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銀保監會對人身險領域進行大清查以來,監管已多次披露人身險公司在產品方面的問題,例如產品報送、產品設計、產品費率厘定及精算假設、產品條款表述等。但問題源源不斷地出現,也要求監管力度還要進一步加強。
從2020年1月起,銀保監會便開始對人身險“下手”。從普通型人身險的精算規定,到產品組合銷售的合規性核查整改,再至近期監管對人身險給付與退保風險的排查,一環扣一環的節奏,讓市場看到了監管整頓人身險市場的決心。
人身險領域的問題,非一日所能解決。繼2020年1月、7月監管兩次通報關于人身保險產品問題后,2020年12月31日,銀保監會再一次就人身險產品及監管報告報送有關問題,對涉及險企進行批評。
九大產品問題需警惕
17家險企涉獵
說到對產品問題的檢查,當保險產品由審批制轉為備案制時,看似監管“放松”實則透露著一種更加嚴格的監管。產品從開發到銷售,雖然省略了審批這一過程,但保險公司也不能肆意妄為,沖破監管線。
在此次通報的問題中,銀保監會從產品設計、產品條款表述、產品費率厘定等方面列出了人身險存在的九大問題。
產品設計
涉及險企
復星保德信人壽、同方全球人壽、華泰人壽、陽光人壽、中華人壽
問題一:長險短做問題。
如,復星保德信人壽、同方全球人壽和華泰人壽報送的某終身壽險,產品可靈活減保,且無比例限制,存在長險短做風險。陽光人壽報送的某終身壽險,產品前五年退保率過高、存在長險短做風險。
問題二:萬能險問題。
如,中華人壽報送的某萬能型終身壽險,其萬能賬戶以日為單位進行結算,但備案材料中并未說明其具備萬能險按日結算的賬戶管理方式和管理能力,存在噱頭營銷風險。
產品條款表述
涉及險企
中韓人壽、和泰人壽、富德生命人壽、中郵人壽、太平人壽、交銀康聯人壽、中華人壽、愛心人壽
問題三:續保約定不合理。
如,中韓人壽、和泰人壽、富德生命人壽和中郵人壽報送的某醫療保險,條款約定保證續保期間屆滿時,公司如未收到不續保申請,則視同申請續保,侵害消費者選擇權。太平人壽報送的某意外傷害保險,續保流程不合理,存在誤導風險。
問題四:續保約定不完整。
如,交銀康聯人壽和中華人壽報送的某醫療保險,續保申請方式等內容缺失。
問題五:醫療處方審核約定不合理。
如,愛心人壽報送的某醫療保險,保險條款中約定處方審核主體為第三方服務商,而非保險機構,未明確列明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審核責任。
產品費率厘定
涉及險企
信泰人壽、恒大人壽、橫琴人壽
問題六:產品費率厘定存在較大利率風險。
如,信泰人壽和恒大人壽報送的2款兩全保險,利潤測試投資收益率過高,與公司投資能力和市場利率趨勢不符。
問題七:健康保險產品基于基因檢測結果進行區別定價。
橫琴人壽報送的某疾病保險,條款約定可根據指定機構基因檢測結果調節費率水平,不符合《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要求。
材料報送及責任人資質
涉及險企
大家養老、工銀安盛人壽
問題八:產品報送材料不規范。
如,大家養老報送的某醫療保險,精算報告未經總精算師簽字。
問題九:法律責任人任職資質不合規。
如,工銀安盛人壽未嚴格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有關要求,任命不符合資質人員擔任公司法律責任人。
其實,無論是產品報送、產品設計,還是產品費率厘定及精算假設、產品條款表述,在此前的通報批評中,早已多次提出并批評。作為最貼近消費者生命財產保障的人身險產品,因其特殊性與長期性等特征,保險產品條款較財險產品復雜、多樣。對于消費者而言,更是難懂。
尤其是銷售誤導等行業性常規問題的出現,也是因產品條款的復雜與難懂,令許多銷售者有機可乘,而消費者卻一無所知。如此惡性循環的結果便是:銷售誤導難根治,保險投訴居高不下。
2020年,作為保險監管完善“建章立制”的一年,對于人身險領域的違規,并不手軟。保險公司在人身險產品方面的把關還要加強“自身修煉”。
2021年業務規劃“不健全”
17家險企被列為重點觀察
銀保監會表示,根據《關于加強規范管理促進人身保險公司年度業務平穩發展的通知》要求,各公司結合經營情況,向人身險部報送了2021年度業務發展計劃。但在審核過程中,銀保監會發現了三大問題。
