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的快速發展,為傳統保險行業帶來一股清流。
從“坐商”變為“行商”的保險,如何漂洋過海觸達更遠的地方?
監管的步伐正在追隨互聯網保險的新現象、新問題、新趨勢。
2011年9月
原保監會下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
2015年10月
原保監會下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并規定實施有效期為三年
2018年9月
銀保監會發布通知稱,正在加緊修訂互聯網保險的監管辦法,在新規出臺前,《暫行辦法》依舊有效
2018年10月
銀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草稿)》征求意見函
2019年12月
銀保監會起草并下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
2020年9月
銀保監會就《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跨越九年的努力,正式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終于落地。銀保監會表示,《辦法》的出臺,是為了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
從內容看,《辦法》從互聯網保險本質、機構經營資質、銷售行為、宣傳規范、售后服務、監管分類等多方面給予規范,并明確了自營網絡平臺乃保險機構持牌經營。
對于9月份銀保監會發布的征求意見稿,《辦法》要求更加明確、更具可操作性,持牌機構的責任也全面壓實。
『A智慧?!慌c大家一起敲黑板、劃重點!
“三大條件”定義互聯網保險本質
都說要走互聯網化道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那到底什么才算真正的互聯網保險業務?
《辦法》指出
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 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
○ 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
○ 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從銷售到了解,再到購買,在這一過程中“全自動化”地完成購買行為,是其主要的特點。而在此過程中,互聯網作為承載的中介助力這一過程的完成。
“線上線下”融合需雙向監管
在銷售過程中,也有部分營銷人員會借助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銷售。
針對渠道融合的情形,《辦法》制定了政策銜接適用方法。即投保人通過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的保險產品投保鏈接自行完成投保的,也需要同時滿足《辦法》及所屬渠道相關監管規定。
涉及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業務的,其線上和線下經營活動分別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無法分開適用監管規則的,同時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規則不一致的,應堅持合規經營和有利于消費者的原則。
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借助互聯網保險業務名義進行線下銷售的,包括從業人員借助移動展業工具進行面對面銷售、從業人員收集投保信息后進行線上錄入等情形,應滿足其所屬渠道相關監管規定,不適用《辦法》。
持牌經營是硬指標
《辦法》對于“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要求,始終如一。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而且,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
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銀保監會表示,嚴格定義自營網絡平臺,并要求客戶投保頁面必須屬于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主要是為了全面強化持牌經營理念,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這有助于解決保險機構獲取客戶信息的難題,有助于杜絕截留保費、平衡市場力量、控制渠道費用,有助于減少銷售誤導、促進消費者教育、保障行業長期穩健發展。
保險機構及其自營平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還要滿足《辦法》提出的其他條件,如網站備案、信息系統、安全防護、等級保護、營銷模式、管理體系、制度建設、監管評價等。滿足條件的保險機構,可以不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
“持牌”銀行、互聯網企業
新增規定
除了“正統”的保險機構外,對于兼業銀行、互聯網企業等,《辦法》新增了規定。
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前提是,這些機構不僅需要滿足《辦法》的相關規定,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即:
○ 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
○ 應符合銀保監會關于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
○ 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既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還要遵循五個規定:
○ 持牌經營,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
○ 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
○ 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與主營業務實現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
○ 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 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后服務快速反應機制。
《辦法》規定,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業行為:
○ 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
○ 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
○ 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
○ 代辦投保手續。
○ 代收保費。
營銷要慎重主動推送
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將保險業的“人人交互”模式轉變為“人機交互”模式,這方便了公司,方便了消費者,也方便了連接保險公司與消費者的保險從業人員。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尤其是疫情之后,這種宣傳變得異?;钴S。由于這種宣傳門檻低,誤導銷售現象時有發生。
因此,《辦法》給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宣傳內容劃下了“警戒線”:
持牌機構要強化管理責任:
○ 為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
○ 開展營銷宣傳信息審核、監測、檢查,并承擔合規主體責任。
○ 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標識其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資質。
○ 慎重向消費者發送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
○ 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符合《廣告法》、金融營銷宣傳以及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要遵循五大禁令:
○ 不得進行不實陳述或誤導性描述。
○ 不得片面比較保險產品價格和簡單排名。
○ 不得與其他非保險產品和服務混淆。
○ 不得片面或夸大宣傳。
○ 不得違規承諾收益或承諾承擔損失。
從業人員進行營銷宣傳,要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營銷宣傳要合規,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營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產壽險公司有望跨地域“擴容”
互聯網保險發展迅速,監管制度需要為未來的發展預留政策空間。在《辦法》中,監管根據互聯網銷售的保險產品和經營區域做了原則性規定。例如:
銀保監會表示,將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階段、不同保險產品的服務保障需要,另行規定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的險種范圍和相關條件。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及時頒布相關政策,保障政策有效銜接。
繼續鼓勵創新
互聯網保險本身基于“創新”而來,它不僅是銷售渠道,更是經營方式和服務形態。在發展過程中,互聯網保險也始終堅持創新的原則。
為此,在《辦法》中,依舊鼓勵保險與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相融合,支持互聯網保險在更高水平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如鼓勵開發符合互聯網經濟特點、服務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險產品,讓保險與場景、技術合理融合;鼓勵拓展數據信息來源,運用數據挖掘、機器學習等技術提高保險業務風險識別和處置的準確性。
此外,銀保監會還支持保險機構提升銷售和服務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營網絡平臺提供消費者在線評價功能,為消費者提供參考;支持保險中介機構開展基于數據創新應用的風險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調查、防災減損等服務。
監管方面,《辦法》顯示,推動監管部門在有效防范市場風險的基礎上,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保險特點的新型監管機制。
例如,消費者經常居住地和保險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對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辦法》則明確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負責,便于投訴舉報第一時間得到處理,便于消費者與監管機構的溝通聯系,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通過增加違法違規成本倒逼保險機構改進產品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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