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同一損害,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對第三人也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防止被保險人在一次損失中獲得雙重或者多重補償,《保險法》第60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即在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可以向對保險事故負有法律責任或是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中保協發布的四項建設工程保證保險示范條款(下簡稱“示范條例”)由此規定: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扣除投保人交納的保證金后的額度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下文將對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進行分析,并對該權利行使提供建議。
1 工程保證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基礎
關于保證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爭議歷來聚焦于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對象是否包括投保人。至今學界仍未就此達成統一聲音,但業界已有多重聲音支持保險人對投保人的追償權利。
從司法實踐上看,早在2010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便于中《關于審理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一)》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財產保險的保障對象是被保險人,投保人不在保險保障的范圍內,故保險人可以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投保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從保險實務看,無論是各地試點文件(如廈門市《關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開展建設工程保證保險工作的通知》明確“保險公司可根據質量責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償”),還是銀保監會同意大地財險經營附加先行賠償及追償保險(適用于建設工程類保證保險),以及中保協示范條款,都支持工程保證保險人向投保人追償。本文也將在中保協示范條款的框架下探討工程保證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原則。
2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取得方式
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權利來源是被保險人對投保人的請求賠償權利,本質上是由保險人代替被保險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其取得方式符合請求代位主義,即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后并不自動取得代位求償權,還需由被保險人將其對投保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保險人。
由此示范條例規定: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取得保險賠償金的同時,應將其對投保人的權益以及根據相關《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擁有的權益轉讓給保險人。轉讓方式包括簽具“權益轉讓書”等,具體需依據保單規定。這也屬于示范條款“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協助保險人向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進行追償”中的“必要的文件”。
為確保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能夠取得代位求償權,示范條款明令禁止被保險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且在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額度限制
代位求償權是為貫徹損失補償原則而創設的權利,其上位概念限制了保險人在其賠償金額范圍內取得被保險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
在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額度范圍首先限定在賠償金額扣除投保人交納的保證金后的金額內:由于工程保證保險合同可能約定投保人有義務交納保證金或提供反擔保,因此保險人依據示范條款在賠償后有權在投保人交納的保證金中先行扣除,相應的,后續保險人僅能對保證金不足清償賠款的部分向投保人或者擔保人(如有)進行追償。
另外依據《保險法》第六十條“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額度范圍其次還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處取得的賠償金額。這也是損失補償原則在代位追償中的體現,以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補償而產生不當得利。
因此,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額度范圍為賠償金額-保證金額-被保險人已從代位求償對象處取得的賠償金額。
4 代位求償對象對代位求償權的抗辯
由于代位求償權依附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面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代位求償對象對被保險人享有抗辯權。但不同于一般財產保險中代位求償對象只能向保險人主張其對被保險人的抗辯,保證保險中代位求償對象不僅可以主張其對被保險人的抗辯,而且可以主張其對保險人的抗辯。
在保證保險中,投保人可以向保險人主張其對被保險人的抗辯,此外其代位求償權還包含對保險人超范圍賠付之抗辯:若保險事故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或是保險人的保險賠付與真實損失不符,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償金,則投保人可以此抗辯事由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進行抗辯。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來源于被保險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讓渡,向投保人行使該權利也符合工程保證保險的設定目的。對于保險人而言,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和賠償金額范圍內積極行使代位求償權,從而充分發揮代位求償權避免應負損害賠償損害責任的第三人免責、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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