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9樓。
負責人:蘇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談X,上海斐航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上海斐航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浙江泰通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浙江星舟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淄柴博洋柴油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平度市工業新區、陽光大道北側。
法定代表人:高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山東小又小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時XX,山東小又小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浙江泰通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通公司)、青島淄柴博洋柴油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淄柴博洋公司)海事海商糾紛一案,不服寧波海事法院(2018)浙72民初20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0月21日召集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調查詢問,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談X,被上訴人泰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淄柴博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時XX到庭參加。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某保險公司2018年12月13日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泰通公司、淄柴博洋公司向某保險公司賠償824650美元及相應的利息(按照中國銀行同期美元貸款利率自2017年3月28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判令泰通公司、淄柴博洋公司向某保險公司賠償因涉案事故支出的公證費及鑒定費共計人民幣41500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7年5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3.判令泰通公司、淄柴博洋公司向某保險公司賠償因涉案事故支出的倉儲及運費人民幣7646.72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8年6月2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4.判令泰通公司、淄柴博洋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12月12日,“高誠5”輪在新加坡外錨地拋錨期間,當日15時主機啟動運行進行試車,20多分鐘后正車合排后出現異常,主機曲拐箱防爆門彈開,濃煙冒出,打開曲拐箱檢查,發現主機第六道主軸承抱死,并有拉缸現象,損害嚴重。事故發生后,“高誠5”輪船舶所有人高誠5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誠公司)及時聯系國內專業的船舶機械技師到船上查看,其建議更換曲軸及下瓦座。后又將機架受損照片及描述發給主柴油機生產商淄柴博洋公司,得到其出具的技術分析報告認為機體不可以繼續使用的意見后,“高誠5”輪不得不在新加坡安排進塢進行主機修復工程,并因此發生了相關的代理費、拖輪費、主軸及機架購買費用及船舶維修費用等。依據蘇州華碧微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碧公司)對事故曲軸裂紋成因的鑒定結論和分析顯示,“高誠5”輪主柴油機因存在嚴重的質量缺陷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泰通公司作為“高誠5”輪的建造商,淄柴博洋公司作為涉案主柴油機的生產商,應對“高誠5”輪因該事故而產生所有損失和費用承擔賠償責任?,F某保險公司根據保單的約定,就涉案事故已向被保險人“高誠5”輪的所有人高誠公司支付了保險賠償金824650美元,取得了代位求償權。同時,因涉案事故額外支付了相應的公證費及華碧公司的鑒定費用共計人民幣41500元、倉儲及運費計人民幣7646.7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泰通公司、淄柴博洋公司就本案事故造成的所有損失和費用應當向某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某保險公司提起訴訟。
