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雙方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并交付房屋后,出賣人拒絕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買受人應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以下訴責險投保案例為你解答!
一、案情回顧:
1993年8月,劉某杰與趙某福、王某英經協商一致,由趙、王二人將其名下的坐落于溫州市龍灣區某路的房產二間四層樓房及一間門面房出售給劉某杰,二人簽署了“賣盡契”。
簽約完畢當日劉某杰即向趙、王二人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趙、王二人也將上述房屋及權屬證書交給劉某杰。
2010年,劉某杰取得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后劉某杰請求趙、王二人配合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但二人拒絕配合至今。
劉某杰無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簽署的“賣盡契”有效,判令二人配合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
劉某杰擔心二人訴訟期間出賣、轉讓訟爭的房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即在起訴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保全訟爭的房產。
根據法律規定保全申請人須提供保全擔保,其即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保險公司經審查劉某杰的證據資料后做出承保的決定,為投保人出具訴責險保單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為確認房產財產權屬的確認權糾紛案件。
我國《物權法》第33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本案中,雙方簽署的“賣盡契”實為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平等協商達成一致后簽署,為合法有效。協議內容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協議約定全面正確履行義務。
買受人劉某杰已支付了全部房款,出賣人趙、王交付了房屋,并將土地使用權證書辦理在劉某杰名下,雙方大部分義務均已實際履行。
現趙、王二人拖延履行房屋過戶手續屬違約。
買受人劉某杰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出賣人趙、王二人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劉某杰的訴請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申請保全訟爭的房產,保全錯誤概率低,因此保險公司做出承保的決定。
三、投保提供資料:
1、起訴狀;2、保全申請書;3、證據資料:房屋買賣契約、訟爭房產的產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水電費發票等;4、其他。
四、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33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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