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建筑公司承攬工程項目,完成部分工程后,應發包方要求,工程停工。就已完成的工程部分,建筑公司應如何主張權益?請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顧:
2014年12月,原告陜西某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咸陽某置業有限公司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承包被告所有的位于咸陽市某區的路興大廈項目的建設施工,合同約定了建筑平米數,總工期以及合同總價款等事項。
合同簽署前原告已應被告要求開始施工。2015年2月,原告完成路興大廈的封頂工作后,被告通知原告停工。
2015年6月,被告出具承諾書,承諾7月底前按照已完成施工的每平方米1000元的60%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允許其他項目進程施工。若無法辦理貸款,7月底前支付原告1300萬元。承諾書簽署后被告未履行支付義務。
后雙方數次協商,就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結算等,均未果。后原告委托第三方某造價工程公司對已完成的工程量進行審計,經核算已完成的工程造價為8200萬元,扣除已付的工程款2600萬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600萬元。
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及賠償損失等共計7000萬元。
原告擔心被告訴訟期間轉移財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即在起訴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保全被告的賬戶或同等價值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原告須提供保全擔保,原告即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
保險公司經審查原告的證據資料后做出承保的決定,為投保人出具訴責險保單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原告為具有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與被告經平等協商簽署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不違反國家的禁止性法律規定,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
原告根據合同完成了建設項目的部分工作,應被告要求停工。
根據《合同法》第284條以及雙方合同約定,被告應為原告結算已經完成部分的工程量,支付原告工程款,并賠償原告停工期間的損失。
本案中原告單方委托了第三方對工程造價進行了核算,如果被告不認可原告的核算結果,可申請法院,委托第三方再次對已完成的工程量進行造價審計。
但無論最終法院如何認定工程量,都無法改變被告欠原告工程價款的事實,原告申請保全被告的賬戶等財產,保全錯誤概率低,故我司做出承保的決定。
三、投保提供資料:
1、起訴狀;2、保全申請書;3、證據資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結算協議、支付計劃承諾書、某造價工程公司出具的路興大廈主體工程結算書等;4、其他。
四、附:《合同法》
第283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284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9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第10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19條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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