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公眾號《阿倫侃房》作者阿倫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目為《一年涉案26起,“邪惡保險”為專業碰瓷建筑公司保駕護航!》。此文的大意是:
A建筑公司將B環保公司起訴到法院,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額880萬元的訴責險后,申請法院凍結了B環保公司在某電廠的880萬元工程款。
因凍結期限長達1年半,導致B公司現金流面臨巨大壓力云云。
并將矛頭直至出具訴責險保函的某保險公司,并進而得出訴責險是“邪惡保險”的結論。
因此文涉及訴責險,經常為訴責險代言的訴責一姐崔老師,就被多個朋友要求針對此文發表意見和看法。
崔老師看了下朋友轉發的這篇文章,發現閱讀量還挺大。
本文涉及的具體承保案例,因沒有看到案件的詳細資料,崔老師無法對案件發表意見;但文章中卻存在了對訴責險的誤讀和曲解。
為了不引起社會大眾對訴責險的誤會,崔老師感覺有必要就此文中提到的訴責險相關問題撰文進行說明,也與阿倫商榷,以正視聽。
那么訴責險到底是不是阿倫所謂的“”邪惡保險”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崔老師感覺有必要給讀者朋友們普及下訴責險誕生的過程、作用等等。
訴責險誕生于2012年8月,是保險家族的新新產品。其誕生的目的,是為了化解法院的執行難題。
在訴責險誕生之前的2010年前后,法院的生效判決存在非常大的執行難的問題。據說最嚴重的時候,法院60~70%以上的生效判決,無法得到有效的執行。生效判決被當事人戲稱為“法律白條”,極大影響了法院的公信力。
那么執行難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崔老師試以以下三個案例進行說明。
案例1:債權人張先生起訴債務人李先生未申請財產保全,案件執行難
李先生欠朋友張先生50萬元不還,張先生無奈將李先生起訴至法院。
李先生收到張先生的起訴狀后,心想:“既然你起訴了,我們就撕破臉皮了,你不仁就休怪我不義“。李先生迅速將賬戶資金進行了轉移,將房產過戶到了朋友名下。也就是李先生轉移了自己名下的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案件后,判決李先生歸還張先生50萬本金及利息。
張先生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生效判決。
執行庭經查詢后發現,李先生名下無任何財產履行生效判決。
張先生感覺非常郁悶……,“難道法院給我打了一張白條?”
從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執行難的原因之一,是因為很多債務人在訴訟期間,為逃避判決履行,轉移、隱匿了自己名下的財產。
估計有朋友會問,難道法律就沒有辦法制止這些老賴債務人的行為嗎?
辦法還真有,不過就是成本或門檻比較高。
接著讓我們看以下案例。
案例2:債權人王先生起訴債務人李女士申請財產保全最終獲執行案例
劉女士欠朋友王先生100萬元不還,王先生無奈將劉女士起訴至法院。
王先生為防止劉女士訴訟中轉移財產,就向法院申請,在訴訟中查封、扣押及凍結(即財產保全)劉女士的財產。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王先生須提供保全擔保,其即向法院提供了自己名下一套價值100萬的房產作為保全的擔保后,法院查封了劉女士的賬戶、房產及汽車等價值100萬元的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后,判決劉女士歸還王先生100萬本金及利息。
王先生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生效判決,法院執行庭就拍賣了查封、凍結的劉女士的財產,將變價款項交給王先生,王先生的生效判決得到了履行。
王先生的感受是,財產保全措施很有用,就是門檻有點高。為什么王先生說門檻高,是因為他也向法院提供了自己的一套價值100萬的房產做保全的擔保。
法院在訴訟中也查封了王先生的這套房產,導致王先生不能任意處置房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這是財產保全的法律依據。
為了防止保全申請人濫用濫用財產保全措施,又在第二款規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要求申請人提供保全擔保,這事實上是給財產保全措施設置了高門檻。
但不設置也不行,畢竟是在訴訟中,案件最終結果未定,為防止保全申請人濫用,只能要求其提供擔保。
但這也就導致很多訴訟當事人,因為無法提供擔保財產,最終不得已放棄了申請財產保全,帶來的后果,就是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導致出現案件執行難的局面。
為了有效化解執行難,法院做了很多的工作和嘗試。
比如將擔保金額降低至保全金額的一定比例。當時江浙一帶的法院,有的就規定,如果保全申請人用自己的賬戶資金做保全擔保,只需要提供30%的擔保資金;
再比如引入擔保公司,讓保全申請人向擔保公司繳納一筆小額費用,由擔保公司承擔保全擔保的職能…
但上述措施其實遠遠不夠。
原因是因為,有一定財力的當事人,即使能用自己的賬戶資金做擔保,雖價值容易確定,但限制了原告自己流動資金的使用;
也有的當事人用房產做保全擔保,但就又產生了房產價值如何確定的問題;
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有限,一旦資不抵債,最終仍然起不到保全擔保的作用.......
此類問題,不一而足。
2012年8月,云南誠泰保險公司嘗試將保險服務于法律實踐,率先開發出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承保保全申請人保全錯誤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出具保函,交給法院,并被批準在云南試點。
保險公司訴責險的優勢在于,出具保函簡便快捷;保費只占保全金額的很小比例,大幅度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成本;而且不需要評估價值;且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金充足,......
