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員工在借調其他單位工作期間因犯罪被判刑入獄,原單位因不知情向其發放了服刑期間的工資及各項補助福利等,上述款項能否追回?以下訴責險投保案例告訴你答案!
一、案情回顧:
2009年9月,趙某光進入某省某市國土局后勤所(簡稱“原告”)工作。之后被借調到某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工作。
2012年12月,趙某光因犯詐騙罪被某市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半。刑期自2012年12月-2019年4月。
因判決書并未送達被告原工作單位的原告處,原告誤以為其仍在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工作,因此并未停發其工資和津貼,直至2016年8月。
2016年8月,原告發現趙某光已被判刑入獄的事實,即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8號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22條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的規定,對其作出開除公職的處分,并于2016年11月通知了趙某光及其家屬。
對于其入獄期間冒領的工資及津貼,通知其及家屬追繳返還。但趙某光及家屬拒不返還。
因此原告無奈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趙某光返還不當得利款項22萬余元等。
原告查詢到被告的銀行賬戶,為防止被告訴訟期間轉移財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原告即在起訴同時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保全被告的賬戶。
根據法律規定原告須提供保全擔保,原告即向我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我司經審查原告的證據資料后做出承保的決定,為原告出具訴責險保單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系不當得利返還糾紛案件。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民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我國《民法總則》第112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根據上述規定,不當得利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應該返還不當得利。
本案中,原告為國家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趙某光作為原告單位的職工,在借調其他國家事業單位工作期間,因犯罪被判刑入獄,其服刑期間客觀上已無法為單位提供勞務;
且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被開除;
其獲得的原告在不知情的前提下發放的工資及補助等福利津貼共22萬元無合法根據,就屬于不當得利,原告有權要求其返還;
且原告做出了要求其返還的決定并通知了趙某光及家屬,趙某光理應予以返還,其拒不返還已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故本案原告的訴請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申請保全被告的賬戶,保全錯誤及造成損失的概率低,因此我司作出承保的決定。
三、投保提供資料
1、起訴狀;2、保全申請書;3、證據資料:刑事判決書、開除決定、轉賬記錄等。
四、附相關法律規定
(一)《民法通則》
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民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二)《民法總則》
第122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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