一審被告辯稱
泰通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一、涉案船舶保險人是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只是其分公司,主體不適格;二、某保險公司訴請泰通公司、淄柴博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無法律依據,主張產品侵權責任只能從銷售者、生產者選擇一個,某保險公司已經向生產者主張,就不能再向銷售者主張;三、某保險公司以產品責任侵權起訴,主張的卻是產品本身的損失。綜上,請求法院駁回某保險公司對泰通公司的訴訟請求。
淄柴博洋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一、某保險公司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且訴訟請求不具體,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二、某保險公司未能證明涉案曲軸存在質量問題及涉案海事事故系曲軸質量問題引起;三、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綜上,請求法院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起訴或者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高誠公司所有的“高誠5”輪在第1616航次從印度Tuticorin港空載駛往印度尼西亞港口的過程中,因機艙發電機故障,前往新加坡外錨地安排修理,并于當月24日抵達新加坡外錨地拋錨。至次月12日,發電機修理工程快結束時,考慮到需進新加坡內錨地加油及更換船員,輪機長通知機艙做備車準備,主機在轉速320轉/分下試車到20多分鐘時,主機曲拐箱防爆門彈開,現場手動停止主機運作后,打開曲拐箱發現主機NO.6道主軸承抱死,已經盤不動車,并發現NO.6缸缸套拉毛,拆缸頭后發現活塞與缸套咬死,拆開主軸承計劃研磨軸頸,發現該段軸頸損壞嚴重,機架對應位置開裂。12月20日,高誠公司聯系修理的舟山市丹林船舶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丹林公司)派工程師登輪檢查曲軸與機架的受損情況后,書面建議更換曲軸及下瓦座,高誠公司將機架受損照片及描述發給淄柴博洋公司,淄柴博洋公司出具報告認為機架不可以繼續使用。2017年1月2日起,高誠公司安排拖輪將“高誠5”輪拖至新加坡PAXOCEAN船廠進行曲軸與機架的更換。更換過程中,除NO.6缸外,其他缸未見活塞環斷裂、環槽積碳等情況,機架NO.6道主軸承上座出現約6厘米的穿透裂紋,其他主軸承上座未見裂紋,上排編號2008N8-32下排編號06658CHN09的曲軸NO.6道主軸頸周向拉毛,在油孔沿周向有肉眼可見長達10厘米的裂紋,其他道主軸頸外觀正常,再次對曲軸探傷,NO.6道主軸頸熱裂紋明顯?!案哒\5”輪于2017年1月21日結束塢修。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長興島江南大道2177號車間,某保險公司對運回國內的受損曲軸進行切割,由上海東方公證處對過程進行了公證,把受損部位切割下來后封樣交給華碧公司檢測,華碧公司出具技術意見書認為涉案曲軸在加工中的熱處理階段存在淬火層組織粗大,晶界存在輕微的魏氏組織鐵素體現象、曲軸的晶界上有銅滲入,這些因素均嚴重削弱了曲軸的晶界結合力,從而導致曲軸在使用過程中表面出現沿晶裂紋。
另查明,“高誠5”輪系高誠國際有限公司委托泰通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建造的油化船,主機由淄柴博洋公司建造,型號8N330-EN,額定功率3310KW,轉速620轉/分,曲軸由南車資陽機車有限公司制造,經超聲波探傷等檢驗,中國船級社于2009年2月17日出具產品合格證書。