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保監會向各保險公司下發《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就分支機構的市場準入管理規定向保險公司進行意見征求,并要求各保險公司在11月13日前反饋意見。
從目前實施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來看,該《辦法》是2013年3月由原保監會制定的,如今已過去七年時間,市場環境的變化、監管政策的完善均需要對以前的相關政策進行修訂、完善。
而銀保監會的這次修訂工作,是基于2020年制定的相關立法計劃而進行的具體落地。不僅加強了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監管,同時也對現行監管制度進行了完善。
據悉,《意見稿》共包含六章四十三條,涉及內容包含總則、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改建、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分支機構撤銷、附則六部分。其中,不僅有對此前內容的重新“定義”,還包含新監管環境要求下的“額外填充”。
分支機構設立條件升級
償付能力成重要標尺
從分支機構設立看,《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應當首先設立省級分公司。也就是說,省級分公司的設立與否將決定保險公司第三級分支機構的設立程度。
如果一家保險公司在注冊地之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沒有省級分公司,則該公司不能在該地設置支公司等。
當然,保險公司申請籌建省級分公司,需要滿足以下九大條件:
○ 符合自身發展規劃。
○ 保險公司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75%。
○ 保險公司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B類以上。
○ 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內控健全,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評估結果為C級以上。
○ 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 有符合省級分公司總經理任職條件的籌建負責人。
○ 符合法定責任準備金覆蓋率和相關審慎監管要求。
○ 符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相關要求。
○ 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尤其是對于償付能力的要求,《意見稿》按照新的償付能力監管要求規定,“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75%”,而且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以上。
在此前的《辦法》中,對于省級分公司設立條件中關于償付能力的規定為“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均達到充足Ⅱ類”。而此次《意見稿》對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要求,有了更確切的規定。
而且,申請籌建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意見稿》也要求“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75%”。
據11月10日銀保監會披露的數據顯示,截止到二季度末,納入統計范圍的保險公司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42.6%,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30.4%;99家保險公司風險綜合評級被評為A類,72家被評為B類,5家被評為C類,1家被評為D類。D類公司為中法人壽。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監管今年以來一直執行的“放管服”要求,權力的“下放”在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中也得到充分體現:
省級分公司的籌建申請,由總公司向銀保監會提交。其他分支機構由擬設分支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向擬設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提交。
此外,《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籌建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期限內。申請人應當自批準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籌建工作。但如果籌建期滿未提交開業驗收報告的,籌建批準文件則自動失效。
而且,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自取得保險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其保險許可證也會失效。
完善市場“適應”機制
機構改建、撤銷均可申請
除了對舊內容的更新外,《意見稿》也增加了新的板塊內容,如分支機構改建、分支機構撤銷等。
對于保險公司來講,幾年甚至十幾年的運行,都需要保險公司不斷地適應新環境、新政策,乃至新競爭方式。而為了更好地發展業務,保險公司則需要對已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改建,或升級,或遷移。
為此,基于現實的需要,《意見稿》增加了分支機構改建板塊。按照監管要求,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其他層級分支機構的,除符合籌建條件、開業標準外,還應當符合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對改建可能造成的影響已進行充分評估,并有可行的應對措施兩個條件。
如果是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省級分公司的,則由總公司向銀保監會提交申請。改建為其他分支機構的,由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向擬設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申請。
當然,按照市場“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意見稿》還新增了分支機構撤銷內容,體現了更加市場化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
從具體內容看,《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因戰略調整或分支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不具備基本經營條件、服務能力嚴重欠缺、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等情形等,可提出分支機構撤銷申請。但保險公司撤銷分支機構,應審慎決策、程序規范、控制風險,不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保險公司作出撤銷分支機構決定后,應由擬撤銷機構的上級管理機構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 撤銷申請書。
○ 總公司批準文件。
○ 分支機構撤銷后業務后續處理方案及其他保障消費者權益具體安排情況說明。
○ 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而且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需要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如果分支機構獲批撤銷的,應當進行公告,并通知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交付保險費、領取保險金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這既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是對市場規則的堅守。
營業場所變更需再重申
嚴打“未經許可”操作
除以上變化內容外,此次《意見稿》區別于《辦法》的另一項內容在于,《意見稿》將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單獨列出,劃分為一個板塊。
其實,近年來,隨著保險市場環境的變化,很多公司已經將原來的辦公場所進行了變更。但在執行過程中,部分公司卻出現了“未經許可變更營業場所”的違規行為,從而受到監管處罰。
例如,今年8月,燕趙財險故城支公司未經許可變更營業場所,被衡水銀保監分局罰款6萬元;2019年5月,大地財險營業部未經許可變更營業場所,被上海銀保監局罰款10萬元,且主要負責人還被警告。
多次的違規行為,讓監管注意到,營業場所的變更需要單獨列明,并嚴加要求,從而保障市場運行的規范。為此,《意見稿》對于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的變更,進行了更加細致的要求。
例如,保險分支機構可在申請設立時確定的經營區域范圍內變更營業場所,但不可跨經營區域變更;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地市級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變更營業場所,應在符合開業標準后,持上級直接管理機構批準文件或由上級直接管理機構向機構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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