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股權受讓人購買出讓人持有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受讓人應將第一筆股權轉讓款支付至出讓人指定的第三方的賬戶。因受讓人未足額支付第一筆股權轉讓款,出讓人將股權另行轉讓。
受讓人起訴出讓人及收款賬戶的所有權人,要求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協議,并申請法院查封了收款人持有的案外無關公司的股權。這種保全操作有沒有問題?請看以下案例法院怎么判!
一、案情回顧:股權轉讓糾紛中保全了出讓人指定的股權轉讓款收款人持有的其他第三方的股權,被法院判定保全錯誤賠償損失2075.3萬元
(一)背景: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后受讓人未足額支付股權轉讓款,轉讓人將股權另行轉讓他人,上述股權后經多次轉讓
1、徐某利購買某公司全部股權并將部分轉讓款打入出讓人指定的賬戶
名艦公司與京豐公司共同出資成立華錦園酒店管理公司,名艦公司持有的40%股權,京豐公司持有60%股權。
2011年3月23日,徐某利與明艦公司、京豐公司(又稱華錦源股東)簽訂一份《股權收購協議書》。
該協議約定:徐某利以2000萬元整體收購華錦源股東的全部股權;徐某利應將股權轉讓款支付至華錦源股東指定的在銀行開立的戶名為張山的賬戶。
股權轉讓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1500萬元,支付時間為2011年4月5日前;第二期100萬元,第三期400萬元。
協議簽署后,徐某利于2011年4月2日向張山的賬戶付款1000萬元。
2、因徐某利未足額支付第一期股權轉讓款,同意轉讓方京豐公司向其他方另行轉讓股權
根據協議約定的第一期付款時間過后,徐某利僅支付上述1000萬元,并未根據協議約定,將第一期的股權轉讓款1500萬全部支付完畢。
2011年6月1日,徐某利向京豐公司出具書面承諾書,同意京豐公司將其所持有的華錦源股權另行轉讓給其他第三人。
3、京豐公司將持有的華錦源公司股權轉讓后,上述股權又經過了數次轉讓
2011年7月11日以后,京豐公司將持有的華錦源公司股權轉讓給了多名案外人。后上述股權又在其他案外人之間經過了多次的轉讓。
(二)第一起訴訟與反訴:徐某利將華錦源的前后多名股東、華錦源公司、收款人張山等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在后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并申請法院查封了張山持有的四海公司的90%股權;京豐公司等反訴徐某利違約。后雙方訴求均被法院駁回
1、徐某利將華錦源公司前后多名股東及收款人張山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在后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要求股東履行股權收購協議并申請財產保全
2012年1月4日,徐某利為申請人,以華錦源公司先后的全體股東,包括名艦公司、京豐公司、華錦源公司、張山等為被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法院查封上述被申請人的持有的華錦園公司股權。
徐某利向法院提供了徐某強名下位于某處的約1300平米的房產作為保全擔保后,法院查封了華錦源現股東持有的華錦源公司的股權,以及張山持有的四海公司90%的股權。
保全裁定載明:在保全期間內,上述股權不得轉讓、變賣及過戶。
2012年1月15日,徐某利以上述被申請人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確定華錦源公司在后的多次股權轉讓無效,要求繼續履行《股權收購協議書》,被告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及支付20%的違約金等。
2、名艦公司、京豐公司反訴徐某利違約要求承擔20%的賠償責任
同時,名艦公司、京豐公司以徐某利為被告,提出反訴。以徐某利未按期足額支付第一期股權轉讓款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署的《股權收購協議書》及要求徐某利賠償20%違約金的損失。
3、張山對法院查封自己持有的四海公司的股權行為提出異議
張山持有的四海公司的股權被查封后,張山多次向法院提出解封異議。
2012年6月5日,法院以徐某利起訴的對張山的訴訟請求僅為400萬元,查封張山的股權已超過訴訟請求范圍為由,裁定解除了對張山持有的四海公司50%股權的查封。
2013年1月7日,應徐某的再次申請,法院再次查封了張山持有的四海公司40%的股權。嗣后,應徐某申請,法院該部分股權多次進行續封。
后張山對徐某利申請保全其持有的四海公司股權行為再次提出異議,認為其雖收到徐某利支付的1000萬元,但與徐某利及京豐公司、名艦公司等之間的股權轉讓糾紛無關,要求解除對其股權的查封。
張山認為:
其本來是案外人,但被無辜拖入訴訟,而且很多財產被徐某查封,其多次申請法院解除查封,但法院只解除了40%左右,還查封了一億元的資產。
徐某利將其拖入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給京豐公司和名艦公司施壓,以解決問題…
京豐公司、名艦公司向其借款1100萬元,…因此合同約定第一筆股權轉讓款1500萬元應由徐某于2011年4月1日打入張山的賬戶。
徐某利則辯稱,名艦公司、京豐公司都是張山所實際控制的公司,不認可張山的說法。
4、法院判決:駁回徐某利的訴訟請求;駁回名艦公司、京豐公司的反訴請求
法院遂將徐某利訴名艦公司、京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件及名艦公司、京豐公司反訴徐某利案并案審理。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雙方對股權收購協議在履行中進行了變更,京豐公司的后續轉讓行為不構成違約;股權轉讓協議已無法履行。
判決:解除雙方的股權收購協議;駁回了徐某利的訴訟請求;駁回名艦公司、京豐公司的反訴請求。
后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2017年4月,高級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第二起關聯訴訟:張山將持有的四海公司股權轉讓給案外人高某,但因股權被查封無法辦理轉讓手續,因此向高某賠償損失1990.3萬元
1、張山與高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將持有的四海公司70%的股權轉讓給高某
張山持有四海公司90%股權。
2011年11月7日,張山與高某簽訂《四海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張山將其持有的四海公司70%股權轉讓給高某,股權轉讓價格為6300萬元整。
