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商業健康保險,首先需要關注的就是健康告知。
在健康告知里,保險公司是怎么詢問的,將直接關系到后期理賠糾紛時候,你是否有勝算的機會
開始今天的案例分享
2016年4月25日,陳某彩超檢查結果 右側乳腺低回聲團,性質待定
2017年4月6日,陳某在同一醫院彩超檢查結果顯示 右側乳腺低回聲團,考慮增生結節
2018年3月12日,陳某投保XX福壽險附加重疾,長期意外,豁免C和輕癥豁免C
2018年6月15日,陳某在醫院彩超檢查,顯示右側乳腺低回聲團,BI-RADSV類,考慮惡性病變可能性大
2018年6月25日確診為 右側乳腺浸潤性導管癌、右側乳腺纖維腺瘤、右側腋窩淋巴結見轉移癌
2018年8月6日,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保險,并且解除合同
二審審理
認定合同相對方的主體問題。
本案焦點為投保人是否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六條規定: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該保險合同對乳腺問題的健康告知詢問內容為:您目前或過去一年內是否去醫院進行過門診的檢查、服藥、手術或其他治療?您過去三年內是否曾有醫學檢查(包括健康體檢)結果異常?您是否曾有陰道異常流血、畸胎瘤、葡萄胎、盆腔炎或其他任何乳房、子宮、卵巢的疾病?
保險公司抗辯投保人隱瞞體檢彩超結果異常,屬于故意隱瞞告知,因此解除合同
法庭認為投保人2016年和2017年檢查結果提示低回聲團,但是提示病變風險,投保人因此并沒有尋求治療,2018年體檢報告提示惡性病變風險,投保人馬上積極治療。由此認定2016,2017年投保人并沒有意識到屬于身體健康異常
保險公司健康告知的詢問沒有明確何種檢查結果為異常,也未明確乳腺增生結節是否為乳房相關疾病,因此本案不屬于投保人隱瞞告知。
保險法小知識:保險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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