問題一:未按期提交報告
涉及險企
人保壽險、富德生命人壽
問題二:缺少具體費用率水平等詳細內容
涉及險企
中國人壽、太平洋人壽、新華人壽、太平人壽、泰康人壽
問題三:缺少產品是否為單獨銷售或組合銷售等信息
涉及險企
前海人壽、建信人壽、農銀人壽、英大人壽、百年人壽、中郵人壽、中信保誠人壽、友邦人壽、同方全球人壽、中融人壽
計劃,是為了更好地發展。保險公司向監管報備下一步發展規劃,已成為常規之事。但部分險企依舊存在糊弄的心態,“缺斤少兩”的信息不僅觸犯了監管,也會使未來的經營產生潛藏的違規或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風險。
為此,從源頭抓問題,銀保監會要將這些險企列為重點觀察者。
重疾新舊規范磨合
監管給人身險公司打“預防針”
人身險,保險業的第一大險種,占據著中國保險市場70%以上的市場。2020年的人身險市場也經歷了一場“新生”。無論是2月份的人身險精算新規,還是重疾新規定義,都開啟了一輪讓利消費者的動作。
尤其是重疾險,其是當代消費群體最青睞的一款人身險產品,隨著近年來重疾發病率的提升,被人們高度重視。而為了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讓利消費者,近期,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聯合發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2020年修訂版)》(以下簡稱“2020版定義”)。
這是人身險領域一大險種的重要性“改革”,不僅在定義方面有了時代性的內容,在保障范圍方面也有了不小的擴延。
雖然近期多家險企發布了重疾險優選“方案”,但為了險企更好地進行新舊規范交替,銀保監會就重疾險提出了兩大要求:
○ 凡涉及使用新版重疾定義的保險產品,各公司應當在產品報備時在精算報告中明確說明使用的重疾定義與“2020版定義”保持一致;
○ 對于在“2020版定義”發布前已備案的老產品(除重大疾病保險產品外),各公司應當在產品使用時,避免出現不同類型產品因定義使用不同給消費者造成誤解,產生糾紛,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未雨綢繆,避免潛在的風險與違規,重疾新規的執行,需要人為其保駕護航。
監管督導險企修內功
下一步要加強“節點”監測
此次通報,既是警示,也是為下一步嚴監管做鋪墊。銀保監會表示,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認真落實有關產品監管政策規定,各層級產品管理人員在產品開發報備工作中要切實把好審核關。
尤其是公司總精算師,應當落實好產品審核把關的第一責任,通過產品回溯等方式及時發現產品定價、銷售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進行修正完善,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另外,保險公司還要嚴格落實監管要求。應當嚴格按照《關于加強規范管理促進人身保險公司年度業務平穩發展的通知》要求,及時全面報送2021年業務發展計劃,信息不全的應及時補報。同時,公司要加強業務管理和銷售行為管控,防范誤導風險和激進經營風險,維護穩定經營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對于下一步,銀保監會稱,將在行業“開門紅”、新政策實施等關鍵節點,對各公司產品開發、銷售等行為進行持續監測,堅決打擊保險公司違規開發保險產品、產品炒停、誤導宣傳等行為,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將依法對公司采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并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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