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瀘州市江陽區水XX。住所地: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
法定代表人:尹X,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乙,四川鼎正律師事務所 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揚州市***號。
主要負責人:李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江蘇華庭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揚州潤航船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儀征市****號。
法定代表人:呂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湖北華雋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湖北華雋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成XX,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重慶市渝中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湖北華雋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湖北華雋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X甲,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蘇省南京市高新技術開發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湖北華雋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湖北華雋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瀘州市江陽區水XX(以下簡稱“江陽水務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州潤航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航公司”)、成XX、朱X甲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武漢海事法院(2018)鄂72民初15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江陽水務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乙,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被上訴人潤航公司、成XX、朱X甲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江陽水務局上訴請求:改判支持其一審的訴訟請求。主要事實與理由:(一)一審認定事實錯誤。一審判決關于“無充分證據證明成XX、朱X甲系‘潤航?88’輪的實際所有權人和經營人,因此江陽水務局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的認定錯誤。首先,江陽水務局舉示了成XX、朱X甲與潤航公司簽訂的掛靠經營協議,對方認可了該證據的三性,因此能夠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其次,對方陳述亦認可了成XX、朱X甲掛靠潤航公司經營的事實,該陳述是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自認。上述證據已經充分證明了掛靠經營的事實。(二)適用法律錯誤。關于“受損設施全損責任由江陽水務局承擔”的認定錯誤。受損設施無法得到修復最終因銹蝕導致斷裂全損的責任系被上訴人造成,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受損設施在遭受侵害時并未全損是事實,經打撈施救被拖往瀘州江運船舶有限公司(以下均稱“江運公司”)存放待修,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并支付;由于江陽水務局系國家行政機關,工作經費系根據年度預算經上級機關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劃撥,沒有資金對該設施進行修復。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一直不配合墊付費用,導致受損設施一直未能修復。該設施面積、體積均較大,僅能存放在施救船廠內,江陽水務局沒有能力放到其他地方存放固定。并且,存放該船廠期間,江陽水務局采取了合理措施進行系固,只是因經風吹日曬腐蝕嚴重,最后導致無法再通過正常方式栓系固定。因此,江陽水務局已經在自己能力范圍內進行了合理的管理,且積極對船廠進行詢價,通過電話、郵寄通知及訴訟等方式向被上訴人提出了進行維修的合法、合理費用,但被上訴人均推脫不理。瀘州市江陽區地方海事處發出《安全隱患整治通知書》后,上訴人明確要求被上訴人采取措施處理,船廠也通過微信向成XX發送了要求盡快處理該設施的函,被上訴人也一直不予理睬。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江陽水務局只能采取措施將該設施搬遷拖離,在搬遷過程中,該設施從中后部原受損的橫向斷裂處斷裂為兩段,已經無法再行修復使用,經向區政府匯報后予以拆解處理。一審法院認定江陽水務局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損失擴大,沒有履行減損義務,系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在本案中,江陽水務局對損害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在事故發生后一直積極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解決問題,而被上訴人卻一直消極應對,讓積極解決問題的一方承擔損失,完全是違背民法的基本原則,違背了基本的社會公序良俗。而且,在訴訟中江陽水務局為減少各方損失,對已經實際發生船廠停放費用直接在損失中予以扣減。因此,該設施最后被拆解是由于被上訴人怠于履行修復等義務所致,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辯稱
