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獨有偶,北京銀保監局早于6月印發《關于保險網絡直播和短視頻風險提示的通知》,并于9月8日發布消費風險提示,提示廣大消費者警惕保險直播營銷“四大風險”;河北銀保監局也在6月針對保險直播營銷中存在的不當宣傳、銷售誤導等突出問題印發了《組織開展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全面排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今年以來,直播帶貨這一新興互聯網經濟業態乘勢而上,日漸呈現出“萬物皆可直播”之勢。保險行業也抓住風口試水直播營銷,水滴保險單場直播帶貨近千萬元、超千萬人觀看支付寶保險直播、眾安保險百萬元年薪招聘保險主播等亮眼表現更是推動保險直播營銷駛入“藍海”。
而隨著保險直播的火熱,一些營銷亂象也逐漸浮出水面。從8月底中保協調研摸底人身險公司“直播帶貨”情況,到9月北京、上海因保監局接連發布風險提示,保險直播營銷潛在的多重風險日益顯性化。
1、直播主體資質風險
按照主體,保險直播營銷可以分為官方和個人兩類,前者指公司(包括總公司、分公司、分支機構)開設官方賬號開展“直播帶貨”,后者指業務人員個人開展“直播帶貨”。其中,一些科技公司、咨詢公司、文化傳媒公司等業外機構在未取得保險中介從業資格的情況下,以及一些無保險銷售資質的主播也擅自開展了直播營銷——直播主體缺失保險業務相關經營資質的情況,造成了無資質機構“魚目混珠”、非專業人士“濫竽充數”的現象,也為消費者權益受損埋下伏筆。
對此,地方銀保監局要求轄內保險機構嚴格規范保險短視頻、直播有關主體。近日銀保監會公開征求意見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也強化了“機構持牌、人員持證”。保險直播營銷作為互聯網保險營銷的形式之一,未來還將面臨更嚴格的資質監管。
另外,保險直播營銷也需將直播平臺資質納入考量:電商直播平臺、社交直播平臺、泛娛樂直播平臺等都不具備保險銷售資質,僅可作為“直播帶貨”的流量入口,而不可直接完成保險產品購買。
2、直播內容合規風險
無論是保險知識普及、保險產品發布,還是保險方案制定、保險產品銷售,在面向消費者開展直播營銷時,皆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的原則。而在保險直播內容中,卻存在不少不當宣傳、銷售誤導問題。前者包括夸大宣傳、片面比較保險產品價格和簡單排名等;后者包括混淆保險產品和其他非保險產品和服務、曲解政策或產品條款、誤導保險責任或收益等。
保險直播內容還需遵守市場競爭規則,實踐中存在的同業“翹單”“互相詆毀”,以及主播引導消費者退保卻隱瞞退保會帶來的損失等無序競爭問題都值得警惕。
另外,保險作為一種無形的產品,其價值在于保險合同中包含的保險人對未來的承諾。因此一方面保險直播營銷不得以打折、抽獎、發紅包等形式變相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另一方面應依據《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采取能夠使消費者足夠注意和易于理解的形式進行披露告知,充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對此,地方銀保監局要求轄內保險機構嚴格管理保險短視頻、直播相關內容,銀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也擬要求保險機構對從業人員發布的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內容進行監測檢查,確保營銷宣傳內容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
3、直播售后服務風險
保險直播營銷作為“帶貨”形式,在完成銷售后還面臨著售后服務問題。尤其作為面向全網用戶的銷售形式,除售后服務能全流程線上實現的產品外,保險直播營銷還面臨著保險機構在消費者或保險標的所在地無分支機構而可能存在的服務不到位等問題。
這進一步要求保險機構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責任,一方面對無法完善提供售后服務的險種和區域進行直播營銷限制,另一方面建立在線批改、保全、退保、理賠和投訴處理等售后服務體系,有效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在此基礎上,保險機構應健全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報備的全過程監督體系,并建立應急處置和責任追究機制,以全面規范保險營銷宣傳及銷售行為。監管部門也應加強保險直播營銷回溯管理,在六部門《關于加強網絡直播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記錄直播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信息并保存一定期限”的基礎上,實現直播營銷和售后服務等主要行為信息不可篡改并全流程可回溯,以全程監管保險營銷宣傳及銷售行為。
對于消費者而言,則應在直播買保險中明確以下四點:一是主播及背后的公司是否有資質;二是宣傳是否有陷阱,尤其應對“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復利滾存”等信息仔細甄別;三是售后服務是否配套;四是自身是否有需求,莫在沖動消費后徒然后悔。
在加強保險直播營銷管理、健全風險管理機制之余,監管部門更應看到:直播天然具備的海量用戶、線上場景、沉浸體驗特征顯著提高了保險交易效率,優質的直播內容也能起到知識科普、用戶教育、風險提示作用。因此,給予這一創新形式更多支持,也是支持互聯網保險在更高水平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題中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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