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李四欠張三錢,王五欠李四錢,張三能直接要求王五還錢嗎?請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顧:
張某山與孫某芬系好朋友。2016年7月,孫某芬因做生意需要周轉資金,向張某山借款500萬元,并打下借條,承諾2個月后歸還。
借款到期后張某山向孫某芬索要,孫某芬稱因生意占壓資金,暫無法歸還。2017年3月,張某山得知劉某欠孫某芬人民幣500萬元,應于2017年2月歸還未歸還。
經與孫某芬協商,孫某芬同意張某山直接向劉某索要上述欠款并寫下承諾書。
張某山向劉某索要未果,即根據《合同法》第73條及《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16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上述款項。
張某山擔心劉某訴訟期間轉移財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即在起訴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保全劉某的賬戶及房產等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保全申請人須提供保全擔保,其即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保險公司經審查張某山的證據資料后做出承保的決定,為投保人出具訴責險保單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為代位權糾紛案件。
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本條的規定其實是對民間常見的“乙欠甲款項,丙欠乙款項”的俗稱“三角債”的債務糾紛,提出了一個簡便快捷的解決思路,也就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可以由甲直接起訴丙索要欠款。但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主張代位權有嚴格的條件要求。
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本案中,
第一、無證據表明張某山持有的對孫某芬的債權500萬元及孫某芬持有的對劉某的500萬元債權為非法,故推定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均為合法;
第二、孫某芬未起訴劉某還款,也不能歸還欠張某山的款項,故符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的條件;
第三、兩個債權均已屆歸還期限;
第四、孫某芬的債權不符合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的規定。
故張某山提起代位權訴訟,起訴劉某直接向張某山償還劉某欠韓某芬的款項,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申請保全劉某的財產,保全錯誤概率低,因此保險公司做出承保的決定。
三、投保提供資料:
1、起訴狀;2、保全申請書;3、證據資料:借條、欠條、借款合同、銀行轉賬記錄等;4、其他。
四、附:
1、合同的相對性,也稱為債的相對性,主要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和責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
2、《合同法》第73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合同法》司法解釋一
代位權
第11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第12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第13條 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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