潤航公司、成XX、朱X甲答辯認為:“瀘江養殖5號”發生觸碰事故時受損情況僅為中后部變形,不是斷裂,不能確認設施出現斷裂的情形是否是因自身原因導致,發生全損與被上訴人無關。被上訴人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均無意見,請求駁回江陽水務局的上訴請求。
某保險公司二審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該予以認可。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中關于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認定,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2、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潤航公司、成XX及朱X甲承擔。主要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關于投保單的事實認定錯誤。潤航公司同時期共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三艘船舶,分別是“潤航88”、“潤航698”、“潤航366”,所對應的投保單簽章日期分別是2016年4月18日、4月25日、6月2日。雖然上訴人提交復印件時誤將“潤航698”的投保單提交給了法庭,但并不影響本案對保險合同事實的認定:1、已提交“潤航88”的投保單原件,被上訴人對其真實性并無異議。2、原審中亦提交“潤航88”的投保單原件、復印件,被上訴人并無異議,該證據應在原審的卷宗中留存。故投保單與保險單完全一致已是查明的事實。一審判決依據“潤航698”的投保單作為認定的理由,導致認定的投保事實根本錯誤。(二)一審法院對保險單的舉證、質證程序違法,且將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完全割裂開,未進行正確的認證。被上訴人在本案原審、本次重審中皆未舉證并回避保險單原件證據,提交的保險單騎縫章殘缺,上訴人已提出異議,則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補充舉證義務,否則應推定保險條款隨同保險單給付。(三)一審判決對保險合同條款的效力認定適用法律錯誤。1、投保單、保險單皆明確載明所適用的保險條款版本,被上訴人在投保單及保險單上作出已知悉保險條款內容的聲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已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2、上訴人提出拒賠的抗辯,是根據保險責任條款,并非是根據免責條款。《保險法》所規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是針對免責條款而言,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比一般條款的告知義務更為嚴苛,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混亂。3、本案所適用的《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是經中國保監會備案的格式條款,其中“保險責任”條款具有不同于免責條款和特約條款的法律屬性,對被保險人具有普遍適用性。一審判決背離被上訴人主要的抗辯意見。
江陽水務局答辯稱:請求法院按照法律規定依法審查。
潤航公司、成XX、朱X甲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答辯如下:1、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單是折疊的,且是保險公司單方自行提交,當時并沒有看到涉及的船名,無法證實該投保單針對的是具體哪一條船舶,所以相應責任應該由保險公司自行承擔。2、原審法院認定保險公司未盡到相應的告知說明義務,并無不當。事實上,保險公司沒有在承保時提供保險條款,也沒有提交有效的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告知和注意的義務。因為保險公司未對保險條款進行準確說明,該條款對我方不產生任何的效力。
一審原告訴稱
江陽水務局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潤航公司、成XX、朱X甲及某保險公司支付其損失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619740.17元;2、訴訟費用由潤航公司、成XX、朱X甲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9月14日1456時,“潤航88”輪從瀘州集裝箱碼頭空載啟航,擬駛往合江港。該輪沿左岸主航道外側上行駛過4號白浮以后,開始往左掉頭,但船頭行至右岸緩流、船尾正至主流時,就基本保持“坐北朝南”的打橫狀態,未能實現調頭,并出現危險局面。該輪隨后用左滿舵、雙倒車,但仍然無效,繼續向右岸下游方向漂移。當日1502時許,該輪與右岸停泊的“瀘江養殖5號”中后部發生觸碰,“瀘江養殖5號”被觸壓后部分隨即沒入水中。該次觸碰事故造成“瀘江養殖5號”中后部受損,部分養殖魚類損失。
