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都應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因此自1999年以來,原保監會陸續發布《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2010年出臺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也沿用至今。
人力資本是行業發展的基石,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之外,保險業還依據《國家職業資格目錄》,通過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對從業人員進行準入和水平評價管理。
隨著近年來中央對于簡政放權的推進,以及對于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深化,保險業也著力改革任職資格、職業資格,加快人才隊伍建設。
1董監高考試取消,任職資格改革邁開步
保險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保險機構穩健經營的保障。依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這些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保險法規及相關知識測試。2016年后,該測試被統一為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董監高考試),定期集中組織。
開考以來,董監高考試作為評價擬任人是否具備任職所必需的知識和能力水平的制度安排,不僅成為一些管理人員錯失“董監高”任職資格的原因,亦有多家金融機構因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而受到監管處罰。
此次銀保監會取消董監高考試,改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擬任人進行任職資格核準和履職情況監管,一方面變事前把關為事中事后持續監管,扭轉人員管理的“重審批、輕監管”傾向;另一方面也化知識測試為文化、道德、專業能力考核和合規約束,完善保險業人才隊伍建設。
這也有助于推動保險業監管簡政放權,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董監高考試減少了政府對人才資源的直接配置,推動人才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亦有助于強化政府人才宏觀管理職能,推動監管資源配置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
當然,如何通過申請材料、考察談話考核擬任人的專業能力、道德水平、合規意識,如何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等方式考察“董監高”的履職情況,都對監管部門提出了新的挑戰。
2 精算師考試恢復,職業資格改革再加速
在任職資格改革之外,職業資格改革也未曾停下腳步。2021年1月12日,人社部發布《關于對<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進行公示的公告》,擬將精算師納入水平評價類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這意味著,自2016年起停止的中國精算師考試有望恢復。
我國職業資格包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兩類職業資格都可分為準入類和水平評價類。事實上,自人社部2017年首次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以來,保險業便無職業資格在列:此前施行多年的保險銷售、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均已在2015年人大常委會修改《保險法》時被取消審批事項,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隨后也被原保監會取消。
此次精算師被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一方面意味著其“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社會通用性,技術技能要求較高,行業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確實需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另一方面,這有助于緩解精算師供需矛盾,深化精算師人才供給側改革;亦有助于落實監管部門要求財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實施總精算師制度的要求。
另外依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總精算師還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因此,精算師人才在成為總精算師前需先后取得職業資格和任職資格。
3 創新人才監管,堅持人員持證
在董監高考試取消、精算師考試恢復的同時,監管部門亦沒有放松強調“人員持證”。如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也強調:保險從業人員需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前者通過提高任職資格和職業資格設置管理的科學化水平,減輕人才負擔;后者通過強化從業人員持證營銷,提高人員管理規范化水平。兩相結合能夠優化政府和市場對于人才資源的配置,激發和釋放人才活力。
未來在“人員持證”前提下,保險業亦可不斷優化人才評價制度,向人社部《關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提出的“建立由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范等構成的職業標準體系”目標努力。
董監高考試取消了,“董監高”的任職資格并沒有放松;精算師考試恢復了,精算師的資格審核亦不會減弱。對于保險從業人員而言,則應抓住政策機遇,用好職業資格、任職資格等“敲門磚”,推動職業發展再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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