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債務人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自己的房產以逃避債務,債權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以下訴責險投保案例為你支招!
一、案情回顧:
2016年12月,程某全向徐某杰借款200萬元,至2017年8月,尚欠150萬元,經徐某杰多次索要,程某全一直以無錢為由未歸還。
程某全名下原有一套位于廈門市思明區的98平米的住房。近期徐某杰得知,程某全將該套住房以9000元每平米的價格轉讓給了程某榮。該房產轉讓行為導致程某全名下無任何財產以抵償徐某杰的債務。
徐某杰認為,程某全轉讓的房產所處的同地段住房市場單價近50000元每平米,而程某全卻以9000元的單價轉讓房產,明顯是以不合理的低價出售住房,意圖逃避歸還債務,
故徐某杰將債務人程某全和買房人程某榮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兩被告之間的低價轉讓房產的行為。
徐某杰擔心二被告訴訟期間轉移財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即在起訴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保全兩被告低價轉讓的房產。
根據法律規定保全申請人須提供保全擔保,其即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保險公司經審查徐某杰的證據資料后做出承保的決定,為投保人出具訴責險保單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為債權人申請撤銷債務人低價轉讓財產行為的撤銷權糾紛案件。
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一程某全欠原告債務以各種理由拖延不還。
為逃避債務履行,與被告二程某榮串通,惡意將自己的房產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程某榮。
此低價轉讓房產的行為明顯對作為程某全的債權人的原告徐某杰的權益造成了損害。
本案中雖無證據證明程某榮知道該情形,但因兩被告之間的轉讓價格大大低于同地段房產的市場價格,故可推定程某榮知道該情形。
徐某杰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程某全與程某榮低價轉讓房產行為的訴請,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申請保全案件爭議標的的兩被告低價轉讓的房產,保全錯誤概率低,因此保險公司做出承保的決定。
三、投保須提供資料:
1、起訴狀;2、保全申請書;3、證據資料:借款合同、轉賬記錄及房屋買賣合同等;4、其他。
四、附:《合同法》
第74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75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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