響,超航區冒險航行;船長在開航前未能準確掌握天氣海況信息,且未根據天氣海況實際情況和船舶自身特點提前采取有效避風措施,以致在航行過程中船艙進水,導致船舶沉沒。關于保單責任,報告認為根據2009版人保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第六條“除外責任”的相關規定,涉案事故屬保險除外責任,某保險公司無需對涉案事故負責。關于“東運989”輪的損失估算,報告認為船舶打撈費用58萬元合理,船舶修理費用14萬元合理。關于保險理算,報告認為涉案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無須承擔保險賠付責任。
2016年6月2日,南木信用社出具一份關于保險受益人的確認函稱,羅XX就“東運989”輪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沿海內河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保單號為PCXXX01445080000001269,保險金額為1494400元,保險期限自2014年9月7日00時起至2015年9月6日24時止。由于南木信用社與羅XX此前就“東運989”輪有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因此在上述保單中特別約定本保險單第一受益人為南木信用社。現羅XX已還清南木信用社前述貸款,故請某保險公司將上述保單項下的所有保險賠償款項直接支付給羅XX本人,無需支付給南木信用社。
羅XX曾向某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賠償,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3月表示拒賠。
一審法院認為
羅XX主張涉案保險單所適用的保險條款為2009版人保內河船舶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否認羅XX的主張,認為應適用2009版人保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羅XX、某保險公司雙方對對方提交的保險條款的內容均無異議,但均未能提交直接證據對各自的主張加以證明。一審法院認為,因羅XX、某保險公司均不能提供足以證明其各自主張的證據,其主張均缺乏事實依據,故均不予認定。
另查明,《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1》第2章“主要航區級別”第8節“珠江水系”規定,珠江水系的A級航區包括珠江自虎門(沙角信號臺與萬頃沙大沖口連線)至淇澳島大王角燈標與孖州島燈標連線以內的水域,以及至香港鯉魚門、澳門距陸岸不超過5公里的水域,另有自磨刀門經洪灣水道至澳門××級××區;B級航區包括黔江自石龍至桂平、潯江自桂平至梧州、西江自梧州至各口門、東江自石龍至東江口、郁江自南寧至桂平,以及新豐江水庫。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一宗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
羅XX和某保險公司通過涉案船舶保險單達成的通海水域船舶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羅XX為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為保險人,雙方均應依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七款規定:“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本案已查明,“東運989”輪的船舶證書載明,該輪準許航行區域為內河A級航區。羅XX、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則約定,“東運989”輪的航行區域為內河A、B級航區,且不包括武宣牛皮灘上游航段。因此,依據涉案保險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只對“東運989”輪在內河A、B級航區(不包括武宣牛皮灘上游航段)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東運989”輪在涉案事故航次中的航線、發生事故險情以及最終沉沒的位置均為海上,已超過了該輪被許可航行的內河A級航區,以及保險合同約定承保的內河A、B級航區的范圍。故“東運989”輪在海上發生的沉沒事故,不屬于某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不應對涉案事故引致的損失和費用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的相關抗辯有理。故羅XX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該事故造成的損失,沒有合同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審被告辯稱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七款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羅XX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1154元,由羅XX負擔。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期間,羅XX提交了“東運339”輪等船舶的保險單和保險條款,擬證明涉案保險合同的保險條款應適用2009版人保內河船舶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的關聯性不予認可。本院經審查認為,羅XX二審提交的他船的保險單和保險合同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為海上保險合同糾紛。羅XX為“東運989”輪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雙方間因此形成的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上訴及答辯意見,結合庭審調查,本院確定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涉案事故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羅XX主張的損失的合理性。
關于涉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問題。涉案沿海、內河船舶一切保險保險單“船舶信息”一欄記載船舶名稱“東運989”,航行區域:內河A、B級航區等內容,保險條件及特別約定記載本船航行區域不包括武宣牛皮灘上游航段等內容。某保險公司據此主張超越航行區域的事故不屬于承保范圍,羅XX則主張保險單關于航行區域的記載僅為船舶信息,不屬于對保險責任范圍的約定。本院認為,保險單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承保證明,也是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關于權利義務約定的合同依據。本案雙方當事人對涉案保險責任范圍的爭議涉及對保險單條款的理解,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關于:“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的規定進行確定。涉案保險船舶“東運989”輪為內河船舶,內河船舶適航證書核準的航行區域為A級航區(航線),保險單記載船舶航行區域為內河A、B級航區,結合考慮內河船舶穩性及抗沉性均較差,超越航區航行其風險將顯著增加,不論是2009版人保內河船舶保險條款還是2009版人保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均將不適航導致的事故作為保險除外責任,故本案應認定雙方約定的保險條件“本船航行區域不包括武宣牛皮灘上游航段”應理解為承保條件為本船航行區域為內河A、B級航區且不包括武宣牛皮灘上游航段。根據珠海海事局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涉案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超航區航行,“東運989”輪在涉案事故航次中的航線、發生事故險情以及最終沉沒的位置均已超過了該輪被許可航行的內河A級航區,以及保險合同約定承保的內河A、B級航區的范圍。一審判決認定涉案事故不屬于某保險公司承保范圍正確。羅XX的該上訴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其他爭議焦點的認定不影響本案的審理結果,本院不再審查。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恰當,本院予以維持。羅XX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154元,由羅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杜以星 審 判 員 莫 菲 審 判 員 辜恩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高 靜 書 記 員 潘萬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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