涉案事故發生時,“高誠5”輪由高誠公司運營,其作為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船舶保險一切險,涉案事故發生后,受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航運保險運營中心的委托,上海意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意簡公司)出具檢驗報告認為,涉案事故是一起典型的抱軸及拉缸事故,系NO.6缸主軸頸抱軸,高溫使滑油蒸發爆燃防爆門炸開,過熱導致機架對應部位開裂,同時導致對應NO.6缸活塞與缸套潤滑不良發生拉缸,結合華碧公司分析,意簡公司最終認為涉案事故因“船舶機件的潛在缺陷”引起,從而導致抱軸后過熱引起機架裂紋的發生,保險責任成立,并對損失評估為美元848413.84元、人民幣131791.45元。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時委托TMS公司對涉案事故的原因、責任及損失進行調查,該公司出具報告認為扣除美元10000元的免賠額后賠償金額應為825450.72美元。某保險公司委托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于2017年3月28日和12月27日向被保險人高誠公司支付了保險賠款美元50萬元、324650元,共計824650美元,并取得高誠公司出具的金額為美元824650元權益轉讓書。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以泰通公司、淄柴博洋公司提供的船用主機存在缺陷而給被保險人造成財產損害為由,要求產品的生產者淄柴博洋公司和銷售者泰通公司向取得保險代位權的保險人進行賠償,故本案系船用主機存在缺陷而引起的產品責任保險代位求償糾紛。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對本案爭議焦點歸納評析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主體是否適格
泰通公司、淄柴博洋公司認為,涉案船舶的保險人是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只是其分公司,主體不適格。原審法院認為,泰通公司、淄柴博洋公司堅持認為涉案船舶的保險人是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據是涉案保單記載的保險人及保險賠款支付賬戶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對此作出說明,通常保險人在經營過程中,由分公司承辦的保險業務,但保單記載保險人仍為總公司,以及總公司代分公司履行對外付款義務均較為常見,本案中,被保險人出具權益轉讓書的對象為某保險公司,保單對賠付地點也約定為舟山,可見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具有相應的依據,現其已經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款,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主體適格。
二、涉案主機的曲軸是否存在缺陷
涉案海事事故為“高誠5”輪的主機發生抱軸及拉缸事故,最終發生主機更換曲軸及機體等修理費用,某保險公司認為涉案事故系淄柴博洋公司生產的主機曲軸存在質量缺陷導致,其依據為華碧公司的技術意見書和意簡公司的檢驗報告,淄柴博洋公司則認為華碧公司不具有司法鑒定資格,其檢測的材質不能確定來自涉案曲軸,涉案曲軸周向長達10厘米的沿晶裂紋不可能在曲軸的加工過程中就已經存在,否則此前的多次檢測檢修中早應該能夠發現,裂紋中的銅元素應該在抱軸過程來自熔化的軸瓦,對意簡公司的檢驗報告認為結論不正確,即使存在沿晶裂紋,只可能引發曲軸斷裂,不會引起因潤滑不良而發生的抱軸事故,并認為根據發電機修理記錄,涉案主機抱軸事故系發電機故障未能給主機潤滑系統供電引起,同時也認為某保險公司不能提供主機說明書、輪機日志,從而應當認定涉案事故系對主機未盡到維護保養責任引起。
原審法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對涉案主機抱軸及拉缸事故系潤滑不良引起并無異議,結合試車時負荷空載、僅一道軸頸及對應缸出現潤滑不良的情況,原審法院對意簡公司的檢驗報告采用排除法排除了外力因素、滑油品質、超負荷、軸線等原因予以認同,但認為其關于潤滑不良系由曲軸裂紋所造成的推論缺少依據,不能排除另外一種更大的可能情況,即其在未合理排除潤滑油路局部堵塞造成曲軸NO.6道主軸頸潤滑不良的可能性的情況下,直接認定涉案沿晶裂紋是造成曲軸NO.6道主軸頸潤滑不良的原因。通常,裂紋只有在影響到曲軸軸線、軸頸圓度的情況下導致潤滑油膜分布厚薄不均,才可能引起潤滑不良,而且應該屬于一種漸進式的潤滑不良,本案中,與曲軸NO.6道主軸頸有關的包括缸套在內的突發的嚴重燒熔,有多道周向拉毛的裂紋,更接近于因混入雜質導致潤滑油路局部堵塞所造成的現象。即使涉案沿晶裂紋也可能造成曲軸NO.6道主軸頸的潤滑不良,意簡公司并不能確定相關熱裂紋系事故發生后過熱引發還是因曲軸材料原因造成,故建議進行材料物化檢測,那華碧公司對曲軸裂紋成因的鑒定意見是否成立?