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審批制變備案制之后,擁有自主開發權的險企不時放松警惕,各種產品問題接踵而來。
于是,一波又一波的人身險公司因問題產品被點名通報,監管部門在人身險領域的清理整改正在升級。
1月20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印發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2021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進一步規范人身險公司產品開發管理行為,防范人身險產品風險,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對人身險產品進一步劃定“負面清單”標準。
據悉,2021版人身險產品“負面清單”共73條,較2018年版增加21條規定。從具體內容看,2021版“負面清單”,問題更具指向性。
“負面清單”作為監管劃定的“禁區”,成為各家公司在開發銷售產品時的一個指引。“凡所禁止不能前往”是監管對市場主體的要求,成為清理人身險領域“僵尸”產品的指向標。
人身險“雷區”更細化
“負面清單”常態化
關于人身險產品的負面清單,2018年銀保監會已發布過一版,但隨著人身險市場的發展,保險消費需求的多樣化,人身險產品的新問題不斷暴露。
『A智慧保』發現,相較于2018年版“負面清單”,2021版人身險產品“負面清單”更在于“細”。無論是從產品條款表述、產品責任設計、產品費率厘定及精算假設,還是產品報送管理方面,都結合了近期銀保監會對人身險領域產品清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加以補充。
從此前銀保監會對有關人身險產品的通報看,很多問題反復出現。例如,漏報、少報材料;報送材料內容出現錯誤;產品責任設計與產品定義不符;產品保障功能弱化;健康服務費用占比超過監管規定;費率浮動范圍不明確等。其中涉及的險企,既有大公司,也包括一些中小公司。
在最近一次人身險產品通報中,銀保監會也“抓出” 30余家人身險公司,出現的問題雖然依舊圍繞以上四大方面展開,但此次通報的險企問題,更加明確化。
例如,一些公司報送的某醫療保險,續保申請方式等內容缺失;某公司報送的某醫療保險,保險條款中約定處方審核主體為第三方服務商,而非保險機構,未明確列明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審核責任等。
為此,監管在制定新階段的人身險產品“負面清單”時,就結合了此前的產品日常監管、產品問題通報,在2018年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的基礎上,匯總編制了2021年的版本。
銀保監會還要求,各公司應認真對照新版“負面清單”,對在售保險產品進行梳理自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同時,各公司應當在日常產品開發管理工作中,嚴格按照監管規制、“負面清單”等監管要求,認真做好產品開發、銷售、回溯等全流程管理,切實承擔產品管理的主體責任,不斷提升經營管理能力。
為了及時發現新問題,引領人身險產品規范化發展,銀保監會透露,人身險產品“負面清單” 每年會定期發布。
分險種劃定違規線
健康險成重點“關注對象”
在2021年版“負面清單”中,『A智慧保』發現,此次監管列出了更詳細的人身險產品容易觸碰的“雷區”。比如產品責任設計方面,“負面清單”就按照分紅險、護理險、醫療險、年金險、健康險等類型,各自列出不同的問題所在:
○ 分紅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產品條款中包含了賬戶管理、保證利率等概念,與萬能型產品類同。
○ 護理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產品設計為萬能型,且護理責任風險保費占保費整體比例較低,脫離風險保障本源。
○ 醫療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無風險保額或保險金額低于保費,嚴重偏離保險保障屬性,同時還提供保險資金投資增值服務。
○ 年金保險產品設計異化,第一年末現金價值即超過已交保費,同時條款設計靈活的加、減保額功能,實現類萬能型保險自由進行賬戶部分領取功能,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 健康保險產品猶豫期設置過短,等待期設置過長。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2021版“負面清單”中,銀保監會就健康險給出了特別“關注”。例如:
產品條款表述方面
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等待期、保障責任或責任免除約定的判定條件不合理;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含有續保時可能調整產品費率的表述;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消費者不得單獨解除附加險,或者約定該產品保險金給付以其他產品保險金是否給付為前提條件,涉嫌侵害消費者利益等。
產品責任設計方面
健康保險產品猶豫期設置過短,等待期設置過長。
產品費率厘定及精算假設方面
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為追求營銷噱頭,在嚴重缺乏經驗數據、定價基礎的情況下,盲目設定高額給付限額,并在短期健康保險中引入“終身給付限額”“連續投保”等長期保險概念,夸大產品功能,擾亂市場秩序;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未在產品精算報告中說明保證續保的定價處理方法和責任準備金計算辦法。
以上“負面清單”正是基于近年來健康險發展水平,以及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而制定的。此前,銀保監會還下發了《關于規范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短期健康險不得保證續保。
此外,在這次“負面清單”機制中,銀保監會還指出“長期保險產品交費期設計為2年交,存在假期交風險”的明確違規行為。
監管“回頭看”持續推行
屢查屢犯險企或被約談
作為最貼近消費者生命健康保障的人身險產品,因特殊性與長期性等特征,保險產品較財險產品更復雜、更多樣。對于消費者而言,更難理解。
尤其是銷售誤導等行業性經常出現的問題,也因產品條款的復雜與難懂,給違規營銷可乘之機。在市場上出現一種情況,銷售誤導難根治,保險投訴居高不下。
在2020年12月國常會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曾指出我國保險業中存在的問題。尤其是人身險方面,雖然近年來我國人身險平穩較快發展,商業人身險已在全國達到一定覆蓋面,但也存在保險產品供給不足、保障水平不高等問題。
為此,對于人身險的管理,歷來是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而這種趨勢,早已在此前的人身險清查中表現出來。無論是出現在產品報送、產品設計,還是產品費率厘定及精算假設、產品條款表述等環節,一旦發現問題,都將成為被點名通報的“導火索”。
下一步如何懲治被列入“負面清單”的問題險企,銀保監會也表態了:
將持續從嚴監管產品,充分發揮產品通報、“負面清單”等機制的長效作用,定期開展產品監管“回頭看”,對通報次數多、問題屢查屢犯的公司,采取包括監管約談、監管問責并公開披露處理結果等一系列監管措施,不斷規范公司產品開發管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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