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一)關于水德公司的涉案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yè)秘密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yè)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qū)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及保持長期穩(wěn)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
本案中,根據(jù)一審查明事實,2013年12月SubCtech公司總經理StefanMarx曾分別向水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國豪及閆蕭骃發(fā)送電子郵件;2014年水德公司曾派閆蕭骃去德國培訓并訪問SubCtech公司;2014年9月2日,閆蕭骃作為水德公司的技術推廣在國家海洋局上海極地研究中心與StefanMarx先生見面;2014年11月,水德公司與SubCtech公司簽訂《OceanPack系統(tǒng)授權合作協(xié)議》,并連續(xù)兩次簽訂《獨家授權經銷商協(xié)議》,授權日期從2014年11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事實表明,水德公司與SubCtech公司自2013年12起即通過電子郵件、派員參加培訓、展會等方式與SubCtech公司溝通、交流,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開發(fā)和維護與SubCtech公司的交易關系,進而與SubCtech公司簽署了長達7年的合作及獨家授權協(xié)議,雙方之間基于長期合作關系所形成的交易習慣、交易模式、許可服務費支付標準及支付方式等特殊信息構成區(qū)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深度客戶信息,故水德公司主張的涉案客戶名單具有秘密性。閆蕭骃主張,SubCtech公司的產品信息和StefanMarx先生郵箱可以通過網絡搜索獲取,且水德公司和SubCtech公司五年內僅有兩單實際交易,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形成固定交易習慣和模式。本院認為,SubCtech公司的產品信息和StefanMarx先生郵箱雖可從公開渠道搜索獲取,但產品介紹及聯(lián)系方式等簡單信息并不屬于深度客戶信息,閆蕭骃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水德公司和SubCtech公司之間的交易習慣、交易模式、付費標準及結算方式等深度客戶信息亦可以通過公開渠道獲得,且水德公司和SubCtech公司連續(xù)簽訂《獨家授權經銷商協(xié)議》,協(xié)議期限長達7年,并已實際支付相關款項,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長期穩(wěn)定的合作交易關系,閆蕭骃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不能成立。涉案客戶名單可以為水德公司提供競爭優(yōu)勢,且SubCtech公司向水德公司匯款的行為可以證明雙方進行了實際交易并為水德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商業(yè)價值。水德公司與閆蕭骃簽訂的《聘用合同》《不泄密公司機密的保證書》中均約定了閆蕭骃在職期間及離職后兩年內對客戶名單的保密義務,可以認定水德公司為防止其商業(yè)秘密泄露,對涉案客戶名單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水德公司的涉案客戶名單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yè)秘密,并無不當。
(二)關于閆蕭骃是否侵害了水德公司的涉案商業(yè)秘密,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guī)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
根據(jù)一審查明事實,閆蕭骃曾擔任水德公司技術經理、技術總監(jiān)等工作,與SubCtech公司總經理StefanMarx進行過實際接觸和工作郵件往來,并到德國訪問過SubCtech公司,故閆蕭骃應當知道水德公司的涉案SubCtech公司相關深度客戶信息。閆蕭骃離職后一個月內即向SubCtech公司總經理StefanMarx發(fā)送郵件,以其與浩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尚偉合作名義向SubCtech公司就便攜式水生態(tài)監(jiān)測站進行詢價,且如前所述,閆蕭骃對水德公司涉案客戶名單負有保密義務,故可以認定閆蕭骃違反約定使用其所掌握的水德公司涉案客戶名單并向浩海公司進行披露,侵害了水德公司商業(yè)秘密。閆蕭骃雖主張其郵件中詢問的產品與水德公司享有獨家授權的產品并非同一類,但閆蕭骃在郵件中詢問的設備需要裝有探測溫度、電導、溶解氧(Do)、ORP、葉綠素A(ChlA)等數(shù)據(jù)的傳感器,其推薦了SubCtech系統(tǒng),結合郵件主題“便攜式水生態(tài)監(jiān)測站詢價”,可以得知閆蕭骃向SubCtech公司詢問的產品系可以測量溫度、電導率等數(shù)據(jù)的便攜式的SubCtech公司OceanPack系統(tǒng)產品。SubCtech公司總經理StefanMarx在該郵件中回復“水德公司系SubCtech公司OceanPack系統(tǒng)的獨家經銷商”,可見StefanMarx先生亦認為閆蕭骃詢問的產品是SubCtech公司OceanPack系統(tǒng)。水德公司獨家經銷的SubCtech公司OceanPack系統(tǒng)系SubCtech公司開發(fā)的便攜靈活的水中二氧化碳分壓測量系統(tǒng),除二氧化碳分壓外還可以測量甲烷、溫度、電導率等,與閆蕭骃在郵件中對產品的要求基本一致,故閆蕭骃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閆蕭骃還主張其通過代理收取傭金的交易模式并未侵犯水德公司特有的交易模式,但水德公司是根據(jù)SubCtech公司OceanPack系統(tǒng)的中國銷售情況向SubCtech公司收取相應的費用,亦為通過代理收取傭金的交易模式,故閆蕭骃的該主張亦不能成立。
綜上,閆蕭骃的被訴行為侵害了水德公司的涉案商業(yè)秘密,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三)關于賠償數(shù)額。
