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雙方同居期間共同購置房產等財產,解除同居關系時如何分割同居財產?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出賣另一方委托代持購買的房產,受害方能追回自己的房產嗎?以下訴責險投保案例告訴你答案。
一、案情回顧:
鄭某璇(女)與張某海(男)于2004年11月建立戀愛關系后同居。2006年2月,鄭某璇前往日本從事護理工作一年。
2010年10月,鄭某璇與張某海共同出資購買了青島市市北區某小區的樓房一套(簡稱“市北房產 ”)。
2012年2月鄭某璇再次前往日本工作,直至2017年4月回國。
2014年,鄭某璇出資委托張某海購買了膠南某小區住房一套(簡稱“膠南房產”),購買時登記在張某海名下。張某海為鄭璇出具承諾書一份,聲明該套樓房系代鄭某璇掛名購買,房屋一切權益歸鄭某璇。
2017年4月某日,鄭某璇回國后前往膠南房產,發現該套住房中除張某海及其女兒居住外,還有另外兩位女性居住,其中叫蘇某的年輕女性,自稱與張某海已合法登記結婚;另一年長女性為蘇某的母親。
蘇某并稱已與張某海簽署該套房屋的買賣合同,購買了該套房產(未過戶)。
因兩套房屋的歸屬事宜鄭某璇與張某海協商未果,因此2017年5月6日,鄭某璇作為原告,以張某海、蘇某為被告,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膠南房產歸鄭某璇,張某海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并騰退該房屋;分割另一套雙方共同購買的市北房產。
為防止張某海訴訟期間轉移財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鄭某璇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申請保全訟爭的兩套房產。
根據法律規定鄭某璇須提供保全擔保,其即向我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我司經審查原告的證據資料后做出承保的決定,為投保人出具訴責險保單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為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及房屋所有權確認及騰退糾紛。
本案原告鄭某璇和被告張某海同居期間購買房產兩套,其中一套為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另外一套為鄭某璇委托張某海代為購買。兩套房產因出資來源并不相同,因此處理原則也不相同。
(一)雙方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的市北房產為雙方的共有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鄭某璇提供了雙方同居期間購買該套房產的出資證據,雖該套房產登記在張某海名下,根據上述規定,應認定為雙方的共有房產,雙方各占50%的份額,應依法予以分割。
(二)鄭某璇委托張某海掛名代購的膠南房產為鄭某璇的個人財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
本案鄭某璇委托張某海代購膠南房產一套,張某海出具承諾書認可掛名代持房產的事實,因此鄭某璇主張法院判令被告張某海歸還房產,辦理過戶手續的主張應得到支持。
(三)張某海與蘇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本案中,張某海代持鄭某璇房產,未經鄭某璇同意,與妻子蘇某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將該套房產出售給蘇某。
因蘇某與張某海已登記結婚,故可推定為雙方惡意串通,而且我國《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所有權的變更應登記有效,而雙方簽署合同后并未辦理過戶登記,因此應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
綜上所述,本案原告鄭某璇的訴請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申請保全訟爭的房產,保全錯誤及造成損失的概率低,因此我司作出承保的決定。
三、投保提供資料:
1、起訴狀;2、保全申請書;3、證據資料:承諾書、匯款轉賬記錄、證人證言等。
四、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0.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第十五條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
(三)《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四)《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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