約定的付款方式為:簽合同當天高某支付定金30萬元;2012年2月1日前張山辦理50%股權的變更登記后,高某再向張山支付3000萬元;張山將所有證照文件交給高某后,再支付剩余的3270萬元轉讓款,張山辦理余下股權的變更登記。
協議簽署后,高某向張山支付股權轉讓款定金30萬元。張山向高某出具《承諾書》一份。張山承諾:
由于其個人原因,股權無法正常過戶;如果高某能在原合同的基礎上追加支付1000萬元定金用于解決股權被查封問題,張山保證叁個月內把股權轉讓協議履行完畢。
如果延遲一月,張山向高某每月按20萬元人民幣承擔利息。如第四個月還沒完成本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按定金雙倍承擔其損失。此承諾書為股權轉讓協議書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他均按原協議書執行。
2013年5月8日,高某向張山帳戶轉賬1000萬元。后因四海公司股權遲遲不能解封,張山不得已,于2013年6月-9月,分四次向高某帳戶轉賬共計85萬元。
2、因張山的股權被查封無法履行股權轉讓協議向高某賠償損失1990.3萬元。
2013年9月12日,高某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以張山未履行與其簽訂的《四海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為由,要求張山雙倍退還股權收購定金2060萬元、支付違約金1260萬元。
2013年11月21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調解書,確認雙方當事人達成如下調解協議書:解除《四海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張山向高某退還股權轉讓定金1030萬元;張山向高某承擔違約金共計1970萬元;張山承擔仲裁費20.3萬元;上述款項共計3020.3萬元。
(四)第三起訴訟:張山起訴徐某利、徐某強保全錯誤賠償損失獲法院判決支持2075.3萬元
1、張山起訴徐某利、徐某強保全錯誤賠償損失4600余萬元
2019年7月,張山以徐某利訴其股權轉讓(收購)協議案件中法院并未判其承擔責任為由,將徐某利、徐某強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其保全錯誤造成的損失4600萬元:
包括仲裁機構調解其向高某賠償的違約金等損失3271.8萬元以及因錯誤查封未獲得股權出讓款及時償付另案被執行款項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361.18萬元。
訴訟中,張山、徐某利等人自行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徐某利、徐某強應向張山支付3400萬元賠償款等。后徐某利反悔。
2、法院審理后認為徐某利保全錯誤,判決賠償損失2075.3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徐某利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是否存在錯誤,是否應向張山承擔賠償責任;二、如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數額應當如何確定。
首先,關于徐某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是否存在錯誤,是否應向張山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5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因財產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應當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在申請人對財產保全錯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屬于申請有錯誤。
本院認為,財產保全申請人徐某利存在主觀過錯,構成申請錯誤。
理由如下:
在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徐某利的訴求為確認股權收購所涉華錦源公司原股東京豐公司對應的60%股權的后續多次轉讓行為均無效,并繼續履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由現持有該公司股份的登記股東配合其完成100%股權轉讓手續,同時主張股權出讓方(含后手所有承接股東)共同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但張山并非華錦源公司股東,既非股權出讓方,亦未承接相關轉讓股權;
徐某利與原華錦源公司股東所簽訂的股權收購協議雖指定張山個人銀行帳戶收取股權收購款,張山也確實收取了徐某利支付的1000萬元款項,
但徐某利并未提出返還上述股權收購款的訴訟請求,故從徐某訴求分析,其申請保全張山的財產,缺乏事實依據;
徐某利認為張山系京豐公司、名艦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在股權收購糾紛案一、二審審理期間及本案審理期間均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實;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生效判決已認定因徐某利與華錦源公司股東雙方對股權收購協議進行了變更,導致原定股權收購計劃無法繼續進行,進而駁回徐某利的全部訴訟請求。
綜上,徐某利作為申請人,通過保全案涉股權,限制張山處分財產并給其造成不必要重大負擔的主觀意圖明顯,保全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其侵權行為成立,應向張山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關于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的問題。徐某錯誤申請查封行為已造成了損害結果。
根據查明的事實,張山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前,已與案外人高某達成了四海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并收取了對方支付的股權轉讓定金30萬元。
在本院對保全股權予以部分解封后,張山又以出具書面承諾書的形式就股權轉讓與高某達成補充協議,再次收取了高培支付的股權轉讓定金1000萬元,并依其上述承諾向高某支付了85萬元利息。