因水德公司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亦無證據(jù)證明閆蕭骃、浩海公司與SubCtech公司發(fā)生實際交易并從中獲得收益,且閆蕭骃稱其主動放棄了與SubCtech公司的合作,故一審法院對于水德公司主張的損害賠償金未予支持,
但綜合考慮水德公司為本案維權多次進行公證、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等支出了相關合理費用等實際情況,酌情確定閆蕭骃、浩海公司共同賠償水德公司合理開支6萬元,并無不當。
二、判決書全文: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魯民終23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閆蕭骃,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青島水德儀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qū)城陽街道中城路345-2號海都商業(yè)中心。
法定代表人:石曉珍,總經理。
原審被告:青島浩海儀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qū)城陽街道薈城路506號6號樓503室。
法定代表人:秦尚偉,總經理。
上訴人閆蕭骃因與被上訴人青島水德儀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德公司)、原審被告青島浩海儀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海公司)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2民初3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閆蕭骃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項,改判駁回水德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或發(fā)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公證費由水德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水德公司主張的客戶名單不構成商業(yè)秘密。涉案客戶名單不具有秘密性,所屬領域人員和普通人員通過網絡搜索即可獲得SubCtechGmbH公司(以下簡稱SubCtech公司)的信息和StefanMarx先生的聯(lián)系郵箱以及SubCtech公司產品信息、參數(shù),上述信息均屬于公知信息,且水德公司與SubCtech公司在五年時間內僅有兩單實際交易,不能證明雙方已經形成長期固定的交易習慣、意向等特定內容,無法證明SubCtech公司信息屬于受法律保護的客戶名單信息。水德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其為涉案客戶形成付出了成本和支付了許可使用費或服務費等費用。2.閆蕭骃并未侵犯水德公司商業(yè)秘密,不構成侵權。閆蕭骃在郵件中詢問的產品與水德公司享有獨家授權的產品非同一類產品。閆蕭骃發(fā)送郵件顯示的交易模式為通過代理促成客戶交易收取傭金,并未侵犯水德公司特有的交易方式、習慣。
水德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浩海公司述稱,浩海公司發(fā)給國外郵件中提到的設備參數(shù)是該設備的具體功能,為業(yè)內熟知和通用,在水德公司的網頁中和宣傳冊中有詳細描述,在SubCtech公司網頁中也有體現(xiàn)。
水德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閆蕭骃、浩海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商業(yè)秘密的行為;2.連帶承擔損害賠償金300萬元,并支付其他損失93578元;3.在全國發(fā)行的報紙上向水德公司做出書面賠禮道歉;4.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如下事實:1.水德公司與閆蕭骃先后于2010年10月、2017年1月簽訂《聘用合同》,閆蕭骃從2010年3月至2018年3月與水德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擔任技術經理、技術總監(jiān)等工作。《聘用合同》第四項第3款規(guī)定“……乙方(閆蕭骃)有義務協(xié)助甲方(水德公司)取得并行使有關的知識產權,維護甲方的利益和聲譽,保守甲方的商業(yè)秘密和技術秘密”,第五項(二)第1款規(guī)定“本合同所提及的商業(yè)秘密和技術秘密,也簡稱商業(yè)、技術秘密,是指甲方產品研發(fā)、設計、采購、制造、銷售和售后服務等各環(huán)節(jié)的所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商務信息、財務信息、管理信息以及其它各種經營信息及含有這些信息的各種載體。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行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人力資源信息,等等”,第五項(二)第2款規(guī)定“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嚴格遵守甲方規(guī)定的任何成文或雖未成文但已成慣例的保密規(guī)章和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不得以任何不正當手段獲取甲方的商業(yè)、技術秘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自己所掌握的商業(yè)、技術秘密泄露或提供給公司內的非授權人員,或公司外的任何組織或個人。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秘密信息。”
2.2017年6月27日,水德公司與閆蕭骃簽訂了《不泄密公司機密的保證書》,保證書第一條規(guī)定“本協(xié)議所稱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為甲方(水德公司)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yōu)勢,具有實用性并經甲方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以及其他雙方約定或甲方內部規(guī)定保密的信息。……本協(xié)議所指的商業(yè)秘密具體包括但不限于:……客戶資料、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交易網絡、經營方法、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第二條規(guī)定“乙方(閆蕭骃)無條件承擔下列保守商業(yè)秘密義務:……2.不得披露、非因本職工作需要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商業(yè)秘密;3.不得允許或協(xié)助不承擔相應保密義務的第三人使用本協(xié)議的商業(yè)秘密”,第七條規(guī)定“本協(xié)議的有效期間為甲、乙雙方保持勞動關系期間及解除勞動合同后2年內。在此期間乙方應謹慎保守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商業(yè)秘密。”2018年3月2日,閆蕭骃填寫了《員工離職申請表》。