2016年10月19日,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地方海事處作出事故結論書,認為“潤航88”輪船長估計不足、操作不當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潤航88”輪未及時采取果斷拋錨等其他有效應急措施,未及時制止船舶漂移,是導致事故的次要原因。事故結論書認定涉案觸碰事故為責任事故,由“潤航88”輪負全部責任。
2017年6月5日,江陽水務局作出《關于網箱養殖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函》,載明:“潤航88”輪與“瀘江養殖5號”發生觸碰后,經與成XX及某保險公司委托的公估人員王建兵協商,委托江運公司對“瀘江養殖5號”進行打撈,并將受損的“瀘江養殖5號”拖至江運公司進行修復;由于潤航公司未與江陽水務局協商修復事宜,致使“瀘江養殖5號”未予修復,仍停放在江運公司船廠內;由于長江主汛期已至,“瀘江養殖5號”存在安全隱患,要求潤航公司盡快與江陽水務局協商解決安全隱患和修復事宜。該函件系對潤航公司作出,江陽水務局陳述其已向潤航公司郵寄,但其舉示的郵寄單未載明文件名稱,亦未提交郵件的送達的證據。
2018年3月27日,江運公司向江陽水務局發出《關于“瀘江養殖5號”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緊急報告》,載明:事發后“瀘江養殖5號”拖至江運公司,但至今江陽水務局未提出任何修復要求。今年汛期將至,“瀘江養殖5號”繼續停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同時為加固“瀘江養殖5號”停放并看護,江運公司已投入一定人力、物力、財力,該情況已經向江陽水務局及相關主管部門上報。為徹底解決“瀘江養殖5號”的安全隱患,再次請求江陽水務局及時解決。同年5月17日,江運公司再次向江陽水務局發函,主要載明:長江已進入汛期階段,“瀘江養殖5號”停放在江運公司船廠內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再次要求江陽水務局及時解決。
2018年5月25日,江陽區地方海事處向江運公司發出《安全隱患整治通知書》,載明:1、“置于船廠場地內的網箱養殖船‘瀘江養殖5號’中后部某處已橫向斷裂變形,且未對該船進行系固,如該船在汛期持續擱置于船廠場地內,將存在安全隱患”;2、提出以下整治要求:(1)針對“瀘江養殖5號”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應急預案,確保安全度汛;(2)對“瀘江養殖5號”進行有效、可靠系固,在制定和實施系固方案和措施時應充分考慮該船中后部某處已橫向斷裂變形的情況,并在汛期加強對該船的安全巡查;3、在6月20日前將隱患整改完畢。
2018年6月8日,四川信合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評估報告》。該報告主要載明:1、接受江陽水務局的委托,對該局擬報廢“瀘江養殖5號”網箱船在2018年5月22日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2、據江陽水務局有關人員介紹,該網箱養殖船建造于2006年,評估基準日為2018年5月22日,評估方法為市場法。3、評估基本公式為“(廢鋼市場價-拆解費-運雜費)×重量”,評估價值為20724元。
2018年6月27日,江運公司向潤航公司、成XX發出《關于催促搬離“瀘江養殖5號”的函》,載明:事發后潤航公司、成XX等人同江陽水務局人員協商一致,委托江運公司進行救援,并將“瀘江養殖5號”金屬網箱養殖設施拖運至江運公司位于長江岸邊的船廠內進行上墩修復,但潤航公司、成XX及江陽水務局至今未提出任何修復方案。由于“瀘江養殖5號”銹損非常嚴重,系纜設施已不能將其系牢固定,無法安全停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現正值長江主汛期,“瀘江養殖5號”隨時可能被長江洪水沖走,嚴重危及下游橋梁等設施安全。現函告并催促潤航公司、成XX、江陽水務局于7日內協商,并將“瀘江養殖5號”搬離江運公司船廠。逾期未處理,江運公司將拖離或撤除該設施,徹底消除安全隱患。
2018年10月24日,成都銘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咨詢報告》。該報告主要載明:1、接受江陽水務局的委托,對“瀘江養殖5號”船型養殖設施截止2016年9月14日按照折舊計算的剩余價值進行分析,作出咨詢報告。2、2012年9月15日,江陽水務局與該設施的原所有者XXX簽訂《瀘州市江陽區“兩江四岸”整治船型金屬網箱船型養殖設施拆除補助協議》確定的“設施補助款”為768557元。3、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經調查,預計該設施的使用年限為30年,購置日期為2006年,截至2012年9月份尚可使用年份24年,2012年9月價值為768557元,截至2016年9月折舊128092.83元,剩余價值640464.17元。
另查明:2009年1月25日,四川漁業船舶檢驗局瀘州檢驗處發布《關于停止受理船形金屬網箱檢驗申報的通知》,認為船形金屬網箱不是漁業船舶,而是漁業養殖生產設施,決定從2009年2月1日起將不對船形金屬網箱開展檢驗工作,原檢驗頒發的所有《內河漁船檢驗證書》作廢。各區縣水道漁政部門停止受理金屬船形網箱的檢驗申報。
根據《瀘州市水務局關于城區“兩江四岸”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江陽水務局與XXX于2012年9月15日簽訂《瀘州市江陽區“兩江四岸”整治船型金屬網箱養殖設施拆除補助協議》,約定江陽水務局以1290356元的價格(包含設施補助768557元、魚損補助、拆除獎勵、支持工作獎勵等)向XXX購買金屬網箱養殖設施。江陽水務局通過財政國庫資金支付了款項,XXX簽字領款并辦理了移交手續。江陽水務局購買后,將該設施從原茜草公交碼頭下游水域搬遷到泰安長江大橋下游水域。在完善錨泊設施、電力設施以及下江通道后,江陽區水務局將金屬網箱養殖設施交由瀘州市江陽區魚種站管理和使用,并將該金屬網箱養殖設施更名為“瀘江養殖5號”。瀘州市江陽區魚種站以此為平臺,與中國科學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合作進行圓口銅魚等長江上游名優魚類的開發研究。“瀘江養殖5號”停泊于泰安大橋下游、主航道外水域,距岸邊約10米,并于2014年12月12日取得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政府頒發的編號為川江陽區府(淡)養證[2014]第00002號的《水域灘涂養殖證》。該養殖證載明該水域灘涂養殖權人為瀘州市江陽區魚種站,面積為15公頃,養殖方式為網箱,地理坐標及范圍為東至觀音石、西至泰安長江大橋下游碼頭、南至長江南岸、北至長江主河道,有效期限為2014年12月12日至2019年9月30日。
