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
法定代表人:趙X,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門市知中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江門市江海區。
法定代表人:劉X,該公司經理。
原審被告:徐XX,男,滿族,****年**月**日出生,。
原審被告:錦州春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錦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總經理。
審理經過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江門市知中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知中貿易公司)、原審被告錦州春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暉物流公司)和原審被告徐XX港口作業糾紛一案,不服大連海事法院(2017)遼72民初8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其不支付知中貿易公司財產損失264156元,訴訟費由知中貿易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1、知中貿易公司對某保險公司起訴無法律依據,雙方既無侵權關系也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只是港口作業糾紛;2、原審法院確認案涉車輛負完全責任證據不足;3、原審依據未按法定程序且無檢測資質的《檢測報告》作出貨物全損的認定不當。
被上訴人辯稱
知中貿易公司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春輝物流公司和徐XX未發表意見。
知中貿易公司???審起訴請求:1、判令三被告賠償直接經濟損失283656元;2、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7月4日,知中貿易公司向青島市卓越包裝有限公司購買了單價為1500元的集裝箱液袋10套。2017年1月4日和2017年2月14日,知中貿易公司分別向案外人方大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單價為每噸11400元和12700元的聚醚多元醇23.5噸、15噸,合計38.5噸。2017年2月15日,案外人錦州盛通物流有限公司接受知中貿易公司的委托,將裝入1套集裝箱液袋的23.04噸聚醚多元醇用箱號為CXXXX38918的集裝箱通過汽運的方式運至錦州新時代集裝箱碼頭堆場。2017年2月15日22時,徐XX駕駛遼G×××××/遼G×××××車在錦州新時代集裝箱碼頭作業時,因其操作不當,在倒車時遼G×××××車將堆存在碼頭的CXXXX38918的集裝箱撞壞,導致聚醚多元醇漏出。事故發生后春輝物流???司向某保險公司進行了報案,某保險公司查勘員徐倫對案涉事故現場進行查勘,并記錄“行使刮集裝箱,集裝箱有損失,無其他損失,掛車遼G×××××”等出險經過,因春輝物流公司對案涉車輛發生的碰撞事故及徐XX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無異議,各方均未報警。2017年2月28日,案涉貨物生產商方大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聚醚分公司分別于2017年2月28日和2017年12月20日出具的《關于接枝聚醚POP-3045質量說明》和《關于接枝聚醚POP-3045名稱說明》記載,如水分指標超過0.08%,該產品就不能用于工業生產,屬于不合格產品。2017年6月8日,萬華化學(北京)有限公司分析實驗室出具的編號為E2017-021《檢測報告》載明,聚醚多元醇樣品水分測試結果為2.334%。知中貿易公司、某保險公司及北京代表共同參與了案涉貨物檢測樣品的采樣、送檢。
春輝物流公司是案涉肇事車輛的所有權人,徐XX是其工作人員。春輝物流公司所有的遼G×××××號車為牽引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和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100萬元)及不計免賠覆蓋,保險期限均為2016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春輝物流公司所有的遼G×××××號車為營運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5萬元)及不計免賠覆蓋,保險期限為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認為,本案系港口作業糾紛。港口作業糾紛是指在港區內進行的工程建設、疏浚、打撈、救助、水上水下施工,以及與運輸相關的作業活動引起的財產損害糾紛。本案中,春輝物流公司所屬工作人員徐XX在錦州港區進行運輸作業時,因其??作不當,將堆存在錦州新時代集裝箱碼頭的CXXXX38918的集裝箱撞壞,導致知中貿易公司所有的聚醚多元醇漏出而產生損害,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原審雙方的訴辯理由及庭審質證情況,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一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案涉貨物損失的數量及價格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徐XX作為春輝物流公司工作人員在駕駛車輛進行運輸活動時造成知中貿易公司案涉貨物損害,春輝物流公司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徐XX是在錦州新時代集裝箱碼頭駕駛車輛進行運輸活動時造成了知中貿易公司案涉貨物的損害,屬于“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之范疇,本案可以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案涉事故發生后,知中貿易公司和春輝物流公司雖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進行事故認定,但春輝物流公司對案涉車輛發生的碰撞事故及徐XX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予以認可,事故發生地錦州新時代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亦出具證明予以佐證,且某保險公司在案涉事故出險后,對事故責任亦未向相關公安機關申請進行認定,故對于案涉車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予以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交強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人保條款》)第二十九條規定,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本案中,春輝物流公司所有的遼G×××××號車為牽引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100萬元)及不計免賠覆蓋,保險期限均為2016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春輝物流公司所有的遼G×××××號車為營運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5萬元)及不計免賠覆蓋,保險期限為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綜上,對某保險公司認為對案涉事故不負賠償責任的抗辯主張不予支持,其應當對案涉事故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即首先在春輝物流公司所有的遼G×××××號牽引車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進行賠償,其余部分在遼G×××××號牽引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100萬元內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首先,根據知中貿易公司與青島市卓越包裝有限公司、方大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知中貿易公司與錦州盛通物流有限公司簽訂的沿海內貿托運委托書、集裝箱設備交接單及稱重單,可以確定案涉貨物重量為23.04噸。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本案案涉貨物事故發生當日,春輝物流公司即進行了報案,某保險公司亦于當日23時54分進行出險、勘驗現場,出具出險經過報告,表明其已經及時知道案涉保險事故的發生。另,知中貿易公司提交的三方共同參與采樣、送檢后所出具的《檢測報告》及《關于接枝聚醚POP-3045質量說明》《關于接枝聚醚POP-3045名稱說明》足以證明案涉貨物在事故發生后已發生全損,故對某保險公司認為案涉貨物的損失無法確定、不予進行賠償的抗辯主張不予支持。第三,在貨物價格上,知中貿易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僅能證明本次委托錦州盛通物流進行運輸的是兩種不同價格的聚醚多元醇,并不能證明案涉集裝箱內裝載的聚醚多元醇具體為哪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知中貿易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據此,認定案涉受損貨物的單價為11400元/噸,損失貨物的價值為262656元(23.04噸×11400元/噸),集裝箱液袋1500元(1袋×1500元/袋),合計264156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江門市知中貿易有限公司財產損失264156元;二、駁回原告江門市知中貿易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555元,由知中貿易公司負擔382元,某保險公司負擔5173元。
答辯情況
徐XX雖未予答辯,亦未參加法庭庭審,但依照法定程序向其送達了各種法律文書,并充分保障了其答辯權、舉證權及其他各項法定權利的實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的,不影響本案的缺席判決。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原審認定事實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
本案是知中貿易公司作為受侵害人,因其貨物在集裝箱碼頭被侵害受損,而與侵害人和保險公司產生的糾紛,屬于在集裝箱碼頭發生的損害賠償糾紛,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規定。根據二審控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向知中貿易公司給付264156元損失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春輝物流公司、集裝箱碼頭安全管理委員會對案涉損害的事實及春輝物流公司承擔全責并無爭議,某保險公司出險后也未提異議,各方在事發現場的處置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且符合生活經驗,某保險公司在訴訟中對責任劃分、處理程序提出異議,沒有足以反駁上述事實的相反證據,對其主張不予支持。貨物受損后,某保險公司與知中貿易公司均同意由萬華化學(北京)有限公司分析檢測樣品成分,并共同參??了貨物檢測樣品的采樣、送檢,其對結果提出異議且未提交新的足以反駁該結論的相反證據,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以《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等法律規定為依據,裁量各方具體責任,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17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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