3.2014年11月20日,水德公司與案外人SubCtech公司簽訂《OceanPack系統(tǒng)授權合作協(xié)議》,協(xié)議1.1.3約定“OceanPack系統(tǒng)是指SubCtech公司開發(fā)的、便攜靈活的水中二氧化碳分壓測量系統(tǒng)。此系統(tǒng)除了可以測量二氧化碳分壓之外,還可以測量甲烷、溫度、電導率等”。協(xié)議2.1約定“許可方特將OceanPack系統(tǒng)在中國不可轉移的獨家許可授予被許可方,被許可方有權在中國銷售或使用這個系統(tǒng)”。協(xié)議3.1約定“許可方應在每個發(fā)票年度結束后的四十五(45)天內向許可方發(fā)出服務費發(fā)票”。協(xié)議3.2約定“在許可方收到服務發(fā)票后,許可方應向被許可方支付收入費用。根據(jù)本協(xié)議,本協(xié)議項下的收入為被許可方在中國銷售的OceanPack系統(tǒng)總金額的2.5%”。2014年11月,水德公司與SubCtech公司簽訂了《獨家授權經銷商協(xié)議》,SubCtech公司授權水德公司為中國的獨家經銷商,授權日期從2014年11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雙方約定水德公司是“以下產品及服務的獨家經銷商:OceanPackTM系統(tǒng),包括交易、咨詢及服務;OceanPackTM的PACK、SAE、AUMS、RACE、MOBILE、AQUA系統(tǒng)。以下產品及服務的非獨家經銷商:SubCtech公司的其他產品及服務。”2019年1月,水德公司與SubCtech公司又簽訂了《獨家授權經銷商協(xié)議》,約定授權日期從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雙方約定水德公司是“以下產品及服務的獨家經銷商:OceanPackTM系統(tǒng),包括交易、咨詢及服務;OceanPackTM的PACK、SAE、AUMS、RACE、MOBILE、AQUA系統(tǒng)。以下產品及服務的非獨家經銷商:SubCtech公司的其他產品及服務。”2019年4月26日,SubCtech公司通過中國銀行向水德公司匯款17502.5元。水德公司一審庭審中主張本案要求保護的商業(yè)秘密為德國SubCtech公司作為水德公司特定合作對象的客戶名單及信息,包括客戶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交易習慣、交易模式、支付方式等。
4.2019年2月25日,水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國豪為舉證需要,到青島市中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jù)公證。在公證員李某和工作人員杜寧寧的現(xiàn)場見證下,張國豪使用屬于公證處的一臺可連接到Internet互聯(lián)網的電腦以及附屬設備進行了相關操作,并取得現(xiàn)場截屏打印件。該公證處對上述公證過程及內容制作了(2019)魯青島市中證民字第1381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載明的相關內容如下:(1)2018年3月26日,閆蕭骃使用sha×××@msn.com郵箱向SubCtech公司總經理StefanMarx的mar×××@subctech.com郵箱發(fā)送郵件,郵件的主題是“便攜式水生態(tài)監(jiān)測站詢價”,郵件內容是:“尊敬的Stefan:如您所知,我離開了水德儀器,并且現(xiàn)在和秦尚偉合作,不過我仍在協(xié)助水德儀器的Frank處理極地中心項目事宜。我有一個客戶想購買4HYENA的便攜式水生態(tài)監(jiān)測站系統(tǒng)來探測淡水,設備需要裝有能夠探測以下數(shù)據(jù)的傳感器:溫度、電導、溶解氧(Do)、ORP、葉綠素A(ChlA)……我極力推薦了SubCtech的系統(tǒng),因為它設計靈活而穩(wěn)定。煩請幫忙確認一下,我是否可以直接向SubCtech訂貨?這位客戶并非水德儀器的客戶,并且這款水生態(tài)監(jiān)測站并非用于海水,這與水德儀器那邊并不沖突。如果我們能夠從4HYENA產品切換到SubCtech的產品,請盡快提供報價和相關數(shù)據(jù)(比如大小和重量)。否則,這單生意很快就會流向4HYENA。這對于我們之間開啟全新開始很重要。”該郵件后載有閆蕭骃的電話及浩海公司的企業(yè)名稱、網站等信息。(2)2018年3月26日,SubCtech公司的StefanMarx使用mar×××@subctech.com向閆蕭骃的sha×××@msn.com郵箱發(fā)送郵件,郵件的主題是“回復:便攜式水生態(tài)監(jiān)測站詢價”,郵件內容是:“尊敬的閆蕭骃,恭喜您換了新工作!我很高興還能與您保存聯(lián)絡,我覺得您工作能力出色,我們之間合作相當愉快。當然,水德儀器是我們OceanPack系統(tǒng)的獨家經銷商。水德儀器、浩海儀器和SubCtech之間是否能夠達成合作呢?”該郵件后載有SubCtech公司的地址、電話、網站等信息。(3)2018年3月26日,閆蕭骃使用sha×××@msn.com郵箱向SubCtech公司總經理StefanMarx的mar×××@subctech.com郵箱發(fā)送郵件,郵件的主題是“答復:便攜式水生態(tài)監(jiān)測站詢價”,郵件內容是:“尊敬的Stefan:我們不能和水德儀器合作。”2018年3月28日,閆蕭骃使用sha×××@msn.com郵箱向SubCtech公司總經理StefanMarx的mar×××@subctech.com郵箱發(fā)送郵件,郵件的主題是“答復:便攜式水生態(tài)監(jiān)測站詢價”,郵件內容是:“尊敬的Stefan:如果太困難的話,我們可以放棄這個機會。我們仍會繼續(xù)推廣SubCtech的產品。”(4)2018年3月28日,SubCtech公司的總經理StefanMarx使用mar×××@subctech.com向閆蕭骃的sha×××@msn.com郵箱發(fā)送郵件,郵件的主題是“回復:便攜式水生態(tài)監(jiān)測站詢價”,郵件內容是:“尊敬的閆蕭骃:我們需要履行我們(SubCtech和水德公司)的合約……但是我們希望我們(SubCtech和浩海公司)能保持聯(lián)系。我明白創(chuàng)業(yè)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困難時期……”SubCtech公司將上述郵件轉發(fā)給了水德公司。
