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體制當中,建設市場各個主體之間的權利及義務關系主要是通過合同來確立的,建設施工合同簽訂的是否規范合理、存在的一些合同風險,將直接影響著各個主體的切身利益。因此,施工合同管理無論對于發包方還是承包方都意義重大。
一、目前建設施工合同中存在的問題
1.不公平合同條款
目前,隨著國內建筑業快速發展,各類工程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從業人員數量不斷增多,開展建筑施工活動的企業數量也不斷增長:截至2020年6月底,全國開展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企業共計102712個,比上年增長10.76%。
急劇增長的建筑企業數量,為行業競爭帶來了更大的壓力與挑戰。買方市場情況下,發包方占據著市場主動地位,有著充裕的發包選擇空間,也因此存在一些不規范市場行為。建筑施工企業為了順利承攬項目,往往被迫接受一系列不公平條件約定,這也越發滋長著發包方的各類不規范市場行為。從目前建設施工合同簽訂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1 工程發包方強加給施工方一些施工合同之外的任務;
2 為了使工程盡快投入使用和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發包方故意在合同中縮短工程施工工期,以此給工程承包方各種施壓;
3 保證金擔保即要求申請企業按照保函金額一定比例提供保證金擔保。
2.施工合同執行不規范
除了訂立合同不公平,很多建設施工合同在實施執行方面也并不規范。發包方為實現自身利益,往往隨意更改合同內容,侵害建筑施工企業合法合同權益。如,在項目驗收階段,發包方故意提高驗收標準,從多個方面克扣工程款;再如,在進行工程款回收的過程中,一些發包方不能按照合同條款要求進行支付工程尾款;此外,一些發包人額外增加的一些合同中不涉及的工程內容,極大的增加了施工方的資金消耗和工期。
建設施工合同,作為明確發承包雙方權利義務、約束雙方主體行為的重要文件,原本應發揮保障雙方合法合同權益的有效作用。但由于施工方處于建設施工合同主體中的弱勢地位,即便發包方違法合同約定,為了順利回款或承接后續業務,施工方往往也只能選擇“自行消化”,不敢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3.高素質施工合同管理人才匱乏
施工方在建設施工合同的執行和管理過程中,需要高素質的合同管理人員與發包方進行協調和聯系,對于不合理的要求應給予合理的回應。目前,工程建筑企業多用一些建筑專業的人員進行合同管理,由于在實際的合同管理過程中不僅需要有良好的協調和表達能力,更需要一些專業知識,如:法律、經濟等方面的知識,這是一些建筑專業人員所不具備的,所以,在合同管理過程中容易出現各種問題,不利于施工企業正常的利益維護。
二、常見的施工合同效力問題解析
1.建設施工合同的法律效益確認
目前國內建筑市場秩序仍有待進一步規范管理,相關建設活動主體各類不規范市場行為,如資質出借與掛靠、違法轉包與非法分包、擅自更改建設施工合同內容等,嚴重擾亂建設施工合同管理,侵害相關合同主體合法權益,令建設施工合同原本效力發生改變。
依據《建筑法》、《招投標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以下三類情形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
合同主體資質不符合法律規定
依據《建筑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即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相應企業資質、或借用其他施工企業資質、或超越自身擁有的企業資質等級承攬項目工程,都會造成建設施工合同無效。
未經過合法招投標
或在招投標活動中出現違法情形
依據《招投標法》第三條規定,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國家投融資項目以及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都必須進行招投標。
依據《招投標法》第50條、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55條、第57條規定在招標過程中有招投標人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及第三人利益的;招標人泄露標底的;投標人串通作弊、哄抬標價,致使定標困難或者無法定標的;招標人區別對待,對潛在投資者采用歧視待遇;騙標等情形的中標無效,則當事人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必然無效。
違法分包、轉包建設施工合同無效
依據《合同法》第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1、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3、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無效建設施工合同的工程價款處理
依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換句話說,合同無效后,合同雙方應返還各自從對方得到的東西,把事情還原為沒簽完合同時的樣子。但這在建筑施工領域是無法實現的,建筑材料建成一座樓,是無法還原成建筑材料的。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如何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簽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只有在當事人協商一致或出現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時,才可以解除合同。
為了防止合同隨意被解除,從而保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全面實際履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主要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4.“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與司法裁量
在我國建筑施工領域,按照法律規定實行強制招投標的項目,很多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往往簽訂兩份合同,一份就是招標人與中標人依據中標文件簽訂的合同,即“白合同”;另一份則是在中標前、后簽訂的與中標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即“黑合同”。“黑白合同”又稱“陰陽合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對此作出的明確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即“白合同”為有效法律合同。
“黑白合同”往往在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期限等方面有不同的約定。一旦發生糾紛,承包人與業主,雙方各持一份對自己有利的合同要求結算,那么,如何確定哪一份合同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46條明確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與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2 司法解釋第21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3 承包人應重視備案合同的嚴肅性,避免以低價的、虛假的合同送建委備案。
4 在中標合同備案后,如果出現業主強行要求承包人讓利、并簽訂新的承包協議的情形下,在工程竣工結算時,承包人可以理直氣壯地主張以備案合同結算工程款。
5 注意劃清正常的合同變更與黑白合同的界限。例如,在施工過程中,由于設計變更的情形較大,導致工程價款重大變化,屬于正常的合同變更,不屬于簽訂黑白合同。變更的協議最好不備案。
針對性實質性條件,“黑合同”必須對“白合同”的結算工程價款內容等實質性內容加以變更。如果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與建筑商通過簽定“黑合同”的方式來變更經招標投標、并經備案的正式合同“白合同”中的結算工程價款時,在竣工時,雙方對工程價款結算時應該以“白合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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