“潤航88”輪登記的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經營人均為潤航公司。2016年4月18日,某保險公司收取潤航公司為“潤航88”輪繳納的保險費用,并于次日打印了《沿海內河船舶保險保險單》。該保單載明:船舶制造廠家為儀征市十二圩船舶修造廠,船舶型寬16.2米、型深5.6米,航行區域為內河A/B/C/J級航區,附加舵、錨、錨鏈等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600萬元,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觸碰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600萬元,保險期限自2016年4月19日零時起至2017年4月18日二十四時止,船舶評估價值為600萬元,保險金額為600萬元,特別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1萬元或核定損失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
某保險公司在本次庭審中提交的投保單中載明:船舶制造廠家為揚州長潤運豪船業有限公司,船舶型寬16.1米、型深7.1米,航行區域為A級,附加舵、錨、錨鏈等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519萬元,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觸碰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519萬元,保險期限自2016年4月26日零時起至2017年4月25日二十四時止,船舶評估價值為519萬元,保險金額為519萬元,投保人簽章日期為2016年4月25日。該投保單還載明:本人已經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字體加粗部分的條款內容,并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申請投保。潤航公司在該內容旁投保人簽章處蓋章確認。
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條款第二條(保險范圍)第一款第一項為“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航標,致使上述物體發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第三條(除外責任)第五項為“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產養殖及設施、捕撈設施,水下設施……損失和費用”。
江陽水務局在庭審中陳述,“瀘江養殖5號”因觸碰造成一定程度斷裂,沒有完全斷開,觸碰后被放置在航道上,由于銹蝕原因,在拍賣處置前已經完全斷開;江陽水務局沒有資金修復,“瀘江養殖5號”亦無修復價值,且存放費用較高,沒有固定,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因而推定全損。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是江陽水務局是否系本案適格原告、“潤航88”輪的事故責任、江陽水務局主張的損失能否得到認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一)關于江陽水務局是否系本案適格原告
江陽水務局與XXX簽訂《瀘州市江陽區“兩江四岸”整治船型金屬網箱養殖設施拆除補助協議》后,向XXX支付了約定款項,XXX簽字確認領款并辦理了交接手續,說明江陽水務局實際購買了涉案船型金屬網箱養殖設施,并取得所有權。江陽水務局取得該設施后,更名為“瀘江養殖5號”,但因“瀘江養殖5號”是否屬于漁船存在爭議,導致江陽水務局未能從相關職能部門取得相應的檢驗證書,同時亦未辦理相應的產權證書,但不能以此否定江陽水務局在付出對價的情況下,取得“瀘江養殖5號”的所有權。至于江陽水務局取得該設施所有權后,進行拆除還是更名后繼續作為養殖設施使用,屬其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對潤航公司、成XX、朱X甲認為涉案船型金屬網箱養殖設施應被拆除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作為“瀘江養殖5號”的所有權人,在“瀘江養殖5號”因觸碰事故導致損失以后,江陽水務局有權以被侵權人身份要求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潤航公司、成XX、朱X甲認為涉案船型金屬網箱養殖設施非“瀘江養殖5號”,以及江陽水務局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的抗辯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潤航88”輪的事故責任
