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股東向公司出資后持有公司股份,公司逐年盈利,但連續5年以上從未分紅,股東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下訴責險投保案例為你支招!
一、案情回顧:
2011年2月,劉某江與周某海共同出資100萬元,成立了天津富華船務代理有限公司(簡稱富華公司)。其中劉某江出資10萬元,占富華公司10%的股權。
富華公司自成立后業務蒸蒸日上。經劉某江調查了解,公司每年均有巨額盈利。但公司自成立至今不但從未分紅,也從未召開股東會。。
經與富華公司負責人多次協商未果,劉某江無奈作為原告,以富華公司為被告,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富華公司以合理的價格150萬元回購劉某江10%的股權等。
為防止被告訴訟期間轉移財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劉某江即在起訴同時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保全被告的賬戶資金150萬元。
根據法律規定保全申請人須提供保全擔保,其即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保險公司經審查原告的證據資料后做出承保的決定,為劉某江出具訴責險保單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為股東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本案中原告劉某江作為富華公司持股10%的股東,已完成對公司的出資義務;自2011年成立至今滿7年的時間內,富華公司逐年盈利,不但從未對股東分紅;甚至未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議,此種情形下劉某江繼續持有富華公司的股份已無實際意義。
因此原告請求被告收購原告持有的公司股份,該訴請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申請保全被告的賬戶資金,保全錯誤及造成損失的概率低,因此保險公司作出承保的決定。
三、投保提供資料:
1、起訴狀;2、保全申請書;3、證據資料:公司章程、驗資報告、資金轉入的轉賬記錄等。
四、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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