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四川遂寧4年前的空降鐵球砸中女嬰致死案判決,法院判決該樓全部住戶每戶酌情賠償3000元。
作為高空拋物致損案,希望本案是民法典實施前的最后一例“和稀泥”判決。
為什么崔老師說本案是“和稀泥”判決,接下來請聽崔老師給大家分析下。
一、案情回顧:鐵球從天而降 女嬰被砸身亡
2016年11月11日上午,遂寧李女士用嬰兒車推著自己不滿周歲的女兒準備回家,經過遂寧油坊中街105號門面人行道時(君利來百貨左側),突然一個鐵球從天而降,剛好落在嬰兒車里面。
嬰兒被鐵球砸中,滿臉是血,已經失去知覺,沒有哭聲,昏迷不醒。隨后,嬰兒被送往遂寧市中心醫院接受治療,但是,當天晚上8時許因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事發后,李女士一家在事發地多次尋找鐵球從何處掉下,他們也四處懇求知情人告知線索,希望能找到鐵球的主人,給孩子一個交代。但是,近一個月多去,仍無任何線索。
事發后,警方成立調查組介入調查。民警調取了事發地點附近的監控視頻,對事發地點(油坊街紫薇社區某居民樓)2-8樓的在家住戶逐一入戶調查。對7戶16人的身份信息進行了核實,制作了詢問筆錄,提取了指紋和DNA,并開展技術比對工作,核實了其他不在家住戶的不在場證據。
同時,警方敦促涉事責任人盡快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希望有知情人積極向警方提供線索。
久久未能找到拋物者,李女士將該棟樓的所有住戶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鐵球砸中嬰兒致死所造成的損失792488.48。
今年8月24日,時隔近4年,該案終于宣判。
二、本案的分析點評:民法典將極大減少“和稀泥”的判決
本案法院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適用補償原則,判決相關住戶各賠償3000元。因拋擲鐵球的行為系一人所為,相信其他受牽連承擔責任的住戶,必然對此結果非常不服氣。
但大家雖然不服氣,但法院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依法判決的。那么此法條有沒有問題呢?
但事實上,此條規定存在很多問題。也正是由于此條,導致了出現很多此類案件判決“和稀泥”。而“和稀泥”的結果,就是判決結果出來后,很多當事人不服氣拒不履行判決。據說有的案件,很多被告長達數十年不履行判決。
此條規定存在的問題,第一,不首先規定責任人的侵權責任,而是可能的侵權人的責任;其次,忽略了對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的義務規定,導致很多公安機關“懶政”;第三,對于承擔物業管理責任的單位,在其中應承擔的安全保障 的管理責任義務,及未盡到管理責任后的賠償責任等未作規定。
我國于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就對上述問題進行了修改完善。
第1254條規定,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民法典首先禁止高空拋物行為;其次,強調了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第三,強調了建筑服務企業建筑物管理人應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四,強調了公安機關對此類事件的調查責任和義務,也即公安等機關有責任對于此類事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如果在新法典實施后,再發生此類案件:
首先,公安機關應設法調查事件發生的原因及查清相關侵權人。
本案中,雖公安也進行了調查,但并未調查出真正的“兇手”。因本案砸中的女嬰兇器為鐵球,為健身器材;并不是所有人都健身,所以應該能指向特定的健身人群。另外,也可以結合鐵球下落軌跡,查清肇事者所在的可能的樓層和單元號。
目前公安的調查結果讓人感覺并不盡如人意。
其次,本案應該調查了解小區的物業管理人有沒有盡到對安全保障措施的管理責任。如果沒有盡到,就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也就是物業管理企業應該首先加強宣傳法治宣傳,提示小區住戶高空拋物為法律禁止的行為;其次應該加強對本小區的出入戶管理;再次采取諸如“樓上天臺的消防門及時上鎖以及天臺邊緣加裝護欄等等”的安全保障的管理舉措;最后在小區安裝盡可能多的攝像頭等等。
第三,最后才是要求可能的侵權人承擔補償責任。
本案中法院判決可能的侵權人承擔了補償責任。新的民法典也規定了可能的侵權人的補償責任。不過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該補償責任的承擔順序靠后,而且承擔補償責任的主體最終還可以向真正的侵權人進行追償。
三、民法典關于高空拋物的規定將推動《物業管理責任保險》產品的發展
既然民法典規定物業管理人對管理的物業具有保障安全的責任,也就是物業管理企業對高空拋物的管理責任加大,也就意味著,物業管理企業對風險分擔的需求在增加。
保險公司有一個責任保險產品,叫《物業管理責任保險》,專為物業管理企業轉嫁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風險而開發。
保險責任為:
保險期間內,在保險單載明的物業管理區域內,被保險人在從事物業管理時因過失發生意外事故或因被保險人的管理過失導致物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該保險產品承擔的是物業管理人的管理過失導致發生意外事故或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既然民法典規定物業管理人需要承擔對管理的物業對第三者的安全保障措施,說明此類管理義務歸屬于物業管理人。如果物業管理人沒有盡到職責,就存在了管理過失,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本案,法院查明的小區為開放式小區,入戶門無有效管理、通往天臺的消防門未加鎖等等,都屬于物業管理的過失。
物業管理存在過失,造成損失,女嬰的父母可以向物業管理企業要求損失賠償。
當然,如果物業管理企業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物業管理責任保險》,該女嬰被砸身亡的損失中需要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的賠償責任,將會由保險公司買單。
四、結語:
相信隨著民法典實施的步伐加快,物業管理企業將會意識到民法典規定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調整,將催生大量的對《物業管理責任保險》的投保需求。
所以,民法典關于高空拋物規定,將極大促進保險公司的《物業管理責任保險》的發展。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雙方互相訴訟,未及時解封賠償損失70萬元!!!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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