所以,云南試點的后期,從2015年開始,很多保險公司也開發了訴責險產品,受到了廣大訴訟當事人的歡迎,訴責險也在法院獲得了大規模的應用和推廣,對化解法院執行難做出了很大貢獻。
下面就給朋友們介紹個訴責險的應用案例:
案例3:債權人A建筑公司起訴B房地產公司欠款5000元申請財產保全獲執行案例
B地產公司拖欠A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欠款5000萬元,A公司無奈將B公司起訴至法院。
為防止B地產公司訴訟期間轉移財產逃避判決履行,A建筑公司起訴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根據規定,A公司須提供保全擔保。
A公司就到某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保險公司審查A公司的起訴資料后,認為A公司起訴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勝訴概率較高,就做出承保的決定。為A公司出具了一份保額為5000萬元的訴責險保函。
法院收到保險公司的保函后,就對B公司價值5000萬的財產進行了查封、扣押和凍結。
案件經法院審理后,判決B公司應歸還A公司欠款5000萬元,后判決生效。
A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生效判決。法院就拍賣了查封、扣押、凍結的B公司的財產,將變價后的款項5000萬元交給A公司。
A公司的判決得到了有效履行。
A公司的老總感慨:訴責險不錯,花小錢辦大事,這保險買的太值了。
要說法院的執行難,一直就是個老大難。不過經過法院打出的包括“限制老賴高消費加入黑名單”等一系列化解執行難的組合拳,后來得到了很好的改善,案件執結率達到了80%,其中,訴責險的推廣應用功不可沒。
2018年10月,最高法院周強院長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了“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就指出:“全面推廣由保險公司為申請人提供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做法,解決財產保全申請人難以提供保全擔保突出問題,提升財產保全適用率。”
說明訴責險做為降低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門檻的舉措,化解法院執行難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不過,凡事有利就有弊。
像文章中說的事情有沒有呢?
訴責險做為一個承保法律訴訟風險的專業險種,承保風控需要借助法律專業人員的專業力量進行評估。
大部分的保險公司,能夠尊重訴責險產品的特殊規律,與律師、法務等合作,進行承保前的風險評估與判斷;但也不排除個別保險公司忽視風險進行承保的情況;另外,承保風控標準不同公司的理解不同,個案存在問題也屬于正常現象。
但是,這只是個案或局部現象,不能一葉障目不見泰山,以此抹殺訴責險的對降低財產保全擔保門檻、化解法院執行難的積極意義和貢獻。
崔老師從2015年9月開始參與訴責險工作,從崔老師訴責險保險實踐的經驗看,建筑施工領域應是獲益最多的一個行業。
我國的房地產行業與國民經濟息息相關,因此此領域的訴訟案件占比也非常高。
在建筑施工領域,做為下游的施工方、發包方、提供工程勞務方、材料供應商等,不但需要墊資施工,而且被拖欠工程款、材料款及工程勞務費也屬于家常便飯。
所以,建筑承包商、勞務分包商等做原告起訴發包方,追索工程欠款的案件非常常見。為保證執行,因此也需要財產保全,建筑施工企業進而成為保險公司承保訴責險的占比很高的客戶群體。
而因為有訴責險的介入,有財產保全的措施的運用,建筑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勞務費得到了有效的催收,促使了建筑施工行業的可持續良性健康發展。
關于文章中提到的個案問題是否存在,因沒有看到案件資料,崔老師不好妄加評論和揣測。
但在訴責險承保中,確實因為各家對風險判斷的標準存在差異,也不排除文章中提到的情況;
但即使真有此種情況,這也正是保險公司承保的訴責險的保險責任,保險公司將來根據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即可,不能據此就得出訴責險為“邪惡保險”的結論。
就像刀,如果用來切菜,就是菜刀;如果壞人用來殺人,就成為了兇器。我們總不能因為有壞人用刀殺人就不讓所有人用刀切菜吧。
不過此文,確實也給保險公司提了醒,保險公司確實需要重視訴責險的承保風控,以免被惡人利用,助紂為虐,淪為做惡的幫兇。
另外,是不是因為有訴責險做保全擔保了,法院就一律放松標準,不對案件的保全必要性進行必要審查呢?
崔老師了解到的情況,也不一定。很多法院,在財產保全時,也會做必要的審查判斷,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案件,最終法院不同意保全的也比比皆是。
第三,即使法院審查未發現問題,被申請人也可以運用其他救濟手段,如在限期內向法院申請解封復議等。
最后,跟據某保險公司的案均保費及全行業訴責險保費估算,19年約有62萬件訴訟案件投保了保險公司的訴責險后采取了保全措施;而19年,法院系統的立案數為136萬件,也就是訴責險的覆蓋率已達到46%。
目前法院系統案件的執結率已近90%,訴責險為化解法院執行難,做出了很大貢獻。
我們不能以偏蓋全,以個案的偏差否定一個險種的貢獻,倒洗澡水連同孩子一起倒掉,將訴責險命名為“邪惡保險”不夠客觀公正。
注:本文參考資料:
1、2018年10月24日周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
2、2020年5月28日周強《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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