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購房人購買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售的精裝修房,收房后,發現承諾的精裝修價格標準縮水,購房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下訴責險投保案例為你支招!
一、案情回顧:
(一)周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事實
2013年10月,周某與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建海城商品房預售合同》。
合同約定,周某購買房地產公司開發建設的建海城6幢302室房屋(精裝修房,以下簡稱“涉案房屋”),該房屋建筑面積124.27 平方米,單價 23436.40/平方米,總價款為2912441元。
雙方在補充協議三中約定了裝飾裝修和設備標準以及責任承擔,房屋交付時間為2015年3月底前。此后周某按約支付了全部購房款。
周某收房時,發現涉案房屋存在諸多質量問題,故向房地產公司提出異議,雖經整改,仍存瑕疵。其后周某領取了《不動產權證書》。
(二)房地產公司出售的房屋精裝修報價與實際裝修標準存在差額并經法院判決確認
近日, 周某獲悉同小區多名業主起訴房地產公司,認為房地產公司承諾的精裝修標準與實際不符,要求房地產公司賠償裝修差價款。上述案件,一審二審法院未支持業主的訴請,后業主向南京中院申請再審。南京中院再審后撤銷原生效判決,改判業主獲得裝修差價款賠償。
南京中院再審查明:
房地產公司向南京市住建委申報的涉案房屋所在小區的《商品房預售方案》,載明裝修價為4500元/方米。
同時,該院根據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書及說明, 認定房屋的實際裝修價為2375元/平方米,扣除相關的稅金規費、利潤, 合同約定裝修價與實際裝修的差價為 1732.80元/平方米。
因此判決建海公司賠償了上述業主的裝修差價款。
(三)周某起訴要求房地產公司賠償裝修差價款并申請財產保全
獲知此消息,周某即與房地產公司協商賠償裝修差價,被拒絕。周某無奈也以房地產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房地產公司賠償裝修差價款18萬余元。
為防止被告訴訟期間轉移財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原告即在起訴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保全被告的賬戶及房產。
根據法律規定原告須提供保全擔保,原告即向我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我司經審查原告的證據資料后做出承保的決定,為投保人出具訴責險保單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點評:
(一)本案的案由定性
本案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
(二)本案的爭議焦點
本案原被告雙方簽署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協議約定履行。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房地產公司向建委上報的《商品房預售方案》中4500元/平米裝修單價,能否視為雙方合同的內容?
同小區其他業主與房地產公司的訴訟案件經南京中級法院再審作出的生效判決認定:
根據《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商品房預售方案》系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房產管理部門申報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必備材料,雙方當事人簽署的補充協議第十三條載明“涉及的資料,圖示,數據等均以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為準”,申報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材料屬應批準文件,且《商品房預售方案》載明4500元/平方米裝修的單價信息已在"南京市網上房地產"網向全社會進行公示。
按照補充協議的約定,《商品房預售方案》中明示的裝修單價信息應作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 應當向購房人明示計價方式和計價依據”,《商品房預售方案》載明的4500 元/平方米信息應視為建海公司向購房人明示的精裝修計價方式,《商品房預售方案》載明的裝修單價信息對被告建海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
故法院判決房地產公司賠償購房人房屋裝修差價款。
(三)本案的分析
本案案情與同小區其他業主的案件的案情基本類似,故原告周某起訴要求建海公司賠償裝修差價款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本案原告的訴請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原告勝訴概率很高。申請保全被告的賬戶及房產,保全錯誤概率低,因此我司做出承保的決定。
三、投保提供資料:
1、起訴狀;2、保全申請書;3、證據資料:商品房預售合同、購房款發票、關聯案件判決書等。
四、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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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雙方互相訴訟,未及時解封賠償損失70萬元!!!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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