華碧公司的鑒定人在庭審中陳述,其鑒定時因申請人未提供產品證書,并不知道涉案曲軸的熱處理系采用正火加回火,故認定出現輕微魏氏組織系加工中的淬火方式的熱處理階段存在過熱現象造成,此種組織弱化了晶界的結合強度,從而導致曲軸出現沿晶裂紋。其在回答詢問時未能解釋正火加回火的熱處理方式能否同樣產生輕微魏氏組織,也不能回答如果先因潤滑不良產生導致軸瓦燒熔的高溫,有沒有可能也在曲軸中產生輕微魏氏組織鐵素體,即其發現的輕微魏氏組織鐵素體是否系在發生抱軸事故時才產生,并非在加工過程中產生,如果不能判斷的話,有無需要進一步檢測曲軸其他頸段。華碧公司的鑒定人在庭審中進一步解釋說發現斷口上銅元素富集達80%,而巴氏合金制造的軸瓦中銅元素不可能達到80%,因此認定該銅雜質系在曲軸生產過程中混入。但華碧公司未對銅元素沿斷口含量分布情況進行分析,其80%的含量也不能說明是對取自裂紋中何種比例的物質中含量,更主要的是其在未對涉案主機的軸瓦是否為巴氏合金、含何種相位的銅元素進行核實的情況下,就武斷地排除斷口上銅元素來自軸瓦,其實在發生抱軸導致軸瓦熔化時,因銅的熔點低于軸瓦中其他合金的熔點,進入到曲軸裂紋中的銅元素相對富集是完全可能的,華碧公司若要排除該銅元素來自軸瓦,應對軸瓦中的銅元素進行取樣與斷口上銅元素作對比檢測。退一步而言,即使該鑒定人所說的銅元素系曲軸在加工過程從含有大量銅元素的熔爐中帶入,那也應當認定相關裂紋是顯性的而不是隱性的,在曲軸交付、主機交付時多次進行的超聲波檢測中應該可以檢測到該裂紋的存在,但未能提供這方面的證據,相反,涉案主機曲軸有合格證書,且主機在交付后5年多共21640小時的運轉時間內,未有任何異常記錄,應當認定為符合相關標準??傊A碧公司的檢測意見一方面認定沿晶裂紋是使用過程中出現的,一方面又認定沿晶裂紋中的銅元素是在生產過程中已經混入,互相矛盾,其也不能排除輕微的微魏氏組織鐵素體系抱軸產生的高溫導致,故對其意見不予采信,意簡公司的檢驗報告據以認定“船舶機件的潛在缺陷”的事實也就不能成立。
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該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本案中,因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涉案主機存在質量缺陷或者不符合相關標準,故對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損失合理性及泰通公司、淄柴博洋公司應當承擔何種責任不再作進一步的分析。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訴請缺少事實與理由,無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原審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183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2.判令泰通公司、淄柴博洋公司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意簡公司檢驗報告顯示曲軸在生產過程中的材料和加工工藝不符合要求是導致涉案曲軸裂紋事故的根本原因,一審判決書未對曲軸所涉的技術問題做充分了解的基礎上,貿然認定某保險公司未能證明主機存在質量缺陷,存在事實認定錯誤。二、意簡公司結合本案查勘情況和機損事故處理經驗,采取排除法,是合理的故障診斷方法。原審判決對意簡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結論不予認定錯誤。三、涉案曲軸裂紋依據華碧公司取樣檢測分析結果顯示明顯存在熱加工工藝不符合相關要求,表明涉案曲軸未能按照規范的工藝進行熱加工,存在天然的質量缺陷。四、華碧公司技術意見書顯示因為在熱加工中銅元素的混入導致了曲軸的質量缺陷。綜上,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已經證明了涉案曲軸的熱加工工藝與產品合格證書所載內容不一致,涉案主機存在嚴重的質量缺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產品缺陷的定義。
上訴人訴稱
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與理由,泰通公司答辯稱:一、涉案產品已經交付使用五年,除了本案事故外,之前從未發生因曲軸質量引發的事故。即使曲軸存在產品缺陷,也已超過產品質保期及質量異議期,故涉案事故損失應該由產品的買受人、使用人或保險人承擔。二、本案并非產品質量糾紛,不存在侵權事實,泰通公司與船方存在船舶買賣合同關系,因此某保險公司以產品存在缺陷為由主張侵權責任缺乏依據。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與理由,淄柴博洋公司答辯稱:一、淄柴博洋公司已就涉案曲軸出廠時不存在質量瑕疵和缺陷承擔了舉證證明責任。