后因涉案股權未完全解封,其與高某達成了上述股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無法履行,高某因此提起仲裁,通過仲裁調解書確認張山需向高某返還1030萬元定金,另需支付違約金1970萬元、承擔仲裁費20.3萬元。
上述損失屬于因涉案股權被保全無法轉讓,使張山喪失了交易機會,直接造成的違約損失,徐某利應當予以賠償。
至于張山所述因未獲得股權出讓款及時償付被執行款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1361.18萬元。
根據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張山應于2011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富仁通公司“承包、租賃費及孳息的利息和相關費用”630萬元及利息,而徐某利申請保全案涉股權的時間為2012年1月11日,兩者并無直接關聯,該項損失亦不屬于因錯誤保全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故張山主張應由徐某利承擔該項經濟損失1361.18萬元,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張山所主張因徐某利錯誤保全涉案股權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以上述仲裁調解書確認的賠償數額以及仲裁前已支付的利息之和(違約金1970萬元+仲裁費20.3萬元+利息85萬元)為限。
雙方當事人在本案審理期間達成的調解協議所確認的賠償款金額遠超出上述仲裁調解書確認的賠償數額以及仲裁前已支付的利息之和,本院不予確認。
徐強作為保全擔保人,以其名下涉案房產為徐某的保全提供財產擔保,應在提供的擔保物即涉案房產價值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判決:
徐某利向張山支付經濟損失2075.3萬元;張山有權對被告徐某強提供的擔保房產折價、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本案的分析點評:錯列被告并保全其財產,造成損失需要賠償
(一)股權轉讓糾紛案件錯列非合同當事人為被告并保全了其財產構成保全錯誤
本案的保全涉及的基礎訴訟為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徐某強的訴求為要求股權轉讓協議的的當事人繼續履行協議,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被告應為與其簽署協議的出讓方:京豐公司和名艦公司。
但其不但將股權涉及的華錦源公司列為被告,且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收款當事人張山與股權轉讓協議有關的情況下,把其列為案件的被告,并保全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權。
根據本案的案由及訴求,張山并不是股權轉讓糾紛訴訟案件適格的被告,保全其財產就更為錯誤。并且在其多次提出解封復議的情況下,解封部分后又再次查封及續封,保全錯誤的主觀惡意明顯。
(二)申請人徐某利在股權轉讓合同履行中存在違約及反言行為其訴求難獲支持
在徐某利與京豐公司、名艦公司簽署股權收購協議后,徐某利并未按協議約定,及時將第一筆股權轉讓款足額支付至協議約定的張山的賬戶。
后徐某利出具承諾書同意京豐公司另行轉讓股權。在京豐公司另行轉讓股權后,徐某利又起訴要求確認華錦園公司在后的多次股權轉讓行為無效,屬于反言行為,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其起訴并財產保全,就構成保全錯誤,造成損失需要賠償。
三、本案對保險公司承保訴責險的啟示
(一)訴責險的長尾效應不容小覷
本案非訴責險賠案,但為保全錯誤的賠償案件。本案的時間跨度很長。本案徐某利提起保全涉及的基礎訴訟的時間為2012年6月5日,但終審判決的時間為2017年4月,長達近5年時間。
期間對張山持有的四海公司的股權查封并多次續封,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這一點需要引起我們承保訴責險的保險公司的注意。
(二)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中經常會出現錯列被告并錯誤保全被告的情形,需要引起注意
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起訴了股權轉讓協議指定的收款人并保全了其財產。
司法實踐中,股權轉讓糾紛案件中,將股權涉及的公司列為被告并保全其財產的也非常多見。此類案件,已有多例被法院判決保全錯誤,有的保險公司訴責險進行了賠償,也有的保全申請人承擔了賠償責任。
在訴責險承保中,要根據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審查案件的當事人主體身份是否適格,對于不適格的被告的財產,要謹慎采取保全措施。
(三)財產保全為限制被申請人處分財產的行為,會引起連鎖反應
司法實踐中,大家通常認為,保全非上市公司的股權風險低。本案給了相反的案例。
因財產保全系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的查封、扣押和凍結,系限制其處分的行為;既限制其處分,就會引起連鎖反應。
本案中,張山與案外人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因股權被查封,查封期間不能轉讓、變賣及過戶,導致向案外人承擔了違約責任。
這種損失,在保全不存在錯誤的前提下,保全申請人不需要賠償;但保全錯誤后,保全申請人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承保前對案件的風控審查非常重要。
最后,崔老師仍要碎碎念:
訴責險是一個承保法律訴訟風險的專業險種,需要借助專業人員的力量,在承保前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方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風險。
四、本案例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判決書編號: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6780號民事判決書
注:判決書原文見今日次條。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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