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債權人與債務人經法院主持達成調解協議后,在付款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債務人意圖出售房產,債權人如何應對?請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顧: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王某某向其借款85萬元拖延不還,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于2017年9月達成如下生效調解協議: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3月底前歸還20萬元,剩余款項2018年7月底前歸還。
雙方簽收了調解書。
2017年11月,周某某發現被告王某某在掛牌出售自己名下的房產。
周某某擔心被告王某某轉移財產以逃避生效調解書的履行,故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保全被告王某某的上述房產。
根據法律規定,周某某須提供保全擔保,其即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
保險公司經審查資料,認為周某某依據已生效的調解書申請財產保全,保全錯誤風險極低,故同意周某某的投保申請,為其出具訴責險保單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債權人周某某與王某某之間的爭議已經法院生效調解書確定。
但因未屆調解書確定的履行還款期限,原告周某某尚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么,周某某能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嗎?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3條規定: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本案現因債權人周某某發現債務人王某某意圖轉讓房產,存在惡意逃避生效調解書履行義務的可能,故可根據上述規定,申請財產保全。
本案因有生效調解書為依據,保全錯誤風險很低,故保險公司作出同意承保的決定。
三、投保提供資料:
1、生效判決書或調解書;2、保全申請書;3、被告轉移資產的證據;3、其他。
四、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63條規定: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五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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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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