5.2019年2月25日,水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國豪為舉證需要,到青島市中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jù)公證。在公證員李某和工作人員杜寧寧的現(xiàn)場見證下,張國豪使用屬于公證處的一臺可連接到Internet互聯(lián)網的電腦以及附屬設備進行了相關操作,并取得現(xiàn)場截屏打印件。該公證處對上述公證過程及內容制作了(2019)魯青島市中證民字第1378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載明的相關內容如下:2013年12月16日,SubCtech公司的總經理StefanMarx使用mar×××@subctech.com向水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國豪的how×××@watertools.cn及閆蕭骃的sha×××@watertools.cn郵箱發(fā)送郵件,郵件的主題是“德國SubCtech公司和法國SailingOne公司榮獲2013年度德國—法國聯(lián)合商業(yè)獎(環(huán)境類)”,郵件內容是:“尊貴的合作伙伴、同仁及客戶:2013年12月9日,德國SubCtech公司和法國SailingOne公司在法國巴黎榮獲2013年度德國—法國聯(lián)合商業(yè)獎(環(huán)境類)。……這項成就離不開我們以及您(我們的合作伙伴、同仁以及客戶)的努力。我們非常感謝您的支持、咨詢、資助和信任。……我們非常感謝過去與您建立了成功愉快的合作,并期待未來我們能繼續(xù)攜手并進……”
6.2019年2月25日,水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國豪為舉證需要,到青島市中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jù)公證。在公證員李某和工作人員杜寧寧的現(xiàn)場見證下,張國豪使用屬于公證處的一臺可連接到Internet互聯(lián)網的電腦以及附屬設備進行了相關操作,并取得現(xiàn)場截屏打印件。該公證處對上述公證過程及內容制作了(2019)魯青島市中證民字第1379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載明的主要內容是水德公司在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期間與SubCtech公司的總經理StefanMarx關于項目招標、投標、詢價等事宜的郵件往來。其中,2014年5月21日,閆蕭骃以水德公司技術總監(jiān)的身份使用sha×××@watertools.cn郵箱向SubCtech公司的總經理StefanMarx使用的mar×××@subctech.com郵箱發(fā)送郵件,并抄送給水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國豪的how×××@watertools.cn郵箱,郵件的主題是“回復:項目進程……”,郵件的內容是:“尊敬的Stefan:由于預算有限,用戶并沒有在系統(tǒng)中選擇框架和泵,請問這會對系統(tǒng)的功能造成影響嗎?您方便向我們提供一下系統(tǒng)框架設計嗎?這樣用戶就可以自行操作。希望能盡快得到您的回復。”
7.2019年2月25日,水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國豪為舉證需要,到青島市中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jù)公證。在公證員李某和工作人員杜寧寧的現(xiàn)場見證下,張國豪使用屬于公證處的一臺可連接到Internet互聯(lián)網的電腦以及附屬設備進行了相關操作,并取得現(xiàn)場截屏打印件。該公證處對上述公證過程及內容制作了(2019)魯青島市中證民字第1382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載明的相關內容如下:2018年4月27日,浩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尚偉使用sw.qin@vo-tech.cn郵箱向SubCtech公司的總經理StefanMarx使用的mar×××@subctech.com郵箱發(fā)送郵件,郵件的主題是“水生態(tài)監(jiān)測站項目”,郵件內容是:“尊敬的Stefan,您好!我是秦尚偉,來自中國,青島浩海儀器有限公司,閆蕭骃的合伙人。去年我在水德儀器(水德公司)工作的時候,有一個水生態(tài)監(jiān)測站項目。終端用戶是中國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現(xiàn)在這個項目的投標開始了:投標號……我猜水德儀器(水德公司)應該沒有發(fā)送這個項目的信息給您。如果是的話,我能否獲得這個項目的授權?”該郵件后載有浩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尚偉的電話、郵箱、地址等信息。2018年4月27日,SubCtech公司的總經理StefanMarx使用的mar×××@subctech.com郵箱向水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國豪的how×××@watertools.cn郵箱發(fā)送郵件,郵件的主題是“回復:水生態(tài)監(jiān)測站項目”,郵件內容是:“尊敬的張國豪:希望您一切安好……請查閱附件浩海儀器(浩海公司)發(fā)來的第一份正式詢價函。我建議您請求投標,我們可以為您提供報價。我會向秦尚偉解釋您是我們OceanPack系統(tǒng)的獨家合作伙伴。”SubCtech公司將秦尚偉的上述郵件轉發(fā)給了水德公司。
8.2018年12月29日,水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涪寧為保留證據(jù)需要,到北京市國立公證處申請對相關網頁內容進行保全。在公證員武某工作人員孟祥飛的現(xiàn)場見證下,王涪寧使用屬于公證處的臺式電腦,連入互聯(lián)網后進行了相關操作。該公證處對上述公證過程及內容制作了(2018)京國立內民證字第3908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載明的主要內容是VO-TECH是浩海公司,浩海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30日,注冊資金1000萬,主要從事水環(huán)境采樣設備、漁業(yè)養(yǎng)殖及研究設備、水質監(jiān)測設備的生產和銷售工作,包括各種型號的采水器、采泥器、浮游生物網、沉降物捕獲器、電子魚體測量板、多參數(shù)水質監(jiān)測儀等。主要客戶包括生態(tài)、生物、漁業(yè)、資源調查等客戶。閆蕭骃在浩海公司的技術部從事售前、售后、技術指導工作。