涉案曲軸《產品證書》和《鋼鍛件合格證書》足以證明涉案曲軸出廠時質量合格,不存在質量瑕疵和缺陷。某保險公司有義務對其主張的曲軸缺陷形成于曲軸的制造過程之中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否則應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二、涉案主機的損壞系使用不當所致,淄柴博洋公司一審時曾申請法院責令某保險公司提供由其控制的主機受損零部件等物證檢材(包括曲軸、機體、主軸承、主軸承蓋等)和書證,結合主機《使用說明書》,用以對涉案曲軸的損壞原因進行司法鑒定,某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均未提交。對此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認定淄柴博洋公司所主張的書證內容及事實真實。三、意簡公司不具有從制造工藝上判斷和認定“船舶機件潛在缺陷”的能力和法定主體資格,該公司出具的報告不具有證明力。四、某保險公司及華碧公司明知通過對受損軸瓦的物證檢材進行鑒定不難得出銅元素來自抱軸受損軸瓦之結論,通過檢測曲軸的未損部分是否含有銅元素,可以判斷銅元素是否是加工過程中從“熔爐中帶入”之結論。但某保險公司以所需軸瓦、曲軸受損部分及未損部分等均已滅失為由拒絕提供。因此,華碧公司的鑒定意見不應采信。五、涉案抱軸事故中,主軸承(上、下軸瓦)抱軸摩擦會產生足以使軸瓦高溫熔化并燒毀軸頸表面的高溫,這是該領域的公知常識。常用軸瓦材料不僅有巴氏合金,還有銅合金等其他材料,涉案主機在出廠時配裝的軸瓦材料為銅鉛合金,其中銅含量不小于70%。六、根據常識,在主機隨船交付后5年且經過21640小時運轉后,如果該主軸頸在先存在裂紋,則該裂紋與抱軸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軸上的裂紋或延晶裂紋,可降低軸的疲勞壽命,致曲軸斷裂損壞,但不會造成抱軸。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二審中,泰通公司、淄柴博洋公司未提交新的證據材料。某保險公司提交曲軸斷口裂紋對比圖片復印件四頁,擬證明通過對比涉案曲軸斷口裂紋與正常熱加工處理的斷口裂紋,涉案曲軸熱加工工藝不符合正常熱加工的要求。泰通公司質證認為,對三性均無法確認。淄柴博洋公司質證認為,該四頁證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不具有證明力。
本院認為
本院對前述證據材料審核認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四頁圖片,除部分系涉案曲軸圖片外,其他圖片來源不明,且該證據材料的擬證目的,是欲通過對比涉案曲軸斷口裂紋與正常熱加工處理的斷口裂紋,說明涉案曲軸熱加工工藝存在缺陷。因涉案曲軸是否存在質量缺陷,是本案爭議焦點,也是一個專業問題,需要經法定程序選定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單憑受損圖片與其他圖片的對比,不足以證明涉案曲軸出廠時的質量情況,對該證據材料不予認定。
本院查明
此外,某保險公司向法院申請金相熱處理專業高級工程師李光謹作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本院經審查后予以準許,李光謹出庭陳述了其意見并接受了各方當事人的詢問。
關于李光謹的出庭陳述,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關于“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就專業問題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的規定,李光謹在法庭上就專業問題闡述的意見,視為當事人某保險公司一方的陳述,結合全案證據在本院論述部分予以評述。
經二審審理,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
1.涉案事故發生后不久,2016年12月20日,船方委托船舶機械技師翁昌維登輪檢查,翁昌維出具的曲軸裂紋報告分析認為,“從以往曾經一例其他機型瓦背嚴重粘著座孔事故和裂紋分布、軸頸粘著大量毛糙金屬的相似性比較,很可能屬于軸瓦發熱抱軸滾動一個角度,上瓦無油槽的背面封堵了進油孔所致;因為大多數機型上瓦座有長油槽,始終有油進入,將熔化的合金碎片沖出,即使燒瓦比較嚴重,軸頸比較光滑,而該機只有一個進油孔,燒熔的合金填滿間隙又沖不出,造成更高的內部溫度和軸的裂紋損壞”。
2.TMS公司的報告顯示,該公司檢驗師在事故發生后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于2016年12月20日登輪查勘,發現第6主機受損情況包括:活塞前后側呈摩擦痕跡。襯套呈燒熔痕及幾個裂紋,襯的周邊都有摩擦痕跡?!趦蓚鹊南螺S承蓋呈燒熔痕跡及裂紋,等等,但TMS公司報告未對事故責任進行分析,僅對事故的損失進行了認定。
