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日前,銀保監會發布實施《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么,修訂所遵循的原則是什么,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隨著互聯網等技術在保險行業的不斷深入運用,互聯網保險業務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深刻影響了保險業態和保險監管。互聯網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了挑戰。為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銀保監會修訂頒布《辦法》。
《辦法》修訂工作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精神和決策部署,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則:一是問題導向,堅決貫徹落實各項防風險措施;二是統籌推進,做到互聯網保險制度協調統一;三是服務實踐,做到監管制度務實管用,提高可操作性;四是審慎包容,引導新型業態健康合規成長。
《辦法》共5章83條,具體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別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重點規范內容包括:一是厘清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明確制度適用和銜接政策;二是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定義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規定持牌機構經營條件,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三是規范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規定管理要求和業務行為標準;四是全流程規范互聯網保險售后服務,改善消費體驗;五是按經營主體分類監管,在規定“基本業務規則”的基礎上,針對互聯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特別業務規則”;六是創新完善監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實施過渡安排。
二、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是什么,《辦法》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情況?針對線上線下業務融合,如何銜接適用監管規則?
《辦法》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和發展規律,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辦法》規定,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保險業務,即為互聯網保險業務:一是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辦法》針對渠道融合情形規定了政策銜接適用方法:投保人通過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的保險產品投保鏈接自行完成投保的,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及所屬渠道相關監管規定。涉及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業務的,其線上和線下經營活動分別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無法分開適用監管規則的,同時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規則不一致的,應堅持合規經營和有利于消費者的原則。
另外,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借助互聯網保險業務名義進行線下銷售的,包括從業人員借助移動展業工具進行面對面銷售、從業人員收集投保信息后進行線上錄入等情形,應滿足其所屬渠道相關監管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三、哪些機構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滿足哪些條件?是否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范圍。《辦法》所稱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辦法》所稱的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辦法》規定了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應具備的條件,包括網站備案、信息系統、安全防護、等級保護、營銷模式、管理體系、制度建設、監管評價等。
保險機構只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不滿足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已經開展的應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整改后滿足規定條件的可以恢復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另外《辦法》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從經營范圍、險種限制、監管措施、法律責任等幾方面做了規定。
四、銀行能否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有哪些要求?
根據《辦法》,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于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五、對于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有哪些要求?
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此外,《辦法》還針對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強化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求持牌經營,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應獲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二是應有較強的合規管理能力、場景和流量優勢、信息技術實力等;三是應實現業務獨立運營,與主營業務實現業務隔離和風險隔離;四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售后服務快速反應機制。
六、實踐中存在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涉嫌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情況,《辦法》對此有哪些規定?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辦法》對非保險機構的行為邊界作了明確規定,規定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業行為:一是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二是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代收保費。
七、《辦法》對自營網絡平臺是如何規定的,嚴格定義自營網絡平臺的意義是什么?
為有效貫徹持牌經營原則,《辦法》對自營網絡平臺做了嚴格、明確的定義: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更是加強監管的主要抓手。《辦法》嚴格定義自營網絡平臺,并要求客戶投保頁面必須屬于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主要是為了全面強化持牌經營理念,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另外,也有助于解決保險機構獲取客戶信息的難題,有助于杜絕截留保費、平衡市場力量、控制渠道費用,有助于減少銷售誤導、促進消費者教育、保障行業長期穩健發展。
八、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能否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關于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辦法》對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分別是如何規定的?
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為規范營銷宣傳行為、保障市場穩定、促進就業和復工復產,《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后,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的嚴格規定。
《辦法》強化了持牌機構管理責任,提出了有關要求:一是保險機構應為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險機構應開展營銷宣傳信息審核、監測、檢查,并承擔合規主體責任;三是保險機構應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標識其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資質;四是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慎重向消費者發送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另外,《辦法》要求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符合《廣告法》、金融營銷宣傳以及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關于從業人員營銷宣傳,《辦法》明確了具體要求:一是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二是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三是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關于營銷宣傳內容,《辦法》也做了針對性規定:一是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二是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三是營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九、保險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銷售哪些保險產品?經營區域是否有限制?
互聯網保險發展迅速,監管制度需要為未來的發展預留政策空間,《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對通過互聯網銷售的保險產品和經營區域做了原則性規定,銀保監會將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階段、不同保險產品的服務保障需要,另行規定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的險種范圍和相關條件。銀保監會將及時頒布相關政策,保障政策有效銜接。
十、《辦法》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售后服務有哪些要求?
《辦法》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售后服務的全流程提出經營要求和服務標準:一是要求保險機構配置充足的服務資源,保障與產品特點、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后續服務能力;二是要求保險機構充分披露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告知消費者售后服務能否全流程線上實現;三是對售后服務進行全面規范,提出批改、保全、退保、理賠和投訴處理等全流程服務標準,改善消費體驗。
十一、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是如何分工的?
《辦法》規定,銀保監會統籌負責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制度制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關于保險機構的監管分工實施互聯網保險業務日常監測與監管。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銀保監局可授權下級派出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相關監管工作。
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特點之一是經營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費者經常居住地和保險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對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辦法》明確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負責,便于投訴舉報第一時間得到處理,便于消費者與監管機構的溝通聯系,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通過增加違法違規成本倒逼保險機構改進產品和服務。另外,相對于傳統保險業務,互聯網保險業務借助信息系統的版本管理、系統日志、分級存儲等功能,可以更加方便地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溯,這也為監管部門異地調查取證提供了便利。
十二、《辦法》在防范化解風險方面有哪些規定?
互聯網保險業務涉眾面廣、模式眾多、問題復雜,在促進行業發展的同時帶來新的風險隱患,也給監管帶來新的挑戰。《辦法》將防范化解風險放在首位:一是堅持“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原則,清晰界定持牌機構的權利義務、壓實主體責任,并以負面清單形式明確非保險機構的禁止行為;二是明確自營網絡平臺定義,要求投保頁面必須屬于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三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四是強化網絡安全和客戶信息保護的要求;五是建立監管信息系統,加強信息報送,提高監管的及時性、有效性和針對性。
十三、《辦法》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有哪些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金融保險監管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互聯網保險業務健康發展的基礎。《辦法》修訂工作全程貫徹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理念:一是規定不能有效管控風險、不能保障售后服務質量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活動;二是強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加信息披露內容,保障消費者知情權;三是要求投保頁面必須屬于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保障交易安全;四是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售前售中售后的全流程服務體系,提升消費者滿意度;五是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客戶信息保護制度,構建覆蓋全生命周期的客戶信息保護體系,防范信息泄露;六是為便利消費者,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辦法》在保護互聯網保險創新方面有哪些規定?
互聯網保險不僅是銷售渠道,更是經營方式和服務形態,《辦法》在規范經營、防范風險、劃清紅線的基礎上,鼓勵保險與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相融合,支持互聯網保險在更高水平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一是鼓勵開發符合互聯網經濟特點、服務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險產品,讓保險與場景、技術合理融合;二是鼓勵拓展數據信息來源,運用數據挖掘、機器學習等技術提高保險業務風險識別和處置的準確性;三是支持保險機構提升銷售和服務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營網絡平臺提供消費者在線評價功能,為消費者提供參考;四是支持保險中介機構開展基于數據創新應用的風險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調查、防災減損等服務;五是推動監管部門在有效防范市場風險的基礎上,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保險特點的新型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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