9.2019年5月7日,閆蕭骃到青島市城陽公證處聲稱,其原系水德公司的員工,后跳槽到浩海公司,水德公司就其侵害商業(yè)秘密訴諸于法院,就其截取網頁及錄制視頻申請出具電子數(shù)據(jù)保全公證書。該公證處對公證過程及內容制作了(2019)魯青島城陽證民字第610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載明的主要內容是“SubCtech公司的官方網站中載有StefanMarx的聯(lián)系郵箱mar×××@subctech.com,水德公司是OceanPack的獨家合作伙伴。SubCtech公司已經在海底和海洋技術方面擁有超過28年的經驗,提供水下技術,海底解決方案和海洋監(jiān)測系統(tǒng)。OceanPacksTM是移動和靈活的二氧化碳分壓測量系統(tǒng),……OceanPackTM精確,可擴展且易于使用。用于例如二氧化碳分壓等環(huán)境因素的測量:系統(tǒng)耐用,靈活且經濟有效的流通式AUMS(自主進水測量系統(tǒng))OceanPack,尤其適用于船舶和移動應用的pCO2監(jiān)測。”2019年4月24日,閆蕭骃使用sha×××@msn.com郵箱向SubCtech公司總經理StefanMarx的mar×××@subctech.com郵箱發(fā)送郵件,郵件的主題是“詢問您的電子郵箱地址”,郵件內容是:“親愛的Stefan,您能確認,您的郵箱地址mar×××@subctech.com,是對您全世界以及中國所有的合作伙伴,經銷商和用戶來說是公開的,自從2014年以前或者更早?因為它被很好的陳列在您的官方公司網站的頁面上,……以及在公眾場合分發(fā)的商業(yè)名片上。”2019年4月24日,SubCtech公司總經理StefanMarx使用mar×××@subctech.com郵箱向閆蕭骃的sha×××@msn.com郵箱發(fā)送郵件,郵件的主題是“回復:詢問您的電子郵箱地址”,郵件內容是:“親愛的Shawn,我的郵箱地址是從2010年2月份開始用,并顯示在我們的公司主頁的聯(lián)系方式頁面上。因此,它(郵箱地址mar×××@subctech.com)是公開的,始自2010年2月,并且每一個人都可以聯(lián)系我。這對其他例如銷售、市場、技術支持等郵箱地址也是一樣的。當然,所有的雇員都有他們的名片,上面有其電話號碼和電子郵箱地址。”
10.水德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7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張國豪,經營范圍為批發(fā)、零售:儀器儀表、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五金機電、辦公用品、辦公自動化設備、化學試劑(不含危險品)、實驗室設備;加工、制造:儀器儀表(不在此處加工、制造);經濟信息咨詢服務;代理貨物報關、報檢;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
11.浩海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30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秦尚偉,經營范圍為批發(fā)、零售:儀器儀表、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五金機電、辦公用品、辦公自動化設備、化學試劑及耗材(不含危險品)、實驗室設備;加工、制造:儀器儀表(不在此處加工、制造);經濟信息咨詢服務;船舶設備維修服務;儀器儀表維修;計算機軟件研發(fā)生產(不在此處加工);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
12.另查明,2014年,水德公司曾派閆蕭骃去德國培訓,并訪問了SubCtech公司。2014年9月2日,在國家海洋局上海極地研究中心,閆蕭骃作為水德公司的技術推廣,見到了StefanMarx先生,并收到了其名片。浩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尚偉2013年曾在水德公司工作過,2017年9月離職。閆蕭骃自2018年7月起在浩海公司工作。水德公司為本次訴訟支出律師費、公證費等。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侵害客戶名單經營信息的商業(yè)秘密糾紛,爭議焦點為:一、水德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是否構成商業(yè)秘密;二、閆蕭骃、浩海公司是否侵害了水德公司的商業(yè)秘密;三、如果閆蕭骃、浩海公司構成侵害商業(yè)秘密,如何確定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水德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是否構成商業(yè)秘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yè)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涉案的客戶名單經營信息符合上述條件,構成商業(yè)秘密,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qū)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wěn)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通常而言,僅僅包含客戶的名稱、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的客戶信息往往從公共渠道容易獲得,較難構成商業(yè)秘密,而客戶的交易習慣、交易意向、交易內容、付款方式甚至客戶主管人員的個性等信息往往是區(qū)別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可以構成受保護的經營秘密。
本案中,水德公司通過派員參加培訓、展會、郵件等方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以開發(fā)和維護與德國SubCtech公司的交易關系,其提交的《OceanPack系統(tǒng)授權合作協(xié)議》《獨家授權經銷商協(xié)議》等證據(jù)表明水德公司與涉案客戶德國SubCtech公司從2014年以來一直存在長期穩(wěn)定的交易關系。因此,一審法院認為,水德公司主張的德國SubCtech公司客戶名單系“不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
