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國內工程保險再次迎來全新的政策與市場發展機遇,我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制度也得以開始建立并持續完善。目前,我國建筑市場已初步形成以工傷保險作為基礎社會保障,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與雇主責任保險作為商業險種補充的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制度
我國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制度發展至今,經歷了三十多年的發展歷程,期間國家在政策上進行了幾次重大調整,從保障產品、保障范圍、保障力度等方面持續進行完善。
一、商業安全生產險種搭建基礎保障制度
上世紀八十年代,改革開放后國內開始興起各項大規模的基礎建設,建筑市場迎來快速發展的機遇,與此同時,各項建設安全生產風險也日益加大,風險事故造成的人員損傷,不僅對事故人員自身及家屬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對企業與國家也造成著嚴重的經濟損失。
因此,國家開始從多個維度探索建立基礎的安全生產保障制度。充分運用保險保障力量建立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制度就是其中重要一項。國內安全生產領域出現較早的保險產品包括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與雇主責任保險,兩者皆為商業保險性質,共同搭建最初的安全生產保險保障體系。其中,建工意外險在這一階段的推廣與應用效果十分明顯,較雇主責任險的發展更為成熟、廣泛,1998年《建筑法》中更是將建工意外險規定為強制投保保險。
1.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1996年,由建設部牽頭,最早在上海、浙江、山東三個地區進行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試點工作。
1998年3月1日,《建筑法》正式實施,其中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苯ㄖこ桃馔鈧ΡkU作為強制險保險,在上海、浙江、山東等24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積極開展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
2003年4月24日,建設部印發的《關于加強2003年建筑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表示要全面推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
2003年5月23日,建設部發布了《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對全面推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作出了部署,對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保險期限、保險金額、保險費、投保、索賠、安全服務以及行業自保等提出了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
2003年,首批建工意外險進入市場,《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短期意外傷害保險》兩種,而后根據市場需求又推出《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到 ? 年一月份,產品切換為《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根據客戶需求可進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的補充。
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發布《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2.雇主責任保險
相較建工意外險的政策推進力度,這一時期的雇主責任保險主要還停留在各個地方的實踐探索中。如1984年,福建廈門特區規定:特區企業必須向廈門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職工因工負傷、致殘、死亡或患職業病,由保險公司按規定辦理。
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制度的初步探索階段,相應的保險市場產品較為匱乏,所發揮的保障作用也以針對事故人員的保險補償為重點。因此,這一階段由建工意外險作為主要的保險保障險種。雇主責任保險,探索的是基于事故人員獲得相應保險保障后,對企業雇主的風險轉移、分擔,因此并未在此階段得到顯著發展。
二、基礎工傷保險+商業責任險補充
建工意外險的建立與初步發展,為我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制度打下了堅實基礎,而隨著2004年1月1日,國內正式開始施行工傷保險制度,則標志著我國基礎社會保障制度正式建立。
工傷保險制度的實行,對建工意外險的發展有著很大的影響。在基礎保險保障方面,工傷保險逐漸開始替代建工意外險的部分作用。同時,國家開始進一步探索商業保險制度對于基礎工傷保險制度的補充作用。這種補充作用分為兩個維度,其一是對整體保障力度的補充;其二是對保險保障對象、保障功能的進一步擴展。
前者是由于工傷保險制度作為一項社會基礎保障制度,其保障范圍與保障力度都存在局限性,需要如建工意外險、雇主責任險發揮商業險種的補充保障作用;后者,則是基于建工意外險對事故人員的保險保障,進一步擴展為對企業雇主的保險保障。
由于雇主責任險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企業雇主,其保險標的為企業雇主在保險事故中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賠償金并不像建工意外險一樣直接交給保險事故人員或其家屬,而是先支付到企業雇主賬戶,由雇主將其作為責任賠償金,給付給事故人員或其家屬。這令雇主責任險能夠同時發揮對企業雇主的賠償責任風險轉移與保險事故人員的風險賠償作用。因此,這一階段雇主責任險迎來了一個較快的發展階段。
2006年6月25日
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國十條”,提出:充分發揮保險在防損減災和災害事故處置中的重要作用,在煤炭開采等行業推行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在高危行業推廣。
2006年9月27日
保監會即與國家安監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大力推進安全生產領域責任保險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的意見》,提出:逐步建立起符合各行業安全發展需要的責任保險制度,首先在采掘業、建筑業等高危行業推行雇主責任險、商業補充工傷責任保險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在其它高危行業、公眾聚集場所等領域推廣。
2009年7月20日
國家安監局發布《關于在高危行業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指出:近年來,建筑施工等高危行業生產事故不斷,應充分發揮保險機制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文件中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概念并不是一個具體險種,而是安全生產責任屬性險種的一類泛指,需要區別于當下國家在政策上大力推進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這一階段,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主要指雇主責任保險。
三、工傷保險覆蓋+推行安全生產責任險
隨著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推行、建工意外險與雇主責任險的發展補充,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保險市場快速發展。國家越發關注于現有保險保障制度的完善與優化,除了對《工傷管理條例》進行優化修訂,對相應商業險種的保障力度、保障范圍也提出了相應要求。
為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保險市場,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制度,近年來,國家一方面實現國內工傷保險的基本覆蓋,另一方面在政策上大力推進新險種“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推廣應用。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簡稱“安責險”,是指以被保險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疏忽過失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其雇員和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及第三者財產損失時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經濟賠償包括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
安全生產責任險集合了建工意外險與雇主責任險的優勢特點,同時又對保險保障功能進一步優化,如安全生產責任險實行“無過失”原則,對一般商業險種規定的“投保企業的重大過失責任”和“違反安全法規的行為”免責條款剔除,保障功能更加全面。
2014年
《安全生產法》重新修訂,首次提出: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2016年
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提出“取消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在建筑施工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
2017年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保監會、財政部聯合發文“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內容,將安全生產責任險由“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法)”升級為“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目前,全國已有多省市發布文件,出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行細則,如深圳、天津、東莞、上海等地更是先后發文在高危行業領域強制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毫無疑問,目前安全生產保險領域的發展重點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我國建筑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制度的建立與發展,經歷了幾次重要的發展變革,通過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商業險種的發展補充、以及保險產品的優化升級,無論在保障范圍、保障力度、保障功能等方面都有了進一步優化完善,從整體上推進我國建筑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制度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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