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2年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引入國內,各家保險公司相繼將其植入自身展業營銷體系,我國保險個人保險代理人數量與規模就逐年增漲。但由于缺乏對保險代理從業者缺乏嚴格的招聘培訓,我國保險代理人從業者整體上日益暴露專業化水平不高、過于追求業務數量忽視業務質量等發展局限性。這與我國對于保險代理人的執業準入與執業培訓要求有著密切關系。
一、各國保險代理人執業準入與執業培訓
1、美國
美國保險市場的業務開展主要以推行保險代理人制度為主,相較而言,保險經紀人在保險市場中的作用要小于保險代理人。
在市場執業準入方面,美國保險代理人一般需經過三個步驟,即資格獲取、執照申請、教育培訓。
資格獲取
在保險代理人的資格獲取上,盡管美國沒有統一的保險立法,但是由各州通過制定的法律法規對保險代理人的資格獲取進行著約束。一般來說,保險代理人必須通過相應的考試獲取代理人資格。不同險種的保險代理人獲取資格的條件也有所不同,如壽險與意外險有著專門的考試。
執照申請
在獲取保險代理人資格后,保險代理人即可進行執業執照的申請。美國保險代理人的執照必須每兩年延續一次,延續時須提交延續申請和執照費。同時,美國法律對保險代理人的執業執照也有著一項特殊規定:有執照的保險代理公司的雇員銷售保險無需取得執照,但其銷售行為應當發生在保險人或該代理公司的辦公范圍內。
教育培訓
美國保險代理人在取得執業執照后還需通過嚴格的教育培訓,主要的培訓渠道分為三種:學院培訓、專門組織培訓與保險公司培訓。學院培訓即是指一些大學或學院提供的保險培訓課程;專門組織培訓是有一些專門性組織或機構向保險代理人提供的專業化較強的培訓;至于保險公司培訓屬于保險公司企業內部培訓。
除了基礎的執業資格培訓,美國嚴密的培訓體系還為不同層次的保險代理人,提供著不同等級的專業培訓,幫助其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保險公司為提高自身業務量與聲譽也會鼓勵員工參與或主動提供培訓機會。
2、英國
英國保險業務受意大利倫巴第商人影響較大,其保險業務主要是通過保險經紀人方式展開,且集中在財險領域,一般很少涉足壽險領域。因而,保險代理人成為壽險領域的主要中介角色,部分代理人也從事財險業務。英國保險代理人的執業準入主要采用“注冊登記”+“強制培訓”方式完成。
注冊登記
在英國,由于壽險公司對其代理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因此對代理人的資格審查十分嚴格。想要申請成為保險代理人,必須通過推薦或其他方式確認其個人品行端正,適合成為保險代理人,保險公司才會與其簽訂協議,并將其載入受控代理人登記簿。個人投資管理協會對所有代理人都建立檔案,只有登記在案的代理人才能從事人壽保險銷售活動。
同時,英國人壽保險和單位信托管理組織(LAUTRO)對所有公司代理人都專案登記,公司其他可能向客戶提供保險信息或建議的雇員也被登記在案。壽險公司在收到保險代理人申請時,也會通過查閱LAUTRO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對于財產保險代理人,法律沒有規定要辦理注冊登記和申請認可。另外,英國保險法對人壽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從事銷售財產保險的業務沒有限制性規定,而財產保險代理人從事人壽保險代理業務范圍則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培訓制度
英國保險代理人在完成注冊登記后,還必須依據法律規定完成相應的培訓計劃,保證能符合個人投資管理協會的培訓與業務能力規定,否則,在完成這種強制性培訓計劃前代理人不得辦理相關業務。
英國的保險代理人培訓制度十分嚴格且體系化,不僅針對新人保險代理,還提供資深保險代理人培訓。每一名保險代理人都被指定一名監督人,在培訓過程中學習包括金融服務基礎知識、專門知識、分析客戶技巧等。新人代理人必須在2年內接受持續的培訓和監督,直到其符合規定為止。此后,保險代理人每年必須學習至少50小時的專業發展課程,接受持續專業培訓。
二、我國保險代理人的執業準入與執業培訓
1、執業準入
比較英美兩國不同的保險代理人市場執業準入制度,我國保險代理人制度在經歷20多年的發展歷程后,在市場執業準入方面不斷完善,目前,主要采用“注冊登記+資格獲取”。
2.資格認定制
我國保險代理人制度發展前期,國家采用資格證書考試的辦法,對保險代理人的執業準入進行監督管理。相關人員在從業前必須取得《保險代理人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方才具有行業從業資格。該證書由保監會統一組織,年滿18歲,具有高中以上學歷人員均可報名。
同時,在取得保監會頒發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后,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公司,獲得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后,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活動。
3.注冊登記制
我國保險代理人早期實行的資格認定制,實際上是一種粗放式的執業準入管理制度,資格證書獲取的門檻過低,造成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偏低,加之彼時保險公司大肆利用“人海戰術”,導致行業市場混亂失控。
2015年4月,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保險法》中有關行政審批管理規定作出修改,重點即集中在取消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保險代理、保險經紀等從業人員的資格核準等行政審批事項上。“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不再作為保險代理人執業的必要前提條件。
2015年8月,保監會下發《關于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明確要求,各地保監局不得受理保險銷售、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準審批事項。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前,所屬公司應當為其在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執業登記,資格證書不作為執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條件。
4.執業資格獲取
加之,此前2013年保監會發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提出:
1 保險銷售人員應當通過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后申請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2 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公司應當為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在保監會中介監管信息系統辦理執業登記,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3 未持有資格證書、未在保監會中介監管信息系統辦理登記或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機構不得發放執業證書,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證書條件;
4 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委托無證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無證人員也不得非法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綜上,目前我國保險代理人的市場執業準入,主要分為兩部分,即1.獲取所屬公司在保監會的注冊登記;2.通過《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考試,獲取《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5.執業培訓
在執業培訓管理方面,我國保險代理人制度長期以來的粗放式管理方式,缺乏對保險代理人員專業技能、素質的教育培訓,只在一些管理或監管規定中,零星可見。
1 如:1997年《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提出:保險公司應對與其簽訂保險代理合同的保險代理人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于60小時;
2 再如:2009年《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提出: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0小時,上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訓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36小時,其中接受法律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12小時。
目前,我國并未形成較為完善的、成體系的保險代理人培訓制度,主要還是依靠保險公司自身的培訓機制。但問題是,當下國內保險公司的代理培訓多集中于各種銷售技巧、銷售話術,缺乏對保險服務本身、相關法律道德、一些專業行業領域的知識培訓教育。建議參考發達國家成熟代理人培訓機制經驗,以強制性的法律法規要求,強監管機制作用,保障我國保險代理人群體的執業培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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