涉案事故的發生,系“潤航88”輪在調頭過程中對有效航道寬度、本船操作性能、水流對船舶的操作影響等因素估計不足以及具體操作、避碰行為不當等過錯造成。“瀘江養殖5號”系依法設置的固定水上設施,其所處位置處于主航道以外,既不對“潤航88”輪的正常操作造成危害,亦不對“潤航88”輪的正常判斷帶來不利影響,對于觸碰事故的發生,其無過錯。所以,事故結論書認定“潤航88”輪應承擔全部事故責任的結論,一審法院予以認可。潤航公司、成XX、朱X甲沒有提交有效證據否定事故結論書的認定意見,認為“瀘江養殖5號”應承擔相應事故責任的抗辯理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潤航公司作為“潤航88”輪登記的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經營人,應對該輪在涉案碰撞事故中造成“瀘江養殖5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由于無充分證據證明成XX、朱X甲系“潤航88”輪的實際所有人和經營人,因此江陽水務局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三)江陽水務局主張的損失能否得到認可
“瀘江養殖5號”在涉案觸碰事故中受損,潤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江陽水務局提交的兩份報告,其主張損失的計算方式為事發時“瀘江養殖5號”的折舊價值扣減拍賣時的價值,實際推定“瀘江養殖5號”已經全損,其在庭審中亦認可其推定全損的事實。即使其提供的兩份報告能被一審法院采信,但根據事故結論書的記載,“瀘江養殖5號”受損部位為其中后部,是否必然導致全損,江陽水務局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事實上,江陽水務局與相關各方曾協商將“瀘江養殖5號”放置在江運公司船廠進行修復,在原一審案件中曾訴請對“瀘江養殖5號”進行修復以恢復原狀,亦說明涉案事故發生時,“瀘江養殖5號”并未全損。事發后,江陽水務局應對其所有的“瀘江養殖5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損失擴大,而其將“瀘江養殖5號”放置在船廠內,沒有固定,沒有采取措施防止銹蝕加重,致使“瀘江養殖5號”在事發時只存在一定程度斷裂的受損情況變為完全斷開,其擴大了事故損失,應自行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江陽水務局以其為國家機關沒有資金,不能自行墊資以及早修復“瀘江養殖5號”為由,認為潤航公司等應承擔“瀘江養殖5號”不能及時修復以致全損的全部責任,否定了在侵權法律關系中其作為民事主體的減損義務,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對江陽水務局認為“瀘江養殖5號”已經全損,潤航公司應賠償全損損失619740.17元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保護。
(四)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潤航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就“潤航88”輪形成的船舶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涉案事故遭受損失的“瀘江養殖5號”系從事水產養殖的水上設施,沒有動力,未經船檢部門檢驗,亦未辦理船舶登記,因此該設施并非船舶。根據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條款中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水上養殖設施并未包含在保險范圍內;第三條第五項規定保險船舶對水產養殖及設施造成的損失及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此,依據上述條款,“瀘江養殖5號”遭受的損失不應屬保險理賠范圍,并屬保險除外責任。但某保險公司需舉證證明其已將保險條款提交給潤航公司或雙方在保險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將保險條款并入保險合同,否則該條款對潤航公司不產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中載明的船舶制造廠家、船舶規格、適航區域、保險金額、保險期限等與其為“潤航88”輪簽發的保單相應內容均不一致,且“潤航88”輪的保險單簽發日期為2016年4月19日,早于某保險公司舉示的投保單簽署日期,即2016年4月25日,因此,該投保單并非潤航公司為“潤航88”輪投保時確認的投保單。即使該投保單系為“潤航88”輪投保所做,投保人潤航公司在“本人已經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字體加粗部分的條款內容,并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申請投保”旁蓋章確認,該內容只能表明某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進行了說明和提示,潤航公司閱讀并理解了保險條款,不能當然認定某保險公司將其舉證的保險條款提交給了潤航公司,或雙方約定了該保險條款并入保險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而某保險公司無有效證據證明其與潤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因此,某保險公司在本次庭審中舉證的保險條款不能約束潤航公司,應對“瀘江養殖5號”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認為本案系因遺漏訴請而重審,不應對原判決認定其是否承擔責任作出相反認定,無相應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但因“瀘江養殖5號”在事發時并未全損,江陽水務局舉證不能而導致“瀘江養殖5號”被“潤航88”輪觸碰時造成的損失無法核算,故對江陽水務局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請,一審法院不予保護。