其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與其商業(yè)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所涉信息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五)簽訂保密協(xié)議。水德公司與閆蕭骃簽署的《聘用合同》和《不泄密公司機密的保證書》均明確客戶名單等經營信息系水德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內容,閆蕭骃對水德公司的客戶名單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足以認定水德公司為防止商業(yè)秘密信息泄露,就涉案客戶名單已經采取了保密措施。最后,長期穩(wěn)定的客戶名單,必然會增加水德公司的交易機會,為企業(yè)帶來持續(xù)性的競爭優(yōu)勢和穩(wěn)定的經濟利益,具有較高的商業(yè)價值。
閆蕭骃、浩海公司辯稱SubCtech公司總經理StefanMarx的名字、電話及聯(lián)系方式mar×××@subctech.com可以通過互聯(lián)網和名片獲得,故這些信息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要求,不構成商業(yè)秘密。一審法院認為,SubCtech公司網站和StefanMarx的名片上的信息過于簡單,僅憑這些信息,難以建立并形成穩(wěn)定的客戶關系,不能取代水德公司通過長期穩(wěn)定的交易關系獲取的SubCtech公司的交易習慣、交易意向、交易內容、付款方式等受保護的特殊信息,也無法否定水德公司為開發(fā)和維護與SubCtech公司的交易關系所投入的大量人力和物力成本,故對上述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一審庭審中,閆蕭骃對證據(jù)3的《員工異動會簽表》的真實性有異議,并申請對其中部分簽字是否系閆蕭骃本人所簽進行鑒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lián),或者對于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一審法院認為,水德公司所提交的《聘用合同》和《不泄密公司機密的保證書》已經足以證明閆蕭骃對水德公司的客戶名單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水德公司為防止商業(yè)秘密信息泄露,就涉案客戶名單已經采取了保密措施,故閆蕭骃所申請鑒定的事項對于證明待證事實已無意義,故一審法院對其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二、閆蕭骃、浩海公司是否侵害了水德公司的商業(yè)秘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guī)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yè)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yè)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yè)秘密。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在案證據(jù),可以認定閆蕭骃實際接觸到了水德公司主張的SubCtech公司客戶信息,但其違反與水德公司的保密約定,向浩海公司披露并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為浩海公司開發(fā)客戶,其行為構成侵害水德公司的商業(yè)秘密。浩海公司明知或者應知閆蕭骃的上述違法行為,但仍然使用涉案SubCtech公司客戶信息,與水德公司開展直接競爭行為,亦構成侵害水德公司的商業(yè)秘密。理由如下:首先,從水德公司與浩海公司的經營范圍來看,兩者均從事批發(fā)、零售:儀器儀表、化工產品、五金機電、辦公用品、辦公自動化設備、化學試劑、實驗室設備;加工、制造:儀器儀表等業(yè)務。水德公司不僅是SubCtech公司OceanPackTM系統(tǒng)的獨家經銷商,也是SubCtech公司的其他產品及服務的非獨家經銷商。從閆蕭骃、浩海公司與SubCtech公司總經理StefanMarx郵件往來內容看,SubCtech公司總經理StefanMarx也多次向閆蕭骃、浩海公司明確水德公司是其在中國的獨家經銷商,可以認定水德公司與浩海公司系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閆蕭骃從2010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間在水德公司處工作,任職期間擔任技術經理、技術總監(jiān)等工作,并在實際工作中按照水德公司指示拜訪過SubCtech公司,與SubCtech公司總經理StefanMarx進行過工作郵件往來,并在相關活動中與SubCtech公司總經理StefanMarx進行過實際接觸,而涉案的SubCtech公司在此期間與水德公司存在長期穩(wěn)定的交易關系,故可以認定閆蕭骃在水德公司處任職期間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該SubCtech公司的客戶信息。其次,水德公司與閆蕭骃約定了關于客戶名單、客戶信息等經營信息的保密義務,但閆蕭骃于2018年7月起到浩海公司處工作,與浩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尚偉合伙,在浩海公司的技術部從事售前、售后、技術指導工作。就閆蕭骃與浩海公司的具體行為來看,閆蕭骃自2018年3月從水德公司離職后即于2018年3月26日向SubCtech公司發(fā)送郵件,介紹浩海公司的相關信息,并稱其與浩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尚偉合作,希望促成與SubCtech公司發(fā)生交易關系,以此搶奪水德公司與SubCtech公司的交易機會。在SubCtech公司總經理StefanMarx明確水德公司系其OceanPack系統(tǒng)的獨家經銷商,水德公司、浩海公司和SubCtech公司之間能否達成合作的情況下,閆蕭骃亦明確不能與水德公司合作。從閆蕭骃的郵件中可以看出,閆蕭骃對SubCtech公司的產品、性能、交易方式、相關數(shù)據(jù)等信息非常熟悉,與水德公司所主張的涉案SubCtech公司客戶名單信息相同。浩海公司與水德公司系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且聘請閆蕭骃在其技術部從事售前、售后、技術指導工作,在浩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尚偉于2018年4月27日發(fā)給SubCtech公司的郵件中,秦尚偉亦稱其系閆蕭骃的合伙人,故浩海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閆蕭骃掌握水德公司的涉案SubCtech公司客戶信息,但仍使用閆蕭骃掌握的客戶信息與SubCtech公司聯(lián)系,試圖開發(fā)該客戶并與該客戶交易。
