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責任的承擔以保險事故的發(fā)生為前提。保險事故即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其準確確定對判斷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起決定性作用。因此,為了準確地確定保險責任,首先必須確定保險事故。
其次關于保險賠償責任,我國保險實務界有這樣一句話:判斷責任看近因,決定賠償看范圍。前者作為判斷保險人應否承擔保險責任的原則、后者作為判斷保險人承擔多少保險責任的原則,雖未直接體現(xiàn)在現(xiàn)行保險法中,卻已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重要標準。
1、確定責任看事故
按照保險合同當事人約定保險事故的表達方式,保險可以分為概括保險和列舉保險兩類。下圖所示的履約保證保險責任條款便以“若投保人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義務,給被保險人造成直接損失”概括了保險事故。
確定保險事故通常包含主體確定、損害事件確定、事件發(fā)生區(qū)域確定三個步驟。如依據(jù)上圖,保險事故必須滿足投保人違約、其違約行為給被保險人造成直接損失這兩個條件。相對應的,投保人發(fā)生違約(滿足條件一)后,被保險人應及時做好記錄,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而后在因此出現(xiàn)直接損失(滿足條件二)后,被保險人一方面需履行索賠材料義務,輔助保險人核實損失情況;另一方面需履行施救義務,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
另外,確定保險事故還需考慮責任免除條款列舉的保險標的范圍、承保風險種類、損失賠償范圍,發(fā)生在所列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也不構成保險責任。
2、判斷責任看近因
近因即發(fā)生事故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并起主導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非在時間與空間上最接近損害結果的原因。實務中其可分為一因一果和多因一果兩種類型:對于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單一原因即為近因;對于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持續(xù)地起決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為近因。
近因的認定一般遵循自前向后推斷、自后向前回溯兩種方法:從最初事件出發(fā)、按照邏輯推理判斷出的最終事件與保險事故相符,則該最初事件為近因;從保險事故出發(fā)、按照邏輯倒推能夠回溯到最初事件且沒有中斷,那么最初事件即為近因。
近因原則是認定保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有無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責任的基本原則。按照近因原則,引起損害的近因被視為根本原因:當引起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于保險責任時,保險人應負有保險責任;而若近因屬于除外責任,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近因原則還是判斷保險事故數(shù)量的重要原則。按照近因原則,源自同一近因的全部損害結果系屬一次事故。由此,中保協(xié)發(fā)布的履約保證保險、質量保證保險示范條款都將投保人基于同一近因,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給被保險人造成的一系列直接經(jīng)濟損失視為一次保險事故。每一次保險事故可簡稱為每次保險事故,簡單理解即一次事故或一個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近因原則要求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及時認定近因,而后在確定保險責任、判斷保險事故數(shù)量的基礎上,保險人方能決定承擔多少保險責任。
3、決定賠償看范圍
在以責任險為代表的財產(chǎn)保險中,為確定和限制保險責任,實務界廣泛采用責任總額和每次事故(Per-Occurrence)責任限額相結合的方法。前者規(guī)定了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后者則限制了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前者在工程保證保險中即對應著保險金額。由于保險人以保險金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履約保證保險和預付款保證保險示范條款也明確: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將隨保險人的賠付而相應降低。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欲恢復出險前的保險金額,也應按照保險人要求補交保險費,并由保險人審核出具相應的批單。
后者在實踐中還發(fā)展出了每次事故財產(chǎn)損失責任限額、每次事故免賠額等變種。如履約保證保險和質量保證保險示范條款便結合了責任總額與每次保險事故免賠額:保險合同既明確保險人以保險單所載的保險金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也要求每次保險事故免賠率(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xié)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兩相結合下,示范條款為保險責任劃定了上限和下限,理賠金額無上限、小額損失風險占據(jù)大量理賠資源的情況都能夠得到較好解決。
因此,在明確保險責任與保險事故數(shù)量的基礎上,保險人需在額度范圍內對被保險人的保險損失扣除免賠額金(如有)后予以賠償。這也符合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事故發(fā)生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進行補償。損失補償原則還進一步派生出代位求償原則和重復保險分攤原則。前者使保險人在賠償后有權向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進行追償,后者要求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按照保險基本原則中的近因原則和損失補償原則,保險賠償責任遵循三大原則:確定責任看事故,判斷責任看近因,決定賠償看范圍。對于保險人而言,把握三大原則是其高效開展理賠工作的前提;對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而言,熟悉三大原則也能幫助其避免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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