一審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江陽水務局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787元,由江陽水務局負擔。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觀點,歸納本案二審焦點問題為:1、潤航公司是否應對“瀘江養殖5號”的全損承擔賠償責任?2、成XX、朱X甲是否應與潤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是否有權提起本案上訴?本院評判如下:
(1)關于潤航公司是否應對“瀘江養殖5號”的全損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江陽水務局認為,潤航公司等侵權人將受損的“瀘江養殖5號”拖至船廠后,拒不支付維修費,“瀘江養殖5號”無法得到修復產生銹蝕導致斷裂全損,故潤航公司應對“瀘江養殖5號”的全損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瀘江養殖5號”在涉案觸碰事故中受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債權責任法》第六條關于“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潤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從江陽水務局在一審中訴訟請求的變更情況以及其與相關各方協商維修事宜的事實可以證明,觸碰事故并未造成“瀘江養殖5號”全損,造成全損的原因系“瀘江養殖5號”放置船廠等待維修期間船體銹蝕加重,應屬于擴大的損失。關于擴大損失的責任問題,本院認為,江陽水務局在本案原一審中提交的起訴狀可以證明,其向潤航公司主張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為恢復原狀或支付維修費。但江陽水務局提交的《關于網箱養殖設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函》以及江運公司出具的《關于“瀘江養殖5號”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緊急報告》可以證明,“江陽水務局與潤航公司未協商修復事宜”,“江陽水務局也未提出任何修復要求”。雖然“瀘江養殖5號”恢復原狀或支付維修費等責任應由潤航公司承擔,但江陽水務局作為“瀘江養殖5號”的所有權人,應積極配合提出具體修復要求,才能使修復工程順利進行,目前無證據證明其提出了具體修復方案或要求,存在過錯,目前也無證據證明潤航公司在江陽水務局提出具體修復要求后拒不修復,即潤航公司對損失的擴大部分不存在過錯,不應對該部分擴大的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故江陽水務局關于“潤航公司應承擔全損賠償責任”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的評判并無不當。至于“潤航88”輪觸碰造成“瀘江養殖5號”的損失部分,江陽水務局在原一審中主張“瀘江養殖5號”恢復原狀所產生的修理費376245元及其他損失費用222500元(主錨鏈損失15000元、主鋼纜損失7000元、生活艙損失132000元、氧氣瓶損失500元、鋼制小船損失5000元、電纜損失3000元、其他損失60000元),其提交的江運公司出具的《“瀘江養殖5號”躉上墩維修明細表》以及其他損失明細單,本院認為,江運公司并非資產評估機構,作為船舶維修企業,其出具的維修項目和維修價格未得到潤航公司的確認,也無其他證據證明與觸碰事故存在關聯性和市場價格合理性,則不能證明“瀘江養殖5號”因涉案觸碰事故所導致的實際修理費損失。另外,瀘江水務局主張的其他損失僅有其單方出具的明細,亦不能充分證明該損失與案涉觸碰事故存在關聯性且實際發生。綜上,目前證據不足以證明瀘江水務局所主張的損失數額,瀘江水務局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1)關于成XX、朱X甲是否應與潤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江陽水務局主張成XX、朱X甲系“潤航88”輪的實際經營人和實際所有權人,該輪掛靠潤航公司,二審庭審過程中,成XX、朱X甲對此主張予以認可,可認定成XX、朱X甲為“潤航88”輪的實際所有權人和實際經營人,則應對案涉“潤航88”輪觸碰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但同上所述,對“瀘江養殖5號”等待維修期間造成的擴大損失部分不承擔侵權責任。
(1)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江陽水務局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本案賠償責任,系基于潤航公司為“潤航88”輪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沿海內河船舶保險》,認為保險人應對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如前所述,目前潤航公司對江陽水務局主張的案涉損失不承擔責任,故江陽水務局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本案債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至于某保險公司與潤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及相應保險責任,本案中不予評判。
綜上所述,江陽水務局與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784元,由瀘州市江陽區水XX負擔9892元,某保險公司989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建新 審判員 萬海莉 審判員 胡正偉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書記員 吳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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