3.一審中,淄柴博洋公司曾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對涉案曲軸及相關部件進行司法鑒定,后因某保險公司無法提供涉案受損曲軸等檢材,導致鑒定未能進行。
本院認為:根據某保險公司的上訴意見及泰通公司、淄柴博洋公司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涉案事故系因曲軸自身產品質量存在缺陷導致。雙方當事人對本案歸納的爭議焦點無異議,對此評析如下:
2016年12月12日,“高誠5”輪主機發生抱軸及拉缸事故,由此產生主機更換曲軸及機體修理等相關費用。某保險公司委托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被保險人高誠公司支付了保險賠款共計824650美元后,取得了保險代位求償權。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涉案事故系主機曲軸自身質量存在缺陷所導致,泰通公司、淄柴博洋公司分別作為涉案船舶的建造者和主機的生產者,應當就本案事故造成的所有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泰通公司、淄柴博洋公司則抗辯認為涉案主機事故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不當使用所導致。經查,淄柴博洋公司一審中提供了涉案曲軸的《產品證書》和《鋼鍛件合格證書》,用以證明涉案曲軸出廠時經檢驗,質量符合規范要求,不存在質量瑕疵和缺陷。其中,《產品證書》系中國船級社重慶分社根據中國船級社《鋼制海船入級規范》及有關程序規定簽發,證書記載涉案曲軸按訂貨技術協議經超聲波探傷合格,產品的檢驗方式為“本社驗船師根據本社規范規定逐件按批準的產品檢驗計劃進行檢驗,并在檢驗合格后頒發產品證書”。南車資陽機車有限公司出具的《鋼鍛件合格證書》亦記載,涉案曲軸經無損探傷合格,符合CCS規范,質量合格。結合前述產品合格證書的具體內容,淄柴博洋公司已經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涉案曲軸制造完工時系合格產品。涉案曲軸作為主機部件,隨“高誠5”輪于2011年7月建造完工后至涉案事故發生之日,累計運轉5年多,在平時的主機常規檢驗中也均未發現有異常記錄,可佐證涉案曲軸質量符合相關技術標準?,F某保險公司主張涉案主機抱軸及拉缸事故系由于曲軸存在潛在缺陷所導致,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然某保險公司所依據的兩份鑒定報告——意簡公司的檢驗報告與華碧公司的技術意見書均系某保險公司在訴訟前單方委托形成,泰通公司、淄柴博洋公司對兩份報告均不認可,一審法院對該兩份報告結論不予采信并無不當。由于各方當事人對涉案事故的發生原因及責任主體存在較大爭議,一審中,淄柴博洋公司曾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對涉案曲軸及相關部件進行司法鑒定,后因某保險公司無法提供涉案受損曲軸等檢材,導致鑒定未能進行,由此產生的鑒定不能的不利后果應當由某保險公司自行承擔。至于某保險公司二審中申請專家作為具有專門知識人出庭陳述的相關意見,因該專家并未到達事故現場進行過查勘,也未親眼見過受損主機及曲軸的實物,其僅依據華碧公司技術意見書中摘錄的照片打印件展開分析判斷。該專家在照片中看到的曲軸受損部位已經經過了機械修理師的打磨處理,該照片并不能夠直接反映事故發生時的曲軸外觀,故該專家陳述的意見并不足以證明涉案事故原因,不予采信。
綜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亦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存在產品質量侵權責任糾紛,涉案曲軸自身的質量問題導致了“高誠5”輪主機發生抱軸及拉缸事故,故其應當對此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然某保險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證據對此予以證明,故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涉案曲軸存在質量潛在缺陷,對其一審訴請不予支持,并無不當。綜上,某保險公司的各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183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徐向紅 審判員 樊清正 審判員 張碧青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書記員 陳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