三、如果閆蕭骃、浩海公司構成侵害商業(yè)秘密,如何確定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閆蕭骃、浩海公司共同侵害了水德公司的客戶名單的經營秘密,對此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關于水德公司要求判令閆蕭骃、浩海公司停止侵害商業(yè)秘密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商業(yè)經營信息往往會隨著市場變化而發(fā)生變化,客戶名單作為商業(yè)經營秘密體現(xiàn)的價值也存在一定期限,故一審法院依法酌情確定閆蕭骃、浩海公司停止使用該項商業(yè)秘密的期限。關于水德公司要求判令閆蕭骃、浩海公司公開登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商業(yè)秘密本質為一種財產權,未損害權利人人格性利益,且水德公司也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商譽受到了閆蕭骃、浩海公司的損害,故對水德公司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水德公司要求判令閆蕭骃、浩海公司連帶承擔損害賠償金300萬元及其他合理費用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水德公司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亦沒有證據(jù)證明閆蕭骃、浩海公司與SubCtech公司發(fā)生實際交易并從中獲得收益,同時,閆蕭骃亦稱其主動放棄了與SubCtech公司的合作,綜合上述情況,閆蕭骃、浩海公司的侵權行為并未造成水德公司的實際損失,且閆蕭骃、浩海公司亦未從中獲得收益,故對水德公司關于損害賠償金300萬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水德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等,一審法院酌情確定閆蕭骃、浩海公司共同賠償水德公司合理開支6萬元。
綜上,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
一、閆蕭骃、浩海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停止使用水德公司的經營秘密,即SubCtechGmbH公司客戶名單信息;二、閆蕭骃、浩海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水德公司合理開支6萬元;三、駁回水德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31549元,由水德公司負擔15468元,由閆蕭骃、浩海公司負擔16081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閆蕭骃提交以下證據(jù):水德公司產品宣傳冊兩份,擬證明水德公司宣傳冊上顯示了SubCtech公司產品的名稱、性能及相關數(shù)據(jù),SubCtech公司的企業(yè)名稱、電子郵件等信息均可在網上查詢到,水德公司所稱的特定交易模式一直沒有明確特定內容,不能證明其具有特殊性和區(qū)別性,涉案客戶名單不構成商業(yè)秘密,閆蕭骃不構成侵權。水德公司質證稱,對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及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宣傳冊上沒有水德公司的印章,且宣傳冊可以在任何地方印刷,閆蕭骃也沒有證據(jù)證明上述宣傳冊是從水德公司獲取的。本院認為,水德公司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及證據(jù)來源提出異議,故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及是否來源于水德公司均無法確認,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jù)當事人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為:
一、水德公司的涉案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yè)秘密;二、閆蕭骃是否侵害了水德公司的涉案商業(yè)秘密,應否承擔民事責任。
一、關于水德公司的涉案客戶名單是否構成商業(yè)秘密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yè)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qū)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及保持長期穩(wěn)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
本案中,根據(jù)一審查明事實,2013年12月SubCtech公司總經理StefanMarx曾分別向水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國豪及閆蕭骃發(fā)送電子郵件;2014年水德公司曾派閆蕭骃去德國培訓并訪問SubCtech公司;2014年9月2日,閆蕭骃作為水德公司的技術推廣在國家海洋局上海極地研究中心與StefanMarx先生見面;2014年11月,水德公司與SubCtech公司簽訂《OceanPack系統(tǒng)授權合作協(xié)議》,并連續(xù)兩次簽訂《獨家授權經銷商協(xié)議》,授權日期從2014年11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事實表明,水德公司與SubCtech公司自2013年12起即通過電子郵件、派員參加培訓、展會等方式與SubCtech公司溝通、交流,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開發(fā)和維護與SubCtech公司的交易關系,進而與SubCtech公司簽署了長達7年的合作及獨家授權協(xié)議,雙方之間基于長期合作關系所形成的交易習慣、交易模式、許可服務費支付標準及支付方式等特殊信息構成區(qū)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深度客戶信息,故水德公司主張的涉案客戶名單具有秘密性。閆蕭骃主張,SubCtech公司的產品信息和StefanMarx先生郵箱可以通過網絡搜索獲取,且水德公司和SubCtech公司五年內僅有兩單實際交易,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形成固定交易習慣和模式。本院認為,SubCtech公司的產品信息和StefanMarx先生郵箱雖可從公開渠道搜索獲取,但產品介紹及聯(lián)系方式等簡單信息并不屬于深度客戶信息,閆蕭骃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水德公司和SubCtech公司之間的交易習慣、交易模式、付費標準及結算方式等深度客戶信息亦可以通過公開渠道獲得,且水德公司和SubCtech公司連續(xù)簽訂《獨家授權經銷商協(xié)議》,協(xié)議期限長達7年,并已實際支付相關款項,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長期穩(wěn)定的合作交易關系,閆蕭骃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不能成立。涉案客戶名單可以為水德公司提供競爭優(yōu)勢,且SubCtech公司向水德公司匯款的行為可以證明雙方進行了實際交易并為水德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商業(yè)價值。水德公司與閆蕭骃簽訂的《聘用合同》《不泄密公司機密的保證書》中均約定了閆蕭骃在職期間及離職后兩年內對客戶名單的保密義務,可以認定水德公司為防止其商業(yè)秘密泄露,對涉案客戶名單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水德公司的涉案客戶名單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yè)秘密,并無不當。
二、關于閆蕭骃是否侵害了水德公司的涉案商業(yè)秘密,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guī)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
根據(jù)一審查明事實,閆蕭骃曾擔任水德公司技術經理、技術總監(jiān)等工作,與SubCtech公司總經理StefanMarx進行過實際接觸和工作郵件往來,并到德國訪問過SubCtech公司,故閆蕭骃應當知道水德公司的涉案SubCtech公司相關深度客戶信息。閆蕭骃離職后一個月內即向SubCtech公司總經理StefanMarx發(fā)送郵件,以其與浩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尚偉合作名義向SubCtech公司就便攜式水生態(tài)監(jiān)測站進行詢價,且如前所述,閆蕭骃對水德公司涉案客戶名單負有保密義務,故可以認定閆蕭骃違反約定使用其所掌握的水德公司涉案客戶名單并向浩海公司進行披露,侵害了水德公司商業(yè)秘密。閆蕭骃雖主張其郵件中詢問的產品與水德公司享有獨家授權的產品并非同一類,但閆蕭骃在郵件中詢問的設備需要裝有探測溫度、電導、溶解氧(Do)、ORP、葉綠素A(ChlA)等數(shù)據(jù)的傳感器,其推薦了SubCtech系統(tǒng),結合郵件主題“便攜式水生態(tài)監(jiān)測站詢價”,可以得知閆蕭骃向SubCtech公司詢問的產品系可以測量溫度、電導率等數(shù)據(jù)的便攜式的SubCtech公司OceanPack系統(tǒng)產品。SubCtech公司總經理StefanMarx在該郵件中回復“水德公司系SubCtech公司OceanPack系統(tǒng)的獨家經銷商”,可見StefanMarx先生亦認為閆蕭骃詢問的產品是SubCtech公司OceanPack系統(tǒng)。水德公司獨家經銷的SubCtech公司OceanPack系統(tǒng)系SubCtech公司開發(fā)的便攜靈活的水中二氧化碳分壓測量系統(tǒng),除二氧化碳分壓外還可以測量甲烷、溫度、電導率等,與閆蕭骃在郵件中對產品的要求基本一致,故閆蕭骃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閆蕭骃還主張其通過代理收取傭金的交易模式并未侵犯水德公司特有的交易模式,但水德公司是根據(jù)SubCtech公司OceanPack系統(tǒng)的中國銷售情況向SubCtech公司收取相應的費用,亦為通過代理收取傭金的交易模式,故閆蕭骃的該主張亦不能成立。
綜上,閆蕭骃的被訴行為侵害了水德公司的涉案商業(yè)秘密,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于賠償數(shù)額,因水德公司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亦無證據(jù)證明閆蕭骃、浩海公司與SubCtech公司發(fā)生實際交易并從中獲得收益,且閆蕭骃稱其主動放棄了與SubCtech公司的合作,故一審法院對于水德公司主張的損害賠償金未予支持,但綜合考慮水德公司為本案維權多次進行公證、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等支出了相關合理費用等實際情況,酌情確定閆蕭骃、浩海公司共同賠償水德公司合理開支6萬元,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閆蕭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閆蕭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柳維敏
審判員 于軍波
審判員 張金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馬強
書記員邢曉宇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fā)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基于重復的訴訟請求的保全,引發(fā)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內部印章管理混亂錯誤起訴,引發(fā)的訴責險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引發(fā)了訴責險的賠案!!!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起訴索賠稅款變更為返還發(fā)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購買事故車后提起3倍車款賠償訴訟,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xié)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賠償工程質量維修金兩次撤訴,被判保全錯誤賠償損失!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甲方訴乙方返